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视角下对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之浅析
2014-05-30任鹏程
摘 要:二元社会结构理论揭示了发展中国家现代化进程之规律,它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出路之探析有深刻的指导意义,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问题应高度重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之过渡性。
关键词:二元社会结构;农村社会保障;过渡性
对我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出路之探析,可从二元社会结构相关理论和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之现状出发,多角度觅求启发。
首先,应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之转移。如古典经济学派的Lewis所言,对农村剩余劳动力之转移需要政府积极利用部门产业之工资供给水平之差,故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等政策不仅能有效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也能为农民提供良好的经济支撑。然而,从2008年由于我国沿海一带中小型企业倒闭而引起的“农民工回潮”现象来看,产业升级进步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自身素质低下之矛盾仍是较为尖锐的。是故,政府积极应采取各类可促进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之相关政策,同时也应注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素质之培养提高,不仅能促进二元社会结构之转变,也能为农民之进行传统自我保障或进入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充分的物质基础。
其次,应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凯恩斯主义学派曾指出,政府有责任和义务通过提供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进而刺激社会有效需求。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大部分社会保障经费没有进入农村金融机构,或者进入农村金融机构后有却被转移至城市房地产等高收益的短线投机交易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难以获得农村金融的回流。此外,农村地区可供农民选择的金融理财产品之短缺也消极地将农民束缚于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中,无疑极大地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压力。是故,促进农村地区信贷资金回流、丰富农村金融机构服务项目可谓一举多得。
同时,还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社。但随着现代化进程之推进,我国原有的集体经济由于经营过于分散、官办色彩浓厚、社会融合不充分而已丧失其本有之意,故我国新农村建设需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突破口。值得借鉴的经验来自英国合作社集团:它是世界上最大的消费者合作组织之一,其中的合作保险社(CIS)系属典型的经济合作组织,不仅能为旗下农民会员提供各类投资理财服务增强其自我保障能力,同时CIS亦能以农民会员之代理人身份与当地政府协商办理部分社会保险或以信托人之角色与政府协商共同监督管理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经费。是故可见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新型农村合作社之合理设计,可以節约社会管理成本、最大限度整合农业资源并降低社保资金的金融压力。
从历史的发展规律可知,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乃一国之现代化、城市化进程之中所必经阶段,该社会结构具有强烈的过渡性特征。以我国城乡居民之恩格尔系数为例[1]:1978城乡恩格尔系数相差10.2%个单位;而到了2008年,两者之差仅为5.8%,近乎缩减一半,表明农村居民亦开始注重享受型消费和发展型消费。社会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之消费更应注重二元社会的过渡性问题,不可为盲目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而设置过于僵化、封闭的社会保障制度。
以我国失地农民保险为例:城市化之迅速发展需大量土地供给,农民因丧失土地而随即失去固有的物质财富、劳动就业对象和天然保障,失地保险成为社会热点。以上海市为代表的部分地区实行了自成一体的全封闭制的失地保险制度,即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简称“镇保”),该镇保模式为失地农民量身定做,具备覆盖面广、进入门槛低等主要特征;然而部分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或者被获得此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聘用,或者在加入镇保制度后又入城求职而得到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系统的机会,但是上海市的镇保制度没有考虑上海地区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之过渡性问题,忽略了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之对接,在如何连续计算入城就职的失地农民的就业时间、缴费年限等问题上或缺乏相应规定或规定极为严苛,客观上损害了此类失地农民的经济权益。[2]
在吸收上海市2003年的镇保制度教训之后,以成都市为代表的地区积极探索出失地农民保险之半封闭模式(又称“可转移模式”):首先对已被征地的农转非农人员实施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专项集资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又具体规定出征地前已加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在征地当年为用人单位所聘用、在失地之前已参加针对农民工实施的非城镇户籍人员之综合保险的失地农民,既可以选择继续保留其既定的社会保障系统,亦可选择新入于该套半封闭制度的失地农民保险系统,且详细规定了保费如何连续计算等问题;此外针对部分失地农民于失地后意图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系统的情形,成都市亦做出了积极回应。半封闭模式充分考虑了二元社会结构演进过程中的过渡性问题,良好地衔接了新旧社会保障制度之差异,既能避免全封闭社会保障模式运行而导致资金短缺、损害失地农民经济利益的问题,也能灵活应对国家关于失地农民之政策、法规之变化。该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利于其本身之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之转型。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问题应置于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之视野下,从就业、金融、新型农民组织的建设等角度出发,协调解决问题;同时立法层面上还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地区社会保障问题的过渡性,缩减城乡地区的社会保障的实质性差异,方能促进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平稳发展。
注释:
[1]数据来源:闵学冲:《城乡差距变化的政策因素分析》,《中国合作经济》,2009年第10期。
[2]潘光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6页。
作者简介:任鹏程(1992-),四川成都人,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