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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老年人替代决定制度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4-04-17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授权书意定代理权

孙 遥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 250100)

美国老年人替代决定制度新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孙 遥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 250100)

美国《统一代理权法》是当前对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加以规定的一部非常成熟的法,从尊重委托人意思,明确代理人权利义务,保障第三人承认等方面发展和完善了新内容,解决了之前州法分歧及代理权滥用的问题。做为替代决定机制,相比法定监护,它活用了成年障碍者残余的意思能力,满足了其生活正常化的需求。我国新出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已经初见类似制度的端倪,因此,该法对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有着重大的启示意义。

持续性代理权;欠缺意思能力人;委托人意思;替代决定机制;意定监护制度

2006年美国信《统一代理权法》(Uniform Power of Attorney Act,下文简称UPA法或新法)生效,对首创于1969年的持续性代理制度进行完善和创新。它允许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思确定代理人和代理范围,且代理权在其欠缺意思能力后能够继续有效,为成年障碍者行为的不足提供了替代决定措施,充分保障了其自我决定权和人格尊严。相较于美国,我国缺乏类似于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意定措施,仅有法定成年监护一种,因此,UPA法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改革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UPA法的立法动因

(一)州法差异造成法律冲突。UPA法的前身为1979年通过的《统一持续性代理权法》(Uniform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Act,下文简称UDPA法或旧法),该法于1987年最后一次修订,并得到各州广泛接受,但同时各州也对法没有规定的部分,设定了特别条款加以规制。至2002年,仅有13个州尚忠实于UDPA法。

州法之间的差异主要集中于:(1)联合代理人权利范围确定;(2)后指定的信托管理人及监护人的权利;(3)婚姻解除或宣告无效对原配偶担任代理人的影响;(4)代理权生效时间;(5)赠与权限;(6)代理人权利义务标准。

立法差异导致州法分歧越来越大,而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的便利,委托人的人身越来越具有流动性,他们的财产也分处不同的州或地区。为了更好地管理其财产和事务,代理权的效力又要求具有一致性。因此,为避免州法差异导致的法律冲突,一部能够梳拢州法分歧并填补旧法空白的统一法势在必行。

(二)持续性代理权的滥用。随着持续性代理权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该制度的弊端也渐渐暴露出来,其中最为严重的当属代理权的滥用,可以说这是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沉疴宿疾,因持续性代理权能够不因委托人欠缺意思能力而终止,增加了委托人监督代理人及阻止代理人侵害自己权益的难度。加之原立法并没有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了代理人的变本加厉——有批评者指责,持续性代理权为代理人颁发了盗窃委托人财产的许可书。①

经调查显示,代理权滥用主要有三种情形:越权代理,为自己利益代理(包括但不限于自己代理),及违反委托人意思进行代理。②究其原因,一是委托人赋予代理人宽泛的决定权;二是代理人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督,给“图谋不轨”的代理人可趁之机。因此美国2006年颁布了UPA法,对旧法的立法空白进行了补充,统一了州法之间的分歧,尤其是区分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明确代理人权利义务等新内容,有效地遏制了代理权滥用,将持续性代理权制度推向了新的高度。

二、UPA法主要内容和特征

UPA法共由四章组成,全文由47条法规构成,相较UDPA法,立法修改不可谓不多。

(一)尊重委托人的意思。持续性代理权是作为一种替代决定机制而存在的,尊重委托人意思是持续性代理权制度的首要原则。委托人通过与自己选定的代理人签订授权书,授予其持续性代理权,代理人则按照授权书约定,也就是委托人预先的意思,代理其事务。相较于完全剥夺本人意思能力的监护制度,持续性代理权人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必须将委托人的意思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为确保这一目的的实现,新法中做出了相应的明确规定,主要有如下方面:

第一,新法将旧法名称中的“持续性”删除,并在第101条中特别申明。“持续性”意味着代理人的权利不因委托人欠缺意思能力而终止,可以根据授权书的约定,继续行使代理权,从而达到“持续性”目的,该条款将代理权的“持续性”设定为默认特征。

第二,第114条规定了代理人的刚性义务,即代理人应当依照委托人的合理期望行使代理权,确实不知的,则按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行为。这一条款将委托人的合理意思,而不是最大利益,作为代理人行为的目的,在委托人的意思和财产之间,优先考虑委托人的意思,更有效地保护欠缺意思能力人的自我决定权。

第三,新法对委托人意思的尊重还体现在对委托人选择的财产保护人(监护人)或人身监护人的承认及对法院指定的保护人或者监护人权利之减让方面。第108条(a)规定,在授权书中,委托人可以选择一名财产保护人(监护人)或人身监护人,除非有正当理由或者不适格,法院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提名来任命,以阻止他人为阻碍代理权的行使或者控制委托人而提起监护申请。

同时,(b)款改变了UDPA法中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保护人撤销或者变更持续性代理人的规定,明确其职责是在代理人权利行使不足、不适当或者代理人违反义务时进行补充,而不是削减,从而保证了代理人的优先地位,及持续性代理权的优先性,也就保障了委托人的自我决定权和意思自治。

(二)对代理权的规范和限制。委托人在具备完全意思能力的情况下,尚有能力监督代理权行使状况,抑制代理权滥用,但伴随着委托人意思能力减退,其监督代理人的能力亦然,因此需要外力对代理权进行规范和限制,新法顺应了这一需求,规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1.一般、特别授权之分。因此,UPA法将代理权授予区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这实质上是对代理权范围的区分。根据新法,委托人仅对代理人进行一般授权,则不包括第201条(a)中规定的可能对委托人本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这些事务,只有在授权书中明确表示,代理人才可以取得代理权,这就是特别授权。

