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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下的通识课程设置

2014-04-29李遐桢

教育与职业·理论版 2014年23期
关键词:通识课程

[摘要]以通识课程为载体的通识教育对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思维能力,锻炼其健康体魄有重要价值,因此法律卓越人才培养必须给予通识课程应有的重视。而通识课程包括必修课与选修课。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出发,传统通识必修课中的大学英语课程、自然科学类课程需要进行重新定位,应增设创新能力培养类通识必修课,特色类通识必修课不宜过多,大学语文课程的教学内容需要调整;各高校应建立通识选修课课程群,并指导学生选修通识课程。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 通识课程 課程设置

[作者简介]李遐桢(1976- ),男,山东日照人,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安全生产法。(北京  101601)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2年华北科技学院教研项目“华北科技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与实施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KJYZD201233)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35-0151-02

传统高等教育包括法学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它以“宽口径、厚基础”作为人才培养规格。“宽口径”强调人才培养定位于通才教育,而“厚基础”则指人品德行基础、法学基础要厚、人文社科基础要厚。在通才教育的目标下,法科学生所学知识与社会需求之间产生了供需矛盾。为解决这种矛盾,实现法学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的有效衔接,教育部于2011年初提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明确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则要以职业教育为核心。为突出职业教育,各高校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培养模式、师资队伍等各个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教学改革活动。而在课程设置方面,如何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背景下的通识课程已经成为各高校共同面临的难题之一。

一、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设置一定量的通识课程

长期以来,通识课程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就是其地位不高,不受重视,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有人指出,我国大学对通识教育的普遍误解在于,把通识教育课程看成仅仅是在主课以外“扩大”一点学生的兴趣和知识面,是在传统的“专业主义”前提下给学生加点 “小甜点”,而不是本科的主要课程和基础学术训练。甚至有人将通识课程形象地描述为“老师随便讲讲,学生随便听听,千万不要认真,大家拿个学分”。其实,通识课程不但在培养通识人才方面具有核心地位,而且对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意义重大。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2012年)》一书中对法学专业进行了介绍。按照介绍,除了专业学习之外,法学学生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而这些都需要通过以通识课程为载体的通识教育得以实现。所以,即使卓越法律人才的本质是培养法律职业人,但离开了一定数量的通识课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难以落到实处。通识课程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

1.通识课程能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分别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法律职业道德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法律职业道德已经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违反职业道德的个体,将会受到相应处罚。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具有强制性,但完全依赖于强制性约束难以达到长久的社会效果。所以,法律职业人对职业道德的遵守应主要依赖于内心的自我约束,而人的自我约束主要通过道德的教化来实现。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对个人道德水平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而通识课程中的“四课”(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就对法学专业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具有重要价值。

2.通识课程有助于学生锻炼健康体魄。体育课是我国高等院校典型的通识课程,各学校基本上都是每周安排一次课,尽管学生难以在有限的上课时间内练就强健体魄,但体育课教授学生锻炼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业余体育爱好,有了健康体魄,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

3.通识课程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以及解决争议的能力。所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离不开法律思维的传授与能力的训练。马克思主义哲学、逻辑学、数学等通识课程对法律思维能力的养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例如,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对于法律职业人分析案件、解决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再如,数学、逻辑学对学生抽象思维能力的训练非常有价值。

可见,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通识教育,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通识课程。但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与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的法律人才在通识教育方面存在很大差比。出于“厚基础”的实际需要,传统法学本科培养计划中通识课程所占比重非常大,其学时、学分达到40%~50%。但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格已不再是“厚基础、宽口径”,而是“基础适度、口径适中、强化应用、提升能力、注重特色”,这就需要加强专业课尤其是专业实践课程的教学,通识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比重必然会降低,但降低到什么程度确实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与对待的问题。为此,笔者曾走访了北京物资学院、北京农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烟台大学、滨州医学院、扬州大学等高校,收集了这些高校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计划,并对这些学校所有通识课程的学分进行统计后发现,目前各高校通识课程的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基本保持在30%左右,所占比重与传统法学本科培养计划相比有了很大降低。

