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思想政治课实践教学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2014-04-29张晶傅江浩
张晶 傅江浩
【内容提要】 高校思想政治课实践教学活动在提升学生动手能力、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方面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思想政治课实践教学的开展,极好地促使他们将理论积极运用于实际,实现“学以致用”的良好境界。但是,学校在重视思想政治课实践教学成效的同时,还要高度关注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保障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 高校 思想政治教育 实践教学 法律风险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11年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现代大学法律风险识别与控制研究”(项目编号:2011A058)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张晶,武汉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东南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研究。傅江浩,武汉科技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4)09-0037-02
在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法律风险。不管是带学生去实践教学基地见习,还是将他们带入社会开展公益性活动,甚至是让他们直接进行顶岗实习,都有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问题。及时识别、合理控制这些法律风险至关重要,这样才能保障高校大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树立他们的法律意识。
一、高校思想政治实践教学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 学校、学生与实践教学单位各自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不清晰
在传统教育体制下,高校基本依靠自身的教育资源来实施思想政治实践教学,比如高校拥有自己的实习农场、实验室和实习工厂等。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的实践教学所涉及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借助高校内部制度予以解决。然而,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大,在校学生数不断增加,高校自身的教育资源已难以满足思想政治实践教学的需要。如今,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寻求社会资源,通过实施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等方式开展实践教学。此类实践活动涉及的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关系主体比较多,加上我国现行教育法律并未对高校实践教学管理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学校、学生与实践教学单位各自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不清晰。
2. 大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身份认定存在空白
对于大学生与实践教学单位之间属于哪种法律关系,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尚未做出明确的立法规定,大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存在身份尴尬状况。就目前来看,主要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参加实践活动的大学生仍旧是学生身份,参加实践活动主要是为了更好地锻炼技能,所以学生与实践教学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二是认为学生与实践教学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些单位应该以职工管理办法对待实习大学生,为他们支付一定的薪酬。由于立法缺失,参加实践活动的大学生的身份认定出现尴尬,更导致一些不良单位钻法律空子,将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安排他们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3. 大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缺乏劳动合同保障
高校思想政治实践教学大多由学校统一安排,学校代表学生与实践教学单位之间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学生管理与岗位分配等,但是大学生并未参与到协商过程中。还有些高校让学生自主联系实践教育单位进行实习,大部分中小私营企业是不愿意与学生签订协议的,即使签订,学生对协议内容也没有商量余地,只能被动接受。如果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纠纷,大学生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可能会缺乏必要、有效的证据,从而无法获得救济与支持。比如学生在参加“三下乡”活动过程中,或者去社区做志愿者服务,如果遭受人身财产损失,很难通过自身获取相关救助。
二、高校思想政治实践教学中的法律风险识别
1.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如今,我国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逐渐从大一统的行政关系转变为多元化的关系。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高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开展教育活动。高校根据《高等教育法》履行义务,行使自主管理权和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权,与学生之间存在学校管理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高校有义务为大学生提供食堂、宿舍等生活设施,以及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如果在校大学生因为参加教学活动而遭遇人身、财产损害,高校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高校与实践教学单位的法律关系
从目前来看,高校思想政治实践教学安排的实践教学单位分为四种:一是高校自己投资成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习实训基地,如实习工厂和实验室等;二是由高校投资成立,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习实训基地;三是开展合作办学成立的实习实训基地;四是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机构,它们与高校没有隶属关系。高校与第一类实践教学单位存在学校管理法律关系,与第二、三类实践教学单位存在委托关系,与第四类实践教学单位在某些情况下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如果高校对自主联系实践教学单位的学生没有尽到协助与调查职责时,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3. 学生与实践教学单位的法律关系
在思想政治实践教学中,学生与实践教学单位之间既可以存在学校管理法律关系,也可以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大学生作为学校管理法律关系的重要一方,需要服从与遵守学校的安排与管理,参加由学校安排的各种实践活动,在教学目标指引下完成实践任务;学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一方,在高校思想政治实践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受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保护。
三、高校思想政治实践教学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1. 构建高校、实践教学单位双方的合作机制
首先,高校要完善思想政治实践教学相关管理制度,为大学生安排责任心强、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前对大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加强与实践教学单位的联系与沟通,需与实践教学单位确定住宿条件(如床位分配情况、是否提供开水、是否提供免费洗澡、是否提供床上用品等),以及用餐的费用和标准等。还要及时掌握大学生的实习情况和思想倾向,第一时间化解大学生与实践教学单位的劳动纠纷。一旦出现问题,学校要及时与实践教学单位进行交涉。此外,高校还应该为学生投保责任保险,对安全事故进行风险转移。其次,实践教学单位要对参加实习的大学生积极履行协管职能,真正落实对他们的管理责任,让大学生尽早了解、熟悉实践教学单位的技术操作规范和安全规程,为他们提供安全可靠的实习环境,进行人性化管理,重视学生实践技能的真正提高。
2. 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
首先,由高校组织学生去实践教学单位参加实践教学的,依据相关的教育法与民法,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保护、教育与监督的义务。高校要为学生选择合适的单位作为实习实训场所;安排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时,对明显的、可能的或者可以预见的,能够对学生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隐患要给予告知,将法律风险扼杀在摇篮之内。其次,对《劳动法》和《民法》做出一定调整。虽然学生在校外参加实践活动时受到民法保护,但是《民法》的救济属于事后救济,无法弥补学生的精神损害,所以应该将学生参加实践活动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对于学生在实训过程中遇到的工伤、劳动报酬、工作时间问题都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为大学生的实践活动确立法律依据。
综上,实践教学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补充与延伸,应该在探索各种活动方式的同时控制法律风险,促进实践教学的有序开展。
责任编辑: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