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采购业务中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运用
2017-09-06曹国强王斌华
曹国强+王斌华
摘 要:在日常政府采购业务中,时常看到有些招标文件约定,供应商必须提供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有的列为一项实质性条款,如果投標商不能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授权书,就会直接被判定为无效投标,也因为如此,很多供应商提出了质疑和投诉。那么,什么是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此类授权书必须提供吗?在何时提供?本文就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与交流。
关键词:政府采购;原厂授权书
在日常政府采购业务中,时常看到有些招标文件约定,供应商必须提供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有的列为一项实质性条款,如果投标商不能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授权书,就会直接被判定为无效投标,也因为如此,很多供应商提出了质疑和投诉。
近日,一家科学仪器进出口贸易公司在参与某高校附属医院临床进口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投标,去招标代理公司购买标书时被告知,必须提供制造厂商原厂授权书才能购买标书参与投标。经核实,该项目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交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如无法提供,则无法购买招标文件。这不禁让人困惑,这样的规定到底合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文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2)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同时,第六十一条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又针对不合理的要求规定进行互相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如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上述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所委托的第三方招标代理公司均存在违规行为,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化待遇、其实质有限制或排斥潜在的供应商嫌疑。根据这个理由,原本参与投标的贸易公司认为采购人要求必须提供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才能参与投标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该予以纠正。
在实际政府采购业务中,我们并没有找到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制造厂家授权书的详尽描述和规定,而在实际采购业务中,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对制造厂家授权书的要求各有区别,不尽相同。那么,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究竟是不是投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呢?如果是,那么制造厂家授权书在提供的时间节点和评分标准上该如何约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商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授权关系?围绕这一系列问题,我们进行如下分析思考。
1 何为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
所谓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是指制造厂商向招标人提供的授权书,主要是证明投标人所投标的货物、设备是取得了制造商的合法授权,制造商愿意为投标人的投标提供相应的商品设备及服务保障。原厂授权书英文名称为“the letter of authorization”。关于制造厂家授权书的格式,笔者认为,一般要求反映四个方面内容,如生产厂家的工商登记信息;供应商的工商登记信息;制造厂家受提供货物有关事宜约束的意思表示;制造厂家授权供应商提供货物的意思表示;授权销售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清单;对授权产品共同承担和分别承担国家相关文件中所规 定的义务等。
2 制造厂家授权书的用途分析
从政府采购管理的角度来分析,要求意向投标人在投标时出示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其本质为委托代理机构代委托方执行资格审查的一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于资格审查,只有评标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会才有权进行。在实施资格预审步骤中,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资格资质进行全面审查;而在公开招标中,应当由评标专家在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时,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资格性检查时审查。
是不是必须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才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我们回到上述案例中,即使采购人没有提出“必须提供制造厂商原厂授权书才能参与投标”的实质性响应条款,此类要求提早提交制造厂家授权书的做法也还是欠妥的。如果资格审查阶段就要求必须提供制造厂家授权书,就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投标供应商的嫌疑。
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采购项目涉及的品目、品牌行业内竞争异常激烈,而采购人又想达到采购效益的最优化,从而接受中标供应商更好的服务,这个时候,投标方提供制造厂商原厂授权书就是锦上添花,但出于公平起见,应当不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对待。
对此,中央国家机关政府中心有类似的文件规定,如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第十五条明确阐述:采购方提出参考品牌的,不得提出厂商针对本项目进行的特别授权或相似的意思表述。有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此也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第28条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指定单一品牌采购的,除直接向原厂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将提供原厂商的授权文件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但可以要求预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取得并提供原厂商针对该项目的授权文件。
当然,实际业务中还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如厂商出于特殊原因,不打算提供原厂授权书,那么预中标供应商必须出具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的承诺函,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相应的条款中加以注明。
要求潜在投标人在公开招标报名环节提供原厂授权书,并以此作为参加项目投标活动的必要条件的做法违反了评标和资格审查有关规定。
3 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提供的几个时间节点
(1)在招标活动的资格预审节点提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可以在政府采购活动资格预审时提供,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包括有没有提供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但资格预审环节并不是在招标报名时进行,而是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活动环节进行投标资格的预审程序,如首先必须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然后由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的申请文件,再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规定进行资格预审。这跟投标报名完全是两码事、两个阶段。
(2)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是指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由招标人(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
根据规定,政府采购活动报名环节,投标供应商不需要出示厂家产品授权委托书,该文件应该随同其他投标材料放置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资料中,采购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审核。因此,投标供应商只需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即可,其他要求在投标报名时间节点提供相关资质、原厂授权书的做法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予以纠正。
4 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的特殊情况
各投标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中标文件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看看招标文件中有没有约定,如果投标人是代理商,需提供厂商针对本项目的原厂授权书等字样。一般招标文件都会有明确的说明的。有一点除外,如果你就是产品的生产制造商,也就是所谓的“原厂商”,就不需要提供授权书了。
综上,在日常政府采购业务中,招标文件约定供应商必须提供制造厂家原厂授权书的规定是允许的,但应该要慎重,如果列为一项实质性条款,应该避免被质疑为“不合理的要求规定进行互相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如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同时,如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招标代理公司存在违规行为,涉嫌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纠正后方可继续实施采购行为。
作者简介
曹国强:中国水稻研究所财务处副处长 。
通讯作者 王斌华:中国水稻研究所,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