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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看待我国专卖制度的利与弊

2014-04-29胡安源

中国市场 2014年33期
关键词:商品经济

胡安源

[摘 要]延续两千多年的专卖制度是我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评价它的利弊必须放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从积极方面来说,专卖制度在各个关键时刻缓解了国家的财政危机,使统治集团渡过了难关;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过一定的贡献;削弱了富商大贾、地方豪强的实力,缓和了贫富差距,巩固了中央政权;保证了市场供应,稳定了物价。它的消极作用主要有:抑制生产效率、市场运行效率的提高;造成官商假公济私,侵害百姓,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社会福利;严重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

[关键词]专卖制度;商品经济;市场效率;历史环境

[中图分类号]F7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3-0093-03

从春秋时齐相管仲的“官山海”政策、汉代的盐铁专卖,到现在的食盐专营、烟草国家专卖,专卖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制度,距今已有2600多年的历史。长期以来,对于这种国家强力干预经济的制度,众说纷纭、褒贬不一。笔者认为:评价一种制度,应放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脱离具体的历史环境,无视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妄加评论,将偏失客观公正的标准。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专卖制度的利弊。

1 专卖制度的积极作用

11 从政治上来说

专卖制度在各个关键时刻缓解了国家的财政危机,使统治集团渡过了难关。纵观整个专卖史,统治集团都是在外困内忧、财政状况异常困难的情况下,推行或加强了专卖制度,专卖制度带来的高收益,也使他们暂时度过了危机,巩固了统治。春秋管仲相齐,由于推行盐铁专卖等政策,结果齐国财力大增,坐致富强,“桓公遂用区区之齐合诸侯,显伯名”(《汉书·食货志》)。汉武帝统治时期,依靠盐铁专卖、均输平准等措施,积累了大量财富,“当此之时,四方征暴乱,车甲之费,克获之赏,以亿万计,皆赡大司农”(《盐铁论·轻重》)。最终打败了匈奴,维护了边疆安宁,而且做到了“县官用饶足,民不困乏”(轻重第十四)的好处,成就了大汉帝国的丰功伟业。唐宋之后,我国财政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来自非农领域的税收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专卖收入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更为重要,且已成为政府固定的收入来源。

我国历史上,虽然经历过很多次分裂,但大一统始终处于主流,这与封建国家拥有丰足的财政收入不无关系。同时,由于国家拥有丰足的财源,便可集全国之财力兴建一些文化建设和大型工程,促进了古代文化科技的繁荣和发展。恐怕没有人能够否认,中国古代之所以能够长期统一并创造出举世闻名的四大发明,一直居于世界领先地位是与国家的财力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专卖制度所起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

12 从经济上来说

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专卖制度对商品经济的发展有过一定的贡献。专卖制度作为一种官营经济形式,和私人资本一样,都是从事组织商品交换,只是经营形式和资金来源不同。由于官商是依靠政权力量经营商业的,有一定强制性,不免带来种种弊病,但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个体生产者如沧海一粟的国度中,政权力量的支持可以使商业发展到私商不可能达到的规模和程度。唐代,刘晏主持盐政时,长安“盐暴贵”,朝廷“诏取三万解以赡关中”,通过利用官府的专卖网络,“自扬州四旬至都,人以为神”(《新唐书·刘晏传》)。这样的运销规模和速度,显然是私商所不能为的。专卖官营自然要分割私人资本的一部分利润,限制私商的经营范围,但从全社会的商业活动来看,官商并没有缩小商品交换的规模和商业利润的总额。更何况官商并不完全排斥、代替私商,在官营商业之下,私商依然有广泛的经营获利的机会。特别是唐宋以后,专卖制度从直接过渡到间接,国家与商人形成了一种“共利”关系,极大地改变了原来国家与商人对立的状况,将商品经济的发展纳入了专卖制的轨道,扩大了商品经济发展的空间。唐宋之后社会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与专卖制度的变化有着很大的关系。

