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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知识分子在争议性公共议题中的作用与局限——以“浙江温岭虐童事件”的微博表达为例

2014-05-25

关键词:争议性知识分子舆论

苏 素

(西南交通大学 艺术与传播学院,四川成都 610031)

公共知识分子在争议性公共议题中的作用如同维基百科一般,采用非官方的方式填补着广大受众的专业知识空白。而且,公共知识分子与网友的互动性更强,对问题的思考和阐释更为深入。从宏观角度来说,微博空间中的知识分子有两个作用:一是起到对大众传媒报道的补充。“大众传媒的力量的迅速崛起需要大量的‘解释’和确定性来充塞和填补它的空间。因为媒体不可能给受众没有解释的‘现实’。”〔1〕二是促进相关社会问题的发现和解决。“今日中国社会生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有一批公共知识分子尽其所能地就社会基本问题发表意见,对随时发生的重大事件表态。他们的观点和态度对舆论的形成与走向,以及对公共生活的气氛产生影响,有时甚至对政府政策的形成发挥作用。”〔2〕从微观层面来看,公共知识分子在公共议题中起到的作用不可估量。本文以“浙江温岭虐童事件”为例,分析公共知识分子在具体事件中所起的作用。

一、公共知识分子在争议性事件中的具体作用

在“浙江温岭虐童事件”(以下称“虐童事件”)中,从虐童照片被曝,到虐童教师被抓,再到虐童教师被无罪释放,一共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事件发生后,公众对警方对虐童教师的定罪和处罚有所争议,此时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律师和法学专家迅速介入事件,并从专业的角度对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给予解释分析。同时,随着事件的发展和公共知识分子的参与,微博舆论的走向也发生了变化。笔者根据微博中事件的发展进程、公共知识分子的影响以及因二者影响产生的舆论转变制作了如下示意图(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出,公共知识分子的作用集中于事件发展的第二、三阶段,因为这两个阶段涉及相关法律知识,需要专业人士进行解读和引导。总体来看,公共知识分子在争议性事件中的作用可被概括为:事件发生后快速介入并进行解读——事件发展过程中紧跟进程进行分析——事件告一段落后引入思考。在以上每一个环节中,公共知识分子的作用都体现得非常明确。

图1 事件发展进程、公共知识分子的影响行为与舆论变化

微博中,“虐童事件”曾三次出现在热门话题排行前十名,分别是“请停止虐待儿童”、“虐童女幼师被释放”、“是否要设虐童罪再起争议,律师微博针锋相对”。对此,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律师在第一时间就介入了对事件的讨论,并贯穿于事件始末。在微博言论零散化、碎片化、大众化的话语环境下,公共知识分子能够迅速整合信息,并在普及专业知识、引导舆论、对受众议程进行设置乃至缓解受众负面情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普及相关专业知识

一个社会问题往往涉及多种因素,而且涉及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普通受众难以在短时间内理清头绪,更不用说从专业的角度对事件进行分析和理解了。比如在“虐童事件”中,如何对虐童教师颜艳红定罪、颜艳红又为何被无罪释放等问题,就必须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正确解读,否则会导致舆论的非理性表达。这就需要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律师在此发挥积极作用。

在“虐童事件”中,公共知识分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事件发展的第二阶段——警方以“寻衅滋事罪”逮捕虐童教师颜艳红后。10月24日虐童照被曝后,迫于舆论压力,警方在25日就采取了行动,但因一时没有找到合适的罪名,便以“寻衅滋事罪”逮捕了颜艳红及拍照的女教师。颜艳红被捕当天,赵清海、周先进和刘晓原三位律师就在新浪微博开设了微访谈——“律师解读幼师虐童事件”,针对网友的质疑与网友互动,在线回答网友提问,相关内容如图2所示。

