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教代会的职能
2014-04-29朱玉双谢依
朱玉双 谢依
【摘 要】高校教代会是实现高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作为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有着其基本职能,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这四项基本职权的有效落实有赖于职能建设的完善。
【关键词】教代会;民主管理;参与;监督
一、高校教代会职能的内涵
高等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教代会作为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团结教职工积极参与教育改革等各种任务。这些任务赋予了教代会“四项职能”。
教代会职能的四项职权可以概括为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它在理论上构建了高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框架,使学校在改革发展中实现新的办学理念、探索新的办学模式上有了理论支撑。
(一)审议建议权。教代会职权第一条规定,教代会代表要“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发挥学校管理者和广大教职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只有通过沟通达成共识,才能稳定发展的局面并实现目标。在现代化发展建设的进程中,高校和社会的联系更密切更广泛了,传统的管理模式和运行规则被打破,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条件下,学校管理者只有把学校的奋斗目标和多数人的价值体现统一起来,才能有效地调动教职工改革的热情,激发出他们无限的创造力。通过校长工作报告和及时沟通等信息渠道,使教职工及时了解学校各方面的情况及面临的形势和努力方向,能够增强教职工进取意识和大局观念,从而实现集思广益、民主办学的目的。
(二)审议通过权。教代会职权第二条规定,教代会代表要“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即维护教职工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益的职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获取报酬待遇、民主管理和进修培训等六个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落实,都有赖于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因此,在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改革方案的制订以及实施过程中,教代会应全程参与,旗帜鲜明地代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审议决定权。教代会职权第三条规定,教代会代表要“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改革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即发挥教职工参政议政作用,组织和团结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职能。民主管理职能是教代会的核心职能。实践证明,任何一项改革的推进,只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这项改革就容易成功。越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越应该依靠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有关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都应该让教职工参与决策。
(四)评议监督权。教代会职权第四条规定,教代会代表要“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教代会民主监督的核心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监督机制越健全,各项方针政策和教代会的决定、决议执行就越到位,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也就越规范。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学校人事任用、财务收支等敏感问题时,更应该加强民主监督,增大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二、教代会职能履行的现状分析
教代会制度的完善,四项职权的履行应该是工作的着力点。但就目前的状况分析,四项职权的落实情况很不平衡。目前而言,四项职权落实的排序分别为:第一是代表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第二是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改革办法及其他生活福利事项;第三是讨论通过学校改革原则、发展规划以及重要的规章制度;第四是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由此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思考:
(一)教代会是现代大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大学各级领导中还没有形成共识,凡是领导重视的内容就得到很好的履行,反之,则没有落到实处。如大学领导普遍比较重视向教代会代表报告工作,希望代表们能够及时了解学校的现状及面临的形势和工作任务,以期达到动员群众、鼓舞信心、支持学校顺利实施改革方案的目的,这项职能就落实得好。而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面,我国自古就有官本位思想,民主评议无不透着“以下犯上”的味道,因此这项职能就没能很好地履行。
(二)教代会工作规程中对教代会的筹备和议题的产生作了明确规定,即“教代会的筹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及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的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主席团(或执委会)通过”。但在实际工作中,教代会大多只是被动地完成具体会务工作,充当牵针引线的配角。如教代会的议题、开会的时间、内容及审议方式都完全由行政决定。完全角色错位,教代会自身职能并没有得到发挥。
(三)教代会代表的整体素质需要再优化,这样议事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在教代会工作规程中,对代表的构成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六成以上。高级职称教师应占教师代表半数以上,青年教师的代表也应占一定比例”。规定代表的构成比例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会议能够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体现教师的主体作用;另一方面是为了以代表的层次和素质保证议事的质量。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或者代表的构成达不到规定的比例,或者因代表的民主管理意识淡薄,对教代会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足而缺乏应有的责任和热情。代表的素质直接影响着议事质量和四项职权的落实,也致使一些党政领导对教代会缺乏足够的信心,(下转第35页)
(上接第33页)不敢把涉及学校发展的重要事项提交大会审议、讨论的重要因素。
三、教代会职权行使的保障制度完善
教代会作为实现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最能体现教职工作为学校主人的地位,高校教代会的四项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等,是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核心,是保证教代会在学校改革和民主建設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内容,是保证教代会议事质量的关键。保障教代会职权的有效行使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校务公开,这是基础。真正的民主参与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信息公开,民众只有对所参与的公共事务有所知晓,才能提出有价值和意义的建议和意见。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之一,教职工只有在校务公开的基础上,具备良好的信息贮备,才能真正有效的参与教代会,实现教代会的职权。这是一个前提和基础,没有校务公开,教代会民主参与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
2002年教育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文《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就校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具体实施问题做出了指导性的规定:在校领导充分重视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经费预决算、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多种形式让教职工参与和知道。要保证公开的真实性,防止随意性,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二是运行机制的合理化、规范化。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咨询与沟通制度、代表检查与视察制度、民主管理接待制度、教代会报告制度、提案评选表彰制度等,使教代会真正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式运行。目前比较多的关注代表提案制度的完善,如电子科技大学加强提案工作的几点做法:第一是规范提案从提出到最后落实的相关程序;第二是严格审查立案提案的质量;第三是保证每件提案有答复,有些提案还约请相关人员面对面解决;第四是所有提案均在第二年的教代会上公布;第五是坚持每年都对优秀提案和答复落实好的单位进行表彰。
三是注重職权行使的实效。教代会行使职权所达到的实效是最终的目的,不仅要注意职权行使中的实际效果,如对领导干部的批评监督权,实践中是通过民主评议方式来实现的。把评议结果与对领导干部的考核相挂钩,作为对领导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还要加强教代会后的制度建设,使教代会的职权行使落实到位。部分高校的领导将建议权看成是“发扬民主、听取意见”的一种形式,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部分高校的教代会在时间安排上没有保证学校领导与教职工代表之间充分的交流与沟通,使得教代会变成了走过场和形式主义,难以实现发表建议的职能。审议通过权打折,有的高校对一些需要在教代会上审议通过,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方案,没有或者部分地拿到教代会上进行审议通过,有的在校领导己经事先决定的情况下,到教代会上进行“走过场”式地审议通过。这些环节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增强教代会职权行使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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