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
——以厦门市无讼社区的实践为基础
2014-04-21厦门大学法学院无讼社区课题组
厦门大学法学院“无讼社区”课题组
社会转型时期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
——以厦门市无讼社区的实践为基础
厦门大学法学院“无讼社区”课题组*
一、选题背景
(一)“半生不熟”的社会关系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同时,引发了社会利益的剧烈冲突,社会结构空前复杂,社会关系处于急剧转型阶段:由依靠亲缘、地缘、血缘等联结关系所维系的“熟人社会”,向倚赖法律、规则等制度形态所调整的“陌生人社会”过渡。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关系的演进尚未完成,处于一种“半生不熟”的状态之中。一方面,陌生的社会关系中原来彼此间的信任感和可靠性消失,社会关系的调整需要制度性力量大面积介入;另一方面,各种关系密切的群体不但依然存在于农村社会,在城市中也比比皆是,非制度性力量将继续发挥作用。①例如,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同事之间、各种同乡会、“浙江村”,等等。参见章武生、肖国玉:《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6期。整个社会关系的调整呈现出一种多元并存、多方参与、多管齐下的局面。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并行发挥作用,在诉讼等正式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外,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广泛存在并发展。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现实需求
在价值多元化、社会关系尤其是利益关系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制度性力量在社会关系调整中起支配性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多数社会关系被约化为法律关系,由法律予以调整。然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救济的高成本,纠纷样态的多样化,案件数量的膨胀化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缘由,①吴兆祥:《新民事诉讼法出台的背景及其重大影响》,载《中国法律》2012年第5期。导致多元化主体的诉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多元化的利益冲突无法得到及时的调整。社会矛盾能否得到合理解决,利益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化解,不仅关系到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维护,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长期发展。因此,建立与现实需要相适应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迫在眉睫。
(三)“无讼社区”的概念提出及其试验
2007年,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在小嶝社区设立“好厝边会所”。2009年年初,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总结“好厝边会所”的实践经验,作出了开展“加强人民调解指导、促进‘无讼’社区建设”的决定;同年6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部署在全市开展创建“无讼社区”的活动。
如今,厦门市“无讼社区”创建活动已在城市、农村、工业、商业、教育、旅游等不同地域、领域全面铺开。厦门市各级法院也与劳动仲裁委、妇联、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等28个部门、行业展开了协作。
二、“无讼社区”的实证调研
“无讼社区”以现代社区为载体,融合传统“无讼”理念,引导社区主体在法律规则框架下,正当行使权利,和谐安宁相处,逐步形成司法引导与社区自治相结合、司法职能与社会责任共承担的社会管理创新机制,促进基层实现从“化讼止争”到“少讼无讼”转变。该机制借助居民、社区组织机构、司法所和其他机关团体等力量,化解社区中的矛盾冲突,力求做到“小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法庭”,将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
(一)“无讼社区”实践模式
