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不同的治疗方案治疗妇产科宫颈糜烂的临床效果
2014-04-29高健伟
高健伟
【摘要】 目的 观察和分析不同治疗方案治疗妇产科宫颈糜烂的临床效果。方法 选择我院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接收治疗的180例妇产科宫颈糜烂患者为研究对象,将其随机分成甲乙丙三组,每组患者60例,甲组采用CO激光或微波物理治疗,乙组采用聚甲酚磺醛(爱宝疗)药物治疗,丙组采用以及高频电刀环切术(LEEP)治疗,比较三种治疗效果。结果 对于I度患者,三种方法均取得了满意的效果,数据无统计学差异,P>0.05。对于II度以上患者,甲组总有效率为90.0%,乙、病两组总有效率分别为64.0%、63.0%,数据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结论 CO激光或微波物理治疗在妇产科宫颈糜烂中的治疗效果显著,能有效缓解患者的病情,提升临床价值,在临床治疗中值得推广应用。
【关键词】 妇产科;宫颈糜烂;临床效果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2-0816-02
本文主要以我院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接收治疗的180例妇产科宫颈糜烂患者为研究对象,分析了CO激光或微波物理治疗、聚甲酚磺醛(爱宝疗)药物治疗、高频电刀环切术(LEEP)治疗等三种方法的临床效果,具体操作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我院2010年1月至2011年1月接收治疗的180例妇产科宫颈糜烂患者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符合宫颈糜烂的临床诊断标准[1]。患者年龄分布23-46岁,平均年龄(34.2±2.1)岁。患者中有30例为I度单纯型,有42例为II度乳头型,有54例为II度颗粒型,有32例为III度乳头型,将其随机分成甲乙丙三组,每组患者60例,每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程等基本资料上差异不显著,具有可比性,P>0.05。
1.2 方法 甲组:采用CO激光或微波物理治疗。CO激光:对患者进行常规消毒,采取输出功率为20-70W的CO激光探头,将光管头按照顺时针方向进行垂直照射,持续到患者宫颈表面呈棕褐色焦痂状,且没有出血现象。CO微波:对患者进行常规消毒,采取输出功率为50-70W的CO激光探头,在糜烂较严重的区域给微波探头进行适当加压,值患处表面呈现锥形黄白色,且没有出血症状。采用该方法的患者2个月以内严禁盆浴和同房。
乙组:采用聚甲酚磺醛(爱宝疗)药物治疗:将生理盐水与艾宝辽浓缩液进行混合,对患者宫颈和阴道进行擦洗,用无菌棉签浸透配置好的混合液对患者宫颈用力压迫,压迫时间持续3min,隔一天进行一次擦洗,以3次为一个疗程,持续3个疗程。
丙组:采用利普刀治疗:从患者宫颈口感不着色区开始手术,根据患者宫颈大小选择合适电刀型号,采用50W功率,对患者糜烂的宫颈进行切割操作。采用该方法的患者2个月以内严禁盆浴和同房。
1.3 统计学分析[2] 对数据库的录入及统计分析均通过SPSS16.0软件实现。其组间构成比较用卡方检验,组间疗效比较用等级资料的秩和检验分析,两组均数比较用t检验,治疗前后比较用配对t进行相关检验,P<0.05表示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2.1 I度单纯型患者的治疗效果比较 见表1。
3 讨 论
宫颈糜烂是临床上常见的一种妇科疾病,由于病症初期没有明显临床特征,不容易被患者发现,因此,很容易因忽视而发生感染,严重者甚至会诱发宫颈癌,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3]。临床上治疗宫颈糜烂的方法有多种,包括CO激光或微波物理治疗、聚甲酚磺醛(爱宝疗)药物治疗、高频电刀环切术(LEEP)治疗等[4]。其中,激光以及CO微波治疗有相似的原理,均是通过热能破坏糜烂的宫颈组织,从而达到治疗的目的,该方法可以在短时间内凝固蛋白质,且不会有明显副作用,在临床上被广泛应用[5]。
本研究结果显示,对于I度患者,三种方法均取得了满意的效果,数据无统计学差异,P>0.05。对于II度以上患者,甲组总有效率为90.0%,乙、病两组总有效率分别为64.0%、63.0%,CO激光或微波物理治疗较其他两组方法效果显著。
综上所述,CO激光或微波物理治疗在妇产科宫颈糜烂中的治疗效果显著,能有效缓解患者的病情,提升临床价值,在临床治疗中值得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周玲,杜建新,张文颖.3种方法治疗宫颈糜烂的临床观察[J].中国妇幼保健,2010,23(20):1152-1153.
[2] 朱燕.爱宝疗阴道栓剂和爱宝疗浓缩液联合治疗宫颈糜烂80例疗效观察[J].医学信息(中旬刊),2010(03):88-100.
[3] 任鳳岩,刘艳玲,周景玲.爱宝疗治疗宫颈糜烂120例临床疗效观察[J].黑龙江医药,2012(01):69-70.
[4] 蒋庆玲.爱宝疗治疗宫颈糜烂188例疗效观察[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08(19):112-113.
[5] 王来梅.微波合并保妇康栓治疗宫颈糜烂的疗效观察[J].安徽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2):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