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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非生产性牟利活动与政府规制的内在共生性
——基于新政治经济学视角

2014-05-25方旖旎

晋中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制度性东道国跨国公司

方旖旎

(河南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3)

跨国公司非生产性牟利活动与政府规制的内在共生性
——基于新政治经济学视角

方旖旎

(河南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3)

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态,制度缺陷使利益再分配成为可能。当政府实施渐进式制度改革时,规制是政府应对制度供应缺口的一种反应。由于决策惯性区间的存在,在政府干预市场的实践过程中制度租金滋生。跨国公司为获取制度租金,必然会对政府实施DUP,以期获取政策倾斜或更多的资源支配权,因此跨国公司DUP与政府规制存在内在共生性。同时由于政治资源的积累性,政企合谋的制度交易将进一步加强跨国公司DUP的路径依赖。

非生产性牟利活动;政府规制;内生化政策

二战过后,尽管国际事务的处理仍以国家主权为中心,但跨国公司一系列非生产性牟利活动(DUP)已开始影响东道国主权独立。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跨国公司凭借雄厚经济基础,不断将外部市场内部化,压缩东道国政府对其经济行为的干预空间;二是跨国公司DUP直接影响东道国经济利益,进而波及东道国政治、社会与文化等诸多领域。通过获取政府支持或其部分政治权利,跨国公司拥有所在领域制约权,这种权利不仅使其获取垄断租金,同时使跨国公司的垄断权利或制约权得到进一步巩固,由此产生的循环使跨国公司的权利及其对政府的影响程度进一步加深[1]。

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投资根本目的在于将东道国资源与企业自身竞争优势相结合,通过市场机制,最终转化为商业利润,因此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投资是为实现利润最大化。而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除弥补本国资金不足外,更重要是为获取与外资相伴随的较为先进的管理经验与技术等无形资产。双方的目的差异使两者在投资与引资的过程中追求的利益存在结构性偏差。面对政企利益偏差,东道国政府开始通过政府规制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引导或限制。现关于政府规制的研究,多将其视为外生变量,根据已有的政策结果侧重分析其产生的静态福利效应。行为序列上,普遍认为先由东道国政府制定相关规制,跨国公司选择是否遵守,并依据规制调整其经济行为。但实际上,跨国公司为追求利润,加之其相对政府能够更为灵活快速地采取行动,因此在政府规制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跨国公司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DUP对其产生影响以获取政策倾斜和利益保护,从而打乱行动序列。

一、制度交易

从供求角度来看,规制之所以能够对相关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引导的原因在于规制能够影响现有利益的分配格局,因此现有利益在位者为了维持现有利益,非在位者为了获取更多收益分配均会对规制的制定和实施积极的影响。市场中的经济领域可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统经济学关注的是商品关系领域中物品与服务的买卖,该经济活动领域称之为商品交易;第二类经济活动领域关注的是商品流通的有规则市场过程的秩序、结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该领域的交易被称为制度交易。制度交易将产生特定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界定了商品交易发生的领域[2]。当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时,将产生新的制度需求,而新的制度形式又促使经济环境发生改变。在这一动态变化过程中,商品交易与制度交易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对某一特定结果感兴趣的个人或集团将设法修改现存的制度安排。

当现实中经济条件与社会条件改变,与现存制度结构不相适合时,社会成员出于对条件改变的反应,将尽力修正现有制度安排,或创造新的制度结构使其与新资源稀缺性、新技术需求、新利益分配格局相一致。而在这一对新经济条件反映的过程中,存在着以确定新制度安排为目的的活动,我们称之为制度交易。当制度在现存的预期结构或在现行的权利、职责、特权和无权结构这一层次上发生变迁时,制度交易将是有利可图的。

图1 商品交易与制度交易的关系

当制度交易的潜在获益足以弥补交易成本时,利益集团将对现行的制度结构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反对,并提出能使其获益的新的制度结构。制度非均衡由此产生,而在制度的转换过程中将产生制度租金,吸引“经济人”进行寻租。东道国政府通过制定投资政策可获取先动优势[3],更深入的研究指出,政府政策的制定实质上是各相关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过程,因此跨国公司可通过DUP影响东道国政府规制制定,以获得实际于己有利的先动优势(见图1)。

二、政府与寻租

政府作为决定制度供给的主体将成为寻租对象,这使得政府实际成为导致制度交易存在的原因之一。跨国公司通过DUP影响政府决策,以此增加自身特殊利益。无论在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企业向政府寻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4]。