“无讼社区”创建活动已经在厦门市所有社区开展,其中金山社区、白城社区、龙头社区试点时间较长,运行较成熟。因此,本课题组以这三个社区为例,分析各个社区的运作模式及相关人员的认知情况,总结制度经验。
1.金山社区及其模式
(1)金山社区概况
厦门市金山社区位于厦门岛城乡接合部,社区人口涵盖厦门市老市区的原居民、周边原有农村的拆迁户、外来务工人员等,人口结构复杂,包括低保户、白领阶层以及部分流动人口。该社区是一个建设发展中的纯居民社区,纠纷集中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相邻纠纷等方面。
(2)纠纷解决机制
金山社区的“无讼社区”由金山社区居委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禾山法庭、金山司法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构建。
社区采取以社区法官为核心的“1+N”调解模式,联合多方力量解决社区纠纷。具体做法如下:禾山法庭和金山社区合作,在社区内设立社区法官固定工作点,每双周周五下午进驻社区,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为预约的疑难纠纷调解提供实地指导,必要时可就地“办案”。同时,社区法官为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业务培训。
社区邀请法官、司法所所长、社区居委会干部、社区民警及社区中部分有威望的长者担任特邀调解员,调解社区内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以及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社区还设立调委会委员花名册、纠纷信息员花名册等“两册”和学习会议记录簿、法制宣传登记簿、调解登记簿、排查登记簿、回访登记簿等“五簿”,从程序上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此外,居委会设立了专门的调解室,安排专人负责法律咨询、调解等工作。
金山“无讼社区”还因地制宜设立了不同的外延机构:针对物业纠纷较为集中的特点,禾山法庭与社区居委会共同设立了物业纠纷调处工作站,实现类型化纠纷调解、立案、审判一站式服务。
2.白城社区及其模式
(1)白城社区概况
白城社区位于厦门大学校园内,社区高级知识分子密集,90%以上是高校教师及其家属,属于纯居民社区。白城社区现有志愿者队伍16支,共409人。除一般邻里纠纷和家庭纠纷之外,社区中主要纠纷类型还包括高校和外部的经济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争议、分房纠纷以及校园内侵权纠纷。
(2)纠纷解决机制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滨海法庭、厦门大学法律事务办公室、法学院、厦门市思明区滨海街道白城社区居委会、演武社区居委会五方携手共建了白城“无讼校区”工作小组和阳光法律服务站。工作小组通过联席会议,交流相关信息,总结调解经验,探讨校区内的纠纷及其他问题,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现场立案、司法确认、普法宣传、巡回办案等法律服务。法庭与法学院共同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讲授、调解技巧培训,合作编制普法宣传册,定期提供法律类知识讲座。①李华斌等:《创新社会管理的先行先试者——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创建“无讼社区”工作纪实》,载《中国审判》2012年第5期。
3.龙头社区及其模式
(1)龙头社区概况
鼓浪屿龙头社区地处鼓浪屿旅游景区,每日迎接众多游客,社区常驻居民9000多人,且多为商家。除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外,社区纠纷还包括游客与商家之间的纠纷以及劳动纠纷等。
(2)纠纷解决模式
龙头社区居委会与鼓浪屿司法所、厦门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鼓浪屿法庭、启和律师事务所联合进行社区纠纷解决和法制宣传。启和律师事务所与龙头社区居委会签订了法律服务共建协议,为社区提供普法宣传,并为居民提供法律帮助,指派律师进社区协助调解委员会解决纠纷,为社区管理提供法律意见。此外,厦门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鼓浪屿司法所结成了法制宣传共建单位,全面推进“法律进社区”活动,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并提供无偿代写法律文书、法律咨询等服务,共享法律援助中心的网络资源。
4.社区纠纷解决的一般流程
图1 社区纠纷解决的一般流程
调解程序的启动一般由双方当事人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受理并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对于辖区内易引发矛盾激化的民间纠纷,社区信息联络员应及时向居委会反馈,调解人员主动介入纠纷。
