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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的原因和对策

2014-04-29郑爱民

中国电子商情 2014年2期
关键词:基数公积金差距

郑爱民

引言: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发展,其具体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其中,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差距大日益凸显,导致了新的分配不公,也背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意,住房公积金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本文作者从分析缴存差距大的原因和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入手,试图找出对策来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随我国住房制度改革所建立的社会公共基金性制度,从1991年上海市借鉴国际经验在全国率先创建开始,随后1992在全国推行,二十多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構建住房保障体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的原因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因此,缴存差距大的主要体现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不一,造成个人缴存额相差悬殊。缴存额较高人群主要分布在烟草、通信、电力、银行、证券等实行年薪制的中央企业、垄断行业单位领导人员,缴存额较低人群主要分布在效益较差的企事业等单位人员。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缴存基数差异大。由于不同行业、不同单位职工收入水平、工资组成内容不一,公积金计缴基数、范围、金额存在较大差别。现行的公积金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缴存职工的就业单位的差异和工资收入的差距,并在制度设计中尽可能去缩小收入差距。

二是缴存比例差距大。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对缴存比例有所规定,即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虽有明确要求,却只是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也无强制性,这就给了缴存单位较大的空间,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占职工工资收入10%到30%不等,差距比较大。

三是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由于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税务部门有严格的限制,比例超过上限,超过部分企业和个人分别要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但对缴存基数却没有严格的规定,加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审核并没有权限去单位查验其工资等资料,只能依据单位申报的基数为准,这就造成很多单位通过虚假高报工资基数,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工资薪金外发放奖金、津贴的渠道,从而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途径。

二、缴存差距大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差距过大的缴存额引起的矛盾主要有两点,一是导致了新的分配不公,二是背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意。从社会角度看,缴存额差距过大形成了新的社会不公平,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参加公积金制度早,又足额交纳,存储余额可能达到几万甚至十几万元,到退休时支取更是一笔非常可观的收入,这和大部分企业职工几百几千的差距实在太大,成为潜在的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三、限制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新使命应该是维护缴存职工多渠道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优惠,满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具体措施:第一,明确制度定位,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由原来的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向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和基本住房建设并重转型,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惠民的公平性。

第二,增加处罚范围。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如今距离2002年修订也过去了10年,期间暴露出的问题,亟待二次修订完善。尤其是造成缴存差距大方面,条例只规定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罚则,却没有涉及多缴公积金行为,这无疑给了一些垄断企业擅自提高缴存比例的底气。因此只有将多缴公积金的行为等也纳入处罚范围,强化对监管的制度化约束,提高违规法律成本,才能规范公积金制度,避免其沦为变相福利。

第三,在“限高保底”政策的基础上建立“控高提低”政策,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严格实行最高限额和最低保障额制度,控制缴存差距,规范缴存行为,此来缩小日渐扩大的缴存额度差距,实现公平分配。

(二)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手段。

建议从三个方面重点开展:第一,立法保障,加快住房公积金立法步伐,把住房公积金写入《劳动法》或者是未来住房保障法中,有了立法的保障,住房公积金才能够有法可依,违法不难究。第二,成立专业稽查大队。集中专业力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那些无视法定义务,应建未建、应缴未缴、多缴少缴的单位,有权审核其工资等账务,一旦查处,在书面警示无效的情况下,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第三,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有效查处。目前我国企业不按照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违法成本较低,如《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实际上有的企业少缴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都不止5万元,显然这样的处罚力度对违法企业不具有威慑力。另外,对多缴纳或者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也未规定相应的罚则。鉴于此,应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建议拓展修订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的2-3倍罚款;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多缴存或者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缴存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缴;少缴存的限期补缴,逾期不办理的,处多缴存或少缴存部分的2-3倍罚款”。

(三)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平台,与相关部门联动

构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一是与社保、工商、税务、工会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构建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共享企业基本信息,多方位监控企业最新动态,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效率。二是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内部网络平台,以监管系统为基础,以投诉机制为渠道,整体掌控跨区域集团与分公司、驻外办事处、借调等原因产生的住房公积金欠缴、漏缴等问题,三是可尝试与质检、审计等相关部门联动,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不予相关证书年检、政策性优惠等。

参考文献

[1]《时评:住房公积金亟待控高提低》,来源:新华每日电讯发表时间:2012年12月27日.

[2]《控高保低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过大问题》.来源:人民网发表时间:2007年9月18日.

[3]《缴存额度相差百余倍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待完善》.来源:人民日报发表时间2013年1月7日.

[4]《住房公积金行业差距过大专家吁放宽使用自主权》.来源:中国新闻网发表时间:2012年12月23日.

[5]《住建部:中小企业公积金缴存偏低》.来源:中国国家人才网发表时间:2013年5月8日.

[6]《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隐性福利"突显行业差距》.来源:中国广播网发表时间:201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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