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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实践与难题
——以兵团五家渠法院为样本

2014-04-21渠底模

司法改革论评 2014年1期
关键词:交通肇事庭审被告人

渠底模

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实践与难题
——以兵团五家渠法院为样本

渠底模*

刑事和解制度兴起于西方法治国家,它强调提高被害人与社区成员在刑事司法中影响力的重要性,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诉讼,并就犯罪善后事宜与被告人进行商讨,允许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最终促成刑事司法的功能从仅关注处罚被告人向兼顾被害人利益的方向转变。①See Runnels,Apologies All Around:Advocating Federal Protection for the Full Apology in Civil Cases,San Diego Law Review,2009,Vol.46,No.137;Bibas&Biersbach, Integrating Remorse and Apology into Criminal Procedure,Yale Law Journal,2004,Vol. 114,No.85.可见,刑事和解制度与传统犯罪理论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它从另一视角解读了犯罪。因为在传统学说看来:“罪犯之所以不用对被害人赔偿损失的原因在于,他只是实施了一种针对国家而非被害人的犯罪行为。”②Chuck Colson,Justice That Restores:A Paradigm-Shift in Criminal Justice Practices, Georgetown Law Journal Annual Review of Criminal Procedure,2007,Vol.36,No.3.因此,刑事和解制度软化了传统刚性的刑罚理论,彰显了刑事司法柔情似水的一面,并且它也契合了当今西方法治国家废除死刑制度的司法趋势。时至今日,刑事和解理念已经引起了西方实务部门以及学术界的高度关注,这一现象预示着它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③See State v.Pearson,above,637 N.W.2d 845,at 849(Minn.2002).

在我国,直到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才增设了刑事和解条款。而在此之前,不仅现行的《刑法》、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部门规章皆未涉及该制度。然而,实务部门却早已通过解释现有法律法规的方式,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开始尝试适用刑事和解机制。率先将这种机制付诸实施的就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并且该院在2002年还将其规范化,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试行)》。紧接着,2003年北京市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将该制度推广到北京市所有的政法机关。从2002年至今,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在中国大陆尝试性地推行了10年之久,各地区都对适用该制度所积累的经验进行了归纳总结并连续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①例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江苏省无锡市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规定的《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几年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系统(以下简称兵团法院)也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开始尝试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其中交通肇事案件运行的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为明显。在新疆全兵团基层法院中,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家渠法院)不仅是每年审理案件数量最多的法院,也是国家推行多项新制度的试点法院之一,而且交通肇事案件在该院受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大。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选择五家渠法院近4年(2009—2012年)的交通肇事案件为分析对象,拟对其较为成熟的刑事和解机制进行实证分析。

本研究有以下几个目的:第一,为已经实施近一年的新《刑事诉讼法》提供评估的参照系。时至今日,五家渠法院实施新法中的刑事和解条款已有11个月。2014年1月1日该院还将启动对新法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而近4年的实证研究无疑有助于我们对新法实施前后的情况进行对比,进而掌握新法与既有的刑事和解机制的磨合程度,了解新法的落实情况;第二,为兵团乃至整个新疆地区的政法机关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机制提供较为翔实的实证样本;第三,为国内学界关注兵团法院的刑事和解机制打开一扇窗口。

一、五家渠法院概况

清末民初有杨、冯、杜等5户人家,为种地从老龙河引出一条水渠,人称“五家渠”。1951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军十七师冬耕队到此开荒。1952年十七师勘察修筑水库,五家渠开始被作为地名使用。1953年十七师更名为农六师后,师部迁此,“五家渠”被作为自然镇名称沿用到2001年。2002年国务院批准在五家渠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县级市。2004年五家渠正式挂牌设市。五家渠市位于天山山脉博格达峰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与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等相邻。城区南距乌鲁木齐市33公里,西距昌吉回族自治州23公里,东距阜康市55公里。管辖人口20万,辖区面积1650平方公里。2008年五家渠市获得自治区“园林城市”称号,2010年被全国绿化委员会授予“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称号。

五家渠法院组建于1981年8月,自成立以来一直走在兵团基层法院的前列。①兵团法院系统现设有三级43个人民法院。其中,兵团分院作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设在乌鲁木齐市,在自治区13个地州市所在地的师设有13个中级人民法院,在农牧团场相对集中的垦区设有29个垦区人民法院和37个人民法庭。兵团分院行使除死刑二审案件之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职能;师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职能;垦区人民法院行使县级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职能。兵团分院在业务上受最高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同时监督指导所属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该院每年受理案件数占全兵团法院案件总数的10%,干警人数占全兵团干警总数的3.5%,人均办案近100件,高于兵团法院人均办案数的2倍。2002年、2004年五家渠法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立案信访先进集体”、“行政审判先进集体”称号。2002年至2005年连续4年被自治区高级法院授予“优秀人民法院”称号,并荣立集体二等功;被兵团分院、第六师政法委授予“严打整治”先进集体称号;被第六师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称号。2011年、2012年在第六师基层法院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荣获第一,两名干警被评为新中国屯垦戍边100位感动兵团人物。