调解程序启动后,对于法律关系较为简单的纠纷,社区调解人员可自行调解;对于情节较为复杂、法律专业性需求比较强的纠纷,调解人员可联络社区法官等专业人士指导或参与调解。此外,当事人也可主动提出由专业人士参与调解。
调解过程中,由工作人员制作笔录,及时组织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执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司法确认,若当事人提出申请,则法官应依照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司法确认。此后,调解人员适时进行回访,了解调解后事态的发展,帮助双方当事人更彻底地解决纠纷,并将情况载入回访登记表。如调解不成,则由调解人员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无讼社区”模式综合对比分析
金山社区、白城社区和龙头社区各具特色,人员构成、地理位置及纠纷类型的差异使得三个社区的纠纷解决模式存在以下差异(具体区别参见表1)。
表1 三个社区“无讼”模式分项对比
1.法理与情理的要求有所不同
以白城社区和龙头社区为例,白城社区位于厦门大学校园内,主要居民为高校职工,居民之间较为熟悉,为维系既有的邻里关系,避免纠纷恶化、敌意加深,影响后续生活,居民对于调解人员依据情、理、法提出的和解方案往往易于接受。相反,龙头社区位于旅游景点鼓浪屿内,纠纷多发生于游客与商家、商家与商家之间,当事人更为重视调解对自身利益的处理,对抗意识较为明显,注重调解实体与程序的规范性。就前者而言,一般调解经验丰富的社区工作人员即可胜任,而后者往往需要法律职业者的参与。因此,在力量联合的过程中,前者可在依托法院指导的基础上,着眼于社区内部工作人员调解技能的培训,后者则需加强与社区周边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联系,以及时满足调解的需要。
2.联合力量存在差异
三个社区均根据自身的构成和周边的资源,因地制宜地联合多种司法力量解决社区内纠纷。金山模式是“无讼社区”的基本模式,其联合人民法庭、街道办事处、司法所、居委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开展工作;白城社区则依托高校,整合学校法学院的力量;而龙头社区在金山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律师事务所和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其较为复杂的民事纠纷提供专业支持。三个社区司法力量的整合都注重将社区调解和法律知识相结合,弥补人民调解在法律方面的欠缺。
3.制度设计具有自身特色
社区内的主要纠纷种类及纠纷性质影响到“无讼社区”的制度设计。金山社区内的纠纷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主,物业纠纷专业性较强,对法律知识的要求相对较高,但社区调解人员掌握关于物业的相关法律知识有限,故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需要求助专业人员。此外,物业纠纷还具有多发性、重复性的特点,容易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因此,出于便捷和系统化处理的考虑,金山社区设立了物业纠纷调处工作站,专门处理这类纠纷。相比之下,白城社区纠纷较少,且多为普通的家庭邻里纠纷,因此,无须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构。龙头社区的特点在于商家与游客之间的纠纷频发,这类纠纷虽对法律知识也颇有要求,但通过“无讼社区”构建中法律力量的加入,便可解决,无其他专业性要求,因此构建一般模式的“无讼社区”即可。
综上,由于社区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人口构成等差异,人际关系、纠纷类型、化解纠纷方式也会呈现不同特点,统一的无讼模式无法适应千奇百态的客观社区环境,“无讼社区”建设必须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制度设计,以满足各自需求。
三、“无讼社区”的认知情况
“无讼社区”的构建,集中表现为各种社会资源的整合和联动,形成社区居委会、法律职业人员和社区居民互动的良好格局。鉴于金山模式为“无讼社区”的基础模式,我们以金山社区的运作模式为切入点,通过深入分析社区居民、居委会调解人员、社区法官三方对“无讼社区”的认知,展开对该制度的研究。
(一)居民对“无讼社区”认知情况
1.居民纠纷解决方式选择
在纠纷解决方式选择偏好问题上,选择“退一步海阔天空,算了”的比例最高,达30.9%,说明遇到纠纷时,居民多持忍让态度。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居民存在一定“息诉”心理,这为“无讼社区”提供了生长土壤。
