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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纳入影子银行体系

2014-04-29施俊

新财经 2014年2期
关键词:影子信用银行

施俊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即107号文)首次将互联网金融列入影子银行的范畴。有分析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越来越清晰,很可能在央行牵头摸底之后实现归口监管。这对于一直呼吁得到监管的P2P(个人网贷)行业无疑是件开门红的喜事,从新生到现在几年的光景中,我们似乎终于盼到了回家的路,再也不是没人管的野孩子了。

“影子银行”是个舶来概念,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它是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

最早中国的“影子银行”主要指银行理财部门中典型的业务和产品,特别是贷款池、委托贷款项目、银信合作的贷款类理财产品。其中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主要包括银行业内不受监管的证券化活动,以银信合作为主要代表,还包括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进行的“储蓄转投资”业务;另一部分为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主要包括地下钱庄、民间借贷、典当行等。

107号文首次将互联网金融列入影子银行的范畴,并称其为“新型网络金融公司”,归类于“不持有金融牌照,又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 针对各类影子银行的监管,文件提出“监管责任分工”,遵循“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

但对于互联网金融并未给出详细的监管要求,只称“要求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办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到底是由谁来管,但是在笔者看来,文件通篇所强调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思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不会例外。

这与美国对P2P及众筹的监管思路似乎是一致的,既实行证监会主导,同时一部分法律保护投资人,一部分法律保护借款人,而利率方面遵照各个州的监管规定。对投资人有保护风险的法律法规,对借款人有保护隐私和公平信用报告的法律法规。美国将P2P的业务定位于证券类资产后,归属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而从中国情况来看,将P2P统一归属于证监会的可能性很小。

此次文件将“网络金融”定位为“信用中介”,并就其分类提到了“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不能因为技术的改变而改变了金融的本质和规律。这样的界定对于P2P行业今后的发展无疑是件好事。

文件明确指出:“已明确法定监督管理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一归口监督管理,银行业机构的理财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证券期货机构的理财业务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保险机构的理财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由央行负责监管协调。”

早在2013年年底,央行就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三类P2P公司做出明确界定。央行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

这些规定更多的是告诉我们不能做什么,其实我们更需要知道的是我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做什么。我们希望P2P这个互联网金融的孩子在得到监管的这条回家路上,不要走得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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