传统经济学家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通常源于“市场失灵”。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得强调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代替了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40年代前苏联取得的工业化成就使人们意识到政府干预经济的力量。二战后,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开始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除了对经济的宏观调节与微观管制外,政府还常以加速经济发展或维护国家主权为由对各部门进行控制,人为调整本国产业的竞争优势与结构效应。自此,外部性、信息不对称、非价值物品干预以及自然垄断等成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主要内容。早期研究中人们倾向于将政府认定为“理想的全能政府”,即政府是没有偏颇,不考虑自身特殊利益,仅代表社会福利的机构。然而现实中,政府是由诸多利益集团组成,制定的政策是非利益中性的。现代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公共选择选派以及新制度经济学派等均认为政府的干预在某种程度上是无效的,即存在“政府失灵”。

实质上,无论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都是针对“市场万能”或“政府万能”而言的。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市场与政府的作用应该是互补的。现代市场经济既非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亦非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而是两者的混合体,在这种经济制度下,需要市场与政府两者动态的分工与合作。现有研究表明,过去不少认为是“市场失灵”的问题实则是市场尚不完善的结果,即在一定程度上可由市场自身解决,而非必须依靠政府干预,如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信息不完全问题(激励理论)、公共物品问题(公共选择理论)等。但在市场边界以外以及市场破坏因素(无序竞争、投机和市场导致的社会犯罪等)则需要借助政府干预,即市场的正常运行还需借助政府的职能发挥。市场职能与政府职能存在一定的相交区域,根据具体政治经济情况不同,该动态区域的大小会发生一定变动。一旦当市场与政府间出现职能协调失灵,尤其是政府职能不当膨胀时,经济人将大量资源耗费在非生产性活动上,试图通过争取政府给予的特权而获取更多的收入分配。由此可见政府的干预只是为将事情做好提供了一种可能,而非必然。

本质上,在混合经济模式下,企业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根本动力在于政府承担或影响了一部分的资源配置,并且在微观经济个体具有了独立的经济利益的条件下产生。因此在发达国家,企业向政府实施DUP随凯恩斯主义盛行而产生,在中国则是随改革开放,政府逐步放权而开始。因此企业向政府实施DUP的程度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力度有类似的先升后降,类似于倒U型非线性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政府干预与DUP

这条动态曲线的波峰在各国因政府具体的干预内容、形式以及力度等有所不同。混合经济必然涉及市场与政府的分工,由于市场条件的动态性、政府决策的时滞性以及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二者间协调失灵成为可能。一般来说,协调失灵是常态,随两者协调实践的推移,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协调失灵可能越来越弱,当时间无限延长时,两者可实现完美协调。

图3 政府与市场协调合适度

由于存在决策惯性区间,将各时期内政府与市场协调程度进行宏观汇总后,协调路径将形成宏观滞后环,如图3所示。最初市场与政府分工在A点,此时面临政府职能市场化,及政府对市场干预力度不足,可能导致市场无序发展。伴随政府对市场干预力度上升,由于市场对政策的反应存在滞后性以及微观经济主体的决策惯性,干预初期市场表现出弱响应,对应AB段(缓慢下降),随干预措施的实施与落实,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调整决策行为,逐步适应政府政策,政策实施效应得到逐步加强,随时间推移市场表现出强响应(对应BC段)。由于微观投资者调整行为的时间与程度不一,因此市场反应与政策调整时间上不一致。在政府干预进一步发挥作用时,可能市场条件已发生变化,但政府尚未收到相关信息反馈因此导致政策调整过度,即至C点,此时存在政府干预过度,即政府职能扩大化,而市场职能未能有效发挥的局面。因此进入新一轮调整,即由C至E。随后多个时期中,政府与市场均根据历史路径对相关预期、政策和决策进行调整,如此循环往复,当其他条件不变时,下期政策调整冲击将满足:即如图中螺旋形滞后变动[5]。因此各时期内政府与市场表现出的跳跃型行为变动,汇总成跨时期的宏观结果时表现为连续逐渐收敛的螺纹状。

在政府与市场协调实践的过程中,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表现为经济规制与社会规制。前者限制了市场的自由竞争,产生经济租;后者由于实施形式与执行的任意性也将成为租金产生的温床。因此,政府实施规制的过程伴随着利益者寻租的过程,由于生产者利益集团的强势,因此通常是消费者剩余向生产者剩余不完全转变的过程(存在无谓福利损失)。