15.4%的居民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其中法院诉讼和仲裁程序的比例各为7.7%,传统司法途径获得的选择比例较低。此外,12%的受访对象选择“找亲朋好友解决”,26.3%的受访对象选择“找居委会或村委会”解决,12.7%的受访对象选择“其他”方式,合计51%的居民将自己找人或想其他办法解决作为首选。值得注意的是,“找居委会或村委会”解决的比例高达26.3%,这说明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居委会或村委会能够得到居民们的信任,这构成了“无讼社区”构建的良好基础。
此外,有2.7%的人选择“找法官调解”。这说明作为“无讼社区”建设的成果之一,由法官进行调解这一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已经开始为居民所了解和肯定。
表2 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考虑的因素
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居民最主要的考虑因素为“公平性”,选项比例为57.7%。相对的,“结果的约束力大小”仅占22.7%。从该结果来看,尽管在纠纷方式的选择上大多数居民对“司法程序”持回避态度,但依然将“公平性”视作衡量纠纷处理结果最重要的因素。
选择“处理主体的权威性”的居民占19.2%,这说明纠纷处理主体的权威性十分重要,有可能影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的接受程度。
考虑纠纷解决方式所花费的时间的人数占受访对象总人数的42.3%,考虑费用高低的占24.2%。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会更在乎为解决纠纷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及金钱,对纠纷解决手段会更多地要求其简便性、经济性。因此,居民会更多地期冀在公平化解纠纷的同时,实现程序上的简洁和经济上的低成本。
选择“与对方的关系”和“纠纷涉及的利益大小”的比例分别为10.4%和11. 9%,这说明有一部分人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具体的选择。
结合表2来看,忍耐和居委会社区调解这两种方式可以比较快速地解决纠纷,又不至于伤害双方之间的关系,选择率高。而当公平性缺失,或者纠纷涉及的利益过大时,人们会考虑选择其他纠纷解决模式。因此,在“无讼社区”的构建过程中,社区调解人员应注重将情与法有机地结合,提高调解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居民对“无讼社区”实施效果的评价
表3 对于“无讼社区”的实施效果的看法
在对实施效果的评价上,选择“落到实处,社区面貌会有很大改变”为25%,选择“积极实施,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的有22.6%,总计47.6%的人对实施效果持较正面的评价,近半数的选择比例表明多数居民对“无讼社区”的建设工作持肯定和乐观的态度。但也有26.2%的人选择“不关心”,26.2%的人选择“流于形式,社区面貌没有很大改变”。过半数居民对“无讼社区”的建设工作并不抱很大期待,说明“无讼社区”的建设还需要通过逐步的改进来赢得居民们的信赖。
整体而言,对“无讼社区”的实施效果,一半调查对象持正面评价,另一半持负面评价,说明“无讼社区”的建设确实取得了一定的实际效果,并且这项制度本身正在逐渐获得居民的认同,但未来还有很多工作亟待开展。
3.对“无讼社区”建设的看法
表4 对“无讼社区”的优点认知
在对“无讼社区”优点的认知上,选择“矛盾化解的速度快”的人数最多,占总受访人数的29.6%。其次是“花费比较低”,达到25%,正好与居民在矛盾解决上“花费的时间”和“费用的高低”的需求对应。这说明“无讼社区”的显著优点在于能够便捷、经济地帮助居民解决矛盾或纠纷。
对“调解结果满意度高”的选择占21.2%,说明“无讼社区”确实能够有效地帮助居民解决问题。选择“程序公开并且协调有序”的比例为20.4%,说明“无讼社区”的程序保障建设卓有成效。居民们在这两个选项的选择也反映了“无讼社区”制度在便捷、经济地帮助居民解决纠纷的同时,也十分重视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效果。
表5 对“无讼社区”的问题认知
总和375 100% 144.2%
在对“无讼社区”建设的问题的评价中,选择人数最多的是“不了解‘无讼社区’”,达到55.8%。不了解“无讼社区”的现象在调查问卷多个问题中均有所反映。因此,“无讼社区”的建设工作应该更深入、更贴近群众,同时应加强宣传工作,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了解。
此外,28.1%的受访居民选择“本身不完善,作用不大”,22.7%的居民选择“缺乏配套措施,难以落实”,14.6%的居民选择“程序执行不严格、缺乏标准”,这反映出“无讼社区”在建设过程中仍存在着制度设计不完善、外部制度支持不够、操作程序标准化不足等缺点。尽管社区调解工作在程序上的要求无须像司法程序那样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但是制度及程序上的缺陷也会为民众感知,并影响最终结果的可接受性,只有完善制度和程序才能够更好地发挥“无讼社区”的优势。
