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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欠发达地区银行卡消费环境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

2014-04-29李保兴赵健超刘玉强

时代金融 2014年30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

李保兴 赵健超 刘玉强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逐步加大了对西部欠发达地区的金融政策扶持力度,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了桥头堡战略、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沿边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等政策,都对西部边疆地区给予了金融政策倾斜支持。银行卡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金融服务载体,在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和推动产品创新方面起了媒介作用,而银行卡消费者作为金融消费生态最直接的受益者和利益诉求最强烈的支持者,对安全便捷服务、权利保障、信息披露和维权渠道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沿边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总体方案出台后,保山金融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抓住机遇的前提是对客观现实的深层次认识和理性判断。研究课题以银行卡消费者作为切入点,从银行卡渗透率、刷卡机具活动率等客观视角审视金融欠发达地区的银行卡消费生态环境,从样本数据中分析保山市银行卡消费环境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从法律制度设计、消费市场培育、平权保障视角进行分析研究,探索金融欠发达地区银行卡消费生态保护的样本路径。

【关键词】金融生态 银行卡渗透率 平权视角 对策建议

一、金融生态概念导论

金融生态学是金融学与生态学边缘交叉形成的一门跨部门学科,专业研究基础理论缘起于生态学和仿生学,主要观点是将自然科学中的生态系统观点引入到社会科学领域,尝试从生态学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金融现象,寻求促进金融体系良性平衡发展思路和措施。金融生态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拓宽了金融研究的理论视野,更重要的是其倡导的系统观和生态观为人们认识金融现象和金融行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一)金融生态理论起源和发展

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Patrick、Mckinnon、Shaw等提出了金融发展理论,该理论首次将金融与经济联系起来,分析了金融与经济发展要素之间的关系、原因以及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金融发展理论成为了金融生态早期的研究成果代表。

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白钦先首先提出了“金融生态环境”概念,他认为特定的金融生态环境以其环境容量和净化能力对经济活动产生的约束性影响,他将金融资源与金融可持续发展问题密切联系和统一起来,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并揭示了金融的资源属性。

2004年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经济学50人论坛”上做了《影响我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演讲报告,在报告中正式提出了金融生态概念,首次将生态学概念系统地延伸到金融领域,强调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发展问题,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等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途径来支持和推动整个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发展。

(二)金融生态理论的主要观点

金融生态理论产生的背景是对我国金融生态环境恶化和金融生态系统失衡的忧虑,如果不及时进行纠正,将会给经济金融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损失,由于该理论产生时间较短,目前还存在金融生态理论与实践中基本概念不够明晰、基本原理不够成熟等不足和问题。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金融生态内涵的理解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从金融外部运行机制或基础条件等方面出发来探讨改善金融生态的相关运作机理,这种观点称之为金融生态环境理论,主要代表人物周小川、苏宁。其中周小川认为,金融生态即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市场体系,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苏宁认为,金融生态作为一种拟生比喻,不是指金融业内部的运作,而是借用生态学概念来比喻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环境。另一种观点认为金融生态是一个宏大复杂开放的系统,是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这种观点称之为金融生态系统理论,典型代表人物是徐诺金。文章以第一种理论作为研究内容和载体,将金融生态内涵界定为在外部环境中各金融机构利用自身调节机制不断寻求平衡的一个动态过程,是金融业与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之间通过自身调节机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

(三)金融生态环境概念

金融生态环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广义上的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宏观层面的金融环境,指与金融业生存、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社会、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地理、人口等一切与金融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方面,主要强调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狭义上的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社会诚信状况、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的发展状况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本文以广义层面上的金融生态环境为研究基础,探索尝试用自然地理、人口分布等自然社会因素反映银行卡消费环境现状,研究银行卡消费现象、消费习惯、行为偏好等消费要素与金融服务机构之间的调适、竞争、发展的动态过程,分析边疆民族地区金融生态面临的现实问题,从环境要素中探求改进金融消费生态的制度建议。

