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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对我国短期资本流动的实证分析

2014-04-29刘铁明魏代龙

2014年33期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营改增

刘铁明 魏代龙

作者简介:刘铁明,男,吉林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魏代龙,男,吉林財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经济。

摘要:次贷危机以来,美联储施行了史无前例的货币政策操作,将传统的货币政策工具使用至极限,M1和M2的发行不断创历史新高。由于美元货币的国际性,这一举措给全球金融市场注入了大量流动性货币,同时也给我国短期资本流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运用2008年1月至2014年4月的季度数据进行的Johansen协整关系检验发现模型中的变量存在协整关系。Granger非因果关系检验进一步显示:短期内美国的M2和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对我国短期资本流动都有影响。通过本文的实证分析能够使我们更好地规避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对我国短期资本流动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短期资本流动;误差修正模型;Granger非因果;关系检验一、导言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逐渐从美国蔓延到全球。很多国家经济的发展都陷入了低迷的阶段,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实施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其中尤以美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引起全球的广泛关注。虽然美联储在2014年10月宣布退出QE,但前期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仍然对全球金融市场特别是短期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由于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规模巨大同时全球货币政策仍然以量化宽松的为主,因此本文以M2作为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代表,通过对美国M2、中国的实际有效汇率和中国的短期资本流动三个变量建立计量模型,分析三个变量的正负效应,从而更有效地把握我国短期资本流动趋势。

二、基本模型与数据

(一)基本模型

本文假定美国M2的发行对中国短期资本的流动产生影响,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为中间变量,因此函数的基本形式为:

SC=f(M2,ER)

SC为中国短期资本流动,M2和ER分别为美国M2和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由于要做时间序列分析,因此该函数引入了时间变量t,然后在等式两边同时取自然对数,可建立的计量模型为:

Ln(SC)t=αLn(M2)t+βLn(ER)t+μt

其中α和β为待估参数,μ为非均衡误差。

(二)数据

本文使用季度数据进行研究。基于样本数据的可得性和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实施时间的考虑,样本区间选为2008年1月至2014年6月。样本数据中美国的M2来源于美联储经济数据库Federal Reserve Economic Data,由于M2 作为一国的广义货币,反映出该国潜在的购买力,并且美国的 M2 的值是去季节性的,从而使研究更加准确。中国的实际有效汇率来源于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以2010年的数据为基期。

中国短期资本流动数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中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计算所得,主要包括证券投资项目下的货币市场工具和其他投资中短期各类资产、负债及货币和存款项目,分别把各项目的贷方和借方相加,求得短期流动资本的净额。本文除了计算我国正常的短期跨境资本流动外还考虑了资本外逃。由于资本外逃大多通过地下钱庄、货币走私或伪装成FDI以合法身份进出关境,所以这部分的测算很难得到精确的数据,我们从直接测算法将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净误差与遗漏项作为资本外逃的简单替代。

三、单位根检验和协整关系检验

(一)ADF单位根检验

本文使用Eviews 5进行计量分析。首先采用增广的Dicky-Fuller(ADF)单位根检验法以考察时间序列的平稳性。表一检验结果如下:

表一ADF单位根检验变量检验情形ADFProb是否平稳SC t(T,N,0)-3.40380.0206平稳△M2 t(T,N,0)-3.17670.0341平稳△ER t(N,N,0)-2.99420.004平稳注:检验形式(T,C,L)分别代表截距项、趋势项和滞后阶数,存在截距项或趋势项分别记为T 和 C,否则为N;2)△表示一阶差分;3)Prob为ADF统计量的伴随概率。

由上表可得:在5%水平下,只有中国短期资本流动变量通过检验;其他变量均为非平稳序列,而它们的差分序列都是平稳的。

(二)Johansen协整关系检验

本文根据Johansen协整关系检验,无约束VAR模型估计结果表明最优滞后期数是5,因此Johansen协整关系检验滞后区间为4;在检验形式方面,由于存在5种可能的形式,表2对相应的检验结果进行了汇总。本文对5种模型形式分别建立相应的误差修正模型(VECM),再根据最小信息准则选择误差修正模型与协整检验的最优形式。如表2的最后两行所示,AIC和SC统计量都表明最优模型形式为第五种模型。相应地,均衡的协整方程为:

SC t= 2.97801 M2t - 2.48773 ERt -0.011T - 23.0159

[ 0.96379][-1.26857]

