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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变革的探索与实践

2014-04-17谭正航

继续教育研究 2014年10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机制

谭正航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 416000)

随着法学专业不断开办与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张,我国法学专业学生就业难问题逐步凸显。造成法学专业就业难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目前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与实践需要存在较为突出的脱节与不对应问题。地方高校在学术能力培养平台、师资水平等方面难以与重点大学相比,但具有密切联系地方与实践教学资源丰富等优势。地方高校只有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基本目标,不断地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寻找提高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资源,不断深化实践教学改革,找准法学专业特色发展之路,才能发挥培养优势。以培养应用型卓越人才为目标,充分利用地方教学资源加强实践教学,强化学生专业实践技能训练,是提高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与就业能力的基本出路。

一、推进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变革的意义

(一)发挥地方高校培养优势的需要

地方高校大多处于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在科研平台、研究水平和师资力量等与部属重点大学存在较大差距,因而在法学专业人才理论塑造与学术能力培养上无法与重点大学相提并论。但是,地方高校与所在地方的经济社会建设联系更为密切,具有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比较优势。因此,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不能盲从重点大学,而应根据自己的区域发展需要和自身培养能力等确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加强地方高校法律专业人才实践教学,能有效彰显地方高校培养法学专业人才优势,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吉首大学法学教育开办于1996年,自开办以来,以培养面向西部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以大湘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指向,发挥地方高校培养优势,积极推进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深度合作,积极为地方法制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不断推动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充分利用校内外实践教学研究平台,在不断探索与创新过程中,逐步形成法学实践教学“三化”培养模式,即“标准化”、“规范化”和“实战化”模式,有效地提高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为欠发达地区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提供了有益启发与示范作用。

(二)优化法学专业人才服务地方建设的选择

随着西部大开发及武陵山等连片特困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等战略的推进,地方基层社会特别是西部地区基层需要大量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地方高校与所在地区发展荣辱与共,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服务地方建设是地方高校的基本责任与价值所在。就法学专业来看,培养面向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实践教学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为培养面向西部基层法学专业人才,吉首大学依据地方基层法学专业人才实践技能的构成要求,创新地制定了法学专业人才实践教学标准体系与推进方案,在实践教学体系、措施与保障机制等方面不断推进改革与创新,提高了实践教学实效,优化了法学专业对地方法治建设的服务功能。

(三)提升法学专业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人才也是一个职业化的群体。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就一定要关注这一特点,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1]。实践教学既可以检阅、修正和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形塑法学专业思维、强化法律职业伦理修养,更有利于训练法律专业学生的应用能力,因而是提高法学专业人才综合素质的有效方式。实践教学也是提高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基本保障。吉首大学法学教育自开办以来,充分利用校内外实践教学研究平台,建立了多层级、体系化的实践教学机制,以全面培养学生的社会交往、语言及法律适用能力,在法学专业人才实践能力培养中逐步探索和形成了“三化”培养模式,有效地提高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适应力,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近年来,法学专业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高达50%以上,就业率高达90%以上。2012年,法学专业代表队获得湖南省首届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冠军。

(四)增强法学专业人才就业和职业发展前景的诉求

随着法律才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型,法学专业人才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就业难问题逐渐突显。其中,法学专业人才特别是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就业竞争能力不强是造成该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脱节是造成就业难问题的主要原因。改革与创新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强化其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培养,是有效增强法学专业人才就业能力的基本路径。吉首大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推行“三化”模式改革,强化学生法律职业素质与技能培养,大大提高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竞争力。近年来,在法学专业就业普遍不太理想状态下,吉首大学法学毕业生就业率逐年增长,毕业生的实践水平和职业能力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肯定。

二、推进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变革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学生对实践教学难以认同

学生既是大学活动的主体,也是大学活动的主要对象,还是大学活动的主要载体[2]。学生认同与配合是实践教学得以有效推进的关键。目前,地方高校大部分法学专业学生对实践教学兴趣不大,热情不高。主要原因在于学生对实践教学重视和认同不够。首先,法学专业学生不仅要按照培养计划通过众多专业课程的学习,而且外语及素质培养等公共课程的学习任务较重,难以有精力顾及实践技能培养。其次,由于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形式化、精英化等原因,大部分学生难以得到有效训练,实践技能难以得到实质性提高。再次,由于实践教学师资、平台等因素制约,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效果不佳,也影响到学生对实践教学的认同。学生对法学实践教学的难以认同是影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变革推进与质量提高的根本性原因。

