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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对专家出庭的态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2014-04-29刘畅等

中国市场 2014年20期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刑事诉讼法

刘畅等

[摘 要]目的:结果:回收有效问卷136份。其中,表示将来若有需要,愿意积极申请专家出庭的人数比例为23.5%(n=32)。沈阳市民对申请专家出庭的态度与对专家出庭的认知及顾虑等因素相关。结论:所调查的对象并没有表现出对申请专家出庭积极参与或关注的心态。应加强对专家出庭的宣传力度,同时,有关部门应尽早确立完善专家出庭相关细则,提高公众对专家出庭的参与意识。

[关键词]专家出庭;新《刑事诉讼法》;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0-0082-03

2012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这是一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创新。其中,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后增加了如下条款:“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本文为方便表述,将本条款简称为“专家出庭”,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简称为专家。为了解专家出庭制度建立后,社会公众对申请专家出庭的态度及影响申请态度的因素,本研究于2013年12月,即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约一年后,随机抽取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进行问卷调查。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于辽宁省沈阳市的市图书馆、某大型超市、某购物街随机选取市民,向其说明调查目的,获得知情同意后发放问卷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150份,当场回收有效问卷136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0.7%。

1.2 调查问卷

在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条“专家出庭”的相关内容进行文字介绍后,询问调查对象对专家出庭的态度、对新《刑事诉讼法》中专家出庭条款修改的认知程度、对专家出庭的顾虑等方面的问题。在对专家出庭的顾虑因素中,我们选取了三个在本研究初期对市民进行访谈式调查时出现次数最多的三个问题,即“是否担心申请专家的费用昂贵而无法支付”、“是否担心申请专家的程序繁琐”、“是否担心申请出庭的专家无法很好地应对质证,出庭能力不足”。问卷设置年龄、性别、文化程度三个人口学特征的问题。

1.3 统计分析

2 结 果

2.1 沈阳市民对申请专家出庭的态度

参与调查的136名沈阳市居民中,男性为63人(46.3%),女性为73人(53.7%)。平均年龄42.74岁,其中,20~29岁的市民为23人(16.9%),30~39岁的市民为35人(25.7%),40~49岁的市民为32人(23.5%),50~59岁的市民为31人(22.8%),60~69岁的市民为15人(11.0%)。研究生学历的市民为15人(11.0%),本科学历的市民为57人(41.9%),专科学历的市民为34人(25.0%),专科以下学历的市民为30人(22.1%)。

调查对象中表示将来若有需要,愿意积极申请专家出庭的人数为32人,占研究对象总数的23.5%,表示不愿意申请的人数为3人,占研究对象总数的2.2%,表示暂无明确态度的人数为101人,占研究对象总数的74.3%。性别与年龄段对申请态度的影响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文化程度对申请态度具有统计学意义的影响差异。对申请专家出庭的态度与人口学特征的单因素分析见表1。

表1 沈阳市民对申请专家出庭的态度与人口学特征的单因素分析

3 结 论

新《刑事诉讼法》在修改后的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被申请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申请专家出庭的目的是查明鉴定意见所涉及的法律科学之外的其他专业问题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虽然最终是由法庭决定是否同意专家出庭,但仍然反映出当事人直接参与鉴定意见质证程序这项权利的实质化[1],使当事人感受到诉讼过程的公平与公正。这是一个法律制度的创新,对构建诚信司法鉴定体制、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学术界对专家出庭的研究集中在对其概念、意义、不足等问题的分析方面,缺乏公众对专家出庭的态度及认知等社会调查数据。然而,社会调查对于考察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实施空间,及提出修改策略来说意义重大。本研究通过对沈阳市民进行问卷调查,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专家出庭制度建立的一年后,沈阳市民对申请专家出庭的态度、对专家出庭的认知程度及影响申请专家出庭态度的部分因素。