二、调查问卷设计与样本特征

(一)资料收集与问卷设计

本文采取问卷统计分析法,通过各项数據统计与交叉分析,对所调查对象进行客观、真实的分析与预测,并提供相应的对策与建议,选择从调查问卷中提取原始数据,获得第一手资料。调查问卷数据变量设计参考商业银行服务满意度调查模式,题型设计以选择题为主,问卷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保山市银行卡消费者个人基本情况的调查,主要变量包括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职业、收入情况、户籍等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对银行卡消费行为情况的调查,主要变量包括使用意愿、不愿意使用银行卡的原因、办卡原因等信息;第三部分是对银行卡消费者消费习惯、偏好特征情况调查,主要变量是刷卡手续费承担、刷卡最低限额等信息;第四部分是对银行卡投诉受理情况调查,主要变量是投诉对象选择、监管部门选择、投诉处理效率、投诉障碍等信息;第五部分是对银行卡消费者投诉满意度调查,主要变量包括对用卡环境的评价、对投诉的处理、重新选择银行卡最看重的因素等信息。

(二)样本特征

从2014年6月10日~8月25日,針对保山市“一区四县”银行卡消费者进行了不完全抽样问卷调查。在调查问卷中,采取了分地区抽样的调查方式,一共抽取了4个点(民族自治乡镇2个、非民族自治乡镇2个),通过随机走访调查100位银行卡消费者,共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00份,问卷回收率100%。全部调查问卷由调查人员现场回收,并根据变量属性进行分类统计和对比分析,运用数据统计工具进行简单分析,通过图表直观形式对结果进行归纳分析整理。样本特征:民族自治乡镇与非民族自治乡镇各占50人,其中男性64人,女性36人;城镇居民36人,农村居民64人;沿边地区32人,非沿边地区68人。

三、保山市银行卡消费环境现状分析

近年来,在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桥头堡战略的推动下,保山经济金融社会各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进步。2013年末,保山市总人口256.9万,生产总值449.74亿元,比2012年增长15.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555元,同比增长14%,农民人均纯收入6275元,同比增长17.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36.39亿元,同比增长14%;固定资产投资288.3亿元,同比增长29.3%;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555.75亿元,同比增长15%,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372.07亿元,同比增长18.6%,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2.8%。2013年,保山各发卡机构累计发行银行卡288.68万张,同比增长16.73%;其中借记卡发行276.43万张,同比增长16.69%;信用卡12.25万张,同比增长17.79%;POS商户8340户,同比增长20.99%;安装POS机具10104台,同比增长18.59%;其中移动POS机1423台,电话POS机137台,普通POS机8540台;ATM等自主服务终端520台,同比增长14.54%,累计交易金额93.64亿元。

截止2013年底,保山市人均持有银行卡1.12张,与2012年相比人均增加0.22张,增长24.44%;借记卡人均1.08张,与2012年相比人均增加0.21张,增长24.14%;信用卡人均0.048张,与2012年相比人均增加0.011张,同比增长29.73%。虽然银行卡总量、人均占有量都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保山银行卡存在卡面结构极不合理、地区分布不均衡等问题,目前仍然是银行卡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金融不发达地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因素严重制约金融服务发展,消费环境地域不均衡现象明显

保山国土面积1.96万平方公里,其中山区、半山区占92%,坝区仅占8%,平均海拔1800米左右,农村居住人口193.4万人,占77.18%,主要散布在山区和半山区;城镇居住人口57.2万人,占22.82%,主要集中在坝区,自然和人口的特殊分布决定了保山属于典型的高原农业地区。特殊的自然生态环境分布直接影响限制了社会产业经济布局,导致第一产业(主要是农业)主要分布在山区、半山区,第二产业(主要是工业和建筑业)、第三产业(主要是流通业和服务业)服务机构集中在城区。金融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直接或间接的受到了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出现了金融消费主体与金融服务机构分离的典型特征,即金融消费主体大部分散居在乡村山区、半山区,但是金融服务机构设施却主要集中在城镇商业活动密集区域,这种消费主体与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的消费环境构成了保山市基本的金融生态特征。