(二)实践教学时间难以保障

面对法学专业人才就业难等问题,许多地方高校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方案进行了修订,但实践教学的时间依然只占极少部分。从国家教育部门关于课程设置内容的具体要求来看,法学专业四年学习期间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等在内的理论教育内容,几乎占到四年学分的95% 以上,而实践教学所占的学分比例大多不足5%,使得实践教学时间十分有限[3]。虽然许多地方高校培养方案展开了诸如模拟审判、辩论赛、实习等实践教学形式,但因为教学时间难以保障、教学效果缺乏评价等诸多原因,导致大多数情况下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效果不佳。

(三)实践教学机制不规范

实践教学对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许多高校不断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机制建设。但从总体来看,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机制还存在随意化、形式化与规范化差等问题。首先,地方高校实践教学体系不规范,不仅法学专业人才实践教学形式之间缺乏连贯性,而且实践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要求存在脱节现象。其次,实践教学实施不规范,许多地方高校在实践教学培养目标、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实践课程设置、实施路径、实践教学平台建设缺乏制度规范,导致实践教学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最后,实践教学评价机制不规范,许多地方高校对实践教学效果与学生实践能力缺乏评价标准,评价方式缺乏必要的设计,导致多数师生对其应付了事,实践教学质量难以保障。

(四)师资力量难以适应要求

据资料显示,人才培养中天赋占10%,机遇占5%,而教师对培养对象的影响占85%之多[4]。师资是地方高校法律实践教学实施的核心,其有效实施需要一支理论与实践经验丰富的师资力量作为基础性保障。从整体来看,我国地方高校大部分法学专业教师是从高校毕业后直接走上教学岗位,缺乏必要的社会与法律实践经验,指导学生实践教学的技能不强,难以适应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的需要。而司法机关等法律实务指导教师大部分缺乏高校教育教学经历,缺乏担任实践教学的理论素养和培训方法。加上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司法机关等法律实践部门的兼职教师也难以认真从事实践教学。地方高校师资力量难以适应法学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将是其面临的重要困境。

三、推进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变革的基本原则

(一)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融合原则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融合原则指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在理论教学基础上加强实践能力训练,在实践教学中深化对法律理论的认识与掌握,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的有机融合。该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紧密联系的理念,有利于发挥法律理论对实践训练的指导作用,也有利于发挥实践教学对理论教学效果的检验。法学实践教学可以有效配合法学课堂理论教学,提高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效果[5]。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融合原则是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实践教学机制创新的基本原则,为其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理论支持。

(二)特色化原则

特色化指地方高校应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需要,构建特色化的实践教学机制,以优化法学专业人才的服务地方建设功能。特色化不仅有利于充分利用地方教学资源优势,而且有利于克服法学专业人才同质化培养的弊病,优化法学专业内涵建设与提高法学专业人才就业竞争力。首先,特色化原则要求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依据地方实践教学资源设计特色化的培养目标与实施方案。其次,特色化原则要求地方高校依据师资、实践平台等制定特色化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以保障特色化教学方案的有效推进与培养适合地方需求的特色化人才。

(三)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指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构建系统化教学机制应循序渐进,遵循学生法律知识与技能发展规律,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进行全面的体系化培养。系统性原则不仅要求对法学实践教学进行科学规划与设计,而且要从法治整体思维与法律运行基础出发,在进行法学专业实践能力培养时融合其他方面的训练,是提升法学专业人才适应复杂社会关系能力的需要。

(四)普遍性原则

普遍性原则指地方高校法律实践教学实施应针对所有学生,鼓励与促使学生参与实践教学过程,克服多数学生充当“观众”等问题。普遍性原则是全面提高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效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要求。为此,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应依照普遍性原则设计实践教学内容、方案与评价机制,加强教学效果的反馈与监督,使实践教学受益于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

四、推进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变革的主要对策

(一)提升对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识

兴趣可以大大提升学生钻研和探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加他们对相关内容的敏感性和对困难的承受力,从而为学习实践活动的发展和学习效果的提升提供巨大的支持作用[6]。提升法学专业学生对实践教学重要性认识,提高其对实践教学的兴趣,是破解其对实践教学非认同性问题的基本进路。为此,首先,地方高校可从法律职业发展与就业能力等层面加强对学生实践技能培养与实践教学价值的教育。其次,可通过聘请法学毕业生及法律实务专家进行法律实践技能重要性讲座等方式加强对实践教学重要性的教育。最后,可通过加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评价机制中的实践能力评价分量,促使其加强对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同,从而使得学生逐步养成加强实践技能培养的自觉性。