2009—2012年,五家渠法院共审理刑事案件260件,数量排名前三的案件类型如下:盗窃102件,占30.6%;交通肇事85件,占25.5%;故意伤害72件,占21.6%(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在该院审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中,每4个案件中就有1个属于交通肇事,所占比重较高。此外,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使得该院在司法实务中将和解程序运用于交通肇事案件的概率增大。

表1 五家渠法院2009—2012年受理的刑事案件统计表

二、五家渠法院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和解程序的现行模式

五家渠法院经过近4年(2009—2012年)的不断摸索,已经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切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刑事和解模式。

(一)运行概况

1.2009—2012年交通肇事和解案件所占的比重

2009—2012年,五家渠法院共审理了85件交通肇事案件。从案件数量来看,2010年是2009年的2倍,而2011年则只有2010年的一半左右,2012年比2011年多3件;就和解率而言,2009年基本与2010年持平,2011年较去年同期上升了13.9%,2012年和解率已高达80%(见表2)。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 2010年交通肇事案件的数量虽然比2009年多出一倍,但是和解率没有变化; 2011年案件数量较之上年虽然下降近二分之一,但和解率却明显高于2010年的水平;2012年案件数量虽然有所回升,但和解率继续保持上升势头。这些数据直指以下两个问题:前两年交通肇事案件中刑事和解机制发挥的积极效应基本没有提高,表明被害人对该机制的信心不够;后两年刑事和解机制的适用比例大幅度提高,说明该机制经过前两年的酝酿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表2 五家渠法院2009—2012年交通肇事案件和解率统计表

2.交通肇事和解案件中被告人的赔偿及量刑

2009—2012年,五家渠法院以和解方式结案的交通肇事案件共有59件,其中被告人庭审前全部赔偿的有22件,所占比重为37.2%,其余37件达成了分期赔偿协议,所占比例为62.8%。具体而言,在法院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之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谅解书共59份。在谅解书中被害人或者家属明确表示,由于被告人事后真诚悔过且积极补救其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建议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在对调解书、谅解书核对无误之后,出于尊重被害人建议的考虑,依法判处被告人2~3年有期徒刑的有4人,1~2年有期徒刑的有8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47人,并对全部被告人适用了缓刑(见表3)。

表3 五家渠法院2009—2012年交通肇事和解案件的赔偿与量刑

3.交通肇事未和解案件中被告人的赔偿及量刑

2009—2012年,在五家渠法院审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未和解案件总计26件,其中被告人在庭审前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的有12件,庭审前全部未赔偿的有14件。之所以会在判决之前出现部分赔偿的情形,主要是法院鉴于被害人的特殊性(比如被害人急需抢救或急需进行较大的手术,但无力垫付手术费用的或者由于被告人的侵权使其家庭陷入了无法维持生计等情形),从而要求被告人先于支付一部分赔偿金额,剩余款项待案件审结后一并付清。由于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达成和解协议,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2~3年有期徒刑的有10人,1~2年有期徒刑的有6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0人。其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的15人依法适用了缓刑(见表4)。

表4 五家渠法院2009—2012年交通肇事未和解案件的赔偿与量刑

(二)较为规范的运行程序

1.和解程序的启动

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能发生在庭审前,也可能出现在庭审后,因此刑事和解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两类,即庭审前和解与庭审后和解,而庭审中通常不进行和解。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和解方案的达成需时较长,如果进行和解,将会严重影响庭审效率。

(1)庭审前和解程序的开启

庭审前和解程序一般可分为以下三个步骤:第一,该院依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现行的司法解释,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如果自愿认罪,法庭将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并询问被告人是否愿意以和解方式结案。第二,该院收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后,往往对他们解释刑事和解制度,征求其是否愿意和解。第三,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和解,主审法官就会依法启动和解程序,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进行和解。

