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业放贷行为入刑的法律思考
2014-04-29唐志佳
摘要:近年来,因放高利贷引起的刑事案件频发,且放高利贷逐渐向多人、团伙作案趋向发展,放贷金额也由以往的3万元以下发展到几十万甚至几百万。高利贷市场之所以活跃,笔者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导致企业选择高利贷的一个原因;除此之外,有不少人通过借高利贷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借高利贷偿还赌债,后又还不起高利贷,进而走上诈骗、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高利贷破坏正常金融秩序,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我们立法机关应在刑法中对职业放贷行为进行规制,以此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铲除因职业放贷行为引发犯罪的土壤,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高利贷;职业放贷;刑法规制
继鄂尔多斯因煤炭价格低迷而引发的资金链断裂,连锁反应导致老板跳楼、潜逃的借贷危机后,素有“陕北小香港”之称的神木县在7月15日,民众在广场的聚集事件,再次将神木民间借贷推向风口浪尖。此次事件直接导火索虽为部分当地群众轻信网络传言,深层次原因却为民间借贷问题引发的利益诉求及恐慌情绪。神木县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数家国有大型企业和商人在此投资建厂,经济发展迅猛;但是经济结构单一,民间“游资”无法流向其他实体经济,因而,职业放贷行为很普遍。笔者通过调查了解,2012年至今,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4786起,涉诉金额达32.17亿元,涉诉人数7658人;在神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借贷案件7起,涉案金额达43.1亿元,涉案人数1247人(户)。
一、职业放贷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还存在明显不足,法律规定少而分散,不成体系。我国《刑法》及其修正案中除了“高利转贷罪”以外,并没有其他条文直接将高利贷定性为犯罪。对民间借贷不必进行制度性压制,而是在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与融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约。
(二)从部分涉高利贷刑事案件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导致企业主选择高利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国家收紧银根的背景下,从银行贷款成为很多企业的奢望。60%的民企最终受发展所迫,只得从民间借贷。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加剧了民企贷款难度,抬高了融资成本。以鄂市城市商业银行为例,目前企业贷款的利息为9厘,而去年同期,这一数值为7到8厘。“与民间借贷动辄两三分的高利息相比,银行贷款成本低得多,但其门槛太高,许多企业望洋兴叹,只能向民间资本市场借高利贷来维持企业运营。”
(三)社会闲散资金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也是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活跃的重要原因。大量民间游资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实体经济不景气,而民间借贷市场对资金需求量,利率高于同期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投资民间借贷市场可获得巨额的经济效益,民间游资纷纷流向民间借贷市场。
(四)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长期以来,银行为获取扩大收益,提高贷款利率,降低存款利率,而民间资本具有逐利性,社会闲散资金寻找到回报率更高民间借贷的投资渠道。
二、规制职业借贷行为的几点建议
(一)可将高利贷行为区分为一般民间借贷行为和职业放高利贷,针对职业放高利贷,尤其是涉恶高利貸,适当地将其纳入刑法的范畴,合理明确“高利”标准,有利于规范借贷行为。《刑法》及其修正案中除了“高利转贷谋利罪”以外,并没有其他条文直接将高利贷定性为犯罪。建议针对职业放高利贷行为,尤其涉恶高利贷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合理明确“高利”标准,规范借贷行为。
(二)金融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应该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和促进经济活动。当企业和个人将解决资金需求矛盾的窗口转向高利贷时,已经显示出金融机构角色失真,亟待纠偏。
(三)简化贷款手续,降低银行借款门坎,增加银行借贷透明度。如果能从银行借到钱,谁也不会冒着极大风险借高利贷,这是个常识。到银行借款,对百姓而言很难、很麻烦,很难是因为借款的门坎太高,很麻烦是因为手续过多。
(四)加强立法,从根本上铲除高利贷这一丑恶现象,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民事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而且民间借贷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的“扶贫救困”的一种体现,是构成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严格区分来来,从而达到提倡民间借贷,打击高利贷的目的,只能通过立法。用立法的形式确定高利贷为非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现行法律虽没有直接的禁止或打击高利贷的禁止性规范。如《刑法》就规定了从金融机构套取现金用于借贷,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为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禁止通过集资形式筹集资金用于借贷,”和“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资金信贷业务。”等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对于愈演愈烈的高利贷现象的打击无异于隔靴搔痒,根本无济于事,要遏制、消灭高利贷这一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通过立法的形式。为此,我们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加一条“发放高利贷罪”,这一条文应包括以上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给高利贷者以威摄,才能有效的遏高利货的蔓延,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转,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生活。
(五)由国务院制定《放贷人条例》,规范民间贷款国内当务之急是废止《贷款通则》,尽快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放贷人条例》,放开企业间借贷,允许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可以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任公司、合伙、个体工商户等形式)这一类市场主体存在,并承认主体合法性。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使我国信贷市场面临更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事实上,一些领域放开的风险要小于不放开的风险。现阶段,我们可以暂时不放开存款市场,但必须大力放开贷款市场,则会自缚手脚。通过立法先为放贷人经营放贷业务放开口子,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金融压抑现象,形成“金融机构+贷款零售商”的信贷格局。待条件成熟时,再全面完善国内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规定。对放贷人的监管可以交给省级地方政府负责指导和管理地方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
作者简介:唐志佳,男,1989年10月生,辽宁本溪人,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