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吏承捐纳研究
2014-04-29王海妍
王海妍
[摘要]明代吏承是官僚机构中的低级办事人员,承担着政府工作的操作与运转,职小权大。明代中后期自推行捐纳以来,按制规定,民可捐纳一定银两获得吏承一职,同时吏承可捐纳冠带、免考甚至迁转。因所需捐赀数额较小,大量人员前往捐纳。捐纳吏员的大肆开展,使得吏员数量更加庞大,成分混杂,更严重的是造成吏员升迁考核制度的混乱。
[关键词]明代;吏承;捐纳;铨选
[中图分类号]K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14)04-0084-04
[收稿日期]2014-04-30
明代吏承是各级机构中低级的办事人员,也是官僚机构运转的实际操作者,对国家行政职能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明代吏承选拔多通过佥充和罚充的方式,自开办捐纳以来,吸引许多人告纳,甚至出现争相捐纳的情况。自此,捐纳成为吏承选拔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时也成为捐纳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吏承捐纳不仅造成吏员数量更加庞大,鱼目混杂,且导致吏员升迁考核制度的混乱,成为明代吏治最大之弊端。
一、明代吏员职掌之魅力
元朝吏员地位较高,相当于官。至明,朱元璋重官轻吏,吏员地位和俸禄随之下降。成祖更是规定吏胥不能当御史,不准考进士,这样以来,吏胥便无出身,地位较低,吏员任职被严格限制,内外之途,莫不断绝殆尽。正统年间,“大理寺少卿张固劾都御史陈镒者,举属官出身掾吏者,为知府。自是掾吏不得历知府,著为例。”[1](p.4366)吏员入仕途径渐趋狭隘,多数通过考满升迁入仕。此外,吏员俸禄较低,在京衙门吏最高月俸为二石五斗,最低为六斗,府县吏就更少了。宣德初年经济困难,明廷废除诸司办事官、办事吏月支米三斗的规定[2](p.1111)。吏员经济状况更加困难,当时“在京吏役或父办事而子为佣工,或夫办事而妻为乞丐,实多有之”[3](p.1831)。吏员待遇并不优厚,地位亦不高。
然自明中期以来,人们却对吏员之职趋之若鹜,甚至有富豪不惜重金买“挂名书吏”。这是一个奇怪现象,也是一个值得分析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吏员自身职掌的“魅力”。
1吏员职掌主要包括主书写文移,掌管簿籍和县事。钱粮征收、册籍书写、文案、库存出纳等,无不经由吏手。各衙门具体行政事务基本由这些吏员操作。有鉴于此,吏员是官僚体系的基础,虽处理基层工作,但因事关民生而显得尤为重要。
2吏员在衙门里供职,能谋取某些特权。例如,吏部的吏员利用职权之便,藏匿善缺,然后私下出售。吏员还能优免税粮一石,人一丁,“一岁所省,不减百金,吏满三年,金箱玉囊,动盈千数”[3](p.1886)。对于读书人来说,充吏之例亦可作为为进身之阶。此外,吏员还有顶首银等额外收入,“京师权要之吏,顶首皆数千金”[4](p.59),亦吏员之魅力所在。
3明朝官员回避制度为吏员专权提供可乘之机。明制,为防止官吏利用本贯亲族关系谋取私利,规定凡流官注拟,须避本贯[5](p.101),“南人官北,北人官南,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1](p.1716)。然而,该制的推行却导致其他问题的出现,如官员上任后对当地风土民情不熟悉,不利于开展政务,常常依靠熟悉本地情况的吏员协助,就给吏员提供了可乘之机。
正因如此,尽管吏员入仕难,俸禄及地位较低,但自明中期始,明政府为缓和矛盾,解决财政困境,开行捐纳,吏员也成为捐纳的对象。因捐纳数额较小,又有一定的权势,因此颇受人们欢迎,导致吏员普遍要通过捐纳才能买到,且一职往往六七人甚至十余人争谋,往往以价高者得之。
二、捐纳吏员
明初,吏员选拔大致有佥充、罚充,其主要途径为佥充,即从民间以徭役之形式选用。至中后期出现捐纳取得吏员身份,自此成为其重要来源。
