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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案件司法互助的调研报告

2014-04-2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司法改革论评 2014年1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民商事台湾地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实证研究

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案件司法互助的调研报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由于历史和政治上的原因,送达及调查取证难在过去一直是涉台民商事审判中的突出问题。随着海峡两岸关系在各个领域尤其是司法互助领域的深入发展,这一问题逐渐得到有效缓解。2009年6月25日生效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2009年《互助协议》)明确规定了两岸同意在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方面相互提供协助,是两岸司法互助的一大进步。然而,该协议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时隔两年,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规定》)有效弥补了2009年《互助协议》在可操作性上的不足,明确了大陆各级法院的职责分工以及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司法互助的具体程序,为两岸司法互助的顺利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伴随厦门涉台审判机制改革的进行,厦门法院涉台司法互助也打开了新局面。本报告立足于厦门法院的实践,分析2009年《互助协议》尤其是2011年《规定》施行后两岸民商事司法互助的现状、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审判及司法互助的历史与现状

(一)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审判历史沿革

厦门法院在涉台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及审理上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2002年3月1日之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管辖厦门地区范围内的涉台民商事案件,案件由厦门中院经济庭审理。2002年3月1日起,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省高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意见》,厦门中院管辖厦门、龙岩、泉州、漳州四个地区范围内的第一审涉台民商事案件,由厦门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2002年9月起,根据福建省高院《关于全省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厦门中院不再管辖泉州地区涉台民商事案件。2003年3月,厦门中院成立民事审判第四庭,原由厦门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厦门、龙岩、漳州三个市范围内的第一审涉台民商事案件归由民四庭审理。2007年7月,根据福建省高院《关于指定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漳州、龙岩两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厦门中院不再管辖漳州、龙岩两市的涉台民商事案件。2012年2月2日起,根据厦门中院《关于涉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厦门市辖区内具有涉台因素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沧法院)集中管辖。①关于厦门法院涉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情况,可参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涉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调研报告》,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3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2012年6月14日,海沧法院涉台法庭正式揭牌,统一审理厦门市辖区内具有涉台因素的一审民商事案件。2012年5月9日,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厦门中院增设涉台案件审判庭,专门审理应由厦门中院管辖的具有涉台因素的一审、二审民商事案件。从2012年11月1日开始,厦门中院涉台庭开始专门审理具有涉台因素的一审、二审民商事案件,民四庭不再审理涉台商事案件。

表1 2008—2011年厦门中院审理涉台商事案件情况统计表

通过考察2008年至2011年厦门中院涉台商事案件情况,可以看出在海沧法院集中管辖一审涉台民商事案件以前,涉台商事案件就已经在厦门中院审理的涉港澳台外商事案件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2012年2月,海沧法院开始集中管辖厦门市辖区内具有涉台因素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截至2013年9月,海沧法院涉台法庭共受理各类涉台案件114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1054件,刑事案件14件,行政案件1件,司法互助案件71件。涉台民商事案件占涉台案件总数的92.46%,占海沧法院同期民商事收案总数的18.61%,涉案标的额达8.557亿元。主要类型有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股权及经营权纠纷、婚姻家庭及继承等。

图1 2012年2月—2013年9月海沧法院涉台法庭收案情况

厦门中院涉台庭从2012年11月开始集中管辖涉台案件,截至2013年9月,厦门中院涉台庭共受理案件87件,其中民商事案件70件,占80.46%。二审案件占民商事收案总数的90%。从案件类型来看,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最多,其中,合同纠纷29件,占41.43%;劳动争议案件29件,占41.43%,且均为大陆劳工与厦门台资企业之间产生的纠纷。

(二)2011年《规定》施行之前的司法互助概况

在2011年《规定》颁行前,厦门中院受理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案件,除了能通过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规定》)第3条前4项规定的直接送达等方式成功送达的情况外,法院一般先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退回便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在以台湾地区当事人为被告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尤为普遍。在这类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台湾地区当事人当初在信用卡申请表上填写的往往是其在大陆的地址,一旦出现纠纷,银行根据申请表上的地址及电话找不到被告,便诉至法院。在两岸司法互助尚不便利的时候,法院只能先按原告起诉状及证据体现的地址邮寄,邮寄退回后便公告送达。