(2)庭审后和解程序的启动

庭审后和解程序启动的情形较为简单,可分为以下两种:第一,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不会主动询问双方是否愿意和解。一般而言,庭审程序往往可以使证据逐步完善,案件事实逐渐清晰,法律观点日渐明晰,因此双方当事人将会更加理性地权衡利害得失,从而使适用和解的概率增大。但即使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主审法官也不会中断庭审,而是等到庭审后才允许启动和解程序。第二,庭审结束后,即使当事人未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提出和解的主张,主审法官也会视案情主动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和解,如果愿意,则由该法官主持和解程序。

2.制订和解方案

一般而言,双方当事人都是在法庭上或者到调解室进行和解。和解人一般是当事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则提审到庭),特殊情况可以允许近亲属进行代理,相关协助人员经法官允许可以参加,比如居委会、村委会主任,宗教协会人员等。和解协议的制作过程一般分为以下三步:首先,由被害人提出和解方案,交给被告人,给被告人一定的时间了解其内容;其次,当事人(包括接受代理的近亲属)就该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不清楚之处由被害人补充,被告人可以提出疑问或建议。在此过程中,主审法官会行使释明权,就方案中合理与不合理的部分进行解析,引导双方当事人对其进行补正完善;最后,主审法官根据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认为达成协议的时机已经成熟时,可以促成双方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

3.审查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达成后,主审法官会再次对其予以审查,不仅要核查内容的合法性,更需权衡协议是否具有操作性,就不足之处可以建议双方当事人补充完善。审查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签字主体是否是双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如果被害人死亡或不能出庭,必须由他的近亲属代理),因为其他人员在法律上不适格;核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审视被害人是否有利用被告人想得到从轻处罚的意愿从而漫天要价的情形;考查被告人是否有为了得到从轻处罚进而作了不切实际的承诺;检查是否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斟酌履行方式是否适当;裁定担保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注有无社会不良影响;考量其他注意事项。

(三)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法官适当释明

在适用和解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该院在协商程序、赔偿方式、赔偿额、赔偿保全等方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

和解程序的启动需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强制和解。和解主体不局限于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的近亲属都可以参与协商过程,和解的时间可以在庭审前也可以在庭审后,具有灵活性。就赔偿方式而言,可以一次性赔偿,也可以分期赔偿,但期限不能过长。可以是现金赔偿,也可用实物折价抵偿。赔偿现金、实物可以通过法庭转交,也可以直接交接,近亲属可以代为赔偿。赔偿数额可以适当高于法律规定的数额但不能过于超出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此外,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提出保全申请,该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可以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被告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提供担保。

(四)较为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为保证和解程序的顺利进行,该院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监督制约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商讨和解方案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小时;为充分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进行全程监督;主审法官会派该案助理法官或者书记员到被告人所在的社区、单位了解其财产状况、信誉,对其履行能力进行客观评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要求被害人提供被告人的财产线索,主审法官在调查核实之后将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确保协议得以履行,法院会视情况对相关单位发出协助通知;被告人履行协议情况将作为其缓刑考察的组成部分;被告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被害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庭审前和解的,由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对被告人的赔偿以及被害人的谅解进行核实;庭审后和解的,由法院在做好核实工作之后,及时地将和解情况通报负责该案的公诉机关。

三、五家渠法院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适用和解程序面临的现实难题

五家渠法院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积极尝试适用和解程序,取得了一些成绩,也存在一些难题,如保险公司的不配合;被害人不同意和解;摩托车肇事屡禁不止;涉及民族因素案件的和解难度大以及社会公平遭受质疑等。

(一)保险公司不配合和解

2009—2012年,五家渠法院共受理了85件交通肇事案件,其中以和解方式结案的为59件,未和解案件26件。85件交通肇事案件中涉案的保险公司有47家(注:同一家保险公司在不同案件中重复计算),其中参讼的保险公司有38家,没有参讼的有9家,参讼率达80.8%。在这些涉案保险公司中,同意和解的有24家,不同意和解的有23家,同意和解的比例为51.6%(见表5)。从这些数据中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1.2009—2012年,五家渠法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有38件没有涉案保险公司,占案件总数的44.7%,这说明五家渠市机动车辆参保率不高。并且由于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于东部地区,因此被告人无力赔偿的情形时有发生,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更妨碍了和解机制在该地区的顺利推行。况且,在涉案的47家保险公司中,虽然不参讼的保险公司所占比例只有19.2%,但是反对当事人刑事和解的却占了48.4%。因此,保险公司的这种抵触情绪对于该地区交通肇事案件能否以和解的方式结案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特别是被告人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负面影响将更加明显。比如在2009年涉案的保险公司中,不同意和解的比例竟达到了66.7%,虽然后三年的比例有所下降,但都不低于40%,所占比例不小。