其中[ ]内为t统计量。

表 2Johansen协整关系检验结果汇总序列空间无附加项无附加项有线性趋势有线性趋势二次趋势协整方程无截距有截距有截距有截距有截距无线性趋势无线性趋势无线性趋势有线性趋势有线性趋势迹统计量23233最大特征根23233AIC-9.956-11.204-11.556-11.462-11.872SC-7.867-9.065-9.314-9.174-9.484注:AIC与SC是诊断相应误差修正模型的最小信息准则统计量。

四、Granger非因果关系检验

协整方程的参数显著并不意味着自变量必然对因变量产生影响。为了进一步研究模型变量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有必要对Granger非因果关系进行检验。

表3统计了对不同变量的VECM进行Wald弱外生性检验的χ2统计量基期伴随概率,若χ2统计量的伴随概率在0.05水平下显著,則判断效应的正负性,从而具体判断变量之间的短期Granger非因果关系。

表3基于误差修正模型的短期Granger非因果关系检验

注:1)()内为χ2统计量的伴随概率;2)“效应”记做“+”或“—”表示自变量差分滞后项短期系数为正或负。

美国的M2和中国的实际有效汇率是我国短期资本流动的短期Granger原因。首先,美国的M2对我国短期资本流动呈负面效应,短期资本流动的波动性增大。这种现象可以从金融机构外汇占款月度增量的变动中看出: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外汇占款月度波动性显著增强,2013年1月曾一度高达6837亿元人民币,而2014年6月却又低至-883亿元人民币。虽然短期跨境资本流动受欧债危机和国内经济增长前景转淡的影响,但美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对我国短期资本流动的负面效应是可以预见的。

其次,我国的实际有效汇率是(上转第177页)“营改增”试点对部分现代服务业税负影响的文献综述张燕胡梦迪熊文杨露露丁洁摘要: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会对国家财政收入、企业税收负担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改进产生重大影响,适当的政策措施既有助于避免双重纳税,降低企业税负,又可以细化专业分工,加快产业升级。本文按照部分现代服务业所涉及的六大不同行业进行细化分析,对已有研究从影响因素的视角综述了“营改增”对于具体行业的实际税负影响,并从中梳理出共同影响因素,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及宏观政策提出具体改善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税收负担引言

2012年8月1日以来,“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扩大至10省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都在试点对象中,表明我国加快实现结构性减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决心。税务总局颁发的《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基本情况部(增值税)》试运行:2013的减税的规模超过1400亿元,而企业在“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改革中也面临着许多挑战,不同具体行业也有不同的特殊性要求,如何真正充分享受税改优惠也是关乎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问题。

一.“营改增”对于物流辅助业影响的研究

在研究“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物流辅助业的文献中,姜红(2013)根据某集团的准确数据以及税负的模型,计算、演绎出企业在税改前后实际税负的差异,认为企业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税率的上调,另外,进项税额抵扣不足也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加,比如企业无法取得专用发票或供应商的选择等原因[1]。葛振华(2013)认为物流辅助业企业明显减负,而“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程度还取决于企业的规模,如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将低于一般纳税人[2]。张华(2013)通过研究发现,“营改增”有利于专业化分工,提高企业效率。他认为税改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国际海运业务发展较为有利,刺激企业扩张规模,而对于处于成熟阶段的企业较为不利,其新增固定资产意愿不强减少了可抵扣额[3]。

为应对税负的增减变化,姜红(2013)提出企业应从供应商的选择、合同条款的签订方面进行筹划,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认证和抵扣。葛振华(2013)认为企业应谨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财务风险,并且充分、合理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而张华(2013)认为支出企业应当进行专业化分工,降低企业实际税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研究者提出不同的影响因素,共同作用于企业实际税负的增减变化,其主要影响的因素来自名义税率、进项税抵扣的不足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取得。

二.“营改增”对于有形动产租赁行业影响的研究

“营改增”试点减少了大多数企业重复征税的现象,但对有形动产租赁行业一般纳税人而言,税负却有一定程度的加重。冷俊(2012)认为该行业企业税负增加主要归因于税率的显著提高,且由于行业的特殊性,人工成本无法获得有效的进项税抵扣,造成税负上升。其次,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明显低于一般纳税人,导致该行业中小企业的扩大规模意愿不强,且竞争激烈,抗风险能力不强,而大企业则承受巨大压力,成本剧增[4]。而刘颖婷(2013)的研究发现,在融资租赁的租赁环节,其租赁本质为金融属性,所承担税率由5%提升为17%,成本上升;而售后回租,承租人不能开出增值税发票,导致重复征税与抵扣链条断裂[5]。