图2 2012年11月—2013年9月厦门中院涉台案件审判庭收案情况

从2009年《互助协议》生效到2011年《规定》施行的两年时间里,厦门中院几乎没有根据2009年《互助协议》委托台湾地区法院送达及调查的案件。其主要原因在于2009年《互助协议》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但在从2009年《互助协议》生效到2011年《规定》施行这两年的时间里,台湾地区法院通过其“法务部”经最高人民法院转递,请求大陆法院送达和调查多起案件。仅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就办理了台湾地区法院委托送达的案件26件。这一奇怪现象被大陆司法实务界人士称为两岸司法协助领域里的“单边特色现象”。①黄宇:《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实务初探》,载《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三)2011年《规定》施行之后至集中管辖前的司法互助概况

2011年《规定》于同年6月25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就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建立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联络的二级窗口。2011年7月19日,厦门中院首次根据2011年《规定》,通过福建省高院二级窗口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协助送达诉讼文书。

表2 2011年6月—2012年1月厦门法院与台湾地区法院司法互助送达案件类型表单位:件

表3 2011年6月—2012年1月厦门法院与台湾地区法院司法互助送达情况表单位:件

从2011年到2012年2月两岸送达的数据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送达司法文书以民事案件居多。2011年至2012年2月厦门法院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的65件文书中,民事文书58件,占89.23%。二是厦门法院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协助送达的数量远不及台湾地区法院请求的数量,说明“单边特色现象”仍然存在。三是厦门法院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文书成功率高。从统计数据来看,65件案件共成功送达52件,送达成功率达80%。四是送达失败的原因多与申请方提供的信息错误密切相关。地址错误或不详、查无此人或受送达人姓名错误成为送达失败的主要原因。

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数量远不及文书送达司法互助案件的数量。2011年《规定》施行之后至集中管辖前,厦门中院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协助调查取证1件,接受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0件。2011年10月20日,厦门中院首次根据2011年《规定》,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协助调查取证。在请求的内容中,除了调查台湾地区被告继承人范围等情况外,还包括查明台湾地区继承法的内容。台湾地区台中地方法院于2012年3月完成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返回,调查结果显示其成功完成了厦门中院请求调查的各项内容,包括台湾地区继承法的查明。

(四)集中管辖后的司法互助概况

1.协助台湾地区法院概况

自2012年2月集中管辖以来,海沧法院涉台法庭承担着全厦门市辖区内的绝大多数涉台司法互助案件,截至2013年9月共办理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案件69件,涉及台湾地区15个县市,协助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2件(1件民事、1件刑事)。厦门中院协助台湾地区调查取证5件(4件民事、1件刑事),没有协助台湾地区送达文书的案件。

海沧法院涉台法庭协助送达司法文书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做法:一是建章立制,规范司法互助工作。从立案、分案、送达、回复、报结、归档等各个环节,海沧法院都规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与审批程序。此外,涉台法庭指定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专门负责司法文书互助送达事务。二是尽力协助,穷尽各种送达手段。海沧法院涉台法庭对所有协助送达案件均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人亲自到受送达人所在地进行送达。在直接送达未果后,送达人或主动到公安机关户籍中心查询受送达人的详细身份信息,或直接通过电话联系台湾地区请求方法院,进一步查询受送达人的信息,以便再次进行送达。三是及时高效,提升司法互助效率。开辟两岸司法协助案件的“绿色司法通道”,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实行“快立快送”,在具体经办部门实行“快送快结”。海沧法院一般在收到请求送达材料当日即予以立案,并迅速将案件材料移交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一般在一周内便完成送达工作,并及时将送达情况予以回复。

2.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协助情况

从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海沧法院涉台法庭受理各类涉台案件114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1054件,占92.46%。自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海沧法院涉台法庭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协助送达文书51件,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27件。厦门中院委托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2件,目前尚无委托台湾地区法院送达文书的案件。

可见,实行集中管辖后,两岸司法互助呈现出以下可喜的新面貌:一是“单边特色现象”大为扭转。从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海沧法院共办理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案件69件,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的案件共51件。与上一阶段相比已经大大缩小了差距。这一时期调查取证司法互助的数据显示,厦门法院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取证的案件数大大超过台湾地区法院请求厦门法院调查取证的案件数。二是制度上实现了规范管理。从立案、分案、送达、回复、报结、归档等各个环节保证了规范和高效。三是有力贯彻了“尽力协助”原则。厦门法院通过尽量直接送达、积极查询受送达人信息、多次送达等方式有力贯彻了“尽力协助”原则。

