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精神产品学理研究及其意义探讨
2014-04-17何子明
何子明
一、公共精神产品的学理界定
公共精神产品概念是公共精神产品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它在公共产品理论的平台上建构而成,但它并不是公共产品的子概念,因为之前的公共产品理论多以物质产品为研究对象,而精神产品有其独特属性,以公共产品理论为视角,结合精神产品的特点进行研究是必要的。
公共精神产品概念的基点是公共产品理论和精神产品内涵,合理界定公共精神产品概念,对于公共精神产品理论建构具有重要意义。“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须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摈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 ”[1](P504)
(一)公共产品理论
英国学者霍布斯在《列维坦》中指出:“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有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他能按其认为大家的和平和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于全体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2](P132)这就是著名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它是公共产品理论的重要源头之一,之后,威廉·配第、亚当·斯密都提出了类似的思想,但都没有明确地提出公共产品概念。公共产品概念在1919年由林达尔提出,经过萨缪尔森、曼柯·奥尔逊、布坎南等经济学家的建构已经非常成熟,后来被广泛运用,并逐渐进入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等领域。
1.公共产品的本质
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是指产品一旦被提供出来,就不可能排除任何人对它的不付代价的消费。“任何物品,如果是一个集团中的任何个人都能够消费它,而且不能适当地排斥其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则该产品是公共产品。”[3](P72)非竞争性是指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为零,消费者数量的扩大不会增加供给的边际成本。因此公共产品是消费意义上的公共性不是个体或个别人的私享;个体的私享以私人占有为前提,属于私人产品,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则是整体供给。“如果某一种产品,可以使集体或团体收益,则这种产品是公共产品。 ”[4](P112)萨缪尔森直接指出:“公共产品是这样一些产品,无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5](P22)可见公共产品的两个关键词是“公共”和“利益”。
我们这里所用到的公共产品概念不是萨缪尔森纯粹意义上的公共产品,萨缪尔森定义的公共产品是一种极端的情况,可以称为纯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但不能作为定性公共产品的唯一标准。萨缪尔森的研究使公共产品理论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如果仅仅用萨缪尔森的理论去界定政府和市场的分工与职责,无疑会陷入市场万能论的怪圈中,因为他对公共产品的廓定过于极端和纯粹,脱离现实。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纯粹公共产品的例子很少。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的边界过于清晰。公共产品的两个普遍被认可的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是指产品一旦被提供出来,就不可能排除任何人对它的不付代价的消费。用萨缪尔森的话说就是 “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消费的减少”[5](P82)。非竞争性是指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为零,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增加供给的边际成本,报纸的采编、印制、发行等环节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公共产品供给链,在报纸的阅读过程中,读者量的多少不会影响到报纸的制作和发行成本;如同电视台的《新闻联播》,观众的增加不会增加节目的制作成本,观众之间也互不影响,消费者的数量与节目成本无关,但这毕竟是极端的情况。我们应该汲取的是理论的精神实质,而不是其表述形式。任何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公共产品都很难达到绝对的“公共性”和“无排斥性”,如公立医院、公共图书馆、义务教育、高速公路等等,实际上,能够满足布坎南的公共产品定义和萨缪尔森“灯塔”性公共产品标准的物品微乎其微,甚至还不存在。因为“无人出于自私的动机去建造灯塔,除非由国家强制收费以保障和补偿其利益”[5](P105)。