针对实际税负的变动造成的影响,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策略来降低成本,获得竞争优势。冷俊(2012)认为可以采取安全风险转嫁法和费用转移法,通过与承租单位的协商来共担风险,减轻税负。其次,通过分拆企业、合同的方法来降低企业规模、经营规模,以获得小规模纳税人待遇,降低名义税率。另外,尽量保证开发票与收款同步进行。刘颖婷(2013)则认为可以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形式来签订合同以转嫁成本,并且着力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综上所述,有形动产租赁受到的影响主要来源于税率的提高和增值税发票的不易取得,另外,企业的成本结构导致无法获得有效进项税抵扣。

三.“营改增”对于鉴证咨询服务业企业影响的研究

在“营改增”试点改革中,以下因素导致了鉴证咨询服务业企业税负的变化。王迪(2013)认为,该行业企业税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抵扣链的不完整,且增值税的税额还与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足有关,对企业的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6]。而陈秋云(2014)认为,“营改增”后,企业税率提高,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更为重要的是,企业的成本结构中,人员报酬和固定成本比重过高,而可抵扣的项目金额较小,因此,其实际税负增加的可能性大[7]。

为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观点。王迪(2013)研究认为,该行业企业应将能够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作为选择合作单位的标准,并且加强工作内部控制,做好税收筹划。陈秋云(2014)则认为,企业应借助行业力量争取政策支持,并选择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上游供应商,及时调整定价机制,将部分税负转嫁给下游企业。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影响鉴证咨询服务企业税负的因素为专用发票的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合作单位及供应商的选择。

四.“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影响的研究

在“营改增”的背景下,信息技术产业的减税效应在不同纳税人间呈现高低不同的态势。但对整个信息技术产业来说利大于弊。整个产业市场主体的减负和信息技术产业经营模式的改变,将会促进信息技术产业领域的扩大,优化产业分工合作,促进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更多的应用,实现产业间的共赢,推动国家整个产业的发展。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由于包含在税改项目中,必须结合时代背景,促进企业经营模式的优化,加强财务整合规划,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信息技术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分析“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业税负影响的有关研究中,张秀英(2013)通过相关模型研究出,相对小规模纳税人,信息技术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税负的增加或减少取决于成本[8]。针对一般纳税人,贾校露(2013)分别研究了生产型企业与非生产型企业,研究表明,由于在税率、抵扣项目和外包策略等实施细节上的缺陷,“营改增”会导致部分非生产型服务性产业,尤其是大中型规模的非生产型服务性产业的税负负担加重[9]。而陈红梅(2013)还具体以获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资质的安徽南瑞繼远软件公司为例具体研究了“营改增”对信息技术行业的影响[10]。此外,吕丽洁(2014)指出了信息技术服务型企业,可抵扣项费用包括软件和设备成本、开发成本、人力成本等,其中人力资源成本较高严重影响了企业税负的变化情况[11]。

在分析信息技术服务型企业应对“营改增”有效策略的有关研究中,张秀英(2013)提出从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合理选择供应商、转变企业经营模式,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等角度来应对“营改增”,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贾校露(2013)研究时从内部政策和外部政策着手,在外部政策上指出要对上游企业多争取发票并对下游企业实施提价策略。此外,陈红梅(2013)还研究出“营改增”应税项目单独核算也是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有效方法。吕丽洁(2014)也强调了加大非核心业务与辅业的服务外包力度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降低企业税负的重要性。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信息技术服务业受到的影响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因素:企业规模大小,企业所适用税率,成本结构,企业的专业化分工程度等。

五.“营改增”对文化创意服务业影响的研究

关于“营改增”对文化创意服务业影响的研究文献,其讨论的核心是“营改增”对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影响是什么,影响因素是哪些,以及这类企业应对“营改增”税改政策的对策。

多数学者认为“营改增”对文化创意服务业,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税收,有利于我国文化创业服务业的发展。孙静和钟毓(2013)认为“营改增”后,文化创意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名义税率降低导致税收下降;对于一般纳税人,税负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最终,他们指出,对于进入成熟期的文化创意服务企业,税收政策的侧重点则是支持文化产业集团化发展[12]。当产业内关联企业逐渐做大做强,并且“营改增”的影响逐步明显,跨区域、跨行业的抵扣链条将渐渐衔接起来,通过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监管机制与各地税收征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增值税制度将能有效打破地区分割及行业壁垒,支持产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促进第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