本研究首先调查了沈阳市民对于申请专家出庭的态度,询问:“假如将来您牵涉刑事诉讼,对已出示的鉴定意见存在质疑,您愿意申请专家出庭对已有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吗?”本研究的问卷数据显示,136名沈阳市民中,表示将来若有需要,愿意积极申请专家出庭的人数占研究对象总数的23.5%,虽然高于表示不愿意申请的人数比例(2.2%),但不及调查总人数的四分之一。这表明在现阶段,专家出庭制度刚刚出台,由于制度规定缺乏具体程序、宣传力度不够等一些因素的复杂影响,使得市民申请专家出庭的意愿不高。本研究进行于2013年12月,这时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还不足一年,对专家出庭申请意愿不高的结果是可以理解的。另外,大多数的市民还是选择了“暂无明确态度”的选项,人数高达研究对象总数的74.3%,表明在这个问题上选择观望的市民占据大多数。可以说,大多数的市民对申请专家出庭的态度尚未明确,处于形成阶段,可以通过努力使他们的态度趋向积极申请。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需要通过实施来验证其作用,发现问题,进而加以完善,如果制定的法律只存于理论层面,无法实施或愿意参与实施的人很少,这无法起到法律的实际作用,也无法完善现有法律。因此,如何提高市民对专家出庭的申请意愿是专家出庭制度的实施乃至监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点问题。

在对专家出庭认知程度问题的调查中,我们发现了认知对申请专家出庭意愿提升的重要影响地位。在本次调查前,已经了解新《刑事诉讼法》中专家出庭相关内容的市民中的半数以上愿意申请专家出庭,这表明对专家出庭的认知对申请专家出庭的意愿起到积极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本调查中,已了解专家出庭相关内容的市民仅有8人(5.9%),人数远低于表示不了解的人数(128人,94.1%),并且,表示了解的8人全部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或从事法律、法律教育工作的人,这从一个角度暗示了法律知识宣传的缺失。虽然专家出庭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但因为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相关法律知识教育不足,对专家出庭制度知识的普及率很低,媒体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市民对惠及于民的政策法律依然不了解。因此,在已经设置法律类课程的高校中,在相关学科的课堂授课中可以积极增加此类知识的讲解,相关单位也可以通过街头宣传等方式对市民进行知识普及,同时,政府可以鼓励媒体加强对社会公众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通过实际案例讲解等生动有趣的方式,对专家出庭进行系统的说明,使社会的各种文化程度的公民都能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了解我国法律的修改,增强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对申请专家出庭的顾虑的三个问题中,担心申请出庭专家的出庭能力不足,无法很好地应对质证的市民最多,达到86%,其次为担心申请专家出庭的程序繁琐(75.0%)与担心申请专家出庭的费用昂贵无法支付(71.3%),这三个顾虑对申请专家出庭意愿的影响差异全部具有统计学意义。我们推测,在专家出庭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打消或减轻人们对专家出庭的顾虑有助于提升申请专家出庭的意愿。首先,对于“担心申请专家出庭的程序繁琐”的问题从侧面反映出法律对专家出庭制度的规范细则存在缺陷与不足。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然而,目前并没有管理专家出庭的管理机构,将专家的范围、专业技术要求、从业资格等完全适用于鉴定人员是不合适的[2]。可以设立专家出庭的管理机构,建立专家出庭的专家名册,参照我国《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3]的方法,对名册中的专家进行技术、资格及职业道德评定。也可以在建立名册前对候选专家进行性格筛查,根据本研究前期调查结果,性格倾向于外向的司法鉴定人员对专家出庭的意愿更为积极。

另外,针对市民最为顾虑的“担心申请出庭专家的出庭能力不足,无法很好地应对质证”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对专家出庭的专家进行出庭的相关培训予以缓解。专家出庭是利用专家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对已有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仅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而不具备良好的思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相应的法律知识就无法适应庭审的要求。可以对专家名册中的专家进行出庭能力的相关教育与培训,提升他们的语言技巧、表达能力及适应庭审的能力。

对于“担心申请专家出庭的费用昂贵无法支付”的顾虑,应该尽快明确专家出庭的费用标准,承担费用方等问题。对于希望申请专家出庭但无力负担的社会弱势群体,如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其他家庭收入低于平均家庭收入者,可以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避免此类人群因为经济原因不能申请专家出庭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依照我国的司法鉴定救助制度,尽快建立起统一的、便于操作的专家出庭援助制度。

本文通过对沈阳市市民的调查研究,获取了专家出庭制度实施一年后社会公众对申请专家出庭的态度及其影响因素的数据资料,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社会公众对申请专家出庭的积极态度可以加快专家出庭制度的规范化与标准化,促进制度完善与实际落实,从而监督鉴定人员作出更加准确的鉴定意见,最终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我国诚信司法鉴定体制建设,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贾治辉,孔令勇.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专家出庭质证制度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13(2):6-10.

[2]吴高庆,齐培君.论“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的完善——关于新《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12(3):14-18.

[3]柯昌林,刘晋华,杨忠玉.试论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的必要性[J].中国司法鉴定,2013(1):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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