纯粹公共产品的核心是社会成员无条件使用,即公共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限制公众的使用,社会成员均可“搭便车”。 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公共产品的消费者之间没有利益冲突,一个人的使用不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比如电视台的节目,消费者只要有基本的接收设施,即可收看电视节目,广播同样如此。报纸在张贴在报刊栏上之后,每一个人都可以阅览,而报社则无法限制哪些人可以阅览,哪些人不能阅览。
因此,公共产品存在的概念不在于其纯粹性,而是科学合理地界定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两分法的本质,并不在于它清楚地界定了政府和市场分别应该生产哪类物品,而在于它认识到了这两个非现实极端之间的中间状态。”[6](P41)布坎南的解释也许更有普适性,“如果某一种产品,可以使集体或团体收益,则这种产品是公共产品”[4](P176)。
2.公共产品的存在依据
关于公共产品存在的依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认为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必须扣除“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及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还要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在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四个环节中,生产是前提性条件,商品必须先生产出来,但是在这个循环系统中,有一个非商业性环节,即在商品生产出来之后,必须把维系社会存在和持续发展的部分提取出来,用于满足社会利益的共同需要,然后才能进入市场,分配给个体或者部分群体消费,因此个人消费必须建立在公共产品的前提基础之上。简言之,社会总产品应该分为两个部分:用于公共消费的部分和个体消费的部分。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公共产品存在的依据是共同的利益需要,它不能以简单的货币支出作为获取产品使用的条件,公共产品的供给逻辑不是商品与货币等价交换,而是以产品的部分成本价格获得或者无偿获得,即公共产品理论当中的消费均等性和非排他性。
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方式最具功利性和直接性,它按照产品本身的价值进行最为简约的分配,而对于那些利于社会长远性发展但缺乏利润空间的公共产品,市场通常持漠视的态度,因此如果政府不主动承担这种职能,就会出现公共资源供给的真空状态,市场失灵说由此而来。但马克思主义的阐释角度与此不同,他认为社会总产品本来就分为用于公共产品的部分和个人消费的部分,前者无偿使用,后者付费享用,每个社会个体在两种产品面前都是平等的,只不过前者的平等是无条件的,是一种相对纯粹的平等,后者则必须建立在有足够消费能力的基础之上,这是两者的区别之一。因此,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公共产品的特征体现,而不是本质。比如有效的管理方式被总结出来,然后成为成功企业文化的典范让其他企业学习和借鉴,也体现了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是这不能纳入到公共产品的范畴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讲,尽管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构建对公共产品理论没有作系统性的阐述,但在方法论上具有极大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马克思主义和其他西方公共产品理论者看来,公共产品理论的本质是满足社会群体的公共需要,但是这些理论建构的视野存在很大差别,大卫·休谟的“搭便车”思想、亚当·斯密的“守夜人”思想,以及萨缪尔森的现代公共产品理论均以市场经济作为理论背景,他们认为在私有制条件下市场是社会资源的基本配置方式,利益驱动和个体产品占有是基本动力,公共产品则被轻视和遗忘,公共产品理论的出现有效弥补了市场失灵的弊端,是对市场经济个体利益极端化的纠偏。而马克思主义则把整个人类历史作为观照对象,认为公共产品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在原始共产主义阶段,所有的社会产品都是公共产品,而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公共产品的数量、种类都大幅提高,供给方式也相对自由和丰富。概而言之,关于公共产品存在的依据,马克思主义以生产力为基本理论工具,而萨缪尔森等人则以市场经济特点为参照,就产生了这两种形式相似而解释方式和理论背景却极其悬殊的公共产品理论。
