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修订透视
2014-05-23张希贤
文/张希贤 杨 杰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梦”,重新划分了近代以来中国的社会发展时代,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举起了中国社会发展的第三个鲜明的时代旗帜。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必须努力集结在这一新的时代旗帜下。
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们党把干部制度改革聚集到新的时代旗帜下的党建自觉。这一党建自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为贯彻“好干部”的20字新标准而修订出新《条例》。实现“中国梦”,关键在党,核心在干部。新《条例》的核心是为了选拔勇于“逐梦”的“好干部”。中央提出的“好干部”20字新标准,即“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是为实现“中国梦”而提出的干部新标准。怎样把“好干部”选拔出来,任用起来,培养与成长起来,必须依据“逐梦”的新要求,对2002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新的修订,构建起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铸造符合20字新标准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
其次,新《条例》体现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是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集结到“逐梦”的新旗帜下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就是要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提供更加科学的体制保证。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的修订《条例》,针对近年来公众议论较多的问题,如“带病提拔、火箭升官、拉票贿选、跑官买官等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唯票论、唯分数论、唯GDP论、裸官”等诸多新问题,依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新精神,尤其是生态文明和民生建设的新要求,对2002年的《条例》作出了全面的修订,直面问题,回应关切,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充分体现了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新要求。
第三,新《条例》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更加自觉地把握独特的干部成长规律的新要求。一是我们党是成长于人民群众之中,在坚持和创造性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中培养、选拔与造就干部,是中国共产党的干部成长、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规律。新《条例》吸收了“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最新成果,一方面,坚持群众公认原则,特别注重基层的导向,“群众”二字在全文9次出现,把“党的群众路线”作为新时期选人用人新的重要考量依据,以此推动党的群众工作不断向纵深挺进;另一方面,充分吸收了“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党风建设成果,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干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勤政廉政品格、清正廉洁操守的新要求。二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建设中国特色“权力文明”的新要求。中国共产党正在开展一场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伟大新探索。新《条例》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新追求,要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必须不断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必须带头遵守《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精通《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用好人事权。新《条例》从动议到任职环节逐一明确,做到有因、有序、有责,最大限度地减少随意性。三是监督更加严格。越是破格越要严格,越要把理由摆在桌面上,把操作晒在阳光下,不能含含糊糊,暗箱操作,才能过得硬、立得住、经得起检验。这意味着不仅要进行严格的党内监督,而且要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让破格提拔成为“阳光工程”,以透明度提高公信度,以开放度提高公认度。
总之,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中选拔使用干部,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权力文明”建设中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反映了新形势下干部成长的新规律。
第四,新《条例》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党的建设科学化的内在要求。这些年来,我们对“干部选拔”和“干部选举”二者,一直存在相互混淆、区分不清的问题。各级党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的选举,必须“靠票数”,必须“凭票数当选”,高考必须“凭分数”,这是“刚性”的法制要求。而党内的选拔任用干部,则是“柔性”的综合工程,决不能把“刚性”的“唯票”和“唯分”生搬硬套到“柔性”的干部选拔任用综合工程中。此次修订的《条例》,最大的成就是对“选拔”和“选举”二者作出了科学的区分。
新《条例》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一方面,坚持发扬民主,继续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另一方面,根据新的实践经验进一步丰富完善。一是对民主推荐进行重新定位,使其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民主的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并规定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把民意较差的干部抵挡在“门槛”之外。二是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三是完善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区分了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的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的不同情形,有利于各地各部门合理确定民主推荐人员范围,保证民主推荐结果的真实性。这样作出修改,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和地域、体制限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凡提必竞”、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干得好不如考得好”,“考试导向”冲击了“干事导向”等现象。
修订后的《条例》,既坚持了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针对突出问题着力规范。一是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并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况作出限定。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明确选拔方案的设置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三是加强组织把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四是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较择优,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能够有效地解决与克服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干得好不如考得好”的情况。
新的时代旗帜,新的党建自觉,这就是此次修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新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