2.代理人的义务及责任。UDPA法的漏洞之一是对代理人义务及赔偿责任规定的不明确,给代理人滥用权利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新法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第一,第114条总括性地提出了对代理人履行其职责的原则性要求。刚性义务有:1)尊重委托人的合理期望,确实不知的,按照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代理;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按照授权书的授权范围行使权利。第二,第117条确定了代理人违反法规定造成损失后,应对委托人或其财产继承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标准:1)使其财产价值恢复到损害未发生则本应有的数额;2)赔偿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3.法院的司法救济措施。仅靠区分授权范围及明确代理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等途径来要求代理人自律是不够的。因此,新法在第116条中明确赋予了委托人本人及其配偶等与委托人利益相关利害关系人监督权,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法院认为其申请合理,则应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

(三)保障第三人对代理权效力的认可。现实中,常有第三人质疑授权书效力,拒绝承认代理权的情况发生。第三人为自身利益的考虑提出质疑无可厚非,但这也客观上增添了代理人顺畅行使代理权,从根本上维护委托人利益的难度。因此,UPA法新创设了两项措施来解决该问题。首先,第119条规定授权书必须“经公证”,即经公证机关验证或者经其他有相应资格的相关人员公证,其效力才能得到保障。其次,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在不知道签名系伪造的情况下善意接受了经承认的授权书,可依据第105条信赖该签名是真实的。最后,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如要求代理人就事实问题提供证明等。同时,新法双管齐下,第120条规定了拒绝接受“经承认”的授权书的法律后果,包括:1)强制其承认代理权效力;2)承担相关的合理律师费用等。

三、UPA法对我国的启示

持续性代理权在本质上属于替代决定机制,它充分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的认可。同时,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在德国、日本及韩国,另一相对应的制度也得到长足发展——意定监护制度,即具有相应能力的成年人,通过与其选任的监护人签订委托合同,赋予其根据合同内容监护自己事务的权利,从而达到“持续性”并排除法定监护之目的。我国立法宜采取这种倾向。

(一)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立法反思。2013年我国高龄人口数突破2亿,占据总人口的15%。③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现实中对意定监护制度的需求也如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与日剧增。但由于相应立法的不完善,我国老年人所面临的照顾形式极为单一,与发达国家提供给老人的保障措施相去甚远,造成很多老人得不到相应的照顾。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成年监护措施仅有法定一类,且对象仅限于年满18周岁的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将老年人及其他成年障碍者排除在外。

第二,可喜的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以下简称《老年法》第26条)允许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但根据该法规定,老年人之外的成年人被排除在外,无法为自己进行意定监护。它所给予老年人的权利仅限于选任监护人,不包括协商监护内容。

因此,纵观我国立法现状,虽然新颁布的《老年法》第26条初现意定监护制度之端倪,但作为法律基础仍过于薄弱,难与法定监护分庭抗礼。

(二)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首先,作为制度构建的起点,必须打破《老年法》第26条的内在局限性,将主体扩大到所有成年人;并允许他们自主约定合同内容。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和本质是对成年障碍者的保护,因此,除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外,其他所有具备相应能力成年人都应该成为适格主体。其次,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部分,即监护内容的约定,成年障碍者对监护的需求即对其能力不足的援助;对其剩余能力的支持,这恰是奉行“强制的法律父爱主义”的法定监护之内容所不具备的。因此必须允许当事人自主约定委托监护的内容,保护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使意定监护人能够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思。具体立法规定是,确立被监护人意思优先于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尊重被监护人预先在委托监护合同中表达的意思,及监护人能够推知的于监护开始后被监护人的意思;建立相关的机构和平台,或交由街道办及居委会,对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进行不定期审核,并允许近亲属及利害关系人进行私立监督,督促监护人按照委托合同,尊重被监护人意思进行监护,预防并避免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欠缺能力的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利益之情况的发生,在发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司法或者行政救济,另行委托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提供双重保障。

四、结语

综上,UPA法从尊重委托人意思,对代理权进行规范与限制及促进第三人对持续性代理权效力承认三个主要方面,进一步规范了美国持续性代理权制度,解决了UDPA法无法克服的州法分歧及代理权滥用的问题,是迄今为止美国规范本制度最为完善的立法之一。该法广泛地吸收了国际上先进的法律理念,相比监护,更好地实现了对成年障碍者的保护与其自我决定权之间的平衡。美国UPA法的立法进程及经验,值得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广泛借鉴,从扩展监护主体范围,允许当事人自主约定监护内容等方面,建立合理成熟的意定监护体系。

注释:

①Linda S. Whitton, Durable Powers as an Alternative to Guardianship: Lessons We Have Learned, Stetson Law Review, Vol. 37 (2007), p32.

②Linda S. Whitton, The Uniform Power of Attorney Act: Striking a Balance between Autonomy and Protection, Phoenix Law Review, Symposium(Jan, 25, 2008), pp.10-13.

③参见《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

The American elderly substitute decision new development system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Sun Yao

(Law College of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Shandong, 250100, China)

USA "unified agent right law" is a current to the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shall be very mature law, from respect the principal agent, clear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protect the third people admit that aspects of th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of new content, out state law divisions and proxy misuse problems. Assubstitute decision mechanism, compared with the legal custody, it use the adultdisability residual mean ability, to meet the normal demand. China's new "senior citizen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twenty-sixth article has produced similar system gradually, therefore, the method to improve our guardianship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lack of ability; the principal meaning; substitute decision mechanism; guardianship system

D669.6

A

1000-9795(2014)06-0479-02

[责任编辑:陈怀民]

201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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