西方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私有制是市场经济的根基,因此,公共产品的公共属性和私有产权之间的矛盾与生俱来,市场不能引导企业靠自觉和公益去完成公共产品的供给,从而导致市场失灵。关于公共产品的公共属性和私有产权之间的矛盾,亚当·斯密认为,“这两者应当来自全社会一般的贡献,而社会各个人的资助,又须尽可能与他们各自能力 相 称 ”[7](P374)。
萨缪尔森等人的理论构建从公共供给的角度解释了公共产品存在的原因,即以群体共同需要为理论根基,但是缺乏辩证性和运动发展。马克思主义公共产品理论从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角度,以共同利益为考察角度研究公共产品的本质,强调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而不是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出发点。
(二)精神产品的概念界定
1.西方学术视野中的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一个较为成熟的概念,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人的著作都曾提及,一般都是把它作为相对于物质产品的范畴。马克思主义和古典经济学在建构理论时均以物质产品研究作为观照对象,但是在细部的讨论和研究中涉及到了精神产品。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中曾经为精神产品下了相对完整的定义:“科学作为社会发展的一般精神产品在这里同样表现为直接包括在资本中的东西(而这种科学作为同单个工人的知识和技能脱离开来的东西,它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只可能依靠劳动的社会形式),表现为自然力本身, 表现为社会劳动本身的自然力。 ”[8](P261)1776年,亚当·斯密在其巨著《国富论》中描述了公共产品的存在,他认为,政府有“设立并维持某些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义务,这类事业是不可能为了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设立或维持的,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常能补偿所费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少数人经营,就绝不能补偿所费”[7](P284)。在亚当·斯密看来,精神生产不像物质生产那样,按照设计好的图纸和固定的工业流程生产即可,精神生产需要杰出的才华和特定的艺术直觉,“一切的机械改良,决不是由机械使用者发明。有许多改良,是出自专门机械制造师的智巧;还有一些改良,是出自哲学家或思想家的智能。哲学家或思想家的任务,不在于制造任何实物,而在于观察一切事物,所以他们常常能够结合利用各种完全没有关系而且极不类似的物力。随着社会的进步,哲学或推想也像其他职业那样,成为某一特定阶级人民的主要业务和专门工作”[7](P296)。
2.我国学界对精神产品的界定
我国2004年出版的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把精神产品明确定义为:“以满足人们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而生产的学习、娱乐等方面的产品。如文学艺术作品、影视作品。 ”[9](P694)这个定义混淆了公共精神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区别,按照此定义,大部分文学作品不能划入精神产品的范畴,因为它们在创作时不是 “为了满足人们精神生活为目的”,可能仅仅是个体情绪和情感的抒发,因此,这个定义有自相矛盾之处。在袁方编著的 《社会学百科词典》把精神产品定义为:“指通过大脑的思维、科学概念的艺术形象来表现外部世界的知识、经验、观点、原理、创造、发明等。它是知识阶层如科学家、艺术家、设计师、建筑师等人们头脑中的产物,是一种复杂的劳动。”[10](P179)这个定义把精神产品的生产者限定为知识阶层,缩小了精神产品的范围。林泰和董立人的《精神产品及其分类研究》把精神产品定义为,“所谓精神产品,就是精神生产者通过自己的脑力活动对生产对象进行思维加工、直到精神生产过程完结之时所创造出来的思想观念形态产品。精神生产者包括个体或团队,可以指文学家、艺术家、理论家、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咨询师、设计师、工程师、管理者等等。精神产品的内容范围诸如:政治法律思想、语言逻辑、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宗教、道德、哲学等等,还包括各种设计方案、商标专利、点子咨询等。”[11]
3.精神产品的两个概念层次