二、两岸司法互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因请求方提供信息不全、重复委托等导致的送达困难

从厦门法院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文书的情况来看,送达成功与否与申请方提供信息的准确度密切相关。台湾地区法院提供的受送达人身份信息通常仅包含姓名、地址等信息,但无手机、固定电话等联系方式,也没有提供受送达人的身份证号码。据统计,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厦门法院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文书失败的28件案件中,因地址错误或不详以及受送达人姓名错误的达14件,占50%。其余因“查无此人”送达失败的13件也与台湾方面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地址信息更新滞后相关。而不提供受送达人的身份证号码,往往使得被请求方在根据请求方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后,也因无受送达人身份证号码而不能在公安机关进行查询后再送达,降低了送达成功率。

对于台湾地区法院委托送达文书的案件,有些因为提供地址错误,或者厦门市辖区内并无该应受送达人,导致未能成功送达,厦门法院都附有《送达情况说明》予以回复。但有个别已经明确回复无法送达的案件,台湾地区法院一再重复委托,委托材料中还是旧有的信息,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因被请求方未尽力协助导致的送达程序拖延

2009年《互助协议》和2011年《规定》均强调了司法互助中的“尽力协助”原则,但司法实务部门对“尽力协助”的尺度难以把握。以互助送达文书为例,两岸在协助送达中,都要求对方提供受送达人详细的居住地址。倘若因受送达人搬迁等原因,被请求方依照请求方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不能完成送达,被请求方是否有义务查实受送达人的新地址再进行送达?抑或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厦门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是,先按照请求方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进行送达,若不能完成送达,在请求方有提供受送达人身份证号码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调取受送达人新的地址再进行送达。但台湾地区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在按请求方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台湾地区有的法院会主动调查地址并进行送达,有的法院则直接退回。

以厦门中院请求台湾地区法院送达的王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在初次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协助送达时,厦门中院提供了受送达人详细的地址及身份证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送达证书表明送达失败,原因是该地址现在是某公司的营业地,找不到受送达人。厦门中院于是再次请求台湾地区法院调查受送达人的地址并送达,台湾地区法院最终根据厦门中院提供的受送达人身份信息查询到新的地址,并成功进行了送达。此案从第一次请求协助到最终送达成功,历经8个月之久。倘若台湾地区法院在第一次协助送达时,发现根据受送达地址找不到受送达人后,便根据证件号码主动查询受送达人新的地址,该案送达就不会耗时过久。但在厦门中院请求送达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诉陈某某一案中,台湾地区法院主动调查了受送达人的地址并送达成功。

(三)因两岸制度差异导致的台湾地区法院协助送达效力的认定难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送达方式有五种,即直接送达、间接送达、寄存送达、留置送达及公示送达。其中,寄存送达是大陆民事诉讼法中所没有的制度。①关于两岸民事送达制度的比较,参见何其生:《域外送达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2~285页。寄存送达是指文书不能依直接送达或间接送达方式送达时,将文书寄存于送达地之自治或警察机关,并作送达通知书两份,一份粘贴于应受送达人住居所、事务所、营业所或其就业处所门首,另一份置于送达处所信箱或其他适当位置。无论应受送达人实际上于何时收受文书,均应自寄存之日起,经10日发生法律效力。但如应受送达人在寄存送达发生效力前,已向寄存机关领取寄存文书,则领取时即发生送达效力。寄存机关对受寄存的文书,应保存2个月,期满后因受送达人未领取,寄存机关应将送达文书退回法院,但并不影响寄存送达效力。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对于间接送达在有权签收人的规定上也与大陆不同。大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权签收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为他的同住成年家属。而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权签收人是“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雇人”,该规定的范围显然大于大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意味着不是其家属的其他同居人或受雇人如保姆等也是有权签收的主体。