从各学校培养计划来看,通识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与通识选修课。从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角度出发,哪些通识课程应设置为必修课,哪些课程应设置为选修课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二、法学本科通识必修课程的设置

通识必修课程的设置必须从教育部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教育部关于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为立足点,设置不同的通识必修课程以培养法学本科生多方面的素质。其中“四课”有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计算机课程是掌握现代办公技术的必修内容,军训、体育等课程对人类体魄的健全至关重要,军事理论课程能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本着“必需、够用”的原则,这些课程设为通识必修课毫无疑问。但自然科学、特色类通识课程、创新能力培养类课程以及大学英语、大学语文等课程在通识必修课程的地位需要认真反思。

1.自然科学类课程应设置为通识选修课。目前很多理工科院校将“大学数学”“大学物理”“大学化学”等自然科学课程中的一门、二门或者多门作为法学本科通识必修课,尽管自然科学知识对于学生的学习有一定帮助,但法学本科学制只有4年,在有限的4年时间里学生既要学习专业课,又要接受德、智、体、美教育,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且法学本科多招文史类高考生,他们的数学、物理等理科课程功底较差,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再掌握自然科学知识。所以自然科学类课程应作为选修课设置,以减轻学生负担。

2.通识必修课“大学英语”应逐步设为通识选修课。从笔者的调研情况看,各高校在法学本科前4个学期中分别安排“大学英语(1)”“大学英语(2)”“大学英语(3)”“大学英语(4)”,且学时与学分超过了专业核心课程,甚至很多高校将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作为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证的条件之一。大学英语之于法学本科生,根本不足以使其达到阅读英文文献的水平,更不可能达到办理涉外案件的水准。所以,对法学本科毕业生而言,英语可能是耗费其精力最多、学习时间最长且最没有用的一门课程。因此,应逐步淡化大学英语的学时、学分,由必修课改为选修课。

3.增设创新能力培养类的通识必修课。江泽民同志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我们必须把增强民族创新能力提高到中华民族兴衰存亡的高度来认识。”实践证明民族发展的希望在创新,建立创新型国家更需要大量创新型人才。传统高等教育虽然也强调创新,但没有将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放在一定的高度上来认识,各高校多将创新能力培养等课程设置为通识选修课。教育部已明确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之一,在这种背景下,各高校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设“创新学”“创造学”“创新能力培养”等课程,为培养创新型法律人才奠定基础。

4.特色类通识课程不宜设置过多。“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重点。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需要各高校立足于自身特色分别设计。例如,许多理工高校都以知识产权法、科技法作为其法学特色优势的依托,农业院校中的法学专业则以农业法为依托等。为了体现自己的办学特色,各高校都会将最具特色的课程作为不论法学专业还是其他专业学生的通识必修课,这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确实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特色类通识必修课课程数量、学时、学分不宜过多,否则将占用学生学习本专业知识的精力,对法学专业教育产生不良影响,导致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质量下降。

5.在通识必修课“大学语文”中增加修辞学、写作的分量。德国等法学教育发达的国家,会为学生多开设一门古老的课程,如“修辞学”“写作”等,以提高法科学生的写作能力。我国大部分高校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计划都将“大学语文”作为通识必修课,这门课程主要讲授中国古代文学、现代文学等内容,但涉及修辞学、写作的内容较少,该课程对学生人文素养的培养具有重要价值,但对学生应用能力尤其是写作能力的提高意义不大。因此,我国“大学语文”这门课程的教学内容需要进行调整,增加修辞学、写作的分量。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通识选修课课程群

通识选修课是通识课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选修课对学生个性培养具有重要的價值。然而,各高校通识选修课程的设置多由任课教师个人申报,教务处审批,设置的课程具有任意性,各课程之间缺少内在的联系。同时,法科学生选修通识课程时大多是为了赚取学分,顺利毕业,缺乏对自己能力培养的思考。因此,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出发,各高校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增设通识选修课课程,构建通识选修课课程群,不同领域的课程数量之间应当形成一定的比例,理顺通识选修课体系,合理设置人文、 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课。在学生选修通识课程时,班主任、任课教师等要结合学生特点有计划地进行指导,帮助学生结合自己的特长、今后的就业等选择通识选修课,为培养高质量的职业法律人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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