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基建项目投资监管创新
2014-04-29胡明书
胡明书
【摘 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是政府投资的民生工程。这些年,随着政府基建资金加大,基建项目质量低下、腐败多发等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就对如何加强政府基建项目的投资监管提几点创新意见。
【关键词】政府;基建;投资;监管;创新
一、基建项目监管模式分析
目前,政府在进行基建投资时,在建设模式和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政府自建模式。由政府部门进行全权管理,如建设局、国资公司或其他建设单位,工程立项后由财政按预算将资金拨付到建设部门,部门作为法人,项目建设主要由财政、建设、纪检等部门监督。这种模式能够为政府节省更多的资金,但是由于受到的监管较少,形成的腐败机会更大。二是法人负责制。由政府指定单位或企业作为项目的法人,进行投资建设并负责运营,在回收成本或者获得一定收益再将经营权换给政府。这种建设模式通常用于公路、铁路、地铁、污水处理等具有运营性质的基建项目中,其优点是减少政府前期资金压力,政府监管相对严格,缺点是政府总的建设成本加大。三是项目代建型。现在叫做“交钥匙工程”,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一个企业作为项目管理方负责建设,完全建成以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这种建设模式更为公开透明,但是项目管理方过多地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容易存在权利寻租等腐败行为。
二、项目投资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监管范围不广
一个项目的建设分为可研、立项、招投标、设计、建设、验收等阶段,对于项目的监管也应该分为这几个阶段。但是在现实中,政府部门通常忽略了项目建设前期的监管工作。在项目建设前期最重要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项中,它涉及了项目投资估算、经济和社会可行性论证等工作,直接决定了一个项目的最终建设情况,但是目前政府在这方面的监管却没有真正到位。这就使得很多不具备立项条件和缺乏可行性的项目被立项,导致项目建成后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另外在建设资金上也没有认真审核其资金来源,导致资金不到位而引起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或者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等问题;此外,部分地方政府不考虑自身的偿债能力而盲目上马项目,导致地方债务极度膨胀。
2.监管手段单一
在监管力量上,通常由财政、建设、纪检、审计等部门构成,而这些部门之间缺乏配合,都是各有分工、各自负责监管。在监管方法上,主要是事后监督,通常是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的造价审核、工程质量、工程手续等方面进行事后的查验,而且大部分是凭借工程资料、财务资料等表象的东西进行监管,而对于一些事前和事中的投资控制、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等工作缺乏相应的监管方法。特别是,在对于一些超预算、超工程量的项目上,监管方面还没有更为有效的措施,更多的是最后还是由政府承担了这一部分的资金。
3.监管能力不足
政府的监管部门较多,但是普遍显示出不够专业的问题。财政是负责监管建设资金,但是对于项目工程建设不熟悉;建设主管部门主要是监督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对资金和前期可研、立项等监管不够,纪检负责项目的廉洁建设,但是在招投标、项目建设过程和资金管理等方面也缺乏专业的知识;审计是事后审计,但是对于之前的立项、建设过程的问题却缺少相关的监管知识。监管人员对于基建各方面的综合知识不够专业,导致了很多比较明显的问题没有并及时发现,酿成了大错。
4.惩罚力度不够
在基建项目监管中,对于发现的问题,惩罚力度有限。比如,对于围标串标的问题,对于企业是处于没证金,但是不少企业都会重新注册,换个马甲,又出现在建筑市场。对于政府方面的监管不力问题,除非发生大的质量事故,否则,对于一些工程超预算等问题,很少发生处理干部的处罚,长此以往,在监管力度上的松弛成为必然。
三、创新基建项目监管的几点措施
1.由政府部门向建设单位派驻财务总监,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
财务总监必须具备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程序,能够做到对建设项目全方位监督。任何建设资金支付必须经过财务总监签字,让政府部门在资金这个关键点扼住建设项目监管的“咽喉”。无论是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立项等审查,还是项目建设中的招投标、造价、合同、变更、质量等手续的办理,亦或工程竣工验收、结算、财务决算等,如果未按规定办理,财务总监可以拒绝付款。财务总监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相关政府监督部门反映,保证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有力监控。
2.要加强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政府监管力量
要组成由建设、财政、纪检、审计、发改等各部门组成的队伍,各部门监管要互相配合,加强联系,互通有无,对于更为专业性的问题,专业部门要及时参与到监管中来,辅助监管。可以成立一个由各部门人员组成工程建设监管协调小组,根据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共同解决问题。
3.加强对监管部门业务人员的培训,要提高监管能力
要加强对监管部门的专业知识的培训,特别是对当前招投标管理、项目运作、BT管理等新知识进行学习,掌握里面的“道道”,不做门外汉。要熟知法律法规,掌握项目建设、廉政建设等涉及基建管理的知识,在对项目监督时能够进行专业判断。同时,要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问题、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前预防,做到关口前移。
4.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要保证监管到位,还要建立一个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要治理目前基建领域的各种乱象,必须尽快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对那些围标串标、偷工减料等不诚信的违规施工企业和个人实施严厉的处罚,将其逐出政府基建市场;要建立惩罚机制,对政府人员渎职、不尽责行为,权利寻租行为,监管不力行为,明确惩罚方法和力度,起到良好的警戒作用。
参考文献:
[1]吴仲兵.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监管体系研究.北京交通大学,2013(07)
[2]冯薇.政府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