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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传播中的异化现象

2014-04-29何川

西江月·上旬 2014年1期
关键词:媒介素养教育异化

何川

【摘 要】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乐趣、工作带来效率、生存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种种异化现象。具体表现为网络传播技术的异化,网络传播主体的人格异化和网络传播内容的异化。这些异化现象或给人们带来财产损失,或使人沉溺网络、精神萎靡。若想要抑制网络传播中异化的负面影响,就需要媒体加强对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使人们更好的利用网络。

【关键词】异化;技术异化;人格异化;媒介素养教育

一、异化的定义

什么是异化?根据马克思的哲学理论,异化是对象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主体活动的后果成了主体的异己力量,并反过来危害或者支配主体。人类到目前为止,一共经历了3次异化,第一次为“货币异化”,第二次为“劳动异化”,第三次即为“技术异化”。①显然,我们要讨论的网络传播中的异化属于技术异化的一种。简单说,就是人类发明了互联网技术却不能自如的控制它,反而被其影响和危害,导致在网络传播中产生种种不合理的现象。

那么,网络传播中异化现象的根源是什么?它是怎么产生的?要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个著名的概念——“媒介即人的延伸”。这个概念是由加拿大著名学者麦克卢汉提出来的,在《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一书中,他说:“在机械时代,我们完成了身体在空间范围内的延伸。今天,经过了一个世纪的电力技术(electric technology)发展之后,我们的中枢神经系统又得到了延伸,以至于能拥抱全球……创造性的认识过程将会在群体中和总体上得到延伸,并进入人类社会的一切领域,正像我们的感觉器官和神经系统凭借各种媒介而得以延伸一樣。”[2]麦克卢汉所说的“延伸”应该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人的感官凭借大众传播技术得以在空间上实现物的延伸;另一个则是指人的认识通过大众传播实践过程而得以在意识领域实现自我的延伸,或称精神的延伸。根据这个观点,人在精神上的异化通过媒介会得到放大和延伸。所以,网络传播中的异化本质上就是实体人的精神异化投射到媒介(此处指虚拟网络)上的反映。

二、网络传播中异化现象的分类

在本文作者看来,根据网络传播的关键运作环节(网络传播的工具、主体、内容、效果等等),网络传播异化现象可以分为三类:网络传播中技术的异化、网络传播主体的人格异化和网络传播内容异化。

(一)网络传播中的技术异化。技术异化是在异化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指科学技术在发展和造福人类的同时,也反过来抑制、损害、威胁人类社会的发展。西方学者很早就注意到了技术异化问题,马克思曾指出:“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为有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现代工业、科学与现代贫困、衰颓之间的这种对抗,我们时代的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之间对抗,是显而易见的、不可避免的和无庸争辩的事实。”②当代德国著名的哲学家伽达默尔说:“20世纪是第一个以技术起决定作用的方式重新确定的时代,并且开始使技术知识从掌握自然力量扩展为掌握社会生活。所有这一切都是成熟的标志,或者也可以说,是我们文明危机的标志。”③而在网络传播中的技术异化,顾名思义,主要指各种各样网络技术(网络节点技术、网络构建技术、网络管理技术等等)在给人们带来便利、服务于人们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危害的现象,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网络技术犯罪和网络知识产权侵犯。

网络技术犯罪行为是指通过网络技术进行的违背伦理道德范畴的网络犯罪行为。网络技术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网络信息盗用窃取犯罪,主要是犯罪分子为达到经济目的而利用网络盗用他人信息;二是网络信息欺诈勒索犯罪,主要是犯罪分子为达到经济目的,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伪造他人银行信用卡、修改他人电脑中的计算机程序等手段来达到犯;三是网络信息攻击破坏犯罪,主要是通过一些特殊的计算机程序攻击和破坏他人的计算机软件,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网络技术犯罪。2006年“熊猫烧香”病毒的肆虐就是一个典型的网络技术犯罪案例。

