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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夫妻关系的伦理调适

2014-04-17付红梅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4年2期
关键词:夫妻关系夫妻伦理

付红梅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夫妻关系和谐与否,不但关系到家庭的全局,制约各种家庭关系,而且直接影响婚姻家庭的幸福和睦甚至社会的安定团结。在转型期的中国当代社会,夫妻冲突日益增多和复杂,导致了一些家庭关系紧张,甚至家庭暴力和婚姻解体,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社会学和伦理学学者应高度关注夫妻冲突的融合与夫妻伦理关系的调适,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以促进婚姻家庭与社会和谐。

一、现代夫妻关系的伦理特征

夫妻关系是通过婚姻形成的两性关系,它是婚姻发展到个体婚制时期在家庭人际之间的具体表现形式。夫妻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夫妻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夫妻性生活关系、夫妻经济生活关系、夫妻情感关系、夫妻道德关系和夫妻法律关系。夫妻之间的这几种关系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但层次各不相同。夫妻性生活关系和经济生活关系是夫妻间的基础性关系,感情关系是一种高层次的关系,道德和法律关系介于其中。这五种关系相互作用和影响。只有协调和统一好各种关系,夫妻关系才能达到最佳状态,才能有最好的夫妻生活和家庭生活质量。

与一般社会关系相比,夫妻关系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夫妻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婚姻而结成的两性关系;第二,夫妻关系是直接表现一定社会中两性之间伦理关系的特殊关系。在不同的社会里,夫妻关系有不同的社会内容和特点。现代家庭中的夫妻关系与传统家庭中的夫妻关系有着本质区别,呈现出如下四个基本的伦理特征。

(一)现代夫妻关系以爱情为基础。传统家庭的夫妻关系大多数由父母包办,是以所谓门当户对为基础的,因此,夫妻之间谈不上有什么爱情,即使有些爱情,那也仅仅是婚姻的派生物。“五四”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们的婚姻观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已成为现代社会家庭生活的主流。如果说,在中年和老年两代中,人们对于没有爱情的夫妻关系尚能容忍和凑合的话,那么对于广大青年一代来说,没有爱情的夫妻关系已经变得越来越不可思议了。青年一代在择偶和婚后生活中,把恩格斯的“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1](P81)奉为座右铭,更多地考虑双方是否具有真挚的爱情,越来越注重双方爱情的保持和更新。

(二)现代夫妻关系以平等为原则。这里所说的平等,既指法律上的平等,也指道德和人格上的平等。在传统家庭里,广大妇女就业和受教育的机会很少,没有社会职业,没有经济来源,只得依赖于丈夫,成为主要的家庭奴仆。因此,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在现代社会中,工业化为广大妇女开辟了一条参加社会生产和接受教育的途径,法律确定了夫妻完全平等的权利。由于妇女在家庭中有了经济地位,个人的文化条件也越来越与丈夫接近,不再完全依赖丈夫,这就为平等的新型夫妻关系打下了基础。当然,夫妻关系平等的实现有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三)现代夫妻关系中权利与义务、自由与责任相统一。在夫妻关系之中,权利与义务缺一不可,自由与责任相辅相成。夫妻之间既有爱与被爱的权利与自由,也有尊重和热爱对方的义务和责任;夫妻之间不仅有共同支配家庭财产、经济开支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还有共同创造家庭财富、建设安乐家园、承担家务劳动和勤俭持家的义务;夫妻有共同教育和抚养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夫妻双方都有相互尊敬和赡养双方老人的义务与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与社会事务、追求事业的自由和责任。

(四)在社会转型期,夫妻冲突日益增多和复杂,婚姻的稳定性减弱。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社会行为规范以及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等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这些剧烈变化不仅带来了婚姻观念的更新,也带来了婚姻观念更新和婚姻现实状态之间的矛盾。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由于婚姻功利化价值取向、夫妻角色和地位变化、夫妻共同对家庭负责的两性分工模式变化、夫妻经济支配自由度和相互信任度的变化、外部压力和夫妻情绪压力的交织以及夫妻双方个性、经历、背景的差异和开放的家庭生活所带来的婚外情、性开放等种种问题的影响,夫妻冲突日益增多和复杂,引起了家庭关系紧张、夫妻关系疏远乃至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率的上升和婚姻平均寿命的缩短。据调查显示,在婚姻生活不同时期夫妻冲突的发生率呈倒U字型曲线变化,城市夫妻的冲突频率高于农村,冲突高发期早于农村,城市一般在婚后3~7年,农村则在婚后 8~13 年[2](P21)。 据我国民政部《2012 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我国离婚率持续上升,粗离婚率和离婚结婚比从1979年的0.33‰和5.04%分别提高到2012年的2.3‰和23.5%,已经超过了邻国日本和韩国。这种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带来了单亲家庭、赡养老人、儿童成长教育等一系列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夫妻冲突引发的家庭暴力和凶杀事件也不断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夫妻关系的伦理调适原则