三、制度租金与跨国公司DUP

由于制度非均衡常态以及政府规制实施过程多伴随租金产生,因此跨国公司通过干预政府规制获取的租金实质是制度性租金,跨国公司实施的DUP实质是制度性寻租行为。制度性租金是在制度构建过程中产生的垄断利润,制度性寻租是由制度供给不足而形成的超过机会成本剩余。

制度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制度缺陷较小,租金获取成本较高,变现程度较难;而在制度体系缺陷较大的国家,经济主体或相关利益集团能够通过利用制度缺陷,与政府进行制度交易,依次获取制度租金,同时获取“先动优势”。转轨经济国家制度供给不足,政府常以临时性的行政干预代替稳定的制度供给,企业充当制度实验者与供给者的角色,因此政治行为产生的租金较高,获取机会较大。

图4中,OP表示企业所获收入中非生产性寻利与生产性寻利的比值,对应制度缺陷。斜率越高,代表企业收入对非生产性寻利依赖越大,则企业政治行为对其获利影响越明显,此时租金规模为OX1AY1。此时政府作为制度供应主体为保护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环境,需加大制度供给。在制度改进过程中,制度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OP斜率降低,由OP1顺时针旋转至OP2,租金数量扩大至OX2BY2。制度的改进是一个循环往复的渐进性过程,改革初期政府缺乏足够的经验参考,随着制度实践的经验积累与学习效应的累积,租金规模存在一个由小增大,再减少的过程。政府作为改革的主要推动力量与制度供给的决定者,必然有动力不断修正其制度偏差,最终实现制度均衡。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即由OP2顺时针旋转至OP3,租金数量下降至OX3CY3,为制度性租金消散的过程。

图4 制度性寻租

制度性寻租的过程中,寻租的收益远远高于其投入的成本,且边际成本较低。制度交易的本质是利益集团在一定政策体制下,通过政治行为与政府交易,建立其所需的制度与规则,建立的成本投入为固定成本,一旦制度建立之后的维护成本则为边际成本,此时利益集团可通过较少的边际投入获取持续的制度性租金。整体而言,制度性寻租带有明显的数量扩张效应,并且一项寻租活动将引发一连串的护租与反寻租的活动。

四、企业制度寻租的路径依赖

根据制度变迁的需求决定论,假设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总是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因此在给定的制度约束条件下,单个行为主体将对自己有利的制度安排和权利界定进行预测,一旦行为人发现现有制度的缺陷和利益实施再分配空间的存在,就会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而这种需求最终会转化为打破现有制度安排均衡的动力,而新的制度能否成立则取决于这种制度变迁行为主体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力量对比。

根据制度变迁的供给需求论,假定在现有法律秩序和道德规范一定的情况下,权力中心进行制度变迁取决于新的制度安排能力、意愿及社会中各级的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一方面,政府在与非政府经济主体参与安排的政府规制博弈中,具有政治权利优势与资源配置权利优势,所以政府在决定规制供给的方向、形式和进程安排上具有主导地位,但同时也受到政府集权、财力以及国民威望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各参与主体均有各自不同的目标函数与约束条件,因此对同一政府规制的安排将有不同的成本—收益预期,因此将导致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以及非政府主体之间需求和攻击差异导致供求结构上的矛盾。为确保政府供给,只能对利益结构进行调整,以改变政治力量的对比,从而实现制度供给的增加。

政府规制与市场职责越模糊,政府官员的可操作空间越大,人们对现期政策的预期持续性越弱,企业对制度性寻租的依赖心理越强烈。政府规制对经济市场的介入,打乱了市场秩序的自我运行规律,这将导致市场对政府规制的需求增加,从而使规制的引入与加强陷入一种自我循环的路径依赖。这种依赖性越强,规制所引发的租金就越多,跨国企业DUP就越多,与企业合谋的机构获利越多,对偏向企业利益的规制的维护与加强也越多。从社会福利角度分析,市场竞争越激烈,消费者剩余越多,社会福利越大。但对于企业而言,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获利水平越低,竞争压力越大,而一定的垄断地位则能大大提高企业的获利水平,并实现消费者剩余向生产者剩余的转变,因此企业都有追求市场垄断地位的冲动。企业进行制度寻租的路径依赖的原因主要可以归为以下几点:

