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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障研究综述

2013-06-26王丽敏

科学导报·学术论坛 2013年5期

【摘要】农村养老问题成为关系到国家安定、民生的重要课题,因此引起了诸多学者的关注,但至今没能达成一致见解,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立过渡性农村养老保障的观点;二是统一覆盖城乡养老保障的观点。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过渡性;城乡统一

农村养老保障的问题,已经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从不同的角度对于该问题进行了论述与研究。但是在该问题上没有能够达成统一的见解,见解上的差异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在现阶段要不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其次在对于现阶段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问题上持肯定态度的学者,所提出的对策建议也是不尽相同。归结起来讲,主要有两类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建立过渡性农村养老保障的观点

出自于基础经济条件上的考虑,梁鸿认为由于我国经济不发达、资金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且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会保障作为替代。陈平同样出于经济条件的角度考虑,认为我国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非常不平衡,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要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是不符合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并称其为“乌托邦式的洋跃进”。他还认为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仅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负累,还会大大加重财政负担,并直接导致中国国际竞争力的下降,外来资本将选择社会保障负累轻的劳动力密集型国家,最终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此类观点只看到了国民经济建设的某个方面,而没有考虑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经济发展全局的利好作用。

李迎生通过对国际上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时间进行比较的研究模式发现:发达国家的城市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实行与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间隔的时间都比较长,并认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发展相对滞后,是符合国际经验和经济规律的。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处于欠发达状态,农村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能力和条件尚不够成熟,所以现阶段就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现阶段主要是通过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将农业经营模式工业化,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和逐步提高农村居民收入,提高农村居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能力。张晖等横向比较国际经验的同时对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认为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建立覆盖农村人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目前建立覆盖全国农村人口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从时间维度来看,国外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时间确实要晚于城市;但是,从经济条件的比较来看,中国现阶段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经济条件已经达到了建立适应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要求标准,甚至还在某些方面己经超过了其他国家当时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条件。

二、建立统一覆盖城乡养老保障的观点

与上述的观点相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课题组的研究结果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结果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其具体要求是解决当前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是解决人口老龄化所产生的问题的重要解决途径,应积极稳妥的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也有许多学者在是否应该建立覆盖全体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制度问题是持肯定态度,但是在构建体系的步骤和方式上,产生不尽相同的观点。笔者将已有的建议对策和路径选择大致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依靠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障的制度模式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另一类是根据农村地区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提出的设计方案和对策建议。

(一)第一类对策建议如胡鞍钢主张以征收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的方式来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邓大松认为目前应该建立土地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保障模式,即发挥土地的基本保障功能,建立家庭保障基础之上的补充保险模式。采取储蓄积累的方式,以个人账户为主,集体给予适当补贴。这样的养老保险方式可以与城镇职工的“统账”模式实现自然融合,同时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从二元化向一元化的过渡。但是这种模式的主要方式还是依靠土地和家庭,并未将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做出制度性安排。

王国军研究了当前现行的养老保障和经济条件后提出“二元,三维”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设计方案,即以基本保险为主,补充保险和附加保险为辅,构建城乡有机对接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思路。基本养老保险中,农村居民通过缴纳税收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机构缴纳社会养老保障税,收缴的社会养老保险税的一部分计入农民个人账户,另外一部分则纳入社会统筹。当农民达到规定的年龄后,国家根据农民个人账户上的贡献,向其个人账户按年或按月发放的养老金。养老金数额除了农民个人账户上的数目外,还在全国的基数上将当地的消费指数、物价指数、人口的预期寿命的等因素进行加权计算,按照结果把社会统筹中参保者应得的那部分资金累计到养老金数额中,以实现养老保障社会化的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补充保险中,当农村劳动力受雇用达到一定时长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例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缴纳社会补充保险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一定比例把收缴来的资金分别计入雇工的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与城市的养老补充保险系统一样,在农民步人老年后,社会保险机构按农民个人账户中的贡献发放养老金。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以参加商业养老保险的形式或个人储蓄的形式获得附加保障。

以建立城镇社会养老保障的方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虽然能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的天然对接和统筹,但是并没有将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的区别和特点考虑在内,只考虑到农村老年人的物质保障需求,没有对农村老年人养老过程中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做出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二)第二类制度设计是根据农村地区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特点优势,因地制宜,提出了不同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如卢海元就提出了“以粮食换保障”的制度模式,他认为我国农产品的市场化程度不够高,可以根据农村相对于城市的这一优势以“粮食换保障”的思路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具体的方案设计是农民向国家缴纳粮食,国家将现阶段用于补贴粮食流通的补贴转补给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村居民,资金将全额打入个人账户实现储蓄积累。完成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基金积累和统筹。同样提出以实物换保障的思路,但是以不同的实物,陈颐提出了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构想,他认为“以土地换保障”是目前农村最可行的制度方案。他所提出的“以土地换保障”是指用土地保障换取社会养老保障的思路,具体说来就是有两种情况:一是农村人口在步入老年、在乡镇企业工作或者被实现城镇化以后,出让他们所承包的土地,并且以转包者用付给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交换,使其离开土地后尚有能力参加社会养老保障;二是因建设被征用土地的农村人口,由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将“以土地换保障”界定为转让土地的自身产出的补偿是合理的,既保护了农民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又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精神,这种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也有理由成为转型期农村社会保障的一种过渡办法。

以上所述是目前国内学者提出的最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设计方案,此类方案在符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是最具创新性和可操作性最强的。但是他们都有自身的设计缺陷,以“粮食换保障”的方案只将纯粹农业劳动者考虑在保障范围之内,没有对农民工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口做出制度性安排;以“土地换保障”对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口来说是现实可行的,而目前还存在生活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的“两栖”农民工,他们有可能被城市化,也有可能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后重新回到农村生活,土地依然会成为他们唯一的依靠。他们倒是可以选择将土地转交他人代种,每年收取一定数量的作物产出作为“租子”,这些“租子”可以以“粮食换保障”的方式获得社会养老保障,从而也实现了“粮食换保障”与“土地换保障”的结合。在等到“两栖”农民工放弃城市劳动机会回到农村后,继续种植土地,但此时的老年劳动者对社会养老保障的需要就更为强烈了。

也有学者将农村老年人口对于物质保障和服务保障需求做了全面考虑,如桑景艺提出了村域社区养老保障模式。村域社区养老保障模式指以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主体组织举办的,以满足本社区老年人的基本经济和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宗旨的,以老年人的自我经济收入及子女应承担的物质支持为主要经费来源,辅之以社区的必要补贴,以集中生活和家居生活自由选择、两便的方式为特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方式。村域社区养老保障模式是以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的,是为解决在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方式变革而出现的老龄人口养老保障问题而提出的一种理论设想。村域社区养老保障,是将传统的家庭保障结合社会化养老的新型设想,是符合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精神的,不过其经费主要依靠家庭和社区,进一步加重了落后农村地区农民的生活负担,不利于农村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分散风险,不能完全具有社会化的特征。

参考文献

[1]胡晓军.重庆市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对策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0.

[2]王国军.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J].社会保障制度,2004(6).

本文为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编号:13A790803)和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项目编号:2012-QN-339)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丽敏,女,河南济源人,管理学硕士,洛阳师范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