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4-17朱志海
朱志海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南通 226010)
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朱志海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南通 226010)
论述了当前我国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高职校企合作主要存在激励主体单一、利益关系失衡、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高职校企合作的深入、有效开展提供借鉴。
高职教育;激励机制;校企合作
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的基本属性,也是高职教育区别于本科教育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着力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探索和创新,并取得了较大成就,但仍存在质量参差不齐、整体效率不高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校企合作激励机制不健全所造成的。因此,建立起完善、合理、高效的校企合作激励机制,以调动政府、企业、学校、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各界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和动力,是高职教育亟待解决的一道难题。
1 我国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高职校企合作是一项牵涉面十分广泛、利益关系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参与者主要包括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四方。其中,政府是校企合作主要责任的承担者,学校和企业是校企合作的主要实施主体,行业协会则是联系校、企双方的重要纽带。当前,我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面临一个非常尴尬而又棘手的问题,就是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主动、企业被动的局面一直难以改变,这就造成了校企合作的质量和效率不如人意,从根本上来说,这是由校企合作激励机制的不健全甚至缺失所引起的[1]。
1.1 激励主体单一,政、行、企、校间相互激励不足
确立激励主体是激励机制的核心问题,明确各激励主体的职能与责任是制定校企合作激励机制的基础。从现有的校企合作激励机制看,其首要问题就是激励主体单一,政、行、企、校间相互激励不足。
1)政府是唯一的激励主体。政府是高职校企合作各项政策、方针、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是推动高职教育不断发展壮大的主导力量,更是校企合作主要责任的承担者,它理应是激励主体。但是,高职教育的主体除了政府之外,还应有企业、学校、行业协会组织等等,这些激励主体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此外,政府这个唯一激励主体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第一,政府出台的政策多,制度保障少。政府出台过很多指导和推动校企合作的政策,但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这就使得很多政策出发点是好的,但无法落实,缺乏可操作性。第二,政府对高职教育的投入不足。据统计,我国高职教育经费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总体跟普通本科相比仍存在不小差距,而职教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表明,高职教育的办学成本是普通本科办学成本的2.5倍以上。第三,政府对校企合作的监督和管理不到位。各级政府作为校企合作的主导力量,理应承担起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能,但在实际中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经常不到位,甚至缺位[2]。
2)政、企、校间的相互激励不足。学校和企业是高职校企合作的两大实施主体,也是激励机制的主要激励对象,但这两者间的相互激励严重不足。在校企合作不深入的情况下,政府单纯地认为这是由于企业缺少参与校企合作的意愿所造成的,因而将企业作为主要激励对象。而事实上,除了企业缺少意愿,学校缺乏吸引力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3]。一些高职院校对校企合作理念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学校与企业签订实训基地协议或就业基地协议就是校企合作。一些高职院校办学没有特色,人才培养质量达不到企业的要求。还有一些高职院校的办学经费短缺,办学条件差,在校企合作中较多地依靠企业,增加了企业的负担。此外,相对于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高职教育发达国家,我国企业在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方面普遍缺乏,他们参与校企合作的目的一般有两个,即人才和技术。人才方面,目前即使企业不参与校企合作也可以找到工人。技术方面,我国相当多的企业对工人的要求并不高,高职生的技术优势无法体现。同时,政府在强调企业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校企合作的时候,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可获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企业自然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3)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一般是由行业内的生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他们熟悉本行业的发展前景、技术发展方向、人才需求状况,是政府、学校和企业间非常好的桥梁和纽带。但是,由于行业协会的属性和地位,他们既没有积极主动参与校企合作的意识,又没有相应的权力,这就使得行业协会这一激励主体的作用没能真正发挥出来。
1.2 利益关系失衡,政、企、校责权利不对等
校企合作激励机制的核心是利益,校企双方的合作一定是基于相应的利益才会形成和发展。目前我国的校企合作激励机制中,各参与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利益关系失衡,主要表现为政、企、校责权利的不对等,这已成为困扰高职校企合作发展的瓶颈问题。
1)政府的责权利失衡。高职教育是国家的公共服务事业,是提高国民素质,提升生产、建设、管理一线工人的基本素质的最主要渠道。办好高职教育符合国家、学校、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利益,这也是政府部门的最大利益所在。但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存在重权力、轻责任的问题。政府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中拥有制定政策法规、加大高职教育投入、加强校企合作的管理和监督等一系列权力,但政府的这一系列权力并没有完全发挥,尤其是在制度保障和资金保障方面。而政府部门职能的缺位是其他任何组织,如行业组织、社会团体、高职院校或企业所无法弥补的。