第一,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创造出大量租金,为企业通过制度寻租创造收益提供了经济动机。尽管企业能够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或制造产品差异性等获取市场垄断地位,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上述创新由于外溢效益可能被竞争者模仿并超越,因此其垄断地位并不长久。而由政府干预获取的垄断地位则可以长期保持企业的垄断利润,因此企业存在向政府进行制度性寻租的动机,并且这种活力空间越大,寻租的竞争越激烈。

第二,跨国公司通过DUP进行制度性寻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竞争性寻租,即企业先需获得垄断权;第二阶段是垄断性寻租,即企业在获取垄断权的基础上继续护租。通过第二阶段的垄断租金收益弥补第二阶段甚至包括第一阶段在内的全部投入。其中第一阶段的竞争尤为激烈,甚至可能出现该阶段投入超过该阶段所获租金的情况。究其原因在于,企业获取垄断租金的前提是获取垄断权,而在该阶段的竞争中,一旦失败则意味着前期投入无法收回。为避免该阶段的投入成为沉没成本,企业将付出巨大代价。由此导致的结果是竞争程度越激烈,企业投入越多,失败的成本越大。而一旦竞争成功,企业将进入垄断性寻租阶段,为弥补前阶段的投入,企业将继续投入护租,与企业合谋的机构必将进行创租与抽租。

第三,企业在市场的竞争环境变化迅速,为应对商业竞争,企业需要不断地提高反应速度,但由于政府效率低下,使得企业需要获准政府批准的商业领域与市场竞争领域间存在缺口。为提高政府运作效率,企业不得不通过DUP进行行政“插队”与提高办事效率。因此政府对商业领域干预越广,办事效率越低,企业实施政治行为的压力越大。

综上所述,由于政治资源具有积累性,企业一旦与政府机构合谋进入制度交易的过程,随着双方“专用性”资产投入的增多与从中获利的增加,双方退出成本越高,一方面获利的增多成为双方合作的动力,另一方面退出成本成为维系双方制度交易与政治合作的强有力的保障。因此企业政治行为与政府规制密切相关,政治行为与政府规制间具有一种内在共生性。

五、主要结论

本文从新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对跨国公司干预东道国政府规制过程的动机与影响机制进行了探索性分析。(1)制度非均衡的常态,促使跨国公司为了维护已有的垄断权利或追求更多的利益分配,必然会为追逐制度租金而对政府实施DUP,政府作为规制的主要供给者,是使其成为实际导致制度交易的原因之一。(2)跨国公司的DUP规模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存在非线性联系。同时由于决策惯性区间的存在,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偏离理论和适度,失衡的常态使政府规制的实施过程必然伴随利益集团的寻租,且由于跨国公司的强势,使其他利益集团的福利向前者转化的过程中存在无谓损失。(3)前两点的存在,表明跨国公司DUP本质是制度性寻租,政府在渐进式进行制度改进过程中伴随着租金消散的过程,但由于租金边际维护成本较低,因此寻租是一个带有明显的数量扩张,且不断引发新寻租的过程。

综上所述,当政府职责界限越模糊,制度改革采取渐进式时,政府对市场的可干预空间就大,企业对制度性寻租的依赖心理就强,促使政府规制需求增加,从而使得政府规制陷入自我加强与循环的路径依赖。这也导致了跨国公司实施DUP的潜在获利增加,放弃DUP的机会成本提高,跨国公司实施DUP的路径依赖性加强。

因此企业政治行为与政府规制密切相关,政治行为与政府规制间具有一种内在共生性。针对这种内在共生性,东道国政府需:(1)提高政策制定过程的透明度,通过增强外部监督减少跨国公司的制度性寻租;(2)明确政府职责的边界,强调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减少由于“泛政府化”导致的制度租金增加,以及“泛市场化”导致的制度供给缺口扩大,进一步引发跨国公司的DUP;(3)规范本土企业的DUP,提高本土企业反应速度,使其通过规范实施DUP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姜岩.跨国公司行为与政府规制析论[J].财经问题研究,2001(3):30-34.

[2][美]丹尼尔·W.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M].陈郁,郭宇峰,汪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杨建龙.关于外商投资于外资政策的博弈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4]王妍.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性寻租行为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5.

[5]方旖旎.东道国外资政策调整对FDI进入与退出决策的影响研究——基于离散时间模型[J].经济经纬,2013(3):47-51.

(编辑 郭继荣)

F276.7

A

1673-1808(2014)01-0037-05

2013-12-20

方旖旎(1985-),女,湖北黄石人,河南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跨国经营理论与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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