(二)网络传播主体的人格异化。何谓人格异化?我们知道,网络给人们带来一个全新的交往方式和平台,这个平台具有空前强大的虚拟性和角色变换的随意性。这就使人们在网络中体会到了另一个自我,也叫非我。虚拟网络中非我的存在和现实社会中自我的存在必然会存在冲突,举个常见的例子,一个在现实社会中少言寡语、很少交流的人在虚拟网络中很可能活泼开朗甚至肆意妄言。这样,人格的自我同一性便被打断,而当网络在人们生活方式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自我人格和非我人格便可能混淆,两个的界限变得模糊,很多人就无从分辨“到底哪一个才是真正的我”,甚至把虚拟当做现实,把现实当做虚拟,沉迷网络,不能自拨,由此产生了人格异化。

人格异化的另一个表现是人情的冷漠化。因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每一个人对于另外的人来说都不是真实的,都只是冷冰冰的在“0”和“1”的二进制代码下形成的网络数据和符号。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性,完全被网络空间的虚拟性所代替。正如有论者所指出,“这种人只是丧失了人的本质的社会性的抽象的人”。④而网络世界的虚拟化必然会导致人际交往的进一步淡漠,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现代人的性格特征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倾向:趋同、冷漠、无个性。可以说,人情的冷漠化是网络传播主体的人格异化的最大恶果。而人情的冷漠化,会更导致人在网络中寻找安慰,使其进一步沉迷网络不愿自拔。因此,人格异化的两个表现:沉溺网络和人情的冷漠化,两者互为因果,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三)网络传播内容的异化。网络传播内容的异化,是一种很常见的异化现象,是指在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大众传播中出现的一些或有违正常审美、或超越道德底线的现象和行为。比如“标题党”新闻,比如色情信息泛滥,比如恶搞视频图片等等。那么,在网络传播中,这些异化现象到底是怎么产生的?又是怎样在网络中流行的?美国著名作家和新闻工作者李普曼曾在《公众舆论》这本著作中提出“拟态环境”的观点,他在书中说:“现代社会越来越巨大化和复杂化,人们由于实际活动范围、精力和注意力有限,不可能对与他们有关的整个外部环境和众多的事物都保持经验性接触,在超出自己亲身感知以外的事物,人们只能通过各种“新闻供给机构”去了解。这样,人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对客观环境及其变化的反应,也是对大众传播媒介所提供的某种“拟态环境”(pseudo-environment)的反应”⑤而相应的,人的行为也不仅仅作用于客观环境,还可以作用于“拟态环境”。

根据这种理论,我们便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网络传播中会有那么多的异化现象:色情、暴力信息屡禁不止、用刺激性标题打幌子的假新闻泛滥、恶搞低俗视频层出不穷……很简单,因为人们总是追求此类现实中很少存在的但又能给人带来某种刺激性感官体验的信息,这种行为作用到“拟态环境”(此处指网络所提供的拟态环境)上,就表现为网络上为人们提供大量的此类信息,这种作用是有害的,它会导致“拟态环境”的恶化并产生种种异化现象。下面着重介绍一种与我们新闻业有很大关联的异化现象——“标题党”新闻。

麦克卢汉曾经对对于媒介分类提出过一个著名的概念,他把媒介分为“热媒介”和“冷媒介”。“热媒介”传递的信息比较清晰明确,接收者不需要动用更多的感官和思维活动就能理解。“冷媒介”传递的信息少而模糊,在理解之际需要更多的感官和思维活动的配合。

