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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资金设立“小金库”的案例分析
——以某单位使用虚假业务发票套取现金为例

2014-04-24刘同军

财政监督 2014年9期
关键词:列支会计法小金库

●刘同军

乱收费资金设立“小金库”的案例分析
——以某单位使用虚假业务发票套取现金为例

●刘同军

一、背景资料

2013年9月,吉林省延边州财政局监督检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1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吉财监【2013】216号)要求,对某单位201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擅自设立并收取“入编费”10余万元,并以虚假业务发票列支套现设立“小金库”。

该单位是全额拨款的正县级事业单位,现有事业编制11人,在岗职工13人,下设4个内部机构。由于该单位多年出版一本内部刊物,故设置了编辑部机构,并与一家私人设立的图文设计工作室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出版发行该刊物。

二、违纪事实

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编辑部在延边州建州60周年之际,出版了一期州庆专刊,在没有收费许可证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有关单位设立并收取 “入编费”10余万元,并以上海某广告公司提供的名为“出版资料费”10万元(虚假业务)的发票列支,从而将款项转账至某私人设立的图文设计工作室(该单位编辑部的合作伙伴)并提取了现金,从而转为该单位的“小金库”资金。该单位上述做法违反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严禁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审批或设立收费项目”的规定,是一种乱收费行为;同时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是一种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三、处理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该单位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如下处理:对于擅自设立并收取“入编费”10余万元,并以虚假业务列支套现的问题,依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已收取的收费款项,对确实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缴国库;同时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

四、案例评析

该单位设立“小金库”一案是由财会人员经办,单位主要领导授意编辑部门合伙促成的。究其原因,首先是单位领导对“小金库”的危害性认识不清。受单位和个人利益驱使,认为“小金库”比较隐蔽,可以私下处理一些不合规定的支出或给单位职工发放一些福利,并且侥幸认为不会被检查到,这是发生此案最直接的原因。其次是财会人员原则性和法纪性不强。本案中,该单位财会人员在领导授意设立“小金库”时,明知是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没有及时阻止领导的错误行为,更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甚至有可能是财会人员出的馊主意设立“小金库”,同流合污,这是促成本案的另一重要原因。

虽然本案的涉案人员得到了严肃处理,但我们还是要深刻反思,从中汲取教训。一是要切实加强学习,提高领导干部和财会人员的法纪意识。二是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三是要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推行财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建立一系列公开制度、监督制度,加强单位员工内部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作者单位:吉林省延边州财政局监督检查处)

(本栏目责任编辑: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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