精神产品的概念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以《红楼梦》为例,它首先指曹雪芹创作的文学文本,然后是集文本和载体于一身的《红楼梦》,它可以是清代的手抄本,也可以是现代出版社的不同版本,区别在于,前者是精神信息意义上的文本,而后者还包括了附着的载体。黑格尔认为,精神产品的生产是一种和其他物质领域商品生产一样的社会性劳动,“精神产品旨在使人得到理解,并使它们的表象、记忆、思维等等掌握它而化为己有”[12](P46)。 因此,精神产品具有非物质性和可再现性。尽管精神产品最终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出现,例如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可以是纸质的图书,也可以是电子图书,不同的国家、语言、出版社出版的这本哲学著作在形式上可能千差万别,但内容唯一,即这本著作的精神实质和思想内容,所以精神产品的本质不是载体,因为载体之于精神产品只是随时代而变更的物质外壳。另一点是可再现性,物质产品的重要特征是消费的不可再生性和排他性,一块面包,吃完了,就没有了;一个人拥有一套房子,其他人就无法再重复拥有,除非让渡,而物质产品则可以无限再生,中国人读到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史手稿》和德国人一样;今天读到苏东坡的《念奴娇·赤壁怀古》和宋代也一样。
这是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存在的形式上的差别,而两者的生产也不同。物质产品可以连续不断地生产,只要按照相同的工艺、相同的设备、相同的参数进行生产,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方可以生产出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而精神产品如科学理论、艺术作品等不能像物质产品那样进行复制性的生产,黑格尔说:“真正的诗人不能够不断地作诗,一般的、真正的精神生产者也不能够不断地生产,正像树不能够不断地开花结实一样。”[12](P202)“精神产品也是科学知识、文化艺术、创意精神的物化形态,它依托于一定的物质产品来表现。尽管这些物质产品对精神产品的属性效用也有重要的影响,但精神产品的属性效用主要不是取决于其物质载体的属性,而是决定于其精神内容或思想感情的属性;不是取决于它对人们物质需要的满足,而是取决于它对人们精神需要或思想感情需要的满足。”[13]因此,精神产品的效用与物质载体之间没有必然性的关系,而是取决于其思想内容、价值取向、精神境界和情感共鸣。
(三)公共精神产品的必要性
无论对于个体还是社会而言,物质和精神都是基本的构成部分,波普尔认为:“如果不过分认真地考虑世界或宇宙一词,我们就可以区分下列三个世界或宇宙:第一,物理客体或物理状态的世界;第二,意识状态或精神状态的世界,或关于活动的行为意向的世界;第三,思想的客观内容的世界,尤其是科学思想、诗的思想以及艺术作品的世界。”[14](P114)物质和精神共同构成完整的个人和世界,但在现实生活中,个人重视物质产品的获得,社会重视物质公共产品的供给;而对精神产品,个人常常以可有可无的态度漠视它的存在,社会则对公共精神产品的生产重视不够,导致流通不畅、供给不足。而实际上,精神产品的作用至关重要,两者之间并非可以隔离的两个板块,马克思说:“人的感觉、感觉的人类性——都只是由于相应的对象的存在,由于存在着人化了的自然界,才产生起来的。 ”[15](P79)因此,生产不仅包括物质产品生产,而且应该包括精神产品的生产,“艺术对象创造出懂得艺术和能够欣赏美的大众——任何其他产品也都是这样。因此,生产不仅为主体生产对象,而且也为对象生产主体”[16](P95)。
(四)公共精神产品概念的设定
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共同组成了人类发展的文明成果,精神产品的核心是思想、精神、情感和创意的凝结,总之,在传达一种信息,无论用什么载体把它固定下来,书籍报刊靠文字和纸张,并藉此把文字和纸张背后的思想与情感传达给读者。没有文字信息,书籍就不再是精神产品,而是简单的物质产品。绘画靠图形和色彩展现作者的思想、情感,表达对人的认识、对自然的理解、对社会的感知。舞蹈靠演员靠形体动作构制故事、传情达意,同时带给受众审美感受和情感共鸣。
精神产品的物质载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如书籍的载体从龟甲到竹简,从绢帛到纸张,都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直接关联,尤其是高度成熟的计算机技术可以把精神产品以各种形式压缩、存储,并完成阅读和传输,但是,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其精神要义和思想核心都是一样的,竹简上《史记》与纸张上的《史记》,再与PDF或者WORD格式的《史记》相比,只是载体发生了变化。所以,精神产品的本质是信息贮存,它是精神产品的本体,这是区分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的前提性条件。因此,公共精神产品就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以服务人的精神世界为目标,以各种形式贮存、流传、共享的思想、精神、情感和创意的凝结。
