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期与青少年期首发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特征比较
2014-05-18张凤华
张凤华 黄 平
(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河南 开封 475000)
儿童期与青少年期首发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特征比较
张凤华 黄 平
(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河南 开封 475000)
目的探讨儿童期与青少年期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的差异。方法回顾有完整的临床资料的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73例,按发病年龄分为儿童组和青少年组,对两组患者的临床特征进行对比分析。结果两组的家族史、起病形式、病前个性、病程无显著差异(P>0.05);儿童组患者思维逻辑障碍较低,行为、语言和情感障碍较高,两组差异显著(P<0.05)。结论儿童期精神分裂症根据年龄特征的非典型症状,可以及早识别,有助早期治疗,减少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
儿童期;青少年期;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
精神分裂症病因比较复杂,发病缓慢,刚开始表现的只是性格不够完善,逐渐演变成严重的精神障碍,经常在治疗后反复发作,严重者对其他人有一定的攻击性,甚至致残自身,危害社会。精神分裂症与遗传有一定关系,与遭受大的打击和心理承受力等都有关系,但具体病机病因未明确,根据首次发病的年龄,13周岁前发病是儿童精神分裂症,在13~18岁发病是青少年精神分裂症[1],两个时期发病的症状不同,在个性改变、思维特征、情感调节等特征方面表现尤为突出,疾病发作期症状出现阳性,当表现符合诊断标准时,可以进行早期诊断。本研究就儿童和青少年两个时期的临床特征进行比较和分析,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回顾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73例,包括男性32例,女性41例,起病年龄均<18周岁,其中在13周岁以内的36例,在13~18周岁的37例;所有患者均符合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有完整的病历资料,排除精神发育迟滞和脑部严重器质性疾病者。
1.2 方法:回顾分析患者的临床资料,对一般资料进行总结,包括发病前个性,病程,有无明显诱因,起病形式,有无家族史等,又按照症状量表[2]将认知障碍、情感障碍、行为障碍、语言障碍、思维障碍等症状出现阳性情况进行评定。感知障碍包括幻听、幻觉等;思维障碍包括被害或非血统妄想为主;情感障碍以无故自笑、情感淡漠或不稳定为主;语言障碍以少语、语言单调为主;行为障碍以动作怪异或紊乱、有强迫动作、僵硬为主。
1.3 统计学方法:用SPSS14.0统计软件处理数据,计量资料用()表示,当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2.1 两组的家族史、病前个性等一般情况比较,具体见表1。
2.2 两组的临床症状比较,具体见表2。
儿童组出现情感障碍、行为障碍、语言障碍较多,青少年组出现思维障碍较多,两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两组的感知障碍无明显差异。
表1 两组患者一般情况比较表
表2 两组患者的临床症状比较表
3 讨 论
精神分裂症与首次发病的年龄有关,发病早症状不典型,通过本研究的结果看出,遗传因素、发病前个性内向、有明显的情感刺激等是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分裂症的主要因素,与性别无太大影响。儿童组起病多缓慢性,与儿童早期性格多变不固定有一定关系。结果显示,儿童期患者行为障碍、语言障碍、情感障碍较明显,与青少年期比较,差异显著,临床以注意力不集中、语言单调重复、与正常行为相反的人格改变或导致的品行障碍、顽固的夜尿症、分离焦虑等多见[3],但因为年龄较小,症状不典型,或与成长阶段一些经历相近,易被忽略。青少年组的身体发育和思维模式更接近成年,所以症状较明显,以思维障碍多见,且发病时处于青春期,情绪更易波动,在关系妄想、被害妄想、非血统妄想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其次,儿童期患者脑部组织仍在发育期,大脑还未完善形成,这时期发病,脑形态必然被改变,病态的脑发育降低脑功能,治疗难度更大,治疗效果更差。从结果推断,在相关文献也得到证实[4],发病年龄不同,症状也不同,年龄越大,思维障碍的妄想症出现越频繁,症状越典型。所以,监护者应对儿童心理生理有更科学的认识,在有异常时及时就诊,不该讳疾忌医,应该在专科诊室治疗,对心理异常进行综合、科学的判定,是最大程度推迟发病年龄,减少发病概率,提高治疗效果,减少发病人群对自身、家庭和社会造成危害的关键。
[1] 纪家武,翁塞铮,黄少雅.晚发性和早发性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比较[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7,17(2):104-105.
[2] 张晨,谢斌,易正辉,等.儿童期与青少年期起病的精神分裂症临床比较[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8,18(6):367-368.
[3] 姚明荣,陈爱学,袁天懿,等.57例青少年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临床特征分析[J].当代医学,2008,13(7):84-86.
[4] 潘多,李泽爱,刘寰忠,等.儿童期与青少年期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特征比较[J].精神医学杂志,2011,24(1):28-30.
R749.3
B
1671-8194(2014)22-024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