图2 第一次访谈内容统计

由访谈内容可以看出,网友提问涉及多个方面,所占比例最大的是“对相关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的疑问”。如网友“爱吃鱼的大白兔奶糖”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如何去挑衅毫无反抗能力的儿童,有何兴致去挑衅毫无反抗能力的儿童,可是虐待儿童是不需要挑衅的,身为幼师,对孩子的精神和身体造成故意的伤害难道不是犯罪吗?”针对这一问题,赵清海律师给出了回答:“是否构成犯罪依据的是刑法,而不是民众的感受。即使某个行为对社会危害很大,如果依据刑法没有对应的罪名,也是无罪的!罪行法定原则是绝对不允许撼动的,否则受损的是我们每个公民。”网友“mony尕怪兽”则针对法律漏洞提问:“现在出现这么多的虐童事件,国家的法律是否应该修复这漏洞?”赵清海律师解释道:“是的!但是,修改之后的刑法不应适用于修改之前的行为。”这次微访谈中还涉及不少关于“虐童行为的处理方式的疑问”的内容。如有不少网友直接询问颜艳红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犯罪?”律师也从法律角度做出了全面的解释:“(1)儿童无法被挑衅,也没有去挑衅儿童监护人。(2)主观上也不具备挑衅的动机。(3)行为系幼师利用职务便利在特定场合实施,没有危害公共秩序,故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微访谈的过程中,三位律师通过回答网友的提问,分析了警方定罪的原因,向网友介绍了“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的界定以及与这些罪名和虐童教师行为的关系。同时也从法律角度纠正了一些网友诸如“能判死刑吗”、“判她终身监禁行不行”等偏激言论,起到了普及法律专业知识并引导受众从专业知识的角度看待社会问题的作用。不仅如此,刘晓原律师当时就凭借法律常识预测“寻衅滋事罪”会被推翻,这一论断最终被证实。相较于传统媒体对专业人士的采访和对专家观点的引用,微博空间内公共知识分子与网友的直接互动更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也更易调动网友参与的积极性,是普及专业知识的有效途径。

2.引导受众深入思考

网络舆论有时会过于关注事件的表面现象或者将关注点聚焦于极端个案本身,而忽略了事件折射出的宏观环境。尤其是在争议性公共议题中,事件中含有难以用统一的是非标准去衡量的因素,因此在缺乏专业人士参与的情况下,很可能会发展成为持不同意见的双方进行浅层的简单争论,最终脱离了事实本身的框架。本次事件应该被关注的不仅是虐童教师颜艳红的行为及其应受到怎样的惩罚,还应有对法律、对保护儿童、对教师职业的思考。这些都需要公共知识分子进行引导,起到意见领袖的作用。

针对“虐童”事件,继第一次从法律角度解析“虐童事件”的微访谈后,微博中又出现了第二次微访谈,这一次的主题是“禁止虐童——孩子不是橡皮泥”。访谈嘉宾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皮艺军教授,访谈旨在引导受众对保护儿童进行深入思考,访谈内容如图3所示。

图3 第二次微访谈内容统计

相较于第一次微访谈将重点放在对虐童事件本身的解读上,第二次微访谈则侧重于从更深层的角度去思考如何保护儿童。网友们也对事件背后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对相关法律的思考与疑问”所占比例最大。如网友“陆菁小妞”提问:“有人认为可以对虐待罪进行扩大解释,您怎么看?”对此,皮艺军教授解释道:“扩大到针对儿童的全部侵害行为,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分别加以处置,全方位保护。”网友“街角一个人乐”提问:“虐童事件当事人犯下这种错算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皮艺军教授回答:“如果刑法就是虐童罪,如果治安处罚法里应当是行政违法。”而且,访谈中涉及不少有关对“保护儿童具体措施的思考与疑问”的观点。如网友“Jeffer Blawgs”针对中国的传统教育方式提出问题:“很多家长与老师把严师出高徒理解成暴力教学,这种情况应该如何改善?”对此,皮艺军教授说:“恐惧对于人学习规则是有必要的,比如狼外婆。但不能过度。”①访谈嘉宾从法律角度现场回答了相关提问,与网友更为深入地分析了中国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虐童行为发生的原因与避免方法,为保护儿童提供了有价值的建议甚至引发了有关人性的探讨。

从微访谈内容和网友与公共知识分子的互动过程可以看出公共知识分子对舆论进行了“对事件本身的解读”到“对法律提出相关建议”再到“引发受众对人性道德的思考”的引导,从而逐步深入引导民众客观、理性地对待事件以及认真思考事件所引发的问题。微博空间对事件的讨论也从关注极端事件本身发展到了对事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和弱势群体的关注。

3.影响受众议程

公共知识分子因其意见领袖的地位,通常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受众的议程,决定问题的关注重点以及话题的发展走向,从而造成网络与传统媒体对同一事件的议程设置呈现不同。笔者对人民网中国内报纸有关“虐童事件”报道进行统计后发现,除了对事件本身进行报道外,新闻与评论还涉及了完善法律的建议、幼师职业准入制度与相关监管措施以及幼师群体的待遇和社会地位等多个方面,传统媒体对事件的深度思考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相比之下,微博空间的议题则相对单一。笔者以“虐童”为关键词搜索相关微博,发现绝大部分是关于民众对完善相关法律的呼吁和要求对虐童老师处理的报道。网友将对后续事件议论的重点放在了对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议与思考上。虽也有网友提及教师职业准入以及幼儿园管理的问题,但讨论深度与范围较法律议题还有一定差距,并且缺乏专业知识,而幼师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也应该受到社会关注这一点几乎没有被提及。由此可见,传统媒体与微博的议程是有差异的。

