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法学研究中阶级分析方法的两个基本问题*
2014-04-17佘玉塑
佘玉塑
(西藏民族学院 法学院,陕西 咸阳 712082)
关于法学研究的阶级分析方法(以下简称阶级分析方法),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在于该方法是否还有存在的客观依据和认识价值,而对其核心、适用等基本问题缺乏必要的研究。在我国现阶段阶级关系发生明显变化的社会背景下,审慎思考阶级分析方法的核心问题和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阶段阶级分析方法的核心问题
我国现阶段阶级分析方法的核心,是指我国现阶段阶级分析方法赖以存在的阶级状况,包括阶级结构、阶级成份、阶级关系等基本内涵。它是以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考察、分析法律制度与法律现象的关键要素。
(一)我国现阶段的阶级结构更加多层化
学术界通常认为,我国现阶段存在“三大阶级多个阶层”。“三大阶级”,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资产阶级。“多个阶层”,是指一个阶级内部所包涵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阶层。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现阶段工人阶级有6个阶层,即职工、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理、士兵、农民工;农民阶级有5个阶层,即农业大户、兼业农户、小自耕农、集体农民、农村干部;资产阶级有4个阶层,即港澳台资本家、外企资本家、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显然,我国的社会阶层已呈多层化趋势,而且集中表现为阶级内部所包涵的不同阶层的多层化。
尽管如此,关于阶层的划分仍有尚需思考的余地。由于阶级结构在特定社会条件下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发展变动性,尤其是阶层的发展变动更甚于阶级的发展变动,所以,我国现阶段阶层的划分不必套用阶级划分的固有范式。假若在坚持马克思主义阶级划分理论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求真务实,采取灵活而又恰当的划分标准和划分方式,那么,也许更能清晰、精当地认知我国现阶段不同阶级所包涵的各个阶层的具体情状。譬如,以资本规模为标准,资产阶级可以分为大资产阶级、中等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以是否兼营其他职业为标准,农民阶级可以划分为耕作农民、亦农亦商的农民、亦农亦工亦商的农民等。即使同一阶层,仍然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继续进行层级的细化。譬如,以服务对象的属性为标准,工人阶级中的企业经理阶层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经理阶层;以职务级别为标准,干部阶层可以分为高级干部、中级干部和一般干部。不管采取何种划分标准,其结果均可表明同一事实:我国现阶段阶级结构的多层化已经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构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特有的社会运转系统。
(二)我国现阶段的阶级成份更加动态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在不同阶级以及同一阶级的不同阶层之间相互渗透、彼此流动的渠道不断翻新,频率持续加大,择业、招聘、选任、调动、任命、继承、辞职、引进等均可成为阶级成份动态化的便捷路径。前一时期比较时髦的“跳槽”现象,就是一场较大规模的阶级成份动态化的浪潮。自然人的阶级或者阶层的定位已经突破了过去那种“一定终身”的僵化模式,从而为人们从事社会活动和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开创了更加自由、广阔的空间。
我国现阶段阶级成份动态化所牵涉的社会成员的数量直线攀升,尤其是同一阶级内部的不同阶层之间的成份流量更是一个令人惊愕的巨大数字,即使采用最先进的统计设备和统计方式,恐怕也难以测定每天到底有多少人摇身变为另一阶层的成员。巨大的成份流量既是展现人才、活跃经济、完善规则、健全体制的强大力量,也是观念更替、利益重组、矛盾消长的严峻考验,迫切需要整个社会予以冷静应对和规范引导。
(三)我国现阶段的阶级关系更加协调化
我国现阶段的阶级关系主要表现为团结协作、共谋发展的和谐状态,无论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还是同一阶级的不同阶层之间,均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背景下实现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协调平衡。截至2000年,我国私营企业达176万户,投资经营者约有400万人,雇佣人员达2 406.5万人。私营企业主与雇佣人员之间固然存在一定的雇佣被雇佣、剥削被剥削的成份,但并不妨碍两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结成的互利共赢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某些阶级、阶层之间的界限也不再像过去那样泾渭分明,而是出现了比较普遍的渗透兼容现象,如亦工亦农的农民、兼营个体工商业的工人等,从而以独特的形式彰显了我国现阶段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之间利益追求的一致取向。
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完全摆脱特定社会条件下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只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总体上处于缓和态势,不再是当代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并不意味着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归于消亡。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个别企业延长工时、拖欠工资以及在编职工与临时职工同工不同酬等矛盾纠纷,而且由于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所引发的敌我矛盾也从未停息。所以,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仍然长期存在,甚至在特定条件下还有激化的可能性。
二、我国现阶段阶级分析方法的适用问题
我国现阶段阶级分析方法的适用,是指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探讨、诠释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实践活动。它决定于我国现阶段的阶级状况,是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具体实施和价值所在。
(一)阶级分析方法的适用应采取科学严谨的态度