夫妻关系的矛盾冲突固然有社会的原因,需要有社会各方力量的调节,但夫妻自身原因是夫妻关系矛盾冲突的关键,和谐的夫妻关系更需要夫妻双方自我调适。虽然婚姻是由法律确定的法律关系,法律是调节夫妻关系的重要机制和手段,但婚姻的实质是一种伦理关系,因此,夫妻关系的自我调适主要是夫妻双方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等各方面的伦理调适。夫妻关系的法律调节与伦理调适相辅相成,共同筑起和谐幸福婚姻的堡垒。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在新时期出现的各种伦理道德问题和不和谐不稳定问题,2001年,我国新《婚姻法》总则的基本原则中添加了一条新内容:“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在颁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因此,现代夫妻关系的伦理调适必须以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家庭美德的道德要求为指引,坚持如下四个伦理原则。

(一)平等尊重原则。夫妻平等相待、相互尊重不仅是法律对夫妻双方婚姻生活的基本要求,而且是建立和维系美满和谐的婚姻关系的伦理前提。夫妻的平等既包括人格、地位的平等,又包括权利、义务的平等。一方面,夫妻要相互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和独立自由,尊重对方的工作、劳动和学习,不能因家庭出身、文化程度、职业声望、经济收入方面的差距而轻视、贬低、侮辱对方,绝不能把夫妻关系当作从属或附庸关系,搞男尊女卑的男权主义或女优男屈的女权主义。另一方面,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同心协力,平等互助,相互支撑。夫妻在行使表达爱情、享受幸福生活的权利的同时要自觉承担关爱照顾对方、做好家务劳动、计划生育以及抚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责任。

另外,夫妻双方在个性、爱好、价值观、生活习惯等方面要求同存异,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夫妻作为两个独立的个体,婚前在两个完全不同的环境中成长,生活习惯、个性特征必然各不相同,这就需要夫妻婚后相互磨合和调适。夫妻要努力学会存大同,在感情、生活和价值观等方面相互适应和走近,不断创造共同点;同时也要学会存小异和异质互补,相互接纳、欣赏和包容,不吹毛求疵,不强人所难,不强行改造。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夫妇虽然个性和兴趣不相同,但他们能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相互倾慕,始终保持夫妻恩爱。这正是英国女王夫妇堪称世人楷模的可贵之处[3](249)。

(二)相亲相爱原则。夫妻关系的和谐必须以相亲相爱为前提。这是因为:第一,现代社会符合道德要求的夫妻关系,是以爱情为基石的,“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第二,“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1](P81),互亲互爱是夫妻幸福的源泉,是夫妻生活力量与快乐的迸发地。爱情是情爱和性爱的统一。因此,夫妻双方要不断增进夫妻情爱,协调性爱生活,彼此心心相印、相亲相爱。一方面,夫妻双方在婚后要继续谈情说爱,不断增进爱情。夫妻之间的爱情不会因婚姻的缔结而自然递增,它需要夫妻之间共同培植和发展。婚后双方在平日的生活上要努力去营造温馨浪漫的氛围,有时一句感人的话语、一个含情的眼神、一个甜蜜的微笑、一份惊喜的礼物、一次温暖的拥抱,都可使爱情之花在平淡的生活中开得灿烂无比。同时也要巧于安排,挤出一些时间和精力留给两人共浴爱河,有时也可创点意外惊喜、安排再度“蜜月”、来点“小别胜新婚”等,使夫妻感情的火花闪烁不息。但是,夫妻之间不要把爱变成一条绳索,对夫妻爱情生活不要抱过高的期望,要以平和的心境对待平淡的生活,以温暖的亲情丰富夫妻的感情。另一方面,夫妻双方要注意协调性关系,和谐性生活。性生活是联络夫妻感情的重要途径,良好的性生活是巩固和发展夫妻感情的必要保障。在夫妻生活中性生活不协调,彼此失去欲望可能导致夫妻情绪失调、情感冲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或婚姻破裂的消极后果。因此,夫妻双方要经常学习和了解性生活知识与技巧,创造新鲜的性生活方式,自我协调性生活或寻求心理帮助和生理治疗,使夫妻感情和性生活都能达到和谐、满足状态。但是夫妻性生活及其协调一定要尊重对方人格,切忌强迫。同时,夫妻双方不要把和谐性关系绝对化和理想化,不要对性关系过分关注,否则会对现实性关系感到平淡乏味,失去亲密感和对彼此的要求。夫妻双方要认识到性关系的协调远非幸福和睦夫妻的唯一条件。根据研究人员提供的资料,有相当多的夫妻在性生活上不协调或不能得到完全满足,不少妻子从未有过性高潮,然而他们仍然承认,他们的婚姻是十分幸福的[4](P156-161)。