二、公共精神产品研究的学术意义
(一)有利于弥补公共产品理论研究对象的板块性缺失
无论是古典经济学理论还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讨论市场和商品的本质属性时,前提是把商品界定为物质产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建构起理论体系时先声明说:“撇开真正的艺术作品不说(按问题的性质来说,这种艺术作品的考察不属于我们讨论的问题之内)。 ”[17](P856)
(二)有利于建立公共精神产品的自身价值规律
如果忽视精神产品的特性,把物质产品的特点嫁接到精神产品研究中,毫无疑问是机械的形而上学,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思维。公共精神产品供给关键在于认识其区别于物质产品的生产规律。
产品要实现价值就必须进入流通领域,通过交换成为商品,这是古典经济学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认可的基本规律,但是精神产品因其特殊属性并不完全遵守这样的定论,甚至相悖,因为精神产品生产的随机性、复杂性使其很难像物质产品的生产那样可以具体量化,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的难度和高度并不与所得报酬成正比,如科学家的基础性科学研究不可能很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没有企业家会为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陈景润的哥德巴赫猜想买单,尽管这对生产力发展至关重要,同时,这种精神产品就很难在经济学理论的视野范围内得到有效解释。
物质生产领域起支配作用的是价值规律,而在精神生产领域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经常失灵,因为研究动机一旦离开了“逐利”的轨道,价值规律就不再有效,真正左右科学家研究的因素除了经济之外,还包括价值取向、科学发展、国家进步、民族荣誉等。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以群体为参照,而精神产品的生产属于创新的范畴,没有参照,也就没有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中国,精神产品并不像物质产品那样可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显示自己的价值,如果精神产品的生产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将无法存在。因此,包括基础性科学研究和人文性精神产品在内的精神产品,在性质上和萨缪尔森分析公共产品时用到的灯塔例子一样:私人不能或者不愿提供,就必须由政府财政解决,使之成为公共产品。
(三)有利于重新设定公共精神产品与私人精神产品的区分标准
公共精神产品概念提出的意义还在于否定了以受众作为公共精神产品与私人精神产品区分标准的合理性。“同物质产品的生产一样,精神产品也有自给性和社会性两种生产方式,自给性的精神产品生产是为自己派用场而进行的生产;社会性的精神产品生产则是为满足社会需求而进行的生产。”[18]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把个体性的自娱自乐同社会性的精神产品区分开来,而且把传播作为私人精神产品和社会性公共产品的界点之一。“在精神产品生产中,界限往往不那么清晰可辨,因为精神产品既是生产者自身认识成果的凝结,又是具有传播性能的产品。除了私人日记、交往信件、自娱性作品外,多数作品总是用来垂示后人,希望传播面愈广愈好。”[18]这篇论文的发表时间是2001年,而实际上,随着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这种观点正在受到极大的挑战,名人博客的出现和微博的广泛普及使这条本来清晰的界线变得模糊。一些名人博客的读者达到几百万人,用传播作为区分个体性自娱自乐和社会性精神产品已经不合时宜,而且博客是一种典型的个人“日记”,日记因心灵独白和灵魂独语而极具私密性,但当博客和微博出现之后,“日记”的情感流动发生了转向,由内心转向外面的世界,“晒”取代了私密,个体性的自娱自乐和自言自语也希望获得更大面积的传播,因此,这种划分方法需要重新调整。况且,博客不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而进行的生产,应该划归到自给性生产的范畴,读者群的大小不能成为划分自给性精神产品和社会性精神产品的标准。这充分说明,以受众是个体还是群体作为评判标准是不合理的,以名人博客为例,尽管受众群体非常庞大,但它并不以他人的心灵和思想作为观照对象,不是为了满足社会性的需要,而是个人情绪的表露和个体行迹的记录,以及个人对某种现象和事物的理解,因此,没有进入传播领域的私人日记、个人邮件、自娱性作品和具有传播性的博客、微博等都属于自给性产品,而公共精神产品则属于社会性产品的范畴。但是把精神产品的生产分为自给性和社会性两种生产方式还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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