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土地流转完善规模化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2014-04-30孟繁丽仲崇辉于双波
孟繁丽++仲崇辉++于双波
摘要:本文阐述了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意义以及土地流转的原则及方式。
关键词: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6-11-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这为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1 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是农业现代发展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实行了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使广大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的推进,这种家庭经营方式规模小、成本高、利润低、抵御风险能力差的缺陷也一步步显示出来。农业比较效益低的现象越来越明显,使农民收入提高的速度明显落后于城市居民,原有的城乡差距有进一步拉大之势。为提高收入,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力离开土地进入城市打工,在农村留守的多是老人和儿童。个别农村甚至出现了土地无人耕种,以至于荒芜的现象。因此,加快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经营也成为必然趋势。
1.1 农村家庭经营规模小,不利于农业机械化和先进技术的推广,也不利于农民战胜各种自然灾害
在市场经济中,单户农民信息量小,很难把握市场规律,经营风险越来越大。这表明原有的家庭经营方式,使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及农民收入都进入了发展的瓶颈期。要化解这些矛盾,推动农业走上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就必须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走规模化的经营之路。这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1.2 在工业化的进程中,需要大批有技能的青壮年成为城市工人
自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青壮年劳动力的人数和规模到2010年达到了顶峰后,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这就是所谓“人口红利”下降的“刘易斯拐点”。今年春节后珠三角的用工荒也证实了这一点。没有大批农村劳动力离开土地来到城市就不会有工业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工业化的进程就是农业人口减少的过程。因此,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步伐,搞规模化经营,不仅是农业现代化的要求,也是工业化的必要条件。
1.3 城镇化的发展战略也要求大量的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市民
我国农村80后、90后的大批年轻人大都很早就来到城市,他们不熟悉农业生产,也不愿再回到农村务农,而是希望在城市留下来成为市民。未来几年将有大量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城镇化是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结果。这一切都表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让大量的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市民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要求。
2 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必要条件
我国有近14亿人口,粮食安全至关重要。除少量品种可以通过进出口调剂外,绝大部分粮食必须靠我国自己生产。世界上没有其他国家能养活中国人。规模化经营使那些懂农业、会经营、有资金、懂市场的人真正充实到农业生产经营第一线。这不仅有利于采用农业机械化作业,采用新的耕种技术、化肥、种子等先进工艺改善农业的生产经营,也有利于提高经营者把握市场规律的能力,提高抗击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从而确保农业增产增收,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确保我国粮食生产安全,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推动品牌农业、绿色农业、高效农业、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的健康发展。目前,人们对舌尖上的安全极为重视,渴望农产品安全。而原有的一家一户经营很难实现这种绿色生态有机农业的发展。人们也很难相信在千家万户狭小的经营模式下生产者经营者能做到绿色生态安全。一些农户种植粮食蔬菜把自家食用的和拿到市场出售的严格分开也说明了这一点。在农业规模经营后,企业经营者才有能力有可能加大绿色有机生态上的投入,推动大批优质品牌农产品出现。规模化经营为企业做大做强、提高诚信度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这将提高食品安全,改善国人的生活质量,为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
3 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这就为我国当前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提供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村经营方式的一次变革,也是我国农村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一次重新配置。这种资源配置必须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政府起辅助和引导作用。这场变革搞好了会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提高广大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搞不好也会加深农村社会矛盾。因此,必须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必须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在确保农民对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的前提下,让农民得到实惠,让农村和农业得到发展。
4 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基本方式
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有许多,近几年从多地的实际看,有下列几种:
4.1 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民自愿将土地、资金入股成立生产合作社。合作社统一经营土地和收益权。这种方式比较简便易行,农民的民主权利更容易得到尊重。遵守契约精神,实现权利和责任义务的统一,是农业合作社的真谛所在。切不可将新型农业合作社搞成以前的生产队。
4.2 种植大户经营或成立家庭农场
这种方式主要是根据自愿原则,订立契约,把土地集中在少数种田能手和大户手中,或成立家庭农场。转让土地的农民可选择受雇于农场当农业工人,也可选择进城务工。
4.3 农业经营公司经营
农业公司和农民双方订立契约,农民定期获得收入。这种转让方式一般周期长,农民在转让土地经营权后可选择各种其他务工方式。这种农业经营公司就是农业企业,它的特点是通过契约取得土地经营权后,统一经营,不是过去的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方式。
由于土地经营需要投入,需培植地力,因此,经营权的转让一般周期相对较长,要5~10年,甚至更长,这样才能确保土地的长期规模经营。
需要指出的是,不论采取哪种土地流转方式,统一经营是它们共同的特点。由于农民信息量小,法律知识欠缺,各地政府要帮助农民订立合同,防止农民利益受损。
作者简介:孟繁丽,松原市种子管理站,高级经济师,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