从金融地域发展情况分析,金融布局受到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双重影响,自然条件较好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程度较高的城镇地区,金融供求较为旺盛,表现为金融机构网点分布密集,金融产品丰富多样,金融服务分工较细;而自然条件较差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边远民族山区,金融供求不足,表现为金融机构网点少而分散,产品业务较为单一,服务水平相对较低。保山辖区一区四县,2个街道、24个镇、46个乡(其中11个民族乡),907个行政村,金融服务网点中城区占72%,乡镇及以下占28%。据不完全统计,从全市范围来看各家金融机构约75%的ATM、POS机集中布放在市、县(区),乡镇以下自助服务机具不足25%。

通过银行卡的使用频率充分反映了地域对银行卡消费环境的影响,调查显示城乡居民银行卡使用频率呈现两极分化,农村居民选择“每月平均使用1~4次”的占比最高,达到62%,选择“每月平均使用5~10次”的占比22%,选择“每月平均使用11~20次”和“每月平均使用20次以上”的占比10%,“每月平均使用少于1次”占比6%。城镇居民使用银行卡频率则相对较高,选择“每月平均使用5~10次”的占比63%,选择“每月平均使用11~20次”和“每月平均使用20次以上”的占比21%,选择“每月平均使用1~4次”的占比12%,和“每月平均使用少于1次”仅占比4%。POS刷卡机具布放行业普及面不广,乡镇及以下地区主要布放在物资批发、零售业(惠农支付点主要分布在自然村),一些资金供需活跃行业,例如医疗、交通运输、零售、服务业等普及率相对较低,持卡人非现金结算渠道受到制约。结果说明,自然地域的分布影响了银行卡消费需求的增长,农村地区由于金融机构网点分散、自助服务终端布放较少,金融生态环境较为脆弱,银行卡消费环境不成熟。

(二)消费动机带有一定的社会属性,消费选择存在社会群体趋同性表现

调查结果显示,在受访的36名女性消费者中,选择“愿意使用银行卡”的占比55%,而选择“不愿意使用银行卡消费”和“对银行卡与存折相比无特殊偏好”的消费者则占比45%,其中选择不愿意使用银行卡的主要原因是“担心交易不安全”,占比44%,女性持卡者持卡用卡意愿受年龄因素影响明显,“21~30岁”、“31~40岁”年龄段持卡意愿较高,合计占比72%,“51岁以上”仅占比8%,其他年龄段合计占比20%;男性持卡用卡意愿明显高于女性消费者,在受访的男性消费者中,选择“愿意使用银行卡消费”的男性消费者占比76%,选择“不愿意使用银行卡消费”和“对银行卡与存折相比无特殊偏好”的男性消费者仅占比24%,男性持卡者用卡意愿受年龄因素影响不明显,“21~30岁”、“31~40岁”、“41~50岁”分别占比27%、32%、20%,其他年龄段合计占比21%。

结果表明,不同的性别具有不同的消费动机,生理性别对消费動机、消费习惯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男女生理性别上的差异影响了消费行为,男性消费动机形成的较为迅速、喜欢标新立异,消费方式侧重方便快捷,在使用过程中顾虑较少,是感性的消费者,更容易尝试探索银行卡新功能;而女性更重视过程和细节,消费动机具有持续性,个人自我保护意识较强,属于理性的消费者,在消费方式选择上重视安全属性,喜欢从众,更容易受到他人消费行为的影响。