(二)修改完善专业培养方案

完善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推进实践教学机制变革的制度性保障。修改完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是推进变革的切入口。为此,首先,地方高校应合理确定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基本目标。基于地方高校特色建设与基层法学专业人才需要特点,地方高校可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面向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其次,优化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其可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在理论教学中强化理论与实践教学的融合,在培养计划中加强课程理论教学中的实训教学环节;二是在适当压缩理论课程数,增加诸如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法律谈判技巧及社会热点法律实务问题研究等实践教学课程和教学时间;三是改革培养方式,加强实践教学力度,地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必修课之外建立理论与实践选修课模块,进一步加大实践教学力度。

(三)加强实践教学规范化建设

加强地方高校实践教学规范化建设,是推进其改革与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实践教学效果的要求。地方高校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实践教学的规划建设:首先,地方高校可依据法学教育现状和基层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的能力需求,科学界定法学专业人才实践能力种类,剖析每种实践能力的内涵和要求,然后有针对性地对每一种实践能力的培养设置实践教学活动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其次,在实践能力培养标准指导下,强化实践教学课程设置规范化。地方高校可将实践教学课程分为专业实习和专业见习、实训课和实践教学环节,按年级进行排列布局改革,以优化实践教学的联系和互动关系,并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实施所开设实践教学课程。再次,加强实践教学平台建设的规范化。地方高校应以量化与优化其实践能力支撑能力为指向,推进实践教学平台建设的规范化的改革。可从法学实践教学平台基本条件规范化、平台实践保障能力规范化、评价规范化等方面加强建设。最后,加强实践能力培养保障的规范化。地方高校可通过修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范实践教学体系和课程机制,完善法学专业课程实验、见习、实训教学、模拟法庭教学、专业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等制度体系,为实践教学的规范化运行奠定基础。

(四)优化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综合素质的高低决定着人才培养的质量,决定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命脉[7]。首先,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是推进地方高校法律实践教学变革的基本保障。为此,一方面,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可加强现有教师队伍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通过支持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进修、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其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与实践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可通过多渠道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律实践部门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并通过理论培训、课程进修等形式提高其对法学实践教学原理的素养。其次,建立法学实践教学校内与校外教师协作指导机制,由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共同制定实践课程体系、教学计划和毕业论文选题等,促进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融合。最后,优化实务教师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实践教学兼职指导津贴发放,职务晋升激励、教学效果考核与责任约束等制度,强化其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能力的自觉性和内在动力。

(五)完善实践教学实施体系

完善实践教学实施体系可以保障实践教学有序推进,创新教学体系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措施。为此,首先,地方高校可依托地方资源开设特色化的实践教学课程,以充分发挥地方高校培养优势与强化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如吉首大学法学专业开设了“武陵山片区习惯法”、“基层司法实务”等实践教学课程。其次,优化实践教学平台建设。地方高校可利用本地资源,在司法、行政、立法等部门建立多类型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实践基地,强化实践基地的教学功能。再次,改革实践教学方法。依据实践教学类型及学生能力状况,地方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可采取研究性教学、参与教学、案例教学、诊所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最后,优化实践教学激励约束机制。地方高校可从教师职称评审、绩效分配、教学经费支持等方面激励教师重视和乐于从事实践教学,并从教学效果评价、责任、制度等层面加强约束机制。

(六)创新专业技能评价机制

改变传统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律专业人才能力评价机制,建立以理论考试与实践能力考试并重的评价机制是推进法学实践教学机制变革的重要路径。首先,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应改革传统只重视理论水平等的评价机制,将法律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等作为法学专业人才能力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建立法学专业人才实践技能评价体系。在系统分析法学专业人才实践技能要求基础上,建立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以此对不同年级的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评价与改进方向进行指导。最后,改革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撰写与评价机制。在重视引导学生毕业论文研究实践问题基础上,增加实践技能毕业评价机制,将其对社会疑难问题分析能力、案件代理能力等作为毕业水平评价与毕业条件之一,以强化其接受实践教学内在动力和自觉性,创新与优化专业技能评价机制的引导功能。

[1]白 云.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1):153.

[2]张维红.大学三种权力的历史、现状与反思[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68.

[3][5]马 涛.论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J].西部学刊,2013(3):49.

[4]魏进平.地方高校研究生培养模式——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探索[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8(9):66.

[6]韩培花,朱国新,谢佳伟.学课堂教学活动中的双重实践及其互动[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164.

[7]崔虹云,尚东昌.论我国地方高校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与创新策略[J].继续教育研究,2014(6):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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