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工作视域下农民法制教育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2014-04-17王彦
王 彦
(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广东广州 510275)
农民法制教育就是要用先进的法制理念和法律知识掌握农民,提升其法制素养,并使之转化为自觉守法、用法的行动,成为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建设的物质力量。农民法制教育是近生活、重实效的教育实践活动,在农村治理中承担着增强农民法制意识、丰富农民法律知识、提升农民用法水平、规范农民用法行为的重责。考察农民法制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形式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不仅对农村社会治理和农村经济发展多有裨益,而且在城乡间人员流动节奏加快的背景下,对城市治理也意义深远。
一、农民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农民法制教育可谓解决农村社会治理的一剂良药,但农村发展相对滞后,农民法制教育在理念、内容、方法和体制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1.在教育理念方面。从传统到现代的更替过程中,农民法制教育理念既有传统的成分也有现代的因素。从传统而言,其问题表现为“官本位”思想依旧盛行。从现代而言,其问题表现为“民粹”思想日渐高涨。一方面,不少教育者缺乏民主意识,单向主导对农民的法制教育和宣传,使得法制教育沦为自编自导的独角戏,甚至在某些干部观念中,“民不可教”的观念根深蒂固,以权威代教化,从而放弃了教育的民众性;另一方面,在群众利益高过一切的高压线下,法制教育过分偏重强调人民利益,淡化了义务意识,忽视了基本法律前提,致使诸如高价索取政府补偿等不正当得利现象涌现,并被争相效仿。法制教育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既不允许抬高官架亦不允许放任民利。农民法制教育中“官本位”与“民粹化”理念是两个极端,其相互撕扯只能让农民法制教育工作有名无实。
2.在教育内容方面。总体而言,当下的农村法制教育在农民法制意识的培养上下的功夫较多,但对农民的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不够。同时在农民法制意识的培养上又存在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培养不对称的问题。在长期的普法宣传工作中,农民的法制意识已深入人心,但对特定对象和行为的基本的权利义务规定尚不清楚。重意识培养而轻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的教育只能将法制变为空中楼阁。由于权利义务意识关系模糊,不少农民在“给”与“拿”之间面临“两难”,这在医保和养老保险改革中尤为明显。法制意识就是人们前行之志,法律法规知识则是前行之躯,而用法能力则是前行之足,三者缺一不可,都是农民法制教育内容所必需的。
3.在教育方法方面。虽然农民法制教育形式在不断丰富,然而依旧未出离传统方法的范围,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效、重补救轻预防、重传统轻创新等弊端依旧存在。农村中的普法工作大部分还是依赖标语、横幅、知识手册等传统方式,然而宣传只是教育的初级形式,传多而教少的问题大量存在,多数宣传资料未经过目便已束之高阁,虽然数量可观,但形式上犹如蜻蜓点水,难以深入。并且,诸如亡羊补牢式忏悔的滞后教育和以罚代教的粗浅教育方式还不时出现,教而不育,缺乏预防性。当然,在现代传媒环境下,电视媒体与数字化网络开始承担大量的普法教育工作,在农村地区广受欢迎,而且收效颇佳。然声可入耳、色可入眼,要入人心却非朝夕之功,自教始终无法代替他教的基础性地位。