2.五家渠市机动车辆参保率较低,其原因在于摩托车肇事案件所占比例较大,而摩托车基本上没有购买交强险。此外,交强险在该地区推行的时间不长,人们的保险意识不强。对于兵团的农牧民而言,培养参保意识尚需时日。

表5 五家渠法院2009—2012年交通肇事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同意和解统计表

(二)被害人不同意和解

一方面,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希望被害人予以谅解的愿望较强烈;另一方面,被害人受伤的概率大,所需医疗费用较高,被害人也希望被告人能够及时、足额地给予赔偿,而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往往成为附带请求。因此五家渠法院经常在开庭审理之前,主审法官就会结合案件材料,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就该案如若适用和解程序将会产生哪些影响进行充分、必要的释明。释明的内容包括:(1)告知被告人享有选择是否和解的权利。如果选择和解,通过真诚悔过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进而取得其谅解的,法院将对其从轻处罚,甚至有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2)向被害人阐明他也有权决定是否和解的权利。如果他同意和解,则该院就要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从轻并不等于不处罚。同时告知他可以在赔偿额、赔偿方式、赔偿时间、协商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决定权。通常,经法官依法释明后,双方当事人都能够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以和解方式结案。当然,有时也存在被害人始终不愿意和解的情形。

产生这种情形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被害人追诉意愿特别强烈,执意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比如林某交通肇事案件,该案系两辆摩托车相撞,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院将被告人起诉至法院后,主审法官首先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告人当时年仅21岁,还没有成家立业,赔偿能力有限,但其亲属愿意和解,并承诺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万元,目前先支付人民币现金3万元,余款用一套将要拆迁的房子作抵押。这样的处理结果其实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但被害人却执意要求法院严惩被告人,补偿自己的经济、精神损害。法院尊重被害人的选择,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4985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不履行判决,被害人亲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尽管法院依法采取了一切执行手段,但执行到的赔偿款仅1万多元。

有些是被害人正在犹豫是否和解时,保险公司反对和解的态度左右了被害人的最终决定。因为被害人担心赔偿款不能兑现,从而选择以判决的方式结案。比如2009年保险公司反对导致被害人不同意和解的案件有2件,占当年所有未和解交通肇事案件总数的33.4%;2010年增加到10件,所占比例为83.4%; 2011年、2012年显著下降,只有2件,所占比例为50%。从以上数据中可以发现以下问题:第一,无涉案保险公司的情形下,被害人不同意和解的比例仍然不低,比如2009年的比例为66.6%,2011年、2012年的比例均达到50%。2010年的比例之所以较低,是因为当年涉案保险公司的数量高于其他三年,从而其左右被害人是否和解的力度比较大(见表5)。第二,有涉案保险公司的情形下,其对被害人是否同意和解的影响力比较大,比如2010年的比例高达83.4%,但是2011年、2012年均下降到50%,出现了影响力衰减的势头。就其原因而言有如下两点:一是在2011年、2012年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即使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也会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判决,且判决生效后法院会责令保险公司依法积极理赔,因此法院的判决引导了当事人的行为。这说明了在当今社会变革急剧加快的时代,“人们期待今天的法院能够通过法律的手段发挥更有创造性的作用。今后的社会将越来越需要带有创造性的思考和透明性判断标准的司法”①[日]小岛武司:《诉讼制度改革的法理与实证》,陈刚、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1页。。二是与当事人权利意识的提高有关。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保险公司也是利害关系人,他们往往通过反对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实现减少自己损失的目的。但自2011年起,被害人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保险公司的影响力有所衰减(见表6)。

表6 五家渠法院2009—2012年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不同意和解统计表

(三)摩托车肇事屡禁不止

五家渠市处于城乡接合部,摩托车比较多。在五家渠法院近四年受理的85件交通肇事案件中,摩托车肇事有19件,所占比重为22.5%。由于这些摩托车均未办理交强险,因此这类案件占了所有未购买交强险交通肇事案件(38件)的50%(见表7)。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该地区摩托车肇事案件所占比重较大;由于该地区交强险推行的时间不长,人们的保险意识不强,监管难度大等因素使得没有一辆肇事摩托车购买过交强险。除此之外,五家渠市摩托车肇事者均系农牧职工,他们习惯上将摩托车作为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在观念中也根本没有把摩托车当成机动车。因此,五家渠市不能仅仅为了减少摩托车交通肇事就强制执行禁摩政策。由于农牧民年均收入较低(见表9),一旦出现摩托车交通肇事,赔偿能力极为有限,这无疑加大了适用和解程序的难度。