(二)居委会对“无讼社区”认知情况
居委会是“无讼社区”构建的基础力量,也是及时发现和解决社区纠纷的一线力量。根据对三个社区居委会主任以及人民调解员的访谈和资料的采集,大致可窥得居委会对“无讼社区”持积极态度。
1.多方联合使社区调解情与法有机结合,促进调解顺利进行
白城居委会主任陈文琼认为,基层人民调解员注重情理,调解过程中能换位思考为双方博取利益的平衡点,但他们法律知识相对欠缺,遇到疑难复杂案件,由法官等法律专业力量调解更为合适;法院等法律专业力量的介入,在纠纷解决和法制宣传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无讼社区”一改传统的调解只与司法所合作的模式,在调解中联合多方力量,为居民提供法律帮助,能更全面地解答居民疑问、解决纠纷。因此,居委会和法院力量的整合能将人情和法理相结合,一定程度上弥补基层调解委员会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
2.社区法官的介入使得调解更有说服力和权威性
金山司法所所长庄伟谈及法官在“无讼社区”的作用时,提道:“当事人不信任我的时候,我就会去找法官,因为法官毕竟比较权威,也更有说服力。”法官是法律权威和公平的表征,在当事人对基层调解员持怀疑态度时,法官调解更易被当事人接受。滨海法庭庭长阎彤也在采访中表示:“高校老师遇到纠纷不愿意在社区里面解决,因为老师都是高级知识分子,他们不屑于在社区里面进行调解。如果是法官过去的话,他们相对愿意听一些。因为如果他们不听的话,以后还是会到法院的。”
3.“无讼社区”为居民解决纠纷提供了便利
白城社区居委会书记李晓勤认为,“无讼社区”建设前,“有的大纠纷,纠纷双方直接闹到法院,现在通过宣传,部分纠纷居民会打电话咨询一下,或者先到居委会求助,就不一定先去法院了”。即便居委会由于能力所限而无法解决,居民仍可以寻求社区法官的帮助。因此,社区内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联合多方力量先行在社区内解决,能调解的纠纷尽量调解,进而达到“少讼”的目标。
(三)法官对“无讼社区”认知情况
法院在“无讼社区”建设中扮演指导者的角色,通过采访多位法官,我们大致了解法官作为一方创建力量对该制度的态度和看法。
1.法官对“无讼社区”构建持支持态度
阎彤庭长在访谈中从法院的角度阐述了这种多方联动调解方式产生的原因,并表示法院对该种制度持肯定态度。
(1)目前起诉至法院的案件逐年攀升,呈现“案多人少”的局面,法院不堪重负,“无讼社区”致力于诉前化解纠纷,将其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减轻法院负荷。
(2)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推行,举证期限受到重视,法院越来越注重程序正义。凡事利弊相随,举证期限的严格规定一方面提高了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却限定了当事人的举证时间。过分强调程序正义,有时也会损害实质正义。比如有些案件的审判结果若未能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即便审判结束,也可能“案结事不了”,还可能涉及再审、上访问题。
(3)诉讼的程序要求十分严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的民事案件最长会经过6个月甚至更长的一审期间,以及3个月或更长的二审期间;如果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可能还要经历多次的庭审,由此带来司法资源的浪费。
(4)司法信任危机的出现,使得调解有更大的成长空间。“无讼社区”中的调解是一种以当事人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模式,当事人对于是否调解、如何调解、达成何种调解协议拥有自主选择权,故对调解达成的协议更易接受和履行。
2.法官对“无讼社区”构建的看法
作为“无讼社区”理念的提出者和共建方,法官对“无讼社区”的完善提出了如下建议。
(1)法院应该明确自己的定位。鼓浪屿法庭法官曹玲指出:“社区调解员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法官只是做一些辅助指导工作,把人民调解员的功能加强而已。”因此,虽然“无讼社区”是一种多方力量联合的纠纷解决模式,但其中起主导作用的仍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法院等专业性力量只是提供法律帮助。对此,各方应予以明确,切不可本末倒置。
(2)“无讼社区”构建应该更加充分有效地调动各方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参与“无讼社区”的构建使法官的工作负担有所加大。社区法官姚亮认为,“前期基础工作需要占用大量的工作和业余时间,对审判工作有一定影响,但随着无讼理念的推广以及各项工作的全面推开,参与的人多了,可以适当分担工作量。长远来看,如能充分调动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纠纷,也可减少进入诉讼的纠纷数量”。曹玲法官也表示:“最大的困扰在于人力资源,现在中国司法资源短缺,案多人少这个矛盾是永恒的话题”。因此,在“无讼社区”的构建中实现司法资源的进一步合理配置,是继续推行该项制度的关键所在。