对于台湾地区法院按其“民诉法”特有规定协助大陆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效力的认定,在实践中曾一度产生困惑,引发了一定的讨论。①以下两篇文章均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张果、郭淋:《两岸司法互助热点难点问题探析——以平潭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实务为视角》,载郑红、颜大和主编:《2012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蒋英虹、刘锋:《在司法互助视野下解决两岸送达方式可采性问题的路径选择》,载郑红、颜大和主编:《2012年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但随着两岸司法互助实践的进一步发展,这一问题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解决。学界认为,送达司法文书是一种很重要的司法行为,具有严格的属地性。②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83页。2009年《互助协议》也规定,双方各自以己方规定开展司法互助。因此对于台湾地区法院依其“民事诉讼法”规定协助大陆法院进行送达的案件,其效力的认定应依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一做法在实践中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同。厦门法院在实践中也都一贯依照这一原则进行了认定。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台湾地区法院通过寄存送达方式成功送达的案件中,台湾地区送达证书“送达时间”栏所载日期为寄存日,应自该日期之日起经过10天产生送达效力,但如应受送达人在寄存送达发生效力前,已向寄存机关领取寄存文书,则领取日(一般记录在寄存机关制作的具领人签收记录中)即发生送达效力。

(四)因办理流程烦冗导致的司法互助效率低下

两岸具体经办司法互助事务的法院之间并未建立直接的司法互助渠道。对于送达司法互助案件,2011年《规定》设置了两道基本程序。对于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协助的案件,在案件审理法院提出请求后,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转送台湾地区办理;对于台湾地区请求协助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直接转交中级或基层人民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办理。对于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2011年《规定》设置了三道基本程序。对于请求台湾地区协助的案件,在案件审理法院提出请求后,经高级人民法院初步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审查后转送台湾地区办理;对于台湾地区请求协助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转请高级人民法院转交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办理。无论送达文书还是调查取证,有关结果的回复均应按照原程序回溯进行。依照台湾地区目前的做法,台湾地区法院委托大陆法院送达和调查取证均需通过台湾法务主管部门中转。

层层报备、层层流转的办理流程会人为地降低司法互助的效率以及相关诉讼的审理效率。从实践中看,厦门法院在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过程中,严格遵守2011年《规定》的时限要求,绝大部分案件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协助送达,个别案件超过15日在两个月内送达的案件,都经分管院长审批。尤其海沧法院建章立制,开辟两岸司法互助案件“绿色司法通道”,规定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流程与审批程序等做法,更是有效地保证了司法互助的效率。然而,由于中转上的时间损耗,送达以及调查取证的结果到达台湾地区请求法院的时间不得而知。

台湾地区法院协助大陆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是否也有类似时限的规定,笔者目前没有找到相关资料。自2011年《规定》施行后至2012年3月,厦门中院请求方面台湾送达5个案件,从申请寄出到收到台湾方面送达完成材料耗时均在3至4个月左右。从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台湾地区法院请求送达的87件案件,厦门法院在2013年3月前已全部送达完成。而厦门法院请求台湾地区法院送达的案件,截至2013年3月底尚有约一半案件的送达结果未回。层层报备、层层流转的办理流程导致的时间损耗不可小视。

(五)因司法管理系统不完善导致的统计及管理上的困难

福建法院司法管理信息系统,是拥有审判质量效率评估和工作绩效考评考核两大体系的网络数据信息平台。2012年以前,司法管理系统对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管理上的不足,主要体现为相应立案案由缺失,以及因管理上的分散导致的统计困难。依照2011年《规定》,送达法院在收到转送的材料后应以“协助台湾地区送达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司法文书”立案,但2012年年底以前福建省新的司法管理信息系统未设“协助台湾地区送达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司法文书”案由项,导致立案庭无法录入生成对应案由的案号,厦门各级法院做法不一。厦门中院的做法是立“民他”或“刑他”字案号,而个别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只有书面档案,无法录入系统。且该类案件在司法管理系统数据统计中也无法体现。

2013年以后,这一情况有所改观。福建法院司法管理信息系统已渐渐能够严格依照2011年《规定》进行立案,在案号和案由的确定上也严格依照2011年《规定》进行。这极大方便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统计,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之前人工统计的缺陷。然而司法管理系统质效指标中的“人均结案数”并未将司法互助类案件纳入其中。这就导致根据司法管理系统计算的工作量,不能充分体现涉台专业法庭实际的工作量,不能实现科学的审判管理。

三、完善涉台民商事司法互助的建议

(一)增强司法互助意识,扭转“单边特色现象”