阶级分析方法是我国现阶段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但又并非唯一的、封闭的法学研究方法,它虽有避免法学研究陷入唯心主义的误区、揭示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发展演进的内在规律以及定性分析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独特功能,却也易受“划阶级、定成份”甚至“片面强调阶级斗争”等诸多因素的弊病。有鉴于此,法学研究应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深刻领悟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的真谛,充分认识阶级分析方法的“方法论”价值,既不盲目推崇,也不妄加贬低;既不墨守成规,也不矫枉过正,始终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推陈出新,开拓创新,使之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切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学研究方法,避免重犯教条主义的错误。
我国现阶段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阶级结构、阶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仍然长期存在,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会表现得比较激烈。因而,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透过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剖析我国现阶段阶级结构的多层化、阶级成份的动态化和阶级关系的协调化,正确揭示我国现阶段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发展方向及其内在规律。譬如,通过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可以探视我国阶级关系由矛盾到和谐的发展轨迹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反映;借助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私法研究,可以发现各阶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共同利益诉求。如此,则可避免由于研究方法的偏颇而将法学片面地归结为“阶级斗争之学”或“对敌专政之学”。
(二)阶级分析方法的适用应转换考察的视角
过去由于片面强调阶级斗争,阶级分析方法的适用往往以“阶级”为客体进行分析、阐述,而对同一阶级内部的不同阶层则很少予以关注。因而,我国现阶段的阶级分析方法的适用应当总结经验,革故鼎新,切实将考察分析的视角由曾经单一的“阶级”分析转向与我国现阶段阶级结构的多层化相适应的阶层分析,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理论阐释不同阶层的基本状态、社会地位以及与其他阶层之间的彼此关系,探索不同阶层的意志和利益聚合为阶级意志与阶级利益,进而上升为国家所保障的法律意志的可行途径。众所周知,私营企业主阶层是改革开放的最大受益者,他们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认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热切期望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先后制定实施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于2004年颁行《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由阶级分析转向阶层分析,不仅无损于阶级分析方法的基本功能,反而能够强化阶级分析方法适用的社会效应与法律效果。
我国现阶段虽然存在阶级和阶级矛盾,但各阶级之间的和谐共存已经构成阶级关系的显著特征。阶级分析方法的适用必须顺应时势,适当调整,将考察分析的视角由偏重于对立分析转向统一分析,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理论探求不同阶级之间、同一阶级内部的不同阶层之间的意志和利益的平衡基点,区别个性,明确共性,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求同存异、协作共赢的阶级关系的新格局。譬如,根据我国现阶段的阶级状况,可以探求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完善途径;深入探析我国的国体与政体、公民权利与义务、财产所有权保护等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可以稳妥地认定各阶级、各阶层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中协调配合的最佳境界。当然,由对立分析转向统一分析并不意味着对立分析已经失去其方法论的价值,只要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阶级分析方法的对立分析就不会过时。
我国现阶段阶级关系的发展变化是我国改革开放、实行“一国两制”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代产物。与之相应,阶级分析方法的适用也必须开阔视野,由内向分析转向外向分析。除了分析研究我国现阶段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之外,不妨以审视的目光关注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条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去发现、认知、甄别各种法律文化之间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则及其历史变迁的一般规律,寻觅其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对接路径。比较典型的范例就是我国《海商法》对于《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公约》、《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以及《票据法》对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等国际公约的成功移植。由内向分析到外向分析,既可以矫正过去一度排斥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法律文化的失误,也能吸收、借鉴其有益成分,以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结语
法学研究的阶级分析方法,是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去观察、分析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科学方法。其核心是我国现阶段的阶级状况,即阶级结构的多层化、阶级成份的动态化和阶级关系的协调化。由此决定,该方法的适用既要采取科学严谨的态度,又要转换考察分析的视角,以便充分彰显其方法论的现实价值,不断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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