在新媒体中,能够影响受众议程设置的主要有两个因素——事实信息和意见领袖。在“虐童事件”中,爆料网友与“温岭公安”的微博是事实信息的主要来源,网友对事件的关注与事实信息的内容进程一致。在事情告一段落后,公共知识分子作为意见领袖开始发挥作用,几次讨论和微访谈都有公共知识分子参与,他们在引导舆论、深层剖析事件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影响了受众对事件背后深层问题的关注点的选取。本次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公共知识分子是律师和法学专家,他们发挥自己的专业所长为网友解答疑惑,从而使微博网友的思维偏向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4.改变舆论场的时效性

“虐童”并不是随着近期媒体大量曝光而出现的,而是社会中一直存在的现象,只不过因其发生得比较分散和琐碎,缺乏引起舆论关注的冲击力而没有成为热点事件。此次“浙江温岭虐童事件”中拎耳朵的照片成为了“虐童”行为受到关注的导火索,它以极端个案的形态成为了这类事件中的代表,将人们的目光聚焦到虐童教师和被虐儿童的身上,也让之前没有受到重视的“虐童”行为有了新闻价值。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联合推动下,强大的舆论场形成了。但是每一个新闻热点都有其生命周期,会经历从被广泛关注到无人问津、从新闻到旧闻的过程。一个热点想要持续获得受众关注实非易事,有时候,事件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就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视角。

就“虐童事件”而言,按照普通舆论场的时效性来看,微博网友应该随着相关处理结果的公布逐渐转移注意力。但随着事件“虐童照被曝”、“虐童教师被捕”和“虐童教师被无罪释放”三个阶段的发展,微博空间出现了两个对应的热点话题:“请停止虐待儿童”和“虐童女幼师被释放”。在颜艳红被无罪释放后,网友跟随事件发展发表了大量不满意见,然后舆论态势趋于平静。两天后,“虐童事件”从热点话题的前十名中消失。然而,与其他社会热点有所不同的是,在此之后,微博空间的话题比事件本身的发展多延伸出一个环节——公共知识分子关于是否立法的争论,也就是对事件处理结果的思考和追问。就是这一争论,改变了舆论场原来的时效性,让这一事件再一次进入热点话题排行的前十名,从而将舆论引向了更深层次的探讨。争论双方的代表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两位法学教授,他们围绕是否设立“虐童法”展开争论,吸引了大量网友参与。新浪微博还开辟PK栏,并开设网友投票功能,以整合各方意见。截至笔者统计时间,共有相关讨论452755条。由此可见,公共知识分子对事件的关注和争议使得本来已经结束并淡出人们视野的事件又一次成为了热点,制造了网友意见表达的又一次高潮,造成舆论的波动式发展,延长了舆论场的时效性。

5.为少数意见提供展现平台

本次事件中,新浪微博共出现了两次观点PK,其中第二次话题PK较具代表性。第二次PK以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和何兵两位法学教授为代表,由不同律师组成两个阵营,以专业知识为背景,针对“是否需要单独设立虐童法”这点发表了不同意见。皮艺军等6位公共知识分子赞同单独设立虐童法,而何兵等3位公共知识分子赞成不必单独设立虐童法。这一次争论的一个明显意义就是为少数观点提供了意见发表平台。支持皮艺军与何兵的网友人数的比例为20675:1497,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其实,本次PK的真正价值并不在于哪一方意见获胜,因为争议性公共议题之所以存在争议,是因为事实中包含着没有明确是非标准的因素,而争论过程远比争论结果更具有意义。本次以少对多的观点的PK,是公共知识分子带领下的“反沉默的螺旋”的体现,有公共知识分子专业的法律知识做铺垫,少数意见获得了自由表达的平台,而没有被湮没在优势意见中。何兵教授面对大量反对意见以及网友的非理性攻击,清晰地阐释:“反对设立新罪名的前提是如果把精神损害算进去,虐童行为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伤害没有自卫能力的人作为量刑上的一个情节,应加重处罚。”②从某些方面来看,公共知识分子承担了发表少数言论的风险,又能在被攻击后凭借专业知识坚持自己的观点,从而确保了普通网友发表意见的安全环境,“非主流”意见得以展现。