在2009年《互助协议》签订以后至2011年《规定》施行以前,由于2009年《互助协议》缺乏可操作性,大陆法院不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协助而台湾地区法院大量请求大陆法院协助的“单边特色现象”大量存在。不仅在厦门法院,在其他沿海以及内陆省市也是如此。资料显示,2010年左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协助台湾地区法院送达珠海当事人近50件司法文书,但该法院自身却未充分利用该协助送达平台。①贺晓翊:《关于涉台商事审判中司法协助问题的法律思考——以珠海中院的司法实践为模本》,载《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67页。2010年深圳市两级法院也无一例按照2009年《互助协议》约定委托台湾相关法院进行送达的案件,但深圳中院在同年却处理了台湾地区法院委托送达和调查的案件57宗。②黄宇:《海峡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实务初探》,载《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研究》(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59页。2011年1—9月,四川法院累计完成台湾地区请求协助送达司法文书205件,而在同期四川法院请求台湾协助送达司法文书才12件。③《四川法院完成台湾地区请求协助送达司法文书205件》,http://news.163.com/ 11/1018/19/7GLVM44H00014AEE.html,下载日期:2012年6月3日。2012年2月厦门海沧法院开始集中管辖涉台民商事案件后,在厦门法院,“单边特色现象”有一定的缓解,然而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若再考虑两岸的地理面积、人口数量等因素,会发现差距更惊人。因此,在接下来的涉台审判实践中,大陆法院需进一步加强司法互助意识,花大力气扭转“单边特色现象”。厦门作为海峡西岸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更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两岸司法互助。

(二)设立三级窗口,提高司法互助效率

层层报备、层层流转的办理流程人为地降低了司法互助的效率以及案件审理效率。2011年《规定》开通了大陆高级人民法院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对接联络的二级窗口,但其主要是规范高级人民法院的互助工作,便于基层人民法院操作的实施细则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是两岸司法互助的直接践行者,开启司法互助的三级窗口,实现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与台湾地区司法互助窗口的“点对点”直接接触,有利于提高司法互助的效率。为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厦门法院开展司法互助试点工作,授权厦门中院就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建立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联络的三级窗口,提升司法互助案件办理的效率。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授权厦门中院在与金门法院、连江法院的司法互助个案中,进一步实行“点对点”直接沟通机制,建立个案互助中两岸法院直接沟通的渠道,如专线电话、加密网络通道等方式,在地址有误、当事人情况不明、委托事项模糊等情况下,就具体事项进行及时沟通协调,推进司法互助工作的高效、顺利进行。

2011年《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需要台湾地区协助送达的司法文书中有指定开庭日期等类似期限的,一般应当为协助送达程序预留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实践中,常常出现送达结果在三四个月内返回,但却因此前的排庭预留了6个月以上的时间,导致送达结果返回后还要再等待两三个月才能开庭的情形,严重降低了案件审理的效率。结合既有的司法互助实践,展望司法互助三级窗口设立后的便捷,建议将预留时间改为“预留不少于3个月的时间”,一来符合审判实践,二来也与《民事诉讼法》对台湾当事人公告期的规定保持一致。

(三)细化“尽力协助”原则,出台客观的判断标准

对于“尽力协助”原则,2009年《互助协议》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以司法互助送达为例,根据“尽力协助”原则,应当穷尽各种送达方式,尽最大努力予以协助,但应当尽力到何种程度,并无明确规定。尽力与否,关系到司法互助仅仅是走一个过场,还是能真正从程序上保障两岸人民的诉讼权利。因此,细化“尽力协助”原则,在两岸司法互助实践中逐渐确立明确的判断“尽力”与否的标准,至关重要。若不给“尽力协助”原则一个确定的标准而单靠各方自律,难免会出现只注重走过场的现象,进而导致与2009年《互助协议》签订初衷背离的结果。“尽力协助”原则的细化及客观判断标准的建立,有助于两岸双方在司法互助送达及调查程序上统一标准,避免因未尽力而导致的程序反复及拖延的现象,有利于在实质上促进2009年《互助协议》目的的实现。在接下来的实践中,两岸应就此进一步协商。

