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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思考

2014-05-30段淑文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4年9期
关键词:原告资格检察机关

段淑文

[摘要]不管从法理上来讲,还是从诉的利益来讲,抑或是从各部门法来讲,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都具有必要性。尽管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面临一些问题,但是,从理论和实践来看,检察機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护环境公益、有利于实现环境公平正义、也是符合我国国情以及紧跟国际潮流的做法。

[关键词]检察机关;原告资格;诉讼主体

一、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必要性

(一)从法理上来讨论

我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但其职权绝不限于此。从《检察官法》第8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9条规定等也暗含着:我国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公益诉讼中行使法律监督权。

(二)从诉的利益及能否反诉检察机关来讨论

从中外公益诉讼的历史案件来看,检察机关从未因为提起公益诉讼而成为被告,那种担心剥夺公益诉讼被告人反诉权利会损害程序正义以及人为会破坏我国现有的国家公权力的分配结构的观点,是没有跳出传统诉权理论的思维模式,这是不适合当今时代要求的。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告人不能反诉检察机关。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不能成为被告,其根本原因是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决定的。检察机关与公益诉讼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不享有胜诉结果,也不承担败诉责任。

(三)从各个部门法来讨论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表明,检察机关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控告。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法院起诉。”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单位和个人支持起诉。

二、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所面临的问题

(一)举证责任问题

如果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是首先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传统举证责任坚持原告举证,但涉及到环境特殊侵权案件。我国环境法在立法上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理由有三个:不可抗力且采取必要措施;受害人故意;第三人侵权。

(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是否不宜过多干预私权

有学者指出,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原因有二,一方面,鉴于社会现实的需要和检察职能的延伸,需要检察机关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共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权属性限制了公权力参与私权关系的程度,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本质工作是充分发挥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主要责任理所当然应该由专门的环境保护机关来承担。笔者认为应当应以环境行政机关为起诉主体、社团组织和个人起诉为补充,检察机关对构成犯罪的环境污染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监督、支持环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检察院可以有限地针对那些公益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的案件通过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有限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三)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否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冲突

在现行法律中找不到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直接规定,但法律依据还是充分的。我国宪法第129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第6条;环境保护法第6条。反对者认为这些属于模糊性规定,不能表明对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明确授权。笔者不赞同上述反对者观点。第一,成文法具有滞后性。虽然立法者在立法时,试图做出前瞻性的预测,并融于立法中,这种会导致预测不一定准确,而且这个预测也是基于立法时的背景予以预测,也存在局限性。第二,成文法具有不概括性。成文法的规定常常无法涵盖社会的各种现象,表现出模糊性和一定的概括性。因为成文法是立法者思维的产物,是立法者对于现实秩序需要的一种认识和表述,其不仅受到立法者的认知能力限制,同时也受到立法者的立法技巧的影响,然而社会千变万化、千姿百态,尽管他们竭尽全力,仍会在法律中留下一些欠缺。。第三,成文法是必须发展的。法律的发展过程就是将新的事物纳入自身体系的过程。环境公益诉讼是新生事物,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出现,其产生发展和成为一种制度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虽然现有法律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缺乏相应的规定,但我们不能否定其合法性,并且这一需要能够得到现有法律的原则性支持。

(四)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是否会导致检察院权力扩张

针对理论界提出的关于公益诉讼中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会导致检察院权力扩大,会导致权利结构不平衡。在我国,人们普遍受到儒家的“无讼”“息讼”等观念的影响,一般不愿意打官司,也缺乏提起公益诉讼的思想观念。另外,民间环保组织较少,专业人员缺乏,资金来源困难,在当前情况下不适宜以环保组织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为主。

最后,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的作用表现在有利于保护环境公益,有利于实现环境公平正义,也是符合我国国情以及紧跟国际潮流的做法。

参考文献

[1]杨荔晴.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合理性[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2)

[2]王平.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探析[D].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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