由此可见,在有公共知识分子引导的网络舆论的表达中,少数方的意见获得了展示的平台。但“沉默的螺旋”却没有被完全推翻,群体极化的非理性表达对少数意见进行攻击,最终导致少数意见失声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本次“虐童事件”中,央视记者王志安发微博提出“注重照片的细节”、“孩子被放下后,笑了”等观点,被网友解读为是为虐童教师开脱,进而遭到猛烈攻击,最终王志安被迫删除了微博。不论王志安的言论是否正确,他都应该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而不是被迫噤声。由此可见,网络对不同观点的包容性还不是很强。

二、公共知识分子的话语困境

通过这次事件,我们也看出微博空间的公共知识分子在对受众与事件本身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因受到网络环境与社会环境的交互作用,其引导作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共景监狱下公共知识分子的弱势地位

福柯曾经将社会控制的标准模型总结为全景监狱的结构图,政府、学校、医院、教堂、卖场、俱乐部以及其他所有政治、经济、文化和个人生活的场域,皆在监视、凝视每个人的身体、言说和实践。监视者站在最高点,可以将所有被监视行为尽收眼底〔3〕。然而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网络空间尤其是微博领域中,新的社会结构出现了,即共景监狱。与全景监狱相对,共景监狱是一种微观结构,是众人对场中央的人的监视和关注,被监督者和监督者的位置进行了颠倒。

共景监狱既体现在对公权的监督方面,如对“表叔”、“房叔”等事件的揭露,也体现为微博空间内对精英和专家的审视与批判。在争议性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共知识分子的主动参与行为使得他们站在了监狱的中央位置,接受所有网民的监督,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地位,双方的话语权形成了不平衡的状态。本次“虐童事件”中的公共知识分子在第一时间表达了自己的独到观点,进而受到了不少网友的攻击和质疑,因而面对非理性的谩骂和责难时,公共知识分子极容易失声。本次事件中,央视评论员王志安的微博写道:“今天采访才知道,当时这位被颜艳红揪着耳朵被提起来的孩子,放下来之后,笑了”。“今天办案的民警告诉我,他们调查,现场颜艳红是把孩子放进去的,不是扔的。尽管这不影响对颜艳红的定罪,但是,我仍然希望对细节的苛责,只有这样,才能抵达真相。”这原本是观点的表达,却遭到了大量网友的恶意攻击,最后王志安不得不删掉微博。由此可见,公共知识分子在现实生活中的话语领导地位有可能在特定时间段的微博空间中被颠覆,“一呼百应”的公共知识分子或许因为某种言论就面临着“双拳难敌四手”的尴尬局面,最后成为了众矢之的。

2.互联网“解构性”道德文化倾向给公共知识分子带来了话语局限

在中国当下发展背景下,网络文化道德开始呈现出解构性的倾向,这往往是现实社会问题的折射,比较明显地表现为一种反精英、反强者、反理性,解构规则、颠覆传统的价值取向。当下网络社会网民的思维特征、文化道德、价值取向和行为效果,都呈现出广泛而醒目的解构主义特征和倾向〔4〕。总体来看,我国网民在对待一些社会问题时,往往表现出一种非此即彼、二元对立的简单化思维,并且倾向于用标签化的方式对事物和现象做出判断和评价,形成“对”与“错”、“强”与“弱”、“善”与“恶”的泛道德化表达框架。“我们好像陷入了一种道德焦虑之中,对于社会道德问题的高度警觉和敏感超过了我们对于具体问题认知的愿望和应对的能力”〔5〕。

本次事件中,虐童女教师的辩护律师一直呼吁不要让舆论绑架了司法,“既然刑法所涵盖的罪名没有合适的,就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却因为是颜艳红的辩护律师而遭受网友的攻击和谩骂,其实这些行为通常是与事实本身毫无关系的,仅为单方面的发泄。不仅仅是张维玉律师,主张虐童不用单独立法的何兵教授、解读虐童事件的赵清海律师,都遭受了网友的质疑和非理性的对抗。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知识分子作为某个领域的精英和权威,首先承担着被质问和挑战的风险。而且,当他们的理性引导和发言跳出网民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或是站在了与大部分网民对立的角度时,其话语的传播效果就会被大打折扣,有时甚至会起到相反作用。