(3)完善联络制度。曹玲法官告诉我们,由于“无讼社区”是多方合作构建,沟通便显得十分重要,否则可能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完善联络员制度能够使几方机构合作更加协调紧密,调解也能更加顺利高效。因此,联络员制度是“无讼社区”建设成功与否的重要关节点。
四、“无讼社区”的经验总结
(一)“无讼”概念的审慎理解
在“无讼社区”创建初期,由于工作开展和相关宣传尚处摸索阶段,民众对“无讼”的知悉程度还不够深,不少居民以及一些未参与无讼构建的专业人士对“无讼”概念的理解或多或少存有一定偏差。
“无讼”的命名来自一个美好的愿望,但“无讼”并非“消除诉讼、杜绝诉讼”,亦非“压制诉讼”。因为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合调解,也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以调解结案,更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解。其实,可以通过“无讼”化解的纠纷类型、数量有限,集中表现为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标的或事实争议不大的纠纷。涉及刑事犯罪、标的重大、案情复杂等不适合调解的案件应直接进入诉讼程序,适合调解但却久调不结的案件也应让其转入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愿意采用调解的案件更不能强行进行调解。“无讼社区”的运作并不会减损司法诉讼的价值,通过“无讼”将不必要进入诉讼的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减轻法官办案压力,为集中司法资源,解决其他案件创造了更大的价值发挥空间。
“无讼社区”作为一种新型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将一部分自身可以消化的案件通过非讼的方式化解在萌芽阶段,在提高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解纷成本、节约国家有限司法资源、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二)调解主体的多元化和侧重发展
“无讼社区”突破了传统社区调解以居委会成员为单一调解主体的限制,因地制宜地在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囊括了多种专业法律力量,有效缓解传统社区调解在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捉襟见肘的窘困局面。具体说来,“无讼社区”的构建通常联合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街道办事处、法院或派出法庭。此外,各个社区根据其地理位置,就近联合其他法律力量,如律师事务所、高校法学院等。
从机制创建伊始的指导到运行过程的参与,法院的身影始终穿梭其中。机制构建初期,法官参与的积极性应当得到肯定,但“无讼社区”的创建也应当充分调动其他主体力量,避免出现多方力量共建沦为法院单独构建的局面,而使“无讼”的主体多元性沦为形式。同时,应尽可能吸纳其他有益的社会力量,比如退休法官、优秀基层工作者,为“无讼社区”长远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无讼社区”立足于社区,在多元化的主体之中,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机制的基石,是调解任务的首要承担者和主要力量。“无讼社区”的构建应在坚持调解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侧重发展社区力量。居委会调解人员应当准确抓住专业力量加入的契机,在共同化解纠纷的过程中,加强自身法律思维的训练和法律知识的积累。
(三)裁决依据兼顾“法律规则”和“社会规范”
“无讼社区”以彻底、妥善解决案件为目标,将“法律规则”和“社会规范”共同作用于解纷过程。
“无讼社区”建设承续了传统社区调解中“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做法,从道德、习俗等角度出发,着眼于营造一种双方当事人都可接受的调解氛围,追求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的结果。
“无讼社区”在兼顾解决纠纷的及时性、低成本、简程序之时,较为完备地纳入专业法律力量,大大强化了案件解决逻辑的合理性,提升了案件解决过程的法律性和公正性。法官、律师、学者都是社会专业的法律力量,在处理案件时,往往将法定的规范和案件事实密切联系,探求法律庇护下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应当性。专业力量融入社区调解带来的“法律正义”不仅仅体现在个案的处理过程和解决结果之中,更能深入当事人内心,增强其对法律的信心。