(三)忠诚信任原则。爱情本身就是发自肺腑的真挚诚实的感情。现代夫妻关系既然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彼此的交往必须要真诚,不能勉强和作假。正确认识自己,把自己的优缺点都暴露在爱人面前,坦率地交换建设性的意见,是保证夫妻之间真诚地交流感情的基础。如果为了在配偶面前维护或保持自己的“面子”,夫妻彼此讲假话,掩饰自己的毛病和内心的真实思想感情,只能导致夫妻感情的隔阂、误解和不信任,一旦矛盾无法掩饰了,发生的冲突将无法收拾。

相互忠实是现代夫妻婚姻关系的法律底线,也是现代婚姻伦理倡导的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夫妻义务。因为爱情是专一忠贞的,是不能与他人分享的亲密的男女关系。婚姻是保证爱情排他性的重要形式。法律明确规定两性关系限于合法婚姻之内,倡导夫妻间要追求彼此忠诚的道德境界。婚姻关系确定之后,任何一方都必须忠实、专一,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能再同时建立其他情爱和性爱关系或轻率离婚,坚决杜绝婚外情、非法同居、重婚等不忠情感和行为。当然,忠实不代表不要和异性正常交往,而要注意慎交异性朋友,交往时要留有分寸,让彼此关系只控制在社交或亲友关系之内。明显对自己有好感甚或对自己不怀好心的异性朋友,要主动疏远,以理智来处理感情纠葛。

相互信任是夫妻关系的道德根基,也是减少夫妻冲突的重要准则。信任首先保证夫妻间的亲密关系,使夫妻产生一种安全和舒服感,更加重要的是夫妻之间的信任可以保证夫妻双方有各自的自由和权利。也正是在信任中,夫妻间才能保持相互尊重和爱护,才能营造一个适宜于自己个性充分发展的好环境。婚姻并不是一条束缚人的绳索,相互的尊重和信任是必要的。每个人除了妻子(丈夫)和家庭之外,还需要有可以倾心交谈的朋友和适度的自由空间,应给予对方和自己这种自由和空间,使双方结成一个开放性的共同体。常溺于家庭生活的人往往会失去自我,限制双方各自的发展。当然,保持适度的空间,并不是相互放任,而是建立在对对方尊重、理解和爱的基础上的坦诚的沟通和交流。恋爱期间恋人的沟通非常主动。一旦进入婚姻,人们往往忽略了这种保持了解的方式。许多人以工作繁忙或家务繁重,没有时间去相互交流为借口忽略交流,结果夫妻之间的隔阂越来越深,以致发生误会。因此,夫妻间必须以诚相待,胸怀坦荡,相互忠实,相互信任。一旦有了误会、猜疑,也应该冷静分析,及时沟通,消除误会。只有这样,才能巩固和深化爱情,和谐夫妻生活。

(四)互助共进原则。夫妻间相互帮助、相互给予和相互奉献是夫妻共同体关系的必然要求。男女双方自结成婚姻,即形成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社会共同体组织。婚姻不是相互占有,而是平等的结合。婚姻生活不是各自为政、独立分离的个人生活,而是互帮互助、团结合作的家庭生活。恩爱的夫妻不是相互索取,而是无私地给予和奉献,乃至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为了对方,达到孤注一掷的地步。相互的帮助、给予和奉献,实现了双方的高度融合;与此同时,双方各自成为对方受到激励的动力源,成为对方生命和事业的一部分。因此,夫妻双方要本着相互帮助、相互给予和相互奉献的态度,以对方的幸福为自己的幸福,并以自己能为对方的发展提供动力和帮助而得到最大的满足,从而自觉地摒弃自己原来的不足和缺点,吸收对方的优势和长处,最大限度地接纳对方,也最大限度地融入对方,将夫妻恩爱感情和幸福生活推进到最高层次。

另一方面,夫妻双方要齐头并进,共建精神乐园。夫妻之间有共同的理想、一致的人生价值观,是夫妻爱情发展的巨大精神力量,也是夫妻顺利沟通感情、协调生活的基础。夫妻有各自的事业或共同的事业,是夫妻精神和物质生活的支撑与保障。婚后如果沉溺于夫妻缠绵和家庭生活中,满足现状,不思进取,导致与对方精神疏远或差距悬殊,夫妻就容易因没有共同的精神支撑、一定的物质基础及夫妻间不平等的关系而出现感情淡化和矛盾冲突。因此,夫妻双方都要有自己的精神文化和事业追求,不断充实拓宽自己的精神世界,接近对方的思想精神,并关注、熟悉和理解对方,以最佳方式支持对方的相应追求,相互勉励,相互促进,共建精神乐园,互成精神支柱,丰富充实家庭生活。

当然,以上所说的夫妻关系调适的四项伦理原则,不是机械的模式,也不是僵死的教条。它们只是用来指导夫妻生活,而绝不是要去规定夫妻生活。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徐安琪,叶文振.家庭生命周期和夫妻冲突的经验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2002,(3).

[3]李桂梅.冲突与融合——中国传统家庭伦理的现代转向及现代价值[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

[4]付红梅.人口与家庭伦理[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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