4.在教育体制方面。对此可从两个方面予以审视。首先,若将其视为农村工作的一个子系统,其相对独立性并不突出。现有农民法制教育依存于农村其他行政事务的开展,致使其辅助性地位湮没了其育人功能。其次,若将其视为一个完整的实践活动而考察其内部诸要素:就单次的教育活动而言,其过程运行各环节无明显的连贯继承性,即尚未形成完整的“决策—实施—反馈评估”流程,缺乏计划性,这也在上文中所指的其预防作用薄弱中可以得到印证;就长期的教育活动而言,农民法制教育也缺乏前后继承性,教育行为伴随其依附的行政任务的结束而结束。最后,就其教育资源的组织分配而言,行政部门职责缺位与基层组织超负荷运作则是其体制面临的又一现实问题。总之,农民法制教育体制既有外患亦有内忧。
二、农民法制教育问题之原因分析
1.主观原因。人是教育实践活动中最核心的因素,农民法制教育工作者教育的观念是否先进、教育素质是否过硬、农民自身的法制意识是否强烈以及知识储备是否丰富都是直接关乎教育效果的因素。
(1)就农民法制教育工作者而言。其一,其教育自觉性落后于农民法制教育的紧迫性,这是农民法制教育乏力的主要因素之一。以任务为导向的教育活动在现有农民法制教育中占绝大比重,教育工作者积极主动实行预见性教育的动力不足,没有了积极的作为,便没有了农民法制教育的源头活水。其二,现有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者专业背景复杂,法学背景人员比例较低,农民法制教育工作者提升自身素质、分析农民现状与诉求、科学选择教育介体与优化教育环境等教育素质与农村发展新要求之间的差距已成为阻碍农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原因。伴随农民权利意识的增长,传统“官本位”、“灌输”思想已重重受阻,要求教育工作者不断更新观念,改善工作方法。其三,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法制意识的觉醒,使得农民不仅要求知法而且要求懂法,对教育工作者又提出了法制解释的新任务。如此种种也从侧面提出了提升教育者素质的要求。
(2)就农民本身而言。一方面其法制意识在不断增强,而另一方面其传统观念形成的壁垒又尚未拆除,使得法制教育面临尴尬,家长权威、息诉厌讼等观念依旧阻挠着法制运行。此外,不少农民现有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也是弱化法制教育效果的一个因素。
2.客观原因。在客观方面,农民法制教育的阻碍因素很多,甚至有些还是无法回避的。首先是农民法制教育本身,人力财力资源不足,尤其是人力匮乏,使其无法形成充分覆盖的多级教育结构体系,也无法及时满足大众的多样化需求,更无法做到及时有针对性的教育。其次是农民法制教育环境,农村地理、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环境或多或少包含对农民法制教育的不利因素。地理上的农村面积之大、人口之众以及流动之快,政治上乡土秩序与法制的并存,经济上由小农向市场的迈进、利益关系的更加复杂、利益关切的空前警觉,思想文化上传统与现代的并存、小农意识向尚利思想的转变、逐利拜金的盛行等,既是农民困惑的来源,也是农民法制教育困难之所在。总之,农民法制教育应对的不仅是旧时之波,更要面对新时之浪。
三、农民法制教育问题之对策
就现状而言,农民法制教育尚处于不成熟阶段,这个总体性评价并不为过。亦步亦趋只会落入窠臼,一步一新方可长久,要实现农民法制教育长足发展,必须更新教育理念、增强内容针对性、注重方法实效性,并建立教育的长效机制。
1.更新教育理念。针对农民法制教育现状,笔者认为,农民法制教育必须遵循体系化的理念、以人为本的理念、文化融通的理念以及与时俱进的理念,方可站起、站直、站稳、站久。树立体系化的理念,为其争取更大的生存空间,是为站起。其一,保障其在农村工作中的相对独立性,以利于农民法制教育的全面开展;其二,促使其规范化运作,在人力安排、教育过程运行上更加科学合理。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其摆正工作姿态,是为站直。教育工作者以人为本,在农民教育中做到民主平等、以理服人、尊重差异,才能亲民育民。树立文化融通的理念,为其寻求能够更深扎根农村的土壤,是为站稳。传统伦理道德与法制教育在教化人心、导人守矩、引人向善的价值取向上是殊途同归,且二者在作用方式上具有很大程度的互补性,一张一弛,相得益彰,在宣传普法的同时,既清扫历史的沉疴,又弘扬时代的新风,德法相济。树立与时俱进的理念,助其应对农村新变化带来的挑战,是为站久。随着农村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的变化,适时丰富和更新教育理念、内容与方法,调帆转舵,迎风破浪。