在“热媒介”时代,由于网络信息的海量化,读者一般都会主动选择网络媒体的内容,所以一条信息必须首先“搭配”一个引人注目的标题,试想如果一个标题连读者的兴趣都提不起,内容做得再好又有什么用?所以很多人称网络带来了“读题时代”,现代人在看新闻时都是浏览标题,对有兴趣或者被吸引的信息才会点击浏览,足见标题在网络传播中的价值,有些标题的篡改可以将一则普通的消息“化腐朽为神奇”,带来居高不下的点击率。而对于某些网站编辑来说,新闻或消息的点击率和自己的工资是直接挂钩的。于是一些编辑只好在标题上“下工夫”。因此,出现了猖狂的网络“标题党”新闻一族,其主要特点是新闻的标题严重失实夸张,新闻内容则与标题联系不大甚至完全无关。比如在迅雷新聞上经常可以看到某某明星出轨的标题,可点进去一看才发现根本是该明星出演的电影里的剧情。此类“标题党”新闻数不胜数。有论者说这些“标题党”只是为赚取更高的点击率,是无可厚非的,确实,这样的“标题党”偶一为之,不仅无可厚非,反而能让看到的人们会心一笑,毕竟有些标题充满了智慧的策划。比如网上有一个标题是这样的:“超音速击沉快船”,点进去发现其实是一场NBA比赛,对阵的双方是西雅图超音速队和洛杉矶快船队。但是很多标题不仅没有让人欣赏的智慧,反而庸俗不堪甚至与色情性爱打擦边球,试想如果让这样的“标题党”新闻泛滥,新闻的严肃性和求真价值何在?比如有一个新闻标题史“海边美女走光了”,正文的内容确是海边只剩下几行脚印。可以说这样的标题除了愚弄受众外根本没有任何新闻的要素,这种恶搞新闻,不仅浪费了受众的时间,愚弄了网友的感情,还会使网友因为受过欺骗,而错过真正有价值的新闻,使网友们耗费了大量的“注意力”,令传播的真正价值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体现。所以说,“标题党”新闻的泛滥是一种异化的网络传播现象,它误导了读者的价值判断,污染了互联网环境,更有悖于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损害了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感。

网络恶搞是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又一个突出的异化现象。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可谓是恶搞视频中的“领跑者”,这个视频以调侃讽刺的基调对电影《无极》进行了彻底的恶搞式解构,受到了无数网名的追捧,其点击率不断飙升,甚至超过了“正货”《无极》的网络点激活。而目前在网络上知名度很高的后舍男孩也是一个恶搞团体,这个二人大学生团体最初是以美国流行乐组合后街男孩的歌曲《as long as you love me》为母本,然后对照歌曲的情景进行口型与表情模仿拍摄。随着该“处女座”在网上流行,后舍男孩开始录各种流行歌曲的视频,用独特夸张的古灵精怪的表演手法重新演绎,他们的“无厘头”表演令人捧腹大笑。类似的网络恶搞现象还有很多,并且随着越来越多传播者和受众的加入,恶搞文化愈演愈烈,并隐隐在网络世界中占据一席之地。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恶搞虽然是网络传播中的一种异化现象,但它并不像前文所述的网络技术异化、人格异化、“标题党”新闻有那么大的危害。因为网络恶搞的传播者和受众是一类比较特殊的人群——青年学生,他们往往在现实生活中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而不得解脱,有强烈的不满愤懑却无法发泄。而网络正好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宣泄情绪的平台,于是这些青年学生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卸下一切的虚伪与掩饰,将赤裸裸的灵与肉的情感和个性展示出来,作为对被社会期待所压抑的情绪和欲望肆无忌惮地自我宣泄与自我解脱。从这点来看,网络恶搞在某种程度上起着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它可以适时的排解社会的不良情绪和压力,缓解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另外,从这几年影响较大、传播较广的恶搞行为中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的恶搞行为都是网民的个人行为,并没有什么商业目的和不良动机。政府对于这类恶搞行为就应该怀着一种宽容和甄别的态度,不能一味的严防死堵,否则不仅起不到规范引导的效果,反而有可能激起网名的逆反情绪。当然,有些网站也会借助恶搞现象中蕴含的巨大商机为自己谋取私利,对于此类有可能涉及侵权的恶搞行为应该依法进行鉴定,如果有诽谤中伤他人、危害他们形象的情况,应该依法进行查处与追究。因此,有针对性地对网络恶搞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注意疏堵结合、引导恶搞沿着良性方向发展,才是对待网络恶搞的正确态度。