3.部分领域公共知识分子的缺位造成话语非均衡发展

公共知识分子往往只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而争议性公共事件通常涉及多个方面。对此,传统媒体会通过邀请不同领域的专家针对事件发表言论,从而达到多元化话语引导的平衡。而在微博空间中,公共知识分子的发言是自发的,倘若事件涉及的某些领域的公共知识分子缺位,就会导致话语引导的失衡。在“虐童事件”中,发言并成为意见领袖的公共知识分子只有律师和法学专家,因此舆论的关注点也就只能集中在法律方面。

事实上事件并不只是呈现出这一单方面的问题,传统媒体的评论板块就展开了另一个议题:“加强教师资格审查能否杜绝虐童行为”,这点微博就没有提及。除此之外,教师群体的待遇问题、传统教育观念的缺陷等等都与事件的起因以及后续发展息息相关,这些问题因为教育学、社会学等相关领域公共知识分子的缺位而没有得到深入的讨论,从而简化了受众对事件的解读,也使得微博空间的话语陷入了以法律问题为中心的探讨模式,造成话语引导的单向度的非均衡发展。

除此之外,一些重要的信息为了迎合网友而被忽略,如“虐童事件”中的虐童照片实际上是20多张,而非700多张,这一关乎新闻真实性与准确性的信息本应获得媒体人的关注,但事实上只有颜艳红的辩护律师张维玉指出过这一点,呼吁大家关注真相。可是大部分网友出于情感原因而忽略了这一细节,并对张维玉的行为表示不满,于是这一关乎事件严重程度的重要信息就在“寡不敌众”的言论较量中被湮没了。甚至在一些争议性公共事件的讨论过程中公共知识分子也会集体缺位。如在“大三男生1000米体测后离世引发的对跑步,不体侧的争议”中,因没有相关领域的公共知识分子自发地站出来引导和解析事件,从而使普通受众对事件的解读流于表面化。部分相关领域公共知识分子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新媒体相较于传统媒体在对重要社会问题的引导和解读的深度方面存在的不足。

三、建议与思考

公共知识分子的影响力与引导作用受到很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如何对其进行提升也是一个值得长时间深入研究的问题。对此,笔者从传播学的角度对提升微博空间中公共知识分子在争议性公共议题中如何发挥积极影响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受众的伦理建设和理性引导

网络言论的非理性伴随着互联网的产生而产生并一直延续至今,想要完全杜绝是不可能的,因为受众的价值取向制约着网络舆论的走向,部分人格信仰迷失与缺乏道德约束的受众为网络非理性表达提供了基础。受众的媒介素养与道德文化水平的提升,是加强网络理性传播的有效途径。而公共知识分子是网络大军中知识水平和文化水平都较高的意见领袖,能够对净化网络环境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公共知识分子在坚守知识分子的操守和职责、加强自我修养的基础上,要敢于在第一时间发表正确意见,以引导舆论。公共知识分子还必须寻找合适的话语表达方式,尽量用大众可以接受的方式去传播专业知识和主流价值观,尽可能地消除受众对公共知识分子语言的抵触情绪,引导其理性思考。同时,公共知识分子应谨言慎行,在评论和预测中,不可随意妄断或者故意发表奇特的论断引起受众注意,借此提升知名度,而应该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努力发表、阐述专业性的观点,让受众在对事件有了更清晰、更准确的认知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进行理性思考。

当然,网络文明环境的建设,除了要发挥公共知识分子对受众媒介素养与文化素质提升的积极作用外,还需要各方对网络言论进行理性的引导、对非理性言论进行适当监管。相信随着社会文明程度以及网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网络言论的非理性表达状况会逐步获得改善。

2.公共知识分子要积极承担相应责任

学者朱苏力将公共知识分子的定义归纳为:由于在特定时期自己专业是社会的热点问题而把自己专业的知识予以大众化的并且获得了一定的社会关注的知识分子〔6〕。由此可见,公共知识分子在与自己专业领域相关的社会事件中应起到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尽量在第一时间站出来发言,抢占舆论制高点,尤其是在争议性公共议题中,公共知识分子应在舆论倾向于非理性表达之前就对事件作出正确的解读,指出事件背后的隐性因素,尽可能地避免非理性舆论场的形成,起到舆论引导作用;二是在舆论呈现出非理性化的发展趋势时,尽快对其错误倾向与言论进行纠正,疏导其负面情绪,避免网络上的争端激化甚至转移到现实生活中来。

