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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思想

2014-04-29包丽雅

西江月·上旬 2014年4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平等

包丽雅

【摘 要】众所周知,《社会契约论》是推动法国大革命的重要著作。但因其内容抵触了君主专制制度,直到它的作者卢梭逝世都一直是一种禁忌。这部作品谈论的不被当局允许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与政治的分析。那么,与此密切相关的法律思想必然也是不可或缺的。这就是本文中要讨论的主题。

【关键词】社会公约;平等;人民主权

我们要想探索《社会契约论》这部作品中的法律思想,就需要耐心地从头到尾对它有一个理解。

一、《社会契约论》的主要思想概括

(一)社会契约论。契约是这部作品中的关键词汇,这么讲并不是说文中主要讲的是契约,而是想说明这是作者卢梭在分析和谈论社会与政治时体现的重要思想。他将人类还原到最原始的状态,以此来说明人不可能天然地对其他人拥有权威。人类在最初是平等的,谁也不能命令谁,也不能约束谁。所有人都是一个个体,没有绝对的联系。社会的形成,是因为人们遇到了一人的力量无法跨越的生存的障碍,所以不得不聚集成为一个团体,来对抗这一障碍。人们需要团体的力量,但同时也要保障自己应得的利益,所以便有了社会公约。社会共同体组成的同时也形成了一道束缚,用来约束成员,以此来代替力量的不平衡导致的不公平。这就是卢梭对社会的理解。

(二)政治论。卢梭对政治的理解也是根据他对社会的理解。它有一个特点,就是人民主权。他认为国家是由人民组成,国家的行为,包括立法的行为,都是公意的表现。因为国家的成立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那么他就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所以在卢梭的观点上人民是主权者,主权者的行为就是法律,主权者拥有立法权,并依靠法律来行动。

二、法律思想探析

以上的概括是必要的,我们所要探索的是这本书中的法律思想,那就不能忽略作者在这本书中的完整的思想。下面,我就要分几个部分来讨论书中的法律思想。

(一)平等思想的体现。平等思想是书中体现的主要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一种地位上的平等,这种平等使所有人自己掌握自己的权利,自己做自己的主人,但根据每个人力量的不同,就必然会导致物质上的不平等,因为自然状态下,人类的行为都是根据本能的。没有所有权,也没有法律的保护。正如卢梭所说“原始人首先爱的是他的生命,他首先关心的是他的生存。土地对他提供的产品,都是他需要的东西;他的本能促使他去享受这些东西。” i而法律上的平等,则是保障所有人应得的利益,和避免个人受到人身的伤害。卢梭的平等思想在法律中的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人得到的保障与利益是平等的。我们可以回想一下人类订立社会公约时付出的代价,他们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了共同体。卢梭在论社会公约中解释上述转让时写道“由于转让是毫无保留的,因此共同体就必然是尽可能完美的;每一个结合者就不会有额外的要求,否则,如果个人还保留某些权利,……如果每个人在某些事情上由他自己裁判。那他很快就会事事都由自己做主。”ii另一方面,人们的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遵守法律的平等。既然在以社会公约方式建立的国家中,所有成员的权利与保障都是平等的,那么对他们的约束也是平等的。违反法律就是违反了最初的约定,破坏了社会公约。卢梭称之为“公约的破坏者”、“公众的敌人”。所以,只要是公约的一份子,就应当平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履行约定。即便是君主,只要是国家的成员,就要在法律之下,平等地遵守法律。

(二)人民的立法权与立法者。在上文中提到过,人民是社会公约国家中的主权者,他们拥有立法权,并通过法律来表现他们的意志。关于人民的立法权的来源,卢梭认为,法律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法律是为人民而制定的,那么最好的制定者就是人民本身。

法律是平等的,那它就不應当是针对某个人的,这是卢梭对法律的对象的普遍性做出的解释。既然法律的对象具有普遍性,那么由作为被要求遵守的人来制定法律的确是有根据的。首先,法律是公意,也就是所有人民的意志的表现。人们制定一部法律,就是认同了它的效力,那就应当服从。服从法律,就等于服从自己的意志。其次,如果由部分人或个人的意志去订立针对所有人的法律,那么就会又是公平。但如果是由所有人民的意志来制定,就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因为这样等于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也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去做的,自己也不可以去做。约束别人等于约束自己。这是由公意制定法律的益处。

卢梭不否认公意的正确性,更认为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也同时说明,公意需要一个人来指导。这就是立法者,卢梭在书中对立法者做出了极高的标准。首先,他不能受任何感情的影响,并且要拥有最高的智慧,还要有令人信服的权威。假使一切都如卢梭所说的那样,国家由人民主权,法律由公意产生,而公意由立法者引导,那么立法工作就要有一个独立的地位。“他不属于行政工作,也不是行使主权。”并且它最终能否成功也由公意决定,因为立法权只属于人民。

三、《社会契约论》中法律思想的影响

卢梭作为法国启蒙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思想以及这本代表作必然对推动当时政治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他的对法律的思想与理论的影响力就是其中主要的作用。

(一)《社会契约论》与《人权宣言》。首先,是《社会契约论》对本国的影响。卢梭在这本书中体现的则是平等、自由与人民主权。他在书中依靠法律赋予人民平等与自由,并给了他们参与政治的权力。通过论述社会的起源,法律的起源和政治的运作来提醒人们开始追求自由与平等。作为启蒙思想中颇具影响力的著作,这当然可算作是推动法国大革命的重要动力。《人权宣言》是法国大革命的重要成果。它的内容当然并不只是采纳了卢梭的思想。但也包含了众多之前提到过的法律思想。例如宣言中的第1条就说明了人生来就是平等与自由的,第3条也说明了主权在国民的手中,还有第6条中也说明了法律是公意的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社会契约论》对《人权宣言》的制定是有着绝对的关系。

(二)《社会契约论》与成文宪法。《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的思想来源。根据对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思想的探析,你可以看出他是主张成文法的,这里当然也包含成文宪法在内。卢梭在法律的分类上将宪法特别分为一大类,并说明了它的地位,这也就是证明了制定宪法的重要性。法国的启蒙思想流传广泛,当然也流传到了美洲。受此影响,美国在1787年制定了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在内容上也吸收了美国《独立宣言》中提出的“人生而平等”、“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等的理论。因此,《社会契约论》无疑是为这部宪法奠定了思想理论的基础,也无疑是为成文宪法的问世创造了一个开端。

结 论

作为法国启蒙思想的代表人之一,卢梭及他的《社会契约论》当然对后世具有极大的影响。其中的思想也不可避免地有局限性与矛盾性,但是它的法律思想确有他的先进性,这也是不可否认的。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立法体系,有自己依据的法律学说,一个学说有进步性,也一定有局限性,但它在法律的发展中仍然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仍然值得后来的学者们去研究与探析。

注释:

i[法]卢梭.李平沤译.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M].商务印书馆,2007:85.

ii[法]卢梭.李平沤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11:19.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

[2][法]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M].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7

[3]何勤华.法国法律发达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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