表7 五家渠法院2009—2012年交通肇事案件中摩托车肇事统计表

(四)涉及不同民族之间的交通肇事案件适用和解程序难度大

五家渠市与昌吉回族自治州接壤,周边有许多回民居住。一般而言,不同的民族对于法律的认识必然有所差异,因此,处理该类案件的法官就不能将视角只停留在法律层面。“裁判官固然应该忠实于法律,但从古至今任何国家的裁判,要背离其社会中支配性思想而裁判,事实上很难做到。”①[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渠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7页。因此,交通肇事案件一旦发生在不同民族之间,处理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2009—2012年,五家渠法院受理的85件交通肇事案件中,涉及不同民族之间的案件为19件,所占比例为22.3%。涉及同一民族之间的案件为66件,所占比例为77.7%(见表8)。在同一民族之间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之间语言、信仰、法律见解等方面基本相同,因此适用和解程序难度较小。而在不同民族之间的案件中,该院常常会遇到如下难题:案件双方的语言不同、信仰不同、纠纷处理方式不同,甚至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对于涉及民族问题的交通肇事案件,法官的压力相当大,一旦处理不好,就有可能激化民族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如何恰当地处理案件中涉及的民族因素是中东部乃至沿海发达省份的法院较少遇到的难题,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新疆基层法院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任务更加繁重,更考验法官的司法智慧与能力。

表8 五家渠法院2009—2012年交通肇事案件涉及民族情况统计表

(五)适用和解程序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交通肇事案件若以和解的方式结案,则被告人往往会对被害人的损失给予较为充分的赔偿,被害人也容易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因此法院通常都会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且宣告适用缓刑。但如果我们参照兵团统计局的数据(见表9)就可以得出如下有趣的结论:2008—2010年,农牧工人均年纯收入和人均年消费支出均未超过1万元人民币;2011—2012年,虽然上述两项数据都突破了1万元大关,但人均消费支出大于人均纯收入。这说明农牧工人的生活保障并不乐观。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08—2012年这5年期间都超过1万元,并且收入与消费基本呈正比例增长。由于城镇居民收入相对较高,因此有机动车的家庭基本购买了交强险。如此一来,一旦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如果被告人是农牧民则赔偿能力极为有限,往往不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法以和解的方式结案;而城镇居民收入较高,并且有交强险作保障,加之权利意识较高,从而和解成功的概率较大。这就造成了一种花钱买刑,用钱偿命的错觉。

表9 兵团统计局兵团城镇居民和团场农牧工相关数据统计表(币种:人民币)

结语

综上所述,五家渠法院经过近年来的不断摸索,已经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方面形成了较为规范、成熟的刑事和解程序。但同时,该院也遇到了一系列难题,妨碍了刑事和解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在这些问题中,有些是其他地方法院也会遇到的情形,比如保险公司不配合和解、被害人不同意和解、司法公正受到质疑;有些是西部较落后地区才会存在的,比如摩托车肇事案件比例高;有些是多民族地区才发生的,比如涉及民族因素的交通肇事案件;有些则是兵团法院独自具有的,比如发生在兵团农牧场、兵团生活区的交通肇事案件。

笔者认为,五家渠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时,有必要将上述问题分成两类并形成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一类属于法院通过自己的裁判行为就极有可能解决的问题,包括保险公司不配合和解、被害人不同意和解、司法公正受到质疑这三个问题。通常来讲,只要主审法官斟酌案情之后认为当事人进行和解不仅有利于被害人而且也不会产生不公平的诉讼结果时,就可以向当事人阐明刑事和解机制的功能和作用,打消保险公司试图阻止和解从而减少自己应负赔偿额的投机行为,规劝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放弃执意追诉的非理性行为并鼓励他们选择和解。并且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法院选择和解方式结案的理由,消除公众对适用和解程序可能产生不公正判决的担忧。第二类属于法院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解决的问题,包括摩托车肇事案件比例高,涉及民族因素的交通肇事案件和解难度大这两个问题。对于摩托车肇事案件而言,法院即使想鼓励被害人选择和解,但由于被告人基本上是未购买交强险的农牧民且赔偿能力极为有限,从而适用和解程序的可能性极低。因此,交警部门加强对农牧民摩托车的管理,提高摩托车的参保率,无疑有助于法院在这类案件中采用和解程序解决纠纷。对于涉及民族因素的交通肇事案件来讲,法院则需要寻求宗教协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相关机构的协助,倾力化解可能在和解程序中遭遇的阻力。

概言之,对于第一类问题的案件,五家渠法院应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而对于第二类问题的案件,若法院认为适用和解程序反而将案件复杂化或者基本没有和解的可能,那么就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作者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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