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研究
2014-04-17李智水顾卫兵
李智水,顾卫兵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南通 226007)
江苏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研究
李智水,顾卫兵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南通 226007)
江苏高等职业教育进入了创新驱动发展新阶段,实现江苏“两个率先”目标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要加强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通过对推动和影响江苏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因素分析,重点梳理了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推动校企合作深度融合提出了政策建议。
江苏;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融合
近年来,江苏“两个率先”目标的确立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加剧,对人才结构和职业技能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江苏高等职业教育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江苏高等职业教育正经历从“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浅层融合向“产教融合、校企协同育人”的深度融合转变。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建立在校、企双方互利共赢,权责明晰,有明确的法律和制度加以约束的基础之上,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全过程,是一种共同承担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社会责任的合作模式。
1 推动和影响江苏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因素分析
1.1 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和经济转型升级是推动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新的逻辑起点
2003年,江苏省委在第十届五次全会上明确提出“两个率先”的基本目标,即江苏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在此前后,江苏部分高等职业院校通过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邀请行业专家、企业能手到学校授课,以及与个别企业开展的“订单式”培养等低水平的校企合作,适应了江苏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求。可如今,江苏“两个率先”已进入了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开启了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新征程,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国际化进入了加速发展和全面提升的新阶段。江苏“两个率先”目标的全面实现和经济成功转型升级,要求高等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专业设置、课程标准等方面与企业深度融合;企业应积极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固化合作模式。目标的有效实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为校企合作深度融合提供了新的逻辑起点。
1.2 政策导向是推动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强心剂”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随后,《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出“制定校企合作办学促进条例,健全校企一体办学规范,明确校企双方权利、义务,形成职业教育校企一体化办学模式”。这些纲要性文件对江苏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融合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2014年,国家再次高度关注职业教育的发展,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强调,“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决定》的出台充分肯定了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表明了国家对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鼓励和支持,标志着校企合作的规范化和管理的制度化迈上新台阶,无疑对推动江苏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融合起到“强心剂”的作用。国家层面的政策导向必将驱动江苏高等职业教育在校企合作深度融合方面政策的细化和完善,推动江苏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政策进入实际作用期。
1.3 校企合作深度融合是深化江苏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必由之路
2010年,教育部提出了发展职业教育“五个对接”的基本要求,即“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1]。“五个对接”是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内涵式规定,江苏高等职业教育同样面临着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任,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就是对其实现改革目标的必由之路。例如要实现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学校就要根据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的变化,不断调整专业设置,只有实现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学校才会清晰把握产业发展状况和企业岗位需求变化,从而调整专业设置。因此,只有实现校企合作深度融合,才能真正实现“五个对接”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培养出技能型、应用型的高素质人才。
2 江苏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2.1 政府在校企合作深度融合中职责缺失
江苏省各级政府部门对高等职业教育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识,在校企合作中,政府应发挥好推动、保障作用。但实际上,政府在很多方面还存在明显的职责缺失。①政府对自身如何发挥推动、保障作用认识不到位,使得校企合作停留在鼓励、宣传的低级阶段,更没有制定可行的政策和制度加以保障。②政府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资质没有明确的界定,缺乏对校企合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监控。③对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反而使政府在没有相应成本投入的情况下享受了校企合作所带来的发展性效益,成为游离于校企合作之外的受益者。
2.2 校企双方权责不清,缺乏规范化的制度安排
“校企合作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施舍、帮助或支持,而是通过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来实现共赢。”[2]要实现合作共赢,首要前提是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但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的行为关系规定性的缺失,直接降低了校企合作的内驱力。现阶段,江苏高等职业院校依然存在着校企合作依靠人脉关系维系,合作流于表面形式的问题。企业只是碍于感情方面的考虑,不得已与学校进行校企合作,这种校企合作实质是企业对学校的一种帮助或支持,也就不可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合作也必然缺乏长期性和深度。企业作为独立的营利性组织,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更多关注的是本企业人力资源的需求而不是人力资源培养的过程,对长期的投资和等待没有什么兴趣和动力。”[3]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得不到地方政府任何优惠政策,反而增加了企业成本和风险,再加上地方政府也没有明确的法规和制度规范校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很难使校企合作达到深度融合。
2.3 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运行机制不健全