(三)个人消费信息重视程度不够,消费安全意识有待提高

调查结果显示,不同地区银行卡消费者对签购单处理习惯不同,在受访的民族地区,65%的消费者选择“不核对签购单消费信息,直接签字消费”、选择“只核对消费金额,不关心签购单个人信息”的占21%,而选择“认真核对消费金额、消费明细、个人信息”的仅占比10%,选择“会妥善保管签购单”的占比4%;在受访的非民族地区,选择“会妥善保管签购单”的占比44%,选择“认真核对消费金额、消费明细、个人信息”的仅占比32%,而选择“只核对消费金额,不关心签购单个人信息”的占11%,选择“不核对签购单消费信息,直接签字消费”仅占13%。经进一步数据统计分析发现,消费者对签购单的处理态度与自身距离银行卡服务点的远近具有一定关联性,选择“距离1公里以内”和“距离1~5公里”的消费者中,而选择“只核对消费金额,不关心签购单个人信息”的占41%,选择“不核对签购单消费信息,直接签字消费”占32%,选择“会妥善保管签购单”的占比13%,选择“认真核对消费金额、消费明细、个人信息”的仅占比14%。

(四)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行使,双方权义分配不相当

银行卡服务费关系到银行卡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但是在服务收费项目中银行卡消费者却没有自主选择权,定价权掌握在发卡机构手中,银行卡消费者与发卡机构在权义分配上严重失衡,银行卡消费者获得的是发卡机构分配的权利,并没有享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金融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权利,主要体现在以申领合约为代表的一系列格式条款的制定上,发卡机构掌握格式条款的制定主动权,银行卡消费者被动接受现象明显。发卡机构制定的格式条款中都包含责任免除内容,例如在格式条款中基本都包含“在签署本合同时,银行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消费者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有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的条款,这种以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必须对发卡机构应当履行的信息告知义务做出声明,既违反《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调查显示,在银行卡免费账单提供时限上,62%的消费者选择“不清楚银行卡账单手续费情况”,22%的消费者选择“了解银行卡账单手续费情况”,16%的消费者选择“熟知银行卡账单手续费情况”。同时,银行卡消费者在个人信息保护上也没有选择权,由于发卡机构占有消费者的申请资料,即使业务申请失败消费者资料仍保管在发卡机构手中,而申请资料包含消费者重要信息和隐私,一旦泄漏会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日益严重银行卡冒领冒用问题都反映发卡机构资料保存存在风险隐患。

四、保山银行卡消费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卡面结构较为单一,金融服务转型缓慢

近年来,保山银行卡发卡总量增长迅速,但是银行卡服务设施建设速度远远跟不上发卡的速度,导致银行卡服务环境与银行卡消费者的现实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在银行卡总量激增的同时,还存在银行卡结构相对单一的现实。在银行卡消费环境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卡卡面结构分布均衡,借记卡与信用卡的发卡比例基本上是4:1,信用卡的发卡数量、占比甚至成为了当地银行卡消费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截止2013年底,保山累计发行了288.68万张银行卡,发卡总量较2012年增长16.73%,但是卡面结构不合理,在288.68万张银行卡中,95.76%是没有透支消费和预借现金功能的借记卡,具有循环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只占比4.24%,借记卡与信用卡发卡比例为22.6:1,银行卡结构极为不合理,这种严重失衡的卡面结构的错配直接影响了银行盈利模式的不同,在发达地区,由于信用卡保有量和交易量占比较高,信用卡刷卡手续费、分期还款交易费等直接或延伸费用创造的利润约占银行总利润的30%,借记卡缺乏透支和预借现金功能,消费者使用的是自己的资金,直接或间接为银行创造的利润较少,而保山信用卡发行量较少,形成了借记卡占绝对优势的格局,银行卡种类同质化倾向严重,缺乏个性化定制区分功能,未形成相对合理的卡面结构和盈利结构,在管理和考核上依赖简单的数量增长,对服务质量缺乏动力。