而且,公共知识分子在发挥上述两个作用的时候,应该注意自身专业水平的提高,避免成为知道分子,只有这样才能够对争议性公共议题进行透彻的分析与解释。同时还要注意多领域的联合,因为一个争议性公共议题往往涉及多个方面的知识,而术业又有专攻,单领域的公共知识分子对事件只能从某方面进行深入解读,有可能不能全面阐释,这样就存在缺陷。只有事件涉及的各个领域的公共知识分子都参与到事件的讨论中来,才能保证引导受众全面、深入地解析事件以及事件背后的社会问题,确保话语引导的均衡,从而避免出现二元对立的话语形态,造成价值观的简单极化发展。

最后,作为未来构建公共领域中坚力量的知识分子应在加强其专业性的同时保持其独立性,划清与经济利益的界限,避免微博空间中的知识分子成为传媒知识分子。当前越来越多的公共知识分子已经不再是完整鲜活的人文存在,而蜕变为了“媒体镜像”或者“身份符号”,成为了媒介填充传播内容的物化材料和媒介藉以增强权威感的附庸〔7〕。如《百家讲坛》推出的一系列知识偶像,在受到受众关注后,其公信力与专业水平受到质疑,因而被推下了神坛。可见只有避免这类尴尬局面的出现,才能真正实现公共知识分子内在精神的复归和公共价值的实现。

3.微博运营者必须要凸显公共知识分子的话语地位

拿微博中的代表新浪微博来说,当时积攒人气的方法是吸引明星加入,进而利用明星吸引粉丝注册。现在看来,微博中的明星依然是拥有最高人气的意见领袖,公共知识分子与之相比,其影响力和影响范围都相差甚远。想要增强公共知识分子的话语力量,首先要提高其话语地位。

在争议性公共议题发生后,由于事件本身的性质,微博空间内的精英话语体系的引导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新浪微博开设的杂谈吧、微访谈、话题PK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上述作用,是值得借鉴的。而且,微博运营者还应为公共知识分子提供彼此交换意见的公开平台,并尽可能全面地观察到事件涉及的各个方面,这一点可以借鉴传统媒体,并主动邀请不同领域的公共知识分子参与讨论,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对某一争议点双方意见的简单整合上。

此外,之前有不少公共知识分子出于对新浪微博的言论审查制度的不满而选择了离开,作为微博运营者,应在体制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确保公共知识分子的言论自由。

四、结论

无论是新媒体、公共知识分子还是争议性公共议题,都是伴随着社会民主化而产生并兴起的,从而为意见表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争议性公共议题中的公共知识分子在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过程中,能够第一时间参与讨论,并利用专业知识从理性角度分析事件,补充了大众媒体相关报道的不足,这对于新媒体环境下各方意见的有序化以及去情绪化表达有一定的积极引导作用。同时,也由于自身和环境的因素,公共知识分子的意见表达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有时会陷入话语困境,需要各方通力合作来改变这一现象。

长远看来,不论是从公共知识分子通过争议性公共议题培养其思辨能力和话语引导能力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争议性公共议题借助公共知识分子的专业知识与话语影响力获得更为深刻的解读和根本解决的角度来看,二者的结合都是具有深刻意义与良好发展前景的。未来,相信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净化、公共知识分子队伍的不断壮大以及网民媒介素养与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公共知识分子在参与社会事务方面会起到更为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见新浪微博微访谈:律师解读幼师虐童事件,http://talk.weibo.com/ft/201210317530。

②见新浪微博观点 PK:需要设虐童罪吗?http://huati.weibo.com/24691?from=523&order=time。

〔1〕张硕武.公共知识分子:难题和困局〔J〕.中关村,2003,(5):23.

〔2〕许纪霖.从特殊走向普遍:专业化时代的公共知识分子如何可能?〔EB/OL〕.(2012-10-12)〔2013-06-02〕.http://philo. rue. edu. en/po104/Artiele/aestheties/aeulture/200407/298.html.

〔3〕彭 兰.中国新媒体传播学研究前沿〔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3.

〔4〕袁 莉.中国互联网“解构性”道德文化走向探析〔EB/OL〕.(2012-11-05)〔2013-06-02〕.http://media.people.com.cn/n/2012/1105/c150616 -19503729.html.

〔5〕张颐武.网络愤青患了道德焦虑症〔EB/OL〕.(2012-07-03)〔2013-06-02〕.http://qnck.cyol.com/content/2006-09/02/content_1498637.htm.

〔6〕朱苏力.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建构〔J〕.天涯,2004,(5):35.

〔7〕冯若谷.从大众媒介时代到新媒介时代的公共知识分子〔J〕.东南传播,201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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