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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错案追究制的思考

2014-04-23李冠楠

2014年5期
关键词:反思现状

李冠楠

摘要:错案追究制,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试行。它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配套措施,其目的是克服审判不公,确保审判质量。但是,从近些年的实践来看,效果却不甚理想,还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错案追究制的形成过程,分析了错案追究制的现实情况,并对错案追究制进行了一些反思。

关键词:错案追究制;现状;反思

一、错案追究制的发展历程

(一)错案追究制的历史痕迹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人类司法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发展经历曲折。错案追究制度在古罗马初期就已存在。在罗马帝国时期设立了上诉制度,败诉之后的原审法官就会受到刑罚处分。古代时候的中国,司法官员听讼断狱有误,不管故意或过失,均会受到法律制裁。《唐律》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集大成者,其中就有关于法官错案责任的规定。法治社会的倡导下,法官个人素质也在不断提高,西方国家的错案追究制也逐渐消失。所以在现代西方法律体系中,尤其是英美法律体系,基本上是不存在错案这一概念的。这些变化的发生,是由不同时代与不同社会中司法的地位来决定的。司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拥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二)我国错案追究制的建立过程

从 80年代, 我国的法院系统也逐渐进行着自身的改革, 改革的方向就是法官要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错案责任追究制首先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率先首创, 得到肯定后在河北省的法院系统逐渐推开来。紧接着, 全国法院工作会议出台了决定,决定指出可以把错案追究制尝试在全国的法院进行推广。与此同时法院系统内部也开展了审判方式的改良,就是要把加强审判人员职权作为改革的重点和方向,在理论上错案追究制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也被认为是确保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错案追究制的现状

(一)错案的标准不一致

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各级法院都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各自为政。怎样定义“错案”?这是个最为基础的问题,但是众说纷纭,说法不能得到确定和统一。有的地方法院尝试这样来确定错案的标准:首先是对于案件事实的认识肯定会存在重大错误,影响了案件的公平裁判;其次,在法律的适用和认识上存在较大偏差,产生了歪曲甚至是不合理的裁判。尽管如此,在法院系统内部还是缺少一种统一的错案鉴定标准。仔细想想,这样的一种情形下,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冤假错案。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法官来说,都是一种风险和不确定,这样的状况必然会导致司法的权威受到质疑。

(二)错案追究制产生适得其反的不良影响

错案追究这一制度的出现,是为了加强法官的责任,监督法官的执业行为。但是,好像在现实中出现的结果却是不尽理想的,设计者的用心在于监督法官,但是好像这一制度的出现就束缚住了法官的手脚,起到了不好的作用。究其原因可能会得到这样的解释:错案追究制作为一个行政管理的手段,让它去解决法律的问题不是十分科学的,就相当于没有对症下药,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也是情有可原的。最让人不可置信的,错案追究制不仅没有收获许多,反而是产生了许多负面的东西,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法律人深深思索的。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间接地受到侵害

在实践过程中,有些法官因为错案追究制的存在害怕追究自己的责任,被束缚住手脚,遇到问题不是自己思索,而是请示上级。这样一来,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将当事人的二审上诉权侵害。当事人的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了上诉权,就会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二审终审制度,违背我国的基本司法秩序。我国相比国外其他国家在诉讼上就有不少程序上的问题,如果连最基本的二审终审都无法保证,那么结果必然是十分可怕的。

2.法官自身独立审判的权利受到妨碍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官拥有独立的审判权,但是往往实践中如果发生合议庭意见不同时,会把案件提交给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结果会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决结果。这样法官的责任就会得到减轻,与此同时,法官的审判独立权利也就会削弱。案件只要被提交,必然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这样的结果就是法官自身的责任减轻,不会因为案件的误判受到追究,但是当事人的权益会无法都得到保障。法官应该是一个独立的个体,独立于法院,独立于院长,独立于审判系统,以及行政系统。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权,这是法治社会的要求。没有独立的审判权,那么法官的价值也会大大减小,不会产生应有的作用。

三、关于错案追究制的反思

作为对司法腐败等不满情绪的回应,错案追究制被赋予了极大的期望。法院都希望对法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以此来减少法官枉法裁判的行为,并促进司法正义的真正实现。但是这个制度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实践,学界和实务界进行了长时期的批评,这项制度并没有得以废除,在近几年反而有强化的态势。例如,在2012年河南省高院出台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中,惩戒法官的尺度得以加强,对法官的错案追究也有强化。

在司法實践中曝光的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等冤案,到最近的吴大全死刑冤案、平顶山“天价逃费案”、广东恩平十数名法官窝案等,中国法治遭受了重大的质疑,国人的神经又聚焦在法治建设上。在这些从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中,老百姓感受到的没有平反昭雪之后的轻松,反而在担心背后到底还有多少令人触目惊心的冤屈没有昭雪。从司法的现状引申到法官的责任问责现状,可以这样说,错案追究制非但无法实现立法者的最初意图,司法腐败的环境无法提供优良的解决方案,相反某些方面加剧了已有弊端,甚至会导致新弊病的出现。

错案追究制的前途,学者们一直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建议取消错案追究制,替代的方案就是法官实行错案责任豁免,法官只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和追究,将法官的责任纳入到法官自身的惩戒制度,或者建议改为弹劾制。错案追究虽然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手段,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所有问题。中国一直以来都是集权下的分工,从来不是三权分立。几千年来法院都是政治的产物,没有独立的地位。暂且不谈分工制衡和分权制衡的好坏优劣,政治体制改革一定会是一个十分复杂和曲折的过程,学者们的种种“猛药”对中国司法的病体来说,可能不能药到病除,反而适得其反。

错案追究制自身的弊端并非人所不知,在司法系统集体遭遇信任危机的现在,废除错案追究制恐怕将会受到阻力。法官违法违纪的主要结果就是错案,如果废除错案追究制度,可能暂时找不到更好的办法。问题的症结并不在要不要废除错案追究制,而是错案追究制已经建立运行这么多年,为什么会是一纸空文呢?如果从错案追究制的运作机制下手进行改革,就可能使错案追究制真正发挥作用,成为悬在法官头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用责任来反逼法官办案尽职尽责,使得法官及司法系统杜绝来自外界的干预,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爱琳.对错案追究制的反思[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2]王盼,程政举.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社,2002.

[3]徐华林.错案追究与审判独立的博弈[J].法制与社会,2010,(05)

[4]杨文斐.错案追究制度的理性反思[J].公民与法,2010,(03)

[5]周永坤.错案追究制与法制国家建设—一个法社会学的思考[J].法学,1997,(09)

[6]余海燕.规范错案追究制,还原司法理性[J].法学研究,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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