捐纳吏员的规定概始于成化年间。成化二年(1466年)推行民纳米充吏例[6](p.552)。成化十二年(1476年)又定“民间无碍子弟有愿纳米参充吏典者,都布按三司一百石,各府并运司七十石,司府经历司、理问所断事司、各县并有品级文职衙门五十石,杂职衙门三十石”[6](p.2941),规定报捐对象是民间出身清白者,按照省、府、县级别纳银有差。
对明廷来说,捐纳吏员银两数额小,且吏员为役而非官,大臣们普遍认为其危害较小。因此,报捐吏员者只要通过考试,即可“照例纳银”,捐纳吏员泛滥不绝。据记载,成化二十一年至弘治元年(1485—1488年),捐纳吏典到部报到者,共2 150名[7](p.604)。正德以来,捐纳吏员的风气愈演愈烈,正德九年(1514年),明廷对捐纳吏员制定详细的政策,按级别分级捐纳,“吏典纳银事例会吏部议,分五等再行开纳” [8](p.2038)。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明廷对各种充任吏役,标价出售,如“军民纳马充吏事例”[9](pp.6809-6810)。
愿充承差者、印、吏役者,布政司知印纳银100两,马以4匹,外贴银8两。都司知印及布按二司承差银80两,马以3匹,外贴银10两。都司承差银70两,马以三匹。布按二司吏与银六十,酌马以二匹,外贴银十两。都司及各府司马寺,行太仆寺、盐运司吏典,银40两,马以一匹,外贴银14两。各司府首领并州县吏典银20两,卫所吏典15两,供于本省府。纳免其考选候缺参补两京太医院医士医生,有愿纳银20两者,授以冠带,本部出给札付冠带。医士纳银50两,马以二匹,外贴银4两,授本院吏目,送吏部诠注,带衔不支俸,管司务。
由上可见政策规定之详细,布政司知印等美差,银数最高且附加马匹和银两,吏员捐纳费用按照级别高低所需银两递减。
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明廷又推广捐纳吏员事例,规定报捐对象为民间俊秀子弟,“纳银充吏者,除大二石、小二石、大一石,并条记行头外,小一石内县典行头,并二司首领各典吏作县典行者,银三十两,免考选挨次参补。其见候县典名缺,未经收参,农民仍补银十两。”[9](p.7445)俊秀子弟捐纳一定的银两,可以免除听缺,直接参补。此处的农民即明人许讚所言:“本朝之制,民家子弟初在本处纳银充吏,谓之农民。”[3](p.1370)此外,又定民间子弟愿捐纳知印、承差,并且免除在外候缺历役,直接赴部冠带听选办事,“知印三百六十两,承差三百三十两,纳完咨送吏部。知印冠带听选,承差即拨办事,如随任及因事在京,许取给纳银暂收,听选拨办,查明准实”[9](p.7445)。此例的推行使民间子弟直接捐纳吏员并冠带听选,具备官的资格。
据上所述,购买吏员之值最低十几两,高者需数百两。因吏员之职,上任后有利可图,故纳者众多,有限的空缺,加之美缺职位的吸引,更使人们对补缺充吏的争夺日益激烈。按规定,顶补役满吏缺者,少则一二十两,多或五六十两,甚至七八十两者抑或有之。报捐者宁可变卖家产或借高利贷,也要“凑数出备顶头”[10](pp.442-443)。
告纳吏员的增多,反映充当吏员有利可图。吏员拥有一定的行政实权,多数人上任后加倍勒索,偿还己私,此为吏治之弊。因此,成化九年九月(1473年),监察御史杨守随等奏请罢吏典纳银例,成化帝准之[6](pp.2307-2308)。弘治四年正月(1491年),巡抚顺天等府都御史徐怀度建议“农民不许奏开纳银纳米事例”[11](p.956)得到允准。然六年十二月,又开纳银充吏事例。万历七年(1579年)又规定:“除民间子弟上纳农民及知印、承差照旧加纳外,其余自听缺一年以上,至三考役满上粮等项事例,尽行停止。在外通吏亦止于令史内考选不许纳银。”[5](p.163)捐纳吏员可谓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三、吏承等捐纳冠带出身
吏员不同于一般之力役,承担处理政府公务之责,故其素质及履职状况对吏治起着举足轻重之作用。《明史》载:吏、承差、知印、书算、篆书、译字、通事诸杂流,亦为选官一途[1](p.1715)。因其役满考核无过便可授官,由此成为官员铨选一大来源,在明代国家政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吏承为获得入仕资格,便需要通过捐纳获得出身。最先开行于景泰元年(1450年)山西代州冠带则例。是年七月,因代州急缺粮饷,户部奏允,“军民有能自备脚力,赴临清官仓,运米三百石至代州纳者,给与冠带。