此外,官营经济依靠巨大的规模和强大的吸引力,推动着偏远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边疆地区的开发。如宋朝统治者通过盐茶专卖,诱使大批商人远赴西北,带动了当地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在全国商税的征收中,并不富裕的秦州商税额位居全国前列,为东南经济发达区的诸多都市所不及。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云南扩大开中,当时,商人以道险路远,运粮不便,大都在边疆地区招人开垦土地,种植稻谷,纳粮于官府,然后领取盐引,支盐发卖。这种“募盐商于各边开中”的方法,谓之“商屯”。云南境内,昭通、曲靖、昆明、建水、沽益、玉溪、红河、楚雄、大理、保山、德宏、版纳等地均实行了商屯。商屯的发展,加快了云南土地的开发,有力地推动了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清政府对云南的铜实行专卖,长期推行“放本收铜”政策,每年为滇铜生产提供了100多万两的工本银。这笔资金强力推进了云南矿业发展。同时,滇铜外运拉动了云南对外交通的发展,形成了多条沟通全国的商道。此外,滇铜业的发展吸引了大量外省移民和资金大量涌入,云南经济步入全面大发展时期。

13 从社会上来说

专卖制度削弱了富商大贾、地方豪强的实力,缓和了贫富差距,巩固了中央政权。专卖制度的实施抑制民间商业资本的发展,使得富商大贾和豪强地主逐渐失去对经济的控制权,削弱地方割据势力的经济实力,消除政治上的潜在威胁,避免再次出现“吴王专山泽之饶”“以成私威”(禁耕第五)等情况的发生。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望族对黎民百姓的肆意兼并蚕食。《盐铁论·复古》上曾记有桑弘羊在盐铁会议上所阐释的推行盐铁专卖的目的:“今意总一盐铁,非独为利入也。将以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之路也。”是为了实现“除秽锄豪,然后百姓均平,各安其宇。笼天下盐、铁诸利,以排富商大贾,……损有余,补不足,以齐黎民”(轻重第十四)。当然,这种“政在利民”的目的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当另当别论。

14 专卖制度保证了市场供应,稳定了物价

国家通过专卖制度对有关国计民生的物资进行规模化生產,统一规格,方便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汉代实行的均输平准制度有利于平抑物价,使得“贵贱有平”“虽使五尺童子适市,莫之能欺”(禁耕第五),同时避免了因“器械不备”而导致“国有沃野之饶而民不足于食”,以及“商工不备”而导致的“有山海之货而民不足于财”(本议第一)的弊端。

当然,任何制度都是“双刃剑”,自专卖制度推行以来,就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由于这种国家垄断贸易制度的实质是以行政配置资源代替市场配置资源,价格、利润、供求关系等市场因素无法对经济运行发挥调节作用,因而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2 专卖制度的消极作用

21 专卖制度抑制生产效率、市场运行效率的提高

封建专卖作为一项延续了上千年的制度安排,其立意是使国家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支配社会生产,尤其是掌控重要商品和日常消费品的生产与消费,以此保证国家成为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垄断利润的独占者。在这里,国家成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大商人。但是,国家官僚体制的复杂性、低效性与市场本身的多变性、灵活性存在着天然的矛盾,进而影响了效率——既影响了国家作为商人的生产效率,也影响了市场运行的效率。就国家本身的生产效率来看,由于它不存在竞争对手,因而缺乏改进技术、开发市场等方面的积极性。例如宋代,因为盐由国家包销,地方官员作为生产的组织者不必考虑销售问题,所以,为完成政府定额或得到奖励,地方官员不顾市场销量盲目扩大生产,结果导致盐大量积压,淮南地区生产的盐由于无处贮藏,只好“露积苫覆”,任其“岁以损耗”(《宋史》卷一百八十二,《食货志·下四》)。