冯毅(2014)认为“营改增”对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影响因素体现在四个方面: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工成本和企业规模[13]。冯毅还指出应对“营改增”,文化创意服务业要积极应对“营改增”政策的实行。第一对于部分企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及时认真研究“营改增”政策,根据纳税中报的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抓住由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这一契机,促进企业经营模式的改进,优化企业运作流程,提升企业综合竟争力。第二,实现合法的发票进项抵扣。第三,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笔者认为“营改增”对文化创意服务业的影响因素包含四个方面:名义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人工成本和企业规模。因此,文化创意服务业要从这四个方面着手积极应对“营改增”税改政策,利用好营改增国家税收给文化创意产业带来的优惠政策,加强成本管理与控制。

六.“营改增”对广播影视服务业影响的研究

在研究“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广播影视服务业影响的文献中,针对“营改增”试点对广播影视业企业税负的影响,王玺和陈宇翔(2013)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其成本构成的特殊性,即人工成本比例较高,且专用发票不易取得。而企业所处的流通环节不同,税负也明显不同,处于源头地位的企业税负实际增加,而非源头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最终下降[14]。王小生(2013)认为,营业税征收的重要特点是方便,缺点是重复征收现象的存在。流转越多,征收的税越多[15]。在广播影视行业,这种现象尤为严重。当广播和电视服务的规模不大,双重征税不是很突出;然而在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负面影响是很严重的。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营改增”后,广播影视服务业按6%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在税制结构中处于最低端。对与广播影视服务业来说是个发展的机会。于长城(2013)认为影视产业推行“营改增”可促进制作、发行以及放映等环节的专业分工,但因影视企业多为“轻资产”类型的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低,可能造成税负不减反增[16]。

综上可知,影视服务业企业税负受到所处流通环节和企业规模的限制,其成本构成的特殊性和发票的取得问题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税负。但是,企业应加强专用发票的征集和扣除,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项目。

七.总结

通过以上对于相关试点行业的文献综述分析,可以看出,大多数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在“营改增”试点改革中税负明显降低,企业经营状况改善,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成本明显低于一般纳税人,但部分行业由于其行业特殊性,成本结构中人工成本较高,导致抵扣链条断裂,需要在后期的试点过程中继续探索减低税负的措施。

此次“营改增”税制改革通过几个共同的影响因素调节企业经营,以降低企业实际税负,达到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同样,企业也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做好税收筹划,降低实际企业税负,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高效发展。

在后续的研究中,本课题组将按照名义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上下游企业的选择等影响因子将相似的行业合并以减小研究广度,挖掘研究深度,探明不同影响因子对于相关企业的影响程度,分析提出相关行业企业应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措施建议。(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江苏省创新基金资助项目(201410287031X):基于不同利益主体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效应分析。

参考文献:

[1]姜红.“营改增”对物流辅助业的影响浅析[J].税务金融,2013-07.

[2]葛振华.浅议实施“营改增”后现代物流辅助业的账务处理和税务风险[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09.

[3]张华.税收“营改增”对港航物流业的影响分析[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

[4]冷俊.营改增对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纳税影响及应对方法初探[J].金融财会,2012.

[5]刘颖婷.营改增对有形动产租赁企业的影响及应对[J].课程教育研究,2013-09.

[6]王迪.营改增对鉴证咨询服务业的影响[J].中国外资,2013-07.

[7]陈秋云.探析“营改增”對鉴证咨询行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时代金融,2014-01.

[8]张秀英.“营改增”对信息技术业财务管理影响的探讨[J].科技资讯,2013.

[9]贾校露.“营改增”对信息技术产业税负的影响[J].时代金融,2013.

[10]陈红梅.浅谈“营改增”对信息技术行业税负的影响[J].企业研究,2013.

[11]吕丽洁.“营改增”对信息技术服务型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财经界(学术版),2014.

[12]孙静 钟毓.“营改增”中促进文化创意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取向[J].税务研究,2013-12-01.

[13]冯毅.“营改增”对我国文化创意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4-02-10.

[14]王玺 陈宇翔.试析影视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效应[J].税务研究,2013-12-01.

[15]王晓生.社会形态、税制与中国广播影视[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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