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商会的形成及组织结构
2014-04-29黄周贻
黄周贻
近代中国商会的出现是中国步入近代、与世界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由于中国在近代发展过程中的落后,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商会是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下诞生的。商会自诞生之日,就与近代中国社会演变的车轮捆绑在一起。在其發展演变的过程中,商会在各种活动中寻找的终极目标是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实现商业繁荣。
甲午中日战争后,中国面临严重的社会问题,当时政府要继续维持自己的统治就不能按以前的方式进行。以清末新政为起点,政府对商会开始加强关注,从《商部劝办商会谕帖》:“上下一心,官商一气,实力整顿,广开利源。”中可以看出政府期待官商关系得到改善。为了使商会能得到发展,商部还拟订了《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经朝廷谕准于1904年元月颁布施行。该章程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省垣或城埠,均应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前此所设商务公所等类似的商人组织,一律改为商会。清政府对于商会如此关注,除了要维护自身统治之外,与朝中要臣对商会作用的认识也有关,1902年,盛宣怀在与外国谈判修订商约,看到洋商与华商之间的差异,甚为感叹。为此专门上了一道奏折:《请设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折》,并阐明:中国商业之不振,大率由于商学不讲,商律不清,商会不举,而三者之中,尤以创设商会为入手要端。当时重臣袁世凯也有类似的看法,他在分析中国和西方国家商业的差别时,指出泰西“各埠均设商会,国都设总商会,以爵绅为领袖,其权足以与议院相抗,并特设商务专理其事。其经商他国者,则为置领事以统辖之,驻兵舰,以保卫之……故商人有恃无恐,贸易盛而国以富强。”中国的情况则相反,“若不亟图整顿,恐中国商利外溢,将益重江河日下之忧。”《袁世凯奏议》在新的形势下传统的经济组织已经不适合社会的需求,清政府在与西方诸国的交往中感觉到行会组织与商会组织之间的差别,并采取行动支持和鼓励商会组织的发展。
对于政府的倡导与鼓励政策,各地渐渐建立了一些规模大小不一的商会组织,其中以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具有代表性。“京师商务总会”成立于1906年,1902年上海成立了商业会议公所,天津商人也于1903年设立了天津商务公所。这些早期商会是在政府的引导下成立。到清朝覆亡之前除西藏等个别地区,全国各省都有自己的商会组织,数量甚多:50余个商务总会,800余所商务分会,合计其他分所约有2000个。对于清末商会迅猛发展,也可以从当时的宣传品或报纸上找到一些蛛丝,《华商联合报》:各省立商会,无非以唤醒我商民结大团体,以谋商业之发达。《苏州商会档案》:提纲挈领,保卫维持,俾商务且有进步者,实惟商会是赖。这表明社会、商人对商会在促使商业繁荣抱有很大的期望。这样从规则政策上就调低了商会成立的门槛,而一部分行会组织就充当了商会这一新式社会组织。
关于清末商会,华东政法学院报有一篇林雅写的《清末商会探微》,作者从几个方面对清末商会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得出商会是商人的新式社团组织。同时该文提出两点缘由来说明清末商会发展之快:1.商人进行国际经济竞争的需要;2.清政府振兴商务的需要。对商会性质的问题,在虞和平著的《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一书中也有说明:中国近代的商会既不是官方的机构,也不是“官督商办社团”,而是一个商办的法人社团。这个结论是虞和平先生着重从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来考察得出的。而在《中国社会史论》下卷第三编“商会的崛起及其社会功能”中从近代市民社会组织的特征得出商会具备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商会内部运作的契约规则、近代民主特征——自愿原则、近代特点的选举制度等特征,并把这些特征与中国传统社会的行会组织特点作了相应的比较,也得出商会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传统社会组织不同的一种新式社会团体。
参考文献:
[1]林雅.清末商会探微.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3).
[2]虞和平著.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编辑 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