“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的作用在于协调影响校企关系中的种种主客观因素,它受到政府政策法规、教育发展体制、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影响,并通过校企合作模式显现出来。”[4]当前,江苏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欠缺,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政、行、企、校四者运行机制的不健全。突出表现在:①政府对校企合作的导向、约束、激励机制作用发挥不到位。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文件或决议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重要性,但地方政府在具体的政策制定上缺乏对企业或学校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从而导致校企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够。②行业对校企合作的监督、评价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在制定行业岗位标准、课程标准、资格准入标准等方面作用发挥不充分。③企业与学校间的利益协调和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是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最大障碍。校企合作“校方热、企业冷”的根源就在于双方利益关系的不对等,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如何保障双方特别是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合法权益是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3 推动江苏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政策建议
3.1 推动校企合作深度融合,转变理念需先行
在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江苏企业要赢得发展的后劲,在高端技术领域占有充足的市场份额,就必须转变只注重短期利益忽视长远利益,重视既得利益忽视潜在收益,重视人力资源需求忽视人力资源培养的观念。毫无疑问,企业要做大做强必须要有符合本企业发展特点、深入了解本企业文化的人才储备。而这些人才的培养,企业必须要同高等职业院校共同完成,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在课程建设和专业设置方面体现企业需求,实现校企协同育人。企业只有从自身长足发展的角度,真正意识到参与和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时,才能实现校企合作的深度融合。学校作为校企合作的主体之一,教职员工观念的转变也势在必行。有些教职员工认为,校企合作企业应为学生提供实训实习基地,解决学生的就业问题,而自身却不愿意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开发,为企业技术难题的解决提供智力支持。这种观念的存在很显然不利于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因此,作为校方也应转变不合理的观念。校企合作双方只有找到利益的结合点,才能促进合作互惠共赢。
3.2 加强政府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市场引导机制
《决定》中明确提出“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作为我国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首要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好这一基本原则,对推动江苏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①政府职能部门应尽快制定推动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指导性政策以及实施细则,特别是激励机制和优惠性政策,为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和完善奠定政策性基础。②政府要加大对高等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改善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尤其是实训条件,发挥好政府的保障作用。③政府要注重对校企双方的规范化管理和监控指导,使理论成果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从而使校企合作的成果最终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引导作用,鼓励。规模以上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主选择合作院校,避免政府行政权力出现“越位”现象。⑤通过市场机制,搭建校企合作第三方评价平台,评估鉴定校企合作的成果,为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依据。
3.3 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明晰权责关系,构建校企合作利益共享机制
“推动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是《决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当前的《职业教育法》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其对校企合作双方开展职业教育的义务做了原则性、概况性的规定,但并没有对未履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做清晰的界定。同时,对政府和行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和地位也缺乏明确的规定,这显然不能适应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发展的需求。①全国人大应在现有政策或决议的基础上,尽快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尽快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促进办法》,明晰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等方面的权责关系,“尤其要明确地方政府在推动校企合作育人方面的职责,并加强检查考核,要把支持高职教育发展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部分”[5]。②地方政府要发挥好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协调校企双方的利益诉求,制定推动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激励机制和评价考核机制。③行业协会要发挥好行业指导作用,为校企合作提供信息咨询、政策服务、行业动态分析,搭建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的利益均衡机制。④校企合作双方要不断探寻扩大利益合作的动力机制和长效机制,将合作成果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提升行业协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从而实现各方利益共享。
[1]教育部.职业教育“五个对接”[EB/OL].(2012-09-03)[2014-07-05].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811/201209/141507.html.
[2]姜群英,雷世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J].职教论坛,2010(34):75.
[3]胡艳曦,曹立生,刘永红.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瓶颈及对策研究[J].高教探索,2009(1):104.
[4]刘文清.构建利益驱动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2(5):10.
[5]崔愿玲.当前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与职业,2014(14):31.
(责任编辑:胡梅)
On In-Depth Cooperation Between Colleges and Enterprises in Jiangsu Province
LI Zhi-shui,GU Wei-bing
(Nantong Agricultural College,Nantong 226007,China)
The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of Jiangsu Province has entered into a new phase of development driven by innovation.To achieve the goal of“taking a lead in realizing both a well-off society and a basically modernized society”and to complete the task of industrial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and upgrading,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indepth cooperation between colleges and enterprises.Based on an analysis on the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the paper summarized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ooperation,and proposed policy suggestions to promote a further in-depth integration between colleges and enterprises.
Jiangsu;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in-depth integration
G710
A
1671-6191(2014)04-0063-03
2014-08-26
李智水(1979-),男,陕西三原人,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2012SJD880082);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编号D/2011/03/080);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培养对象资助成果(编号“苏教师〔20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