(二)银行卡渗透率较低,银行卡消费环境还不成熟

所谓银行卡渗透率是指剔除房地产、大宗批发等交易类型,银行卡消费金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银行卡渗透率越高表明用卡环境越成熟,而银行卡渗透率每上升10%,能直接提升GDP0.5%。

据不完全统计,保山市2012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9.7亿元,银行卡渗透率约为16.15%,占比尚不足昆明市的五分之二,全省平均水平的五分之三,只比全国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略高;2013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6.4亿元,银行卡渗透率约为18.34%,仍然占比不足昆明市的五分之二,只比全国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略高,约占全省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如图3所示)。

图3 2012~2013年度保山、昆明、全省、全国银行卡渗透率对比直观图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支付运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支付运行报告》、《2012年保山年鉴》、《2013年保山年鉴》、《2012年云南年鉴》、《2013年云南年鉴》、2012年昆明市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昆明市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中国银联云南省分公司发布的统计数据,并根据需要进行加工整理,具体数据整理后见表1。

表1 2012~2013年度银行卡渗透率数据

2013年,保山市银行卡渗透率比2012年仅仅上升了2.19个百分点,相比之下昆明市2013年银行卡渗透率比2012年上升7.37个百分点,云南省2013年银行卡渗透率比2012年上升6.94个百分点,全国2013年银行卡平均渗透率比2012年上升了3.95个百分点,由此可见保山市银行卡渗透率增长率较低,不仅远远低于云南省、昆明市增长率,也低于全国平均增长率。

这种现象表明,保山市目前银行卡用卡环境还不够成熟,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居民使用银行卡结算的比例不高, 还属于银行卡消费环境发展程度较低的地区。

(三)银行卡终端市场规模小,银行卡消费结算范围狭窄

银行卡消费环境的重要终端服务载体是特约商户及提供的刷卡机具,可以说特约商户的发展规模和覆盖程度决定并影响了消费者持卡消费习惯,在特约商户和刷卡机具覆盖率越高的地区,银行卡消费者对安全用卡、消费维权以及消费频率越高。

目前保山银行卡消费环境的主要有三大瓶颈制约:一是特约商户数量较少,人均占有量较低。截止2013年底,保山POS商户累计8340户,平均每万人拥有POS商户32户,安放POS机10104台,平均每万人占有POS机39台,银行卡消费终端占有比例较低,而且布局不合理,保山银行卡消费终端主要分布在大中型批发、零售商场、星级酒店等,广大的小微型商户、行政事业性社会服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都尚未安装刷卡机具,同时刷卡消费终端在地域上分布也极不均衡,目前约85%的消费终端安放在乡镇及以上城镇地区,而消费群体最多的乡镇以下的农村地区消费终端安放不足15%,这种银行卡终端受理市场的不合理极大地限制了银行卡的使用范围,消费终端硬件设备的不足影响了消费者持卡用卡的积极性。二是受理市场终端中活动终端占比不高。2013年,保山在POS商户和人均占有量较少之外,POS终端活动率较低,1月至12月POS活动率在48.37%至58.33%之间(具体各月份活动率见图4),平均活动率53.54%,有近一半的POS终端处于不活动状态,造成了大量的POS终端资源闲置,未有效发挥POS终端以点带面的辐射作用,影响了刷卡次数和刷卡金额的提高,也从侧面说明了保山银行卡消费环境还不够成熟,还有大幅度的改善空间。