2)企业的责权利不对等。很长时间以来,企业一直是激励机制的主要作用对象。当然不管是出于社会责任,还是出于利益相关,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都是应该的。但事实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利益并不能保证。一些高职院校的毕业生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企业也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得人才。由于制度上的欠缺,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应享受的管理权、监督权等权利得不到保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也不能享受到应有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缺少主动权,其利益又得不到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一味地要求企业为履行社会责任而参与校企合作,是不可能达到推动校企合作深入开展的预期目标的。
3)学校财政问题无法进一步支撑校企合作。高职教育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而我国的高职教育政府拨款一直远低于普通本科教育,加上高职院校的实力相对较弱,使得高职教育在校企合作中的各项补助和设备耗损费用都面临短缺,无法支撑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如果政府不能加大对高职院校的投入,而一味地要求学校履行校企合作的责任,也就难以有效调动学校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校企合作想要继续深入发展,取得突破,也就困难重重。
1.3 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应的实施细则缺失
1)保障校企合作的政策制度不健全。在政策制度层面,国家有关校企合作的规定,如《职业教育法》等都只是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作了一些规定,但也只限于提供资源和接纳学生,而对其中的很多细节问题都没有提及。省市级出台的有关政策大体也是如此,都在积极倡导,但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对企业利益的保障、对不履行义务的企业惩罚都没有具体规定,无法保证校企合作在政府主导的情况得以深入开展。
2)监督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不健全。如果不能对高职校企合作进行全面、有效地监督,那么校企合作的质量和效率也就难以保证。我国监督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同时,无论是企业还是学校,都没有相应的校企合作监督机制。
3)推进校企合作的奖惩制度不健全。我国的政策、法律对校企合作仅限于倡导、号召层面,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企业的奖励政策也仅仅是小范围的税收优惠,有的甚至没有。推进校企合作的奖惩制度不健全的主要原因一是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仅有的奖励对企业也缺少吸引力。
2 构建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的策略分析
高职校企合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如不加以妥善解决,必将极大地削弱高职教育的吸引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构建高职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重新定位,形成多元激励主体。现代管理理论告诉我们,要做好高职校企合作,就要在政、行、企、校间建立一种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相互依存、相互激励的平等和谐的合作关系。要充分发挥各主体的作用,构建多元激励主体。①重新定位政府的主体地位,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要在推进高职校企合作中起主导作用,帮助其他主体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政府首先要加强相应的政策引导,支持和鼓励企业、学校、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其次,还要进一步加大对高职教育的投入,尤其是对校企合作的投入,保证校企合作不能因资金短缺而停滞不前。同时,政府也可以号召社会团体和企业开展对高职校企合作的投入,以缓解政府教育资金的压力[4]。②提高学校和企业这两个实施主体间的相互激励力度,提升高职教育吸引力。对学校来说,由于高职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地位较低,人才培养质量不高,造成学校对企业吸引力不足。为此,政府和社会各界要转变观念,树立新型职教观念,认识到职业教育是提升国民素质最主要的方式,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影响十分巨大。高职院校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能力为本位,在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上不断改革,以满足企业的需求。企业要对高职教育进行投资,并开展中高职衔接和高职、本科分段培养模式改革,建立现代职教体系。③重视行业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沟通交流作用。行业协会一般是人们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其本身所具有的这种专业性和服务性,使其成为联系政府、企业和学校的最合适选择。为此,政府部门应授予行业协会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能,让行业协会可以在师资培训、人才培养标准制定、企业员工知识更新等方面发挥他们的优势。行业协会要改变以往的观念,增加主动服务意识,主动为企业和学校的校企合作牵线搭桥,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如制定相应的制度、组织技能考核、协调解决双方矛盾等。
2)转变思想,协调各主体利益。①转变思想,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政府应转变思想,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将企业、学校、行业协会等主体纳入到校企合作管理体系中来,以提高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实现各参与主体责权利的统一。新构建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中,各主体的分工及责任、义务必须明确。其中,政府应承担宏观管理和调控的职能,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开展检查与考核来实现。企业和学校应拥有相应的自主权,学校的自主权主要体现在专业设置、课程改革、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企业的自主权主要体现在企业可以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以及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评估。行业协会应肩负交流沟通、管理、监督、指导、协调等方面的责任。②协调企业和学校间的利益矛盾。首先要让双方明确校企合作的价值所在,求同存异。校企合作对于企业和学校来说,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这也是企业与学校最稳定、最高效的结合点。因此,只要能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出的人才符合企业需求,其他问题都是次要的。其次,要减少企业和学校间投入的不平等。校企合作中,学校往往由于办学经费所限,常常要依赖企业,给企业增加了不少负担,长此以往会降低企业参加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所以,学校要制定相应制度,从设备、资金等方面保障校企合作,政府也要加大投入,以帮助学校解决校企合作中双方投入不平等的问题。