至是,有吏奏自愿运米,如军民例,乞冠带资格出身”[12](p.4101),景泰帝准之。二年正月,又定“当该吏典、承差,减作二百五十石办事。吏、民人三百石,吏如资格出身,民人量授杂职”例[12](p.4248)。同年七月,“令各司典吏有能运米七十石赴播州,或运三十石赴贵州者,送吏部授以冠带,照资格选用。”[12](p.4422)以上皆为冠带听选事例。吏员获得冠带资格后,赴吏部听选。或至各衙门办事半年,然后回籍省祭,一二十年后再提取到京,再考试,考中者才按本等品级选用,最终获得出身。通常来讲,候选的时间较为漫长。成化末年,吏员冠带未仕者达34万人[13](p.101),壅滞现象较为严重。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吏员入仕较难,有些不愿入仕之吏员,依照明廷制定“两考纳银二十两,三考纳银一十两,给予冠带”[14](p.222)之例,请求捐纳冠带,获得与杂职出身者一体优免的待遇。
另有承差、知印、书算、通事加纳冠带例。承差即为在京四品以上衙门和在外都、布、按三司设立的承受差遣办事,转承文书的差役的人员;知印即指五府、六部和在外都、布二司等衙门专职掌管印信的人员。另有“书算”,是专职从事书写计算职役的人员。“通事”指在四夷馆和鸿胪寺为少数民族和外国使节提供语言翻译的人员[15](p.305)。这些员役按照规定,役满考核无过后,即可获得入仕升迁资格。景泰年间,有通过纳粟、纳银充任知印者。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监生林桓请令“知印等役纳银冠带出身”[6](p.4496)。
知印等役纳银冠带出身表(单位两)
数量身份
办事年限及银数
知印历役一年以上55两二年以上45两三年已满30两
承差未拨办事70两办未一年45两一年以上35两
其书算九年之数 余二年80两余四年60两余六年40两余八年20两
通事未食粮 未一年140两一年以上100两二年以上80两三年听考70两
食粮通事余一年60两二年以上50两
资料来源:《明宪宗实录》卷二五六
明制,“承差三年役满给由,起送到部,付文选司,分拨各衙门办事。二年满日,于杂职内选用,其上粮者,径投文选司”[14](p.119)。按制,承差三年役满给由,交付到文选司处,再被派送到各衙门办事,两年后,选为杂职。未拨办事者,捐70两,如果办事不到一年者,捐45两。一年以上者,捐35两。通事,“各馆正额通事,不支米。办事三年,礼部考中,题准食粮。又三年,题给冠带。又三年,题授序班,仍旧办事。凡题冠带授职,俱由礼部考中咨送。”[14](p.51)根据历役时间的长短,纳银有差,最后授予冠带,由此也可看出吏员通过纳银缩短了历事的时间。
明人李默在《吏部职掌》中记载知印、承差等,捐纳上选、办事、冠带等具体程序[14](p12)。例如:
一在外知印并农民,改纳印承,公文到部者,候户部咨。如无本部公文,行户部吊查其通状,告纳者行原籍查。若有本省纳银公文,库收到部,行户部查银册。知印类题冠带,承差上选。
一在外承差援免外历役。公文到部,候户部咨。如无本部公文及通状,告纳并本省纳银者,俱照知印、农民改纳印承例,查明,准收拨办事。
一在京府部院实历知印,加纳免考冠带。准候类题。
上述报捐者持公文,由吏部查其通状,如果所纳银两已收入户部,即查户部银册名单。该例包括三类:其一,在外知印并农民改纳印承例;其二,在外承差援纳免外历役;其三在京府部院实历知印,加纳免考冠带。后又增加承差加纳有司杂职,除授县典史等。虽未规定具体的捐纳数额,但据吏员捐纳冠带例可推知,其捐纳的数额大致与吏员类似,例行至弘治八年(1495年)九月停止。
冠带吏员获得出身也颇为不易,尤其是吏员数量增多,不仅对应之官低,且考满升迁之途渐繁冗。按制,吏员作为选官一途,考满即可升迁获出身,赴吏部听选授职,但候选时间较长。明制,吏员“分拨各衙门办事,谓之官办。半年满日,给引回籍省祭,或二十年,或十五六年,行取到京。又经守部半年,或一年。过期者,又压选等例。先考中本等者,本部覆考中者,照本等品级选用,不中者选未入流杂职。”[3](p.1370)此该吏部职掌百六七十年事例,也是吏员入仕之必经之途径。自明中后期以来,吏员迁转不再是明初的9年,而是30年左右。考中者尚可依照本等品级出身,就外职者,最高做到知州、州判等,但为数甚少。正德六年,福建人陈叔和由吏员任知州[16](p.359)。正德三年(1508年),赵州舒城人鲍捷以吏员为本州判官[17]。然而,主簿、典史、(仓、库、局)大使、巡检、驿递等杂职是吏员主要出路。弘治间,兴化人徐泰由吏员任海阳县主簿[18]。山东人刘浩浙江慈溪县人魏庸[19];广东湖杨人郑埙于嘉靖十四年(1535年)任赣州知事[20]。据嘉靖《南宁府志》中记载典史有8名,其中吏员出身者占7名[21](p.175)。另据嘉靖《延平府志》载:吏员任典史者26人、仓大使23人,副使23人,巡检17人,驿丞4人,皆为杂职,县丞11人,主簿17人,总共121人[22]。可见吏员出任的职位较低,多为杂职。