图4

(四)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行使不足

金融消费环境较为成熟的一项指标是交易双方能够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平等的承担义务和履行责任。在银行卡消费领域,对金融机构来说主要表现在业务办理过程和服务承诺中,业务办理前的消费宣传和风险披露和业务办理中的信息告知以及服务承诺,在业务办理中,银行机构提供的都是一些格式化的文本,消费者选择空间较小,一种是选择接受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签字办理业务,另一种是选择放弃办理业务,但由于格式条款文本中设置了对消费者不利的内容,消费者急于自身的金融知识水平,不能有效识别风险,无法真正行使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调查显示,在办理银行卡过程中选择“不阅读持卡须知,直接签字办卡”的占48%,选择“认真阅读章程和持卡人须知”的只占比32%,选择“银行经办人员主动履行告知义务”的占20%。这一现象还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在受访的基层农村地区,选择“不阅读持卡须知,直接签字办卡”的占62%,选择“认真阅读章程和持卡人须知”的只占比22%,选择“银行经办人员主动履行告知义务”的占16%,而城镇地区选择“不阅读持卡须知,直接签字办卡”的占25%,选择“认真阅读章程和持卡人须知”的只占比43%,选择“银行经办人员主动履行告知义务”的占32%。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金融消费者教育是一项长期潜移默化的熏陶过程,金融知识宣传的辐射程度不够广泛,持卡人权利意识的觉醒还需要更长的时间;另一方面说明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服务的重心集中在消费者签字确认环节,将单方面免责条款或限责条款与金融服务本身捆绑服务,金融消费者的签字成为了业务服务前置条件,金融消费者签字后就同意或者默认了金融机构提供的单方面免责条款或者限责条款,加重了自身的责任承擔和义务履行,在发生纠纷后,由于消费者已经签字确定将无法为自身维权提供证据支持;如果金融消费者拒绝签字,则直接丧失了金融服务的选择权,金融机构无法提供服务,由此说明,提高金融消费者自身知识水平要比银行经办人员主动告知义务更可靠,消费者不能依靠金融机构客观上的宣传,更应该主动提升金融业务的认识。

五、政策建议

(一)建立金融消费专项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完善金融消费环境平权制度设计

随着金融改革和金融产品创新的不断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逐渐进入社会公众关注视野,可以说金融改革的进程就是金融消费者不断获取权利和行使权力的历程。目前,金融消费生态缺乏完善的顶层制度设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对银行业管理进行了制度性规范,但是制度约束重点集中在银行产品和业务层面,对金融消费市场培育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乏硬性管理标准,导致消费纠纷没有专业性的金融上位法理论支持,在纠纷解决上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管理,而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没有获得法律授权,在发现金融机构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缺乏专业性法律制度依据,无权采取刚性约束措施纠正金融机构侵权行为,制度源头上的不平等将导致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双方权义失衡,金融消费者在现实权利行使中将缺乏主体对等身份。建议改善金融消费生态首先要从立法层面入手,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环境,为消费生态提供更高位阶法律效力支持,在操作层面上,可以参考借鉴美国《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案》、《诚实信贷法案》、《加速资金到账法》、《诚实储蓄法》等立法体系,建立专项性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将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实体权利制度化具体化,逐步改进金融消费生态的制度环境,立法部门或政策制定部门在修订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出台金融管理政策时,要参考借鉴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框架,因为,在规范金融业务的同时,从权利平等视角对双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在内容上侧重金融消费保护,从源头上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银行卡消费领域尤为如此,银行卡作为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的重要媒介,既承载着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压力和动力,也附载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服务诉求,目前金融机构在银行卡申领合约中自行设定分配权益义务,同时金融机构行使最终解释权,本身就属于霸王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嫌疑,建议在权利保护上要建立格式条款审核和备案制度,接受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消费者的监督,如果金融消费者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应该由社会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平权审核,审核权利歧视和权义分配等内容做出客观结论,为银行卡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二)完善金融消费监管指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承担社会服务主体责任

