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领导滥用职权贪污受处罚案
2014-05-25
校领导滥用职权贪污受处罚案
■案例概要
辽宁省抚顺市某中学是该市重点中学,以该中学为依托,成立了所谓的私立高级中学,它可以招收自费生和共建生,对计划外的每位学生,可以收取2000元至1.6万元不等的学费。该校原校长叶某与原副校长王某曾采取弄虚作假的办法,向教育部门少报扩大招生人数,截留部分学费,建立小金库。由于计划外学生的收费缺乏统一标准,校长叶某等人便肆无忌惮地一次次对小金库里的钱进行瓜分。后经法院调查,叶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贪污和接收贿赂属实,涉及此案的人员都被绳之以法或得到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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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评析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学校能够收取巨额的费用是使叶某等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为什么他们有权利收取这些费用,收取这些费用是合法的吗?
《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在原国家教委及有关行政单位的法规中也作出了类似规定。除学费外,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的收费也作了规定。《义务教育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学校及其教育机构可以收取的费用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合理的费用,包括学校收取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开展集体活动、运动会等需另交的费用等;二是学校代收的费用,如中小学买教材、作业本等的费用。除了上述的费用外,将视为违反规定的乱收费。
法律还规定了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收取上述两种费用时要遵守的收费标准,超出标准的收费也视为乱收费。
叶某等人对学校收费所钻的空子主要有两点:一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学杂等费没有统一的界定和规定,给依法办事造成一定难度;同时也给办学者乱收费留下了余地,使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今天出台不准收这样的费用,明天我就另列名目照收不误。二是收费没有统一标准。他们成立的所谓的私立高级中学,借助学校在本地的影响和优势,收取的学杂费从2000元到1.6万元不等,当中存在巨大的弹性空间,无疑为叶某等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公办高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不论怎样,校长都是学校行政的最高领导人,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对内全面领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向全体教职工、学生负责;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教育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它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校长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行政决策权,二是行政指挥权,三是人事权,四是财务权。从校长负责制所具有的权利来看,在学校重大问题和人财物的使用与管理方面具有较大权威。但是,从理论上看,我国所实施的校长负责制并不是校长一人说了算。校长的权利还受到四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上级主管部门。它对校长具有考察、任免等权利;二是学校党委或党支部,对事关学校发展方面的重要问题起着保障与监督的作用;三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四是社会监督,社会上对学校的监督有家长委员会、举报电话等形式和方式。应该说,这些方式和组织形式对校长的权利完全能够起到监督和一定的制约作用。但事实上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上级主管部门对校长的制约权应该是最大的,但这往往造成校长对上级唯唯是从、对下级却目空一切的心态和行为。党委或党支部在一些学校的作用要么越俎代庖,要么形同虚设。
从叶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来看,一切费用,无论数额有多大,均由叶某校长同意,副校长王某签字。其他班子成员根本就是摆设。此案充分说明,我国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何制约单位第一把手及各部门第一把手的权力,应该是我国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现在的学校非同一般,如果对权力失去监督或制衡,那是十分可怕的。
(案例摘自《与学校对簿公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