对吏员来说,最困难的是补缺获得出身,通常需要等候数十年,才能谋得职位。随着吏员的增多,候选听缺之吏也随之增多。为缓解吏员之壅滞,世宗制定吏员捐纳免候缺直接赴部办事例。首先是关于捐纳行头的规定,吏典行头俱以食粮多寡为称。该例限定报捐对象为“民间子弟愿充役,免在外候缺,及两京历役径赴部办事”者,具体规定:“大二石行头二百五十两,大一石二百三十两,小二石二百两,小一石一百八十五两。县司、州典、县典一百八十两,条记一百六十两,纳完送部收办。如随任或因事来京者,许取结暂收拨办,候查无碍拨实历当该。”[9](p.7567)据其执掌权重,所捐纳银两有差。
吏员捐官始于成化二年(1466年)。因京仓存储豆料较少,不能满足需求,明廷定纳豆则例,“办事官该选正从八品者纳一百石,正从九品者八十石,杂职者六十石”[9](p.554),后允许纳州县佐贰官。对吏员来说,只有才能卓然超群者或“书办、各衙门积有年老,考中本等者”,方许补之。而加纳之例使“纳银粟之多者,即授以州县佐等官”[23](p.145)。县丞、主簿等官,乃朝廷八九品官。天启年间,吏员援例“纳银八百七十两者始得丞,纳银七百七十两者始得簿”[24](p.2316)。
另有省祭官捐纳授职,推行于嘉靖年间。省祭官即吏员官办半年后,给引回籍,一二十年后行取。据“明实录”记载,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闰七月,世宗批准了吏科给事中徐纲“停省祭官入赀补王府纪善例”的建议[9](p.7797)。可知,省祭官入赀补官至少在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以前就已推行。但该例禁止不到一年,吏部尚书严讷又奏请推而行之,且授“纳银省祭郜善”等为州吏目。隆庆元年(1567年)二月,吏部奏请开纳遥授事例,授纳银省祭周谈等遥授经历等官[25](p.3073)。崇祯年间,按照省祭的时间及官员品级规定捐纳银数:“省祭八年以上,纳遥授各府经历、布政司照磨,原以正八品出身,纳银三十两;从八品出身纳银三十五两;正九品出身纳银四十两;从九品并杂职出身纳银四十五两。如省祭止五年,各加银十两;若三考已满,未省祭者,各加银二十两。”[26](p.178)范围更加广泛。
然而,多数吏员的下场是候选多年尚不得授官。据明人赵南星记载,吏员多“守候益久,上首之人益多,衣食乏绝,恐一官终不可得,而为异乡之鬼”[27](p.615)。因此,吏员通过捐纳提前选期或直接捐官。
总而言之,捐纳吏员的大肆开展,使得吏员数量更加庞大,自成化以来积累愈多,以致出现冗滥现象。史载:“吏员考满冠带听选,有经十二三年未得除授者,中间多有衣食不给,借贷于人,贫苦无聊,志意衰退,将来授之以官,委之以事,何以责其廉介,弗至侵渔于下哉!又况累积愈多,听选愈久,数年之后,冗滥之有不可言。”[28](p.428)据载,吏胥“每县殆不止千人矣……今天下大县以千数,县吏胥近三百,是千县则三十万也”[29](p.603),这一数字不仅指出明代吏员数额之多,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纳银充吏逐渐进入明代的政治生活,成为入吏之主要途径。而吏承捐纳冠带出身的开展不仅使选法混乱,更为严重的是为明代吏治埋下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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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河南科技大学讲师,历史学博士)
[责任编辑张晓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