目前,在金融监管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法律制度框架内,发卡机构处于相对垄断局面,银行卡市场竞争不够充分,在监管目标上侧重合规经营、业务管理和风险防控,而对发卡机构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消费市场培育和金融服务管理相对弱化,导致发卡机构在资源配置和业务拓展目标上过分重视利润创造过程而忽视其应该承担的社会服务功能和消费市场培育责任,发卡机构内部缺乏主动性的服务改进动机,同时由于缺乏制度性的竞争动力,导致金融产品高度同质化,表现为外部服务市场失灵,发卡机构整体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都不高。建议银行卡监管部门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监督机制,建立统一的银行卡行业标准化管理系统,在行业约束中重视日常监管,同时加大对发卡机构社会服务和社会责任的考核比重,引导发卡机构重视银行卡消费终端市场的培育和研究,主动根据消费市场的需求研发个性化的金融产品,提高与金融消费者的互动能力,积极研判银行卡消费者的交易习惯、平均消费金额、消费频次、消费行业特点及消费偏好,积极拓宽银行卡在小微型商户、交通运输部门、行政事业性缴费部门等的使用范围,根據需求提高刷卡机具的布放密度,并根据持卡消费频次及消费习惯选择及时调整营销策略,为银行卡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消费机会,培养银行卡消费体验,为银行卡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软环境。

(三)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营造由消费者主导的金融消费环境

信息平等是权利平等的重要前提,信息不对称是行使权力的障碍。在目前金融服务监管不健全的背景下,发卡机构在信息占有量上占有绝对性的优势,银行卡消费者获取的信息主要来自发卡机构的金融知识宣传,而宣传内容侧重便捷、安全等对发卡机构营销有利的因素,消费者最关心的服务收费、风险则以格式条款形式体现,银行卡消费者基于自身金融知识认知水平限制不能识别格式条款隐含的风险和加重责任的条款,获取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银行卡消费者无法自主行使选择权。银行卡选择接受格式条款后,就默认承担了格式条款附加的一切责任和义务,而消费者最应该知晓的是风险因素却获取渠道较少,在风险识别和责任承担上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影响了银行卡消费环境的改善。建议一方面建立健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发卡机构必须强制披露产品风险点、服务定价机制、双方享有的权利、责任承担、义务履行、安全消费事项等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真实的消费信息,为消费者行使知情权提供制度性保障。同时,发卡机构主动完整披露信息,将会减轻发卡机构的道义风险,提振消费市场信心,在发卡机构内容形成良性竞争,根据消费需求的变化主动研发个性化定制产品,促进银行卡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精细化分工,为银行卡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银行卡消费者应该主动学习和了解掌握金融消费知识,充分获取服务产品的风险,积极向发卡机构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格式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和义务履行条款,不断提高安全用卡知识和技能,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对于发卡机构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向金融监管部门反馈和投诉,积极行使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人、平等交易权等权利,高度关注和认真对待格式条款中的语言霸权行为,对格式条款的中不合理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积极争取将保护自身权利的内容写入合同文本,或者多某些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表达保留意见,提高自身在银行卡消费环境中的话语权,营造由消费者主导的金融消费环境。

六、小结

由于受客观环境、自然地域、社会经济发展等多重因素影响,金融欠发达地区银行卡消费生态环境改善进程缓慢,从生态地域要素、银行卡渗透率、POS活动率等各方面都反映出基层地区金融消费生态环境相对脆弱,没有达到金融消费保护的预期目的。金融监管部门要从制度设计上纠正金融机构长期重数量轻服务导致的社会服务弱化现象,促进金融消费生态的制度环境和金融消费监管指标体系建设,积极发挥金融机构主体服务价值,加强弱势群体平权机制建设、格式条款备案审核和强制信息披露可行性研究,提高银行卡消费者的话语权,营造良好的金融消费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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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于春敏.消费者保护乃金融监管首要基础价值——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困局之反思[J].财经科学,2010,06.

[8]刘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视角下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考察与借鉴[J].现代财经,2010,

课题组组长:李保兴

课题组成员:赵健超 刘玉强(执笔人)

作者简介:李保兴(1969-),男,现为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研究方向:金融学;赵健超(1980-),男,现为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方向:金融学;刘玉强(1982-),男,现为中国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职工,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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