2.增强内容针对性。增强农民法制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就必须在工作思路上实现由任务导向到需求导向的转变,对人、对事、对物、对时,有针对性地确定教育内容的深浅和范围。对农村特定人群,应根据其年龄大小、智力强弱、需求多寡、接受能力高低,分层次、有差别地确定教育内容,因人施教。对农村特定事件,更要有目的地确定教育内容,以辅助专项工作(如村民选举)的展开。对特定教育内容本身,也要考虑其思想性、实用性、生活性、生动性等本身固有的因素,合理搭配,以保证教育内容能真正为农民所吸收。对特定时机,要求合理借用契机,依托农村生活现实鲜活案例,制定教育内容,以强化教育效果,达到发人深省的目的。
3.加强方法的实效性。首先,要改善农民法制教育决策方法,使其拥有一定的远度、准度和柔度。远度即预见性,针对农村短期和长期发展中将出现的状况,尤其是常规性出现的活动,如法制宣传日、交通安全日等,要提前做好决策。准度即针对性,必须改变过去大而化之的决策,针对农民中特定人群、事件、教育内容等做出有针对性的决策。柔度即灵活性,农民法制教育决策应是弹性决策,要适时根据教育实施状况、事态发展和农民思想观念转变等对教育目的做出调整。其次,要改善实施方法,做到多样性与生活性、深刻性与生动性的统一,促成农民自我教育。安排合适的教育者人选,选择生活化而寓意深刻的现实案例,组织群众自己利用法律知识进行纠纷调解等,多方开辟使法制意识、法律知识进入农民意识的渠道。最后,要改善反馈调节方法,当下农民法制教育必须从人员上补充信息回流的节点,充分发挥基层干部作用,增强信息反馈在教育决策中的指示作用。
4.建立教育的长效机制。建立农民法制教育长效机制,首先是建立其人力、物力保障机制。在人力方面,必须纵向地形成层次分明、上下贯通的教育工作者部署,包括法制办、司法所、基层驻派人员以及党员干部等,同时在横向上,应有教育工作者内部权责分明、协调一致的职能安排,并有提升工作者决策、实施、评估技能和新人引进的人才更新机制,做到质与量的兼顾。在物力方面,既要有保证农民法制教育展开的各项经费,还要充分关注基层工作者的物质利益,留住人才,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其次是建立保证教育规范化运作的制度,明晰横向分工、上下权责;规范档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内部指标评价(内容合理度、投入时间量等)和外部参照指标评价(纠纷案件量、农村治安水平等)相结合,保证教育过程规范运行。最后,必须促成教育和农民自我教育相辅、用法和学法相辅的长久机制,让农民法制教育回归生活服务生活,在实践中提升农民法制意识和丰富农民法律知识。
总之,农民法制教育是农村治理工作中起支点作用的一部分,既关乎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又关乎精神文明建设,还关乎制度文明建设。做好农民法制教育这一思想政治工作,培育新型农民,有待从理念、内容、方法、机制等层面深入梳理反思,将法制教育作为一项教育实践活动来抓,进行人、财、物的配给。
[1]张耀灿,郑永廷,骆郁廷,吴潜涛.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2]杜 君,张学凤.新农村建设与农民思想政治教育[J].东北师大学报,2012(3):22 -24.
[3]李秀忠.关于农村法律信仰危机的思考[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1(2):60-62.
[4]梁 莹.构建和谐新农村过程中农民法制教育问题的几点思考[J].农业考古,2009(6):260-262.
[5]罗英芬.农村法制教育初探[J].中国成人教育,2001(6):62.
[6]骆郁廷.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在于思想掌握群众[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9):128 -137.
[7]王玉霞.论新农村建设视域中的农民法制教育[J].继续教育研究,2008(9):35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