(四)程序简便灵活却不失规范性
“无讼社区”程序的首要优点是简便、灵活。首先,较之于司法诉讼,立足于基层的“无讼社区”,具有主动介入、就地调解、协商同意、即时履行的特点。而且,社区调解在时间、地点、具体调解方式上可灵活调整。其次,相比于诉讼所须支出的高额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通过“无讼社区”解决纠纷,金钱成本极低。此外,社区调解人员在处理案件的任何阶段,可以根据案件解决的需要向专业法律力量寻求帮助,为及时、公正解决案件提供了可靠保障。
“灵活而不紊乱”是“无讼社区”解纷程序的第二个特点。灵活的程序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而程序的规范性则是实现纠纷解决的彻底、公平之必需。“无讼社区”在遵循灵活开展“无讼”的基础上,设定了一系列规范的程序,对“发现问题、积极跟进、落实结果、及时反馈”各阶段的规定无一遗漏,例如调解登记制度和社区回访制度。
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诉前参与社区调解的法官能否继续参与该案件审理的问题目前尚无规定。即当前并不禁止参与“无讼”调解的社区法官继续参与该案件在将来诉讼程序中的审理。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先前的参与,法官往往会更了解案件事实,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但作为裁决者的法官既参与社区调解又审判案件,难免先入为主,不能独立、公正地按照既有事实与证据作出判决,从而影响个案正义的实现,有损法律和司法威严。社区法官如果过早地表明自己的预判,甚至以手中掌握的受理权或者裁判权作为威胁的筹码,则不免对当事人表达诉求的途径有所抑制。①齐树洁、熊云辉:《福建法院创建“无讼社区”活动的理论与实践》,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3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因此,在“无讼社区”调解和司法诉讼相衔接之中,建立回避制度是完善“无讼社区”不可或缺的一步。
(五)法官在“无讼社区”的角色定位及被动司法
以金山“社区法官”运作模式为例,法官定期进入社区预约办案、答疑解惑、调解纠纷,将矛盾消弭在诉前阶段,其行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容否定。但是,应认识到,法官在参与“无讼社区”建设时,已脱去了法袍,是基于其社会责任服务居民的调解员。因此,将法官定位为一种专业性的非司法调解力量,是准确的,也是必要的。
前已述及,法官以普通调解员的身份介入社区调解,是对其法官身份的一种突破,抑或说是对其普通民众身份的一种回归。法官在“无讼社区”中参与的所有活动并不具备司法色彩。所以,在利用“无讼社区”解决纠纷过程中,一旦出现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依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等情形,“社区法官”也只能寻求双方当事人意见,视其意愿决定是否将案件转入诉讼,而不能罔顾当事人诉讼自由,强行直接通过诉讼来解决。因此,构建“无讼社区”并无违背司法被动性之嫌,相反,其中的许多做法恰恰是尊重司法消极性特征的体现。
(六)创建以居民为主体的“自我服务式”“无讼社区”
“无讼社区”的前期发展主要由居委会、法院、律所、高校等力量推动,但从长远来看,“无讼社区”不应只由前述力量推动。居民作为该制度的受益者应积极参与制度建设,与调解者力量形成良性的互动,共同促进其稳定发展和突破创新,最终建成以居民为主导的自我修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无讼社区”。民众对新生事物知悉、认可、参与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实现“无讼社区”构建的终极目标至少需经历两个过程:一是前期推动者需逐步采取各项措施进行宣传、引导,促使居民认可“无讼社区”并愿意将纠纷交由其解决;二是提高居民法律素养,增强自主解纷能力和服务他人意识,引导其从被动参与者向主动构建者转变。
*课题指导:王凌皞(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课题负责人:谢洁楠。课题组成员:涂倩筠、李逸斯、陈泽君、林洁、阳迪、庞丽然(全体成员均为厦门大学法学院学生)。本文于2013年10月荣获第13届“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调研期间,课题组得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鼓浪屿、滨海等多个派出法庭,金山、白城、龙头等多个司法所及社区居委会的热情支持、指导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