盐业生产的组织者——盐商,作为国家的雇用对象,它所生产的产品全部由国家包销,盐商个人不必承担市场风险,同时也不可能从技术改进中获取额外收益,因而,盐商也不存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内在动力。就市场运行效率来看,国家要实施对盐业的全面垄断,维持垄断收益,就必须通过一定的官僚组织来实现,这会产生一定的组织成本和代理成本。在封建社会,用以维持垄断机器运行的官僚机构总是倾向于自我膨胀,而官僚层级越多,组织规模越大,国家付出的组织成本与代理成本也就越高。同时,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官僚机构之间互相牵制,又必然导致市场的运行效率越来越低。

22 专卖制度造成官商假公济私,侵害百姓,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汉代盐铁政策以商为官的措施达到了以商治商的初衷,但也产生了官商一体、以权谋私的副作用,导致“为吏既多不良矣,又侵渔百姓”(疾贪第三十三)。此外,由于铁的生产由国家统一操控,各地官员为了完成产量,生产的铁器大多以大件为主,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而且所造铁器也经常质量低劣。垄断盐铁买卖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农民作为消费者既丧失了议价权,更没有了选择权利,完全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对此贤良文学描述为“器多坚,善恶无所择”,“盐、铁价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淡食”,“铁官卖器不售,或颇赋与民”(水旱第三十六)。

在封建专卖体制下,全国广大地域被划分为互不相通、彼此隔绝的若干销售区,称之为“地分”,金代就利用国家权力把全国盐的产销划分成七个不同的地域,即“七盐使司”,由于各盐使司之间市场资源和产品都不能自由流动,因此,无法实现规模经营以及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样,与完全竞争市场相比,封建专卖体制下的盐价就失去了下降的可能性,社会福利由此受到严重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各级盐务官员为追逐私利,每次稽查私盐时,“巡捕人往往私怀官盐,所至求贿及酒食,稍不如意则以所怀诬以为私盐。盐司苟一图羡增,虽知其诬亦复加刑”(《金史》卷四十九,《食货志·四》)。这样,官员们由掺杂使假得以中饱私囊,而广大消费者却饱受侵害之苦。北宋思想家李靓批评当时的茶盐专卖时认为,在茶盐的运销过程中,主管官吏常常不负责任,造成商品积压腐坏,更有甚者私卖公物,同时大量掺杂使假。以茶的销售情况来说,“每岁之春,芽者既掇,焙者既出,则吏呼而买之,民挽而输之矣。民之淳或以利而奸也,吏之察或以贿而堵也,于是乎行滥人焉。革邪、木邪,唯恐器之不盈也;尘邪、煤邪,唯恐衡之不昂也。”结果导致官府往往“息未收而本或丧矣”。同时,由于官府所设商品销售点有限,“以数十万家之食,仰数十户之盐”,难于购买。

23 专卖制度严重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

封建专卖制度的实质是国家以行政手段实现对特定商品收益权的独占,为始终保持国家对专卖产品的控制,政府建立起一整套制度打击私盐,以此防止其他商人的进入,这就阻碍了自由竞争市场机制的形成,从而扼杀了工商业的发展空间。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社会,商业的发展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某些日常生活必需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则对商业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封建国家垄断制度则人为破坏了这些商品的自由流动,破坏了在一些日常生活必需品中建立充分竞争市场的可能性,其结果不但延迟了专卖产品的商品化过程,甚至还延迟了生产这些专卖产品的手工业的发展。因此,专卖制度从长远来看,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和进步,从而也扼杀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总之,专卖制度在中国古代曾经发挥重大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作用,它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往往同时存在,并交织在一起,同时发生影响,使我们对这一制度不能或完全肯定,或完全否定。唯因如此,对它的评价,只有放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去分析。

参考文献:

[1]唐翔宇论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及其改革[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2).

[2]吕筱萍,杨静从世界烟草专卖制度演变模式看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改革[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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