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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知识小问答

2014-04-29

国土资源导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农用地水田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有集体所有土地怎么办?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具备种植条件的,原集体成员可以耕种;建设需要时,应当退还所耕种的土地。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

①集体土地所有证;

②土地权属认定书;

③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

④山林所有权证;

⑤“四固定”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⑥农业合作化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⑦土地改革时期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证书、资料。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谁负责补充耕地?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①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

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负责;

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整理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验收。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有哪些?

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批转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批准;

②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衡阳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③在村庄、集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①、②、③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专用的审批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如何计算?

①耕地(包括水田、旱土、菜地)、渔池、藕池,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②果园、茶园、经济林地,为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其他林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③牧草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

④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

⑤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如何计算?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渔池、藕池、果园、茶园、经济林地安置补助费,参照征用耕地的规定执行。

征用其他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邻近水田安置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村民宅基地和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需要恢复重建的,按照重建地类别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恢复重建的,酌情补助。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什么标准补偿?

①青苗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照一季产值补偿,一年以上的按照一年产值补偿,或者根据生长期补偿实际损失;

②林木能够移栽的付给移栽费并补偿实际损失,不能移栽的作价收购,由所有者砍伐的补偿实际损失;

③成鱼按照一年产值补偿实际损失,鱼苗、鱼种按照育苗、育种期满出池时的价值补偿实际损失;

④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拆迁补偿或者折价收购,也可以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

违法违章建筑物以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租赁方式有偿使用?

①原划拨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

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改变土地用途的;

③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实行租赁。

哪些行为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委托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

①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联营、合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②企业改制或者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③企业破产、兼并或者进行资产核算;

④司法、仲裁活动;

⑤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土地价格评估的。

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的资格审定和土地价格评估结果的确认,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每年度哪些土地管理事项?

①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情况;

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③土地审批情况;

④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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