3)通力合作,建立校企合作激励机制。①建立校企合作经费保障机制。投入不足已成为制约高职教育发展、制约校企合作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答案无疑是加大投入,但具体怎么投,从哪儿筹措资金,以及如何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既要建立校企合作投资决策机制,研究投入多少的问题,这需要企业、学校和行业协会的积极参与,还要建立投入经费筹措机制,研究投入经费的具体来源,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企业积极投资[5],此外还要建立经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投入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审查经费使用的合理性。②建立校企合作质量监督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最重要目的,而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又离不开校企合作,这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因此,建立校企合作质量监督机制,也是为了保障人才培养质量。首先,要成立校企合作监督机制,由政府成立,或由政府授权行业协会成立,负责起草校企合作的目标、质量标准、考核标准等。其次,成立由企业专家、技术骨干和学校教师、职能部门领导共同组成的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校企合作事项,如课程开发与改革、课程标准制定与修订、评价标准的制定与考核等等。再次,利用行业协会或社会力量建立第三方的监督机构,协调校企合作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形成系统的监督管理体系,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③建立校企合作政策法规体系。只有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参与校企合作中各方的行为。在制定出完整的政策法规后,还应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以指导校企合作工作的具体开展。第一,制定校企合作管理制度,如《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对政、行、企、校四方的责权利进行界定,并明确相应的激励和惩罚措施。第二,出台相应的政策指导文件,对校企合作的方案、标准、专业课程改革等具体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和规范。第三,建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企业员工的知识更新和职业资格证书做出严格要求,为实施校企合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高职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3 结语
校企合作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实现企业、学校、国家、社会等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但高职校企合作并非某一方面的单一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从本质上讲又是一个社会分工问题。能否理顺政、行、企、校四方在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并保障各方利益,尤其是企业利益,是解决校企合作问题的关键所在。相信,随着国家和各级政府对高职教育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对高职教育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困扰高职校企合作的诸多问题必将一一解决,高职教育必将迎来改革发展的新纪元。
[1]范先佐.教育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郭文富.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及地区差异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1(4):63-66.
[3]邱永成.高职教育中校企合作动力机制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26):8-10.
[4]曾宪明.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励机制缺失的原因与对策[J].职业技术教育,2008(22):45-49.
[5]张海峰.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化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0(l7):11-13.
(责任编辑:胡梅)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Incentive Mechanism for Cooperation Betwee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Enterprises
ZHU Zhi-hai
(Nantong Shipping College,Nantong 226010,China)
There are various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for cooperation betwee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enterprises,i.e.single incentive subject,imbalanced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ties interested and incomplete guarantee mechanism for the incentive system.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re then proposed in an attempt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an in-depth and effective cooperation betwee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nd enterprises.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incentive mechanism;college-enterprise cooperation
G710
A
1671-6191(2014)04-0082-04
2014-10-10
朱志海(1981-),男,江苏如皋人,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处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