三、如何应对网络传播中的异化现象

如何来应对网络异化呢?最重要的就是,在认识网络的技术特性的基础上,趋利避害,择善而从,建立一种具有普适性和可行性的网络伦理。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它是现实生活的镜子,是另一种真实的存在”。⑥网络伦理制度的完善,就好像现实社会中伦理制度的完善一样,是人类社会必须面对的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既要靠法律,也要靠教育,而教育是最主要的,法律只是作为辅助存在。

为什么法律只能作为辅助存在?法律虽然是我们最为熟知的外部约束机制,可是它对于防止网络传播中的异化方面作用不大。因为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网络道,要对一个领域立法,第一步就是要确定该领域的主体。然而由于网技术确是无时无刻不在发展,两者形成鲜明对比,导致法律的进步跟不上网络发展的步伐。另外,互联网是一个非盈利的平台和载体,法律对这个领域的约束力并不大。而且,我们知道要对一个领域立法,第一步就是要确定该领域的主体。可是互联网的特殊性导致网络犯罪以及网络纠纷中的主体无法或难以确定。在传统的法律中,只有在知道起诉对象名称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法律诉讼,但网络本身具有隐匿性,任何人都可以不使用真实的身份上网,从而隐匿了主体,造成无法起诉综上所述,法律在防止网络异化方面不能发挥很大的作用,只能作为辅助存在。

因此,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对广大网民进行网络媒介素养教育便成了重中之重。具体说来,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呈现一个真实的网络。在网民面前呈现一个真实的网络世界,既要强调互联网技术给人类带来的奇迹、便捷的用途和美好的未来,同时也把网络犯罪、网络沉迷、网络色情和网络控制等等網络异化现象展示出来。2)批判能力的教育。要让网民有清醒的认识,不能被网络上一些落后低俗的价值观和文化观念侵蚀,要学会用批判“扬弃”的方法看待网络传播中的一切现象,形成自己的正确稳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和善恶观。当然除媒体的努力外,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等各种教育方式都要发挥自己的作用,提高人们的网络媒介素养。

综上所述,网络作为一项划时代的技术,它的出现是必然的、客观的。它能优化我们的生活,也可以异化我们的生存。重要的是我们人类在网络传播的大环境下如何使网络为人们服务,并且更好的抑制异化现象。关于这个问题,需要思考还有很多,而且最终的答案是要在一步步的实践中慢慢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本文作者只是提出了基于个人思考之上的一些观点,并没有给出标准的答案,甚至根本没有给出答案,这也是本文作者继续学习与思考的动力。

【参考文献】

[1]孟建伟.论科学的人文价值[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孙海亮,严耕.网络主体异化的原因分析[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06 (7):17-20.

[3]朱国萍.谈数字化生存状态下的网络伦理问题[J].商业时代,2008(6): 70-71.

[4]耶丹.论网络恶搞现象及其控制[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7(9).

[5]袁红照.简论网络环境下人的异化与复归[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4): 50-52.

[6]冷冶夫,刘新传.由“网络暴民”现象引发的对媒介素养教育的思考[J].东南传播,2008(9).

[7](德)卡尔·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人民出版社,1985.

[8]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99.

[9](加)马歇尔·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M].何道宽,译.商务印书馆,2000.

[10](美)李普曼.公众舆论[M].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1](英)尼尔·巴雷特.数字化犯罪[M].辽宁教育出版社,2006.

[12](美)L.科瑟尔.社会冲突的功能[M].华夏出版社,1989.

[13]百度网:http://www.baidu.com/

[14]中华传媒网:http://info.mediachina.net/news/index.php

[15]人民网传媒频道:http://media.people.com.cn/

注释:

① 鲍宗豪.数字化与人文精神[M].上海三联书店,2003.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4.

③伽达默尔.科学时代的理性[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63.

④(美)李普曼.公众舆论[M].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⑤王炜.网络社会——人类生存理想的乌托邦[J].情报科学,2001(10).

⑥罗贵榕.透视网络语言异化现象再论高校网络教育[J].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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