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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所得税优惠新政对小微企业的影响

2014-04-29王婷

2014年33期
关键词:小微企业所得税

作者简介:王婷(1982-),女,汉族,辽宁锦州人。硕士研究生学历,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会计审计。

摘要:我国小微企业存在着资金少、管理薄弱、财务核算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因此国家不断降低税负以减轻小微企业经营压力,本文在解读2014年国家针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基础上,提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方面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小微企业的概述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

税法上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概念,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本文提出的小微企业参照税法标准。

(二)小微企业的作用和特点

由于投资门槛低、生产经营较灵活,小微企业逐渐成为了普通大众甚至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在创业就业中一种不错的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小微企业大量涌现,《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13 年 3 月已超过 1160多 万家,占注册企业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可以说,小微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外,小微企业在投资方式、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和会计核算上也有自身鲜明特点。首先,小微企业一般投资规模较小,因此生产运作相对灵活。其次,小微企业组织形式呈现多元化,多数生产技术含量不高。最后,我国小微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不高,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不健全。由于控制人员成本,很多小微企业没有专业会计人员,财务会计制度也不健全,甚至营业额也无法准确核算的现象十分普遍。

(三)小微企业税负现状

第一,我国小微企业目前需要缴纳税费的种类较多。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除此之外,小微企业还需要交纳一些地方性行政性费用。这些税费极大的提高了小微企业的经营成本,占据了小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资源。第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相对偏高。尽管近年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实行低档税率,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无疑对小微企业降低税收负担带来了福音,但是由于征收方式不规范、缺少税收筹划等种种原因,小微企业仍然感觉税收负担较重。

二、所得税优惠新政分析

(一)所得税优惠新政内容

2014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所得税优惠新政解读

本次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调整,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大使更多的小微企业走入受益行列。除了税基提高外,本次调整的另一个亮点在执行环节中,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两者的区别在于,审批制行政审批手续繁琐,税务机关严格实质性核实并且有决定权,很多小微企业本身会计税务机制并不健全,很难提供享受优惠政策所需各种材料,因此即使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达到上限的小微企业碍于审批制的严格手续也未能确实减免税金。而应用备案制只需企业自我认定申报,理论上只要形式合法都可以备案成功。

三、所得税优惠新政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依然有限

本次所得税优惠新政虽然已经提高了税基,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了10万元,能够受益的小微企业数量在一定层面上有所提高,但是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的小微企业基本都是在解决生存层面的小微企业,多数都是个体工商户和小作坊式经营模式,而具有一定知识含量能够研发新技术、改进新技术来提高企业生命力的小微显然不在其列。这部分小微企业是最有活力的生力军,如果国家有所政策包括税收减负方面的倾斜扶持,使他们能够有能力进行技术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就业问题都将产生推动作用。

(二)税收负担不宜统一化

税收作为调节国家经济、实现宏观调控功能的一种手段,必须要区别对待不同的纳税人,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率,那么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宜统一化。2014年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一刀切的做法,对于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没有区别,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统一了优惠口径,而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相对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面对的困境和生存的挑战会更大,显然没有得到特殊的扶持和政策倾斜。

(三)很多小微企业宁可“弃优”

目前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新政的小微企业中,还是以个人独资和个体经营为主,这些公司对于经营成本的控制很严格,因此多数的企业都没有完善会计核算和专职的财务人员。如果这些小微企业要享受新政,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资料等,无论是聘请专职会计人员还是代理记账经管人员无疑都会增加平时的经营管理成本,而假如该小微企业年应纳稅所得额较低,即使享受优惠政策,所减少的税负还不足以支付这部分人员开支的话,宁可选择“弃优”。

四、完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继续提高优惠起征点,扩大受益小微企业范围

国家对于小微企业扶持的态度明显,自2009年开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先后两次调整了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至2014年最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受益的小微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小微企业的数量也在不断扩大,并且小微企业面临的挑战和困难也在不断增加,为了使更多的小微企业减轻税负压力,进而投入技术更新改造获得更强的生命力,国家可以根据小微企业的行业和性质继续提高优惠起征点。

(二)按收入额实行分档优惠税率,进一步减少微型企业税负

在经济飞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小微企业无论是在资金、技术,还是人才方面都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和帮扶。2014年所得税优惠新政对于小微的生存和发展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能够享受的小微企业优惠的幅度一致,并没有对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按照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进行细分。而年收入额较少的微型企业都在生存的边缘,应该给于更多的减免税负的倾斜,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考个人所得税的分档税率原则,把满足享受条件的小微企业再进行细分,使年应纳税所得额更少的企业享受更高的优惠税率,切实减轻微型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税务机关提供宽松空间,对小微企业有效指导

本次所得税优惠新政在执行方面的一大亮点就是改审批制为备案制,虽然在备案制下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做实质性审核,但是还是需要提供一定手续和资料,税务机关对于能否享受到优惠还具有很大的影响。而有些地方困于财政压力,在税收方面处于完成任务考虑,会延后或者限制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数量,因此地方财政要逐步放手,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完成额度不再设置任务制,保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能够享受此项优惠。另外,税务机关虽然是征收机关,同时也肩负着帮助企业了解税收知识和纳税流程,及时认知关系切身利益的税收优惠的重任,对财务核算体系并不完善的小微企业给于有效指导,切实享受到国家给于的政策帮扶,不断发展壮大实力,以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带动就业。(作者单位: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J].现代经济信息,2014.8

[2]高峰.喜看小微减税新政[J].价格与市场,2014.7

[2]白晓蓉.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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