(四)完善司法互助细节,建立对台当事人信息查询制度

考虑到两岸协助送达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地址不详或当事人信息错误,为提高协助送达效率,各方在提出请求时应尽量提供受送达人最为详尽的地址和信息并仔细核对,尤其要注意提供受送达人的身份证件号码。被请求方法院在根据请求方法院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不应轻率作出送达失败的结论并将结果返回请求方,而应根据请求方提供的受送达人身份证件号码及其他信息进行查询,待查询到新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再行送达。基于两岸的协议约定及各自民事诉讼法中送达制度的差异,双方协助对方送达应当尽可能采用双方均乐于接受的直接送达方式。建立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信息查询制度。建立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互联系统或设置专门的司法查询平台,以便于委托送达前明确台湾地区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与住址信息,从而加快委托送达时明确当事人信息的效率。

(五)开拓调查取证方式,建设远程视讯基地

台湾地区法院在审理涉及大陆的案件中,常有对身处大陆的证人进行调查的现实需要。鉴于两岸相对隔离的现状,大陆证人因存在到台湾地区作证签证审批手续烦琐,时间和财力耗费较大等问题,难以或不愿到台湾地区法院作证。因此,台湾地区法院法官对大陆证人的远程视讯询问有较为强烈的意愿。厦门中院为涉台审判配备了科技法庭,配备了先进的数字化法庭庭审系统,具备远程庭审应用功能,可以通过单独建立加密网络通道等方式,实现异地同步进行诉讼活动。同时法庭内部设置借鉴台湾地区审判法庭的设计,融合涉台因素,提升涉台审判的公信力和亲和力。为此,我们建议,将厦门中院作为厦门及福建,乃至周边地区远程视讯的试点基地。台湾地区法院在有必要对在大陆的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依据2009年《互助协议》第8条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向两岸司法互助机构提出申请,经我方司法互助机构同意后,通过设在厦门中院审判法庭的视讯基地对身处大陆的证人以网络视频方式进行远距离的询问,以节约时间和费用,提高审判效率。厦门中院在远程视讯的过程中,除提供审判场所、设备等技术支持外,还可以派专门法官全程参与,包括协助台湾地区法官开展证人询问工作,辅助对证人权利义务进行告知和保障等。

(六)创新工作机制,开辟台胞参与途径

厦门与台湾经贸文化往来源远流长,厦门拥有三个台商投资区,台资总额超过全省的六成。推动两岸司法互助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司法文书有效送达,不仅是为了方便两岸法院,更是为了有效维护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可以尝试由台胞陪审员或台商协会参与司法互助工作,例如在协助台湾地区法院向在厦台胞或台企送达司法文书的案件中,可借由台胞陪审员和台商协会的积极作用,参与司法互助送达,进一步提高送达的效率和成功率。

(七)完善管理体系,建立司法互助激励机制

要尽快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办理情况纳入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报表,科学设计统计项目和案件考评指标,如实反映人民法院司法互助的工作量。通过规范的司法互助案件管理系统,令司法互助案件的立案、送达结果、所耗时长等信息均一目了然,此外还可尝试系统上传协助送达、调查的影音资料,使得互助过程更为翔实、可靠,丰富司法互助形式。

为加强司法互助意识以及对司法互助工作的重视,可尝试建立司法互助激励机制和奖惩制度,纳入法院业绩考核与案件评查范围,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提高司法互助案件专办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司法互助的效率。

结语

厦门法院涉台审判机制改革已经走过了一年多的历程。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厦门法院涉台司法互助也打开了新的局面,不仅积累了经验,也推动了涉台司法互助朝着更为纵深的方向发展。例如,尝试推动司法互助三级窗口的设立、开拓调查取证方式、建设远程视讯基地等先行先试的做法,均具有重大的创新意义。随着改革的一步步深入,一些难题已得到有效的化解,一些尚未解决的难题也正得到有效的应对。我们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厦门法院在涉台司法互助上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课题负责人:陈国猛(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动(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课题组成员:郝勇、黄小民、傅远平、刘旺婢、李桦、曹发贵、黄鸣鹤、郑文雅、陈璐璐、罗小茜、靳羽、罗发兴、刘远志、刘国如、李婧、吴成杰、陈进杰、叶炎乾、王思思(执笔人)。本文系厦门市社会科学院2013年重点项目“厦门涉台审判机制改革及两岸法院司法互助研究”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厦社科研[201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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