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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机制的高职校企合作生产性实训基地构建探析

2014-04-17张澧生张华成立平

教育与职业 2014年21期
关键词:生产性利益校企

张澧生 张华 成立平

2011年,教育部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强化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学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校企联合组织实训,为校内实训提供真实的岗位训练、营造职场氛围和企业文化。”因此,可以认为生产性实训基地具有企业组织的特征、形式和独立运营能力,是在进行生产活动的同时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组织形态。高职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是产、学、研合作的基本形式和实现途径,但是由于校企合作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利益机制,使得高职院校在实训基地建设上的工作存在很多问题,“合作育人、协作生产、共同研发”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还在探索中。

一、高职生产性实训基地构建的方式及意义

1.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构建方式。一是独立法人型生产性实训基地,其特征是独立注册、自主经营、制度完善,与学校相对独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二是非独立法人型生产性实训基地,不是独立法人,以合作企业的名义在学校设立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费用分摊由合作企业与学校通过协议确定,业务风险由企业控制并承担。

2.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构建意义。一是有利于职业环境的真实性。生产性实训基地所属的场地及设备完全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求设置,根据市场化规律,实训教学与实际生产过程对接,给学生提供真实的职业岗位,生产性实训基地具备产品生产的功能,学生作品即产品。二是有利于教学训练项目的真实性。校企合作基于真实项目来拟订教学方案,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所有教学内容均通过真实的生产项目来体现,整个实训过程实际上变成某一典型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三是有利于专兼职结合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实训指导教师要求具有1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从企业外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四是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性。生产性实训基地除满足正常教学与生产外,还需承担行业企业员工和师资培训任务、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与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推广服务或经营策划服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

二、校企合作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利益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校企合作利益机制的概念不清。利益主体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下从事生产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追求自身社会需要满足的人,即利益的追求者、承担者、生产者、实现者、消费者和归属者,国家、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是校企合作利益的诉求者。利益客体指利益主体认识、追求、需要、创造的对象,即利益主体指向的对象。校企合作利益客体指教育效益和经济效益。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利益机制是指校企合作各方从维护自身的利益出发,针对利益资源的分配和重组而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中,不同成员利益行为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方式。利益机制是校企合作的最根本机制,利益最大化能否实现是评判校企合作利益机制优劣的唯一标准。

2.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法律地位模糊。我国还没有出台完善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责任和义务,以保障和推动校企合作。我国1995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只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并没有严格的法律措施约束各方,不能充分保障校企合作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很多情况下,校企合作双方仅草拟一份合作协议或合同,学校就出租场地给企业,企业办在学校,独立经营和管理,导致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双方权利和义务不明晰,企业教育职能没有很好地发挥,企业的生产与教学的矛盾比较突出,“生产教学化、教学生产化”的人才培养模式还没有完全实施。

3.校企合作的共同利益不明确。国家委托职业院校发展职业教育,委托企业行业开展经济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最大利益诉求。政府代表国家公共利益,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范职业院校、企业及行业组织;通过设置机构,依据行政手段管理职业院校、企业及行业组织;通过经济手段为职业院校、企业及行业组织的发展创造物质条件,最终实现维护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利益诉求。校企合作过程中,职业院校追求教学效益最大化,希望通过校企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解决学生实习实训问题,推进教师培养以及专业与课程资源建设。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关注未来稳定的企业用工来源、技术支持、员工培训、引进先进的技术、合作科研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行业组织则是联系企业、政府、职业院校的重要桥梁,其目的是为企业及职业院校提供指导,推动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校企合作中的几个利益获得者都有着各自的追求,目前还没有相对统一的共同利益。

三、基于利益机制的高职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企合作构建措施

1.明确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法律地位。生产性实训基地具有教育和经营的双重职能,对高职院校来说,它是一个教学车间,为教学服务;但它又具有经营职能,有普通企业的特征。生产性实训基地的营利是基本保证,营利目标应服从教育目标;基地的利润部分要按合同比例用于补贴实训的损耗、改善实训环境;基地增加了接受学生实训、教育和指导学生等教育义务。基地的特点如此复杂,要想其得到良好的运作就要靠政府发挥其在校企合作中的引导、推动和协调作用,促进校企双方建立起良好的利益机制。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条例,建立健全利益保护机制,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双方的投机心理和不法行为。各级政府(省、市、县)可依据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出台相关条例或实施细则促进校企合作,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例如细化校企双方权利与义务,通过减少财政税收等方式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共建共享共赢生产性实训基地,使得校企合作能够得到良性循环发展。

2.完善利益机制,构建利益共同体。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行利益驱动与战略合作机制,学院与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学院为企业提供场地和服务,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并接收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锻炼。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保障生产性实习基地正常运行,完善利益机制,构建利益共同体显得尤为重要。完善利益机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是要树立正确利益价值观,杜绝投机心理。高职学校不能只是为了在职业教育重点项目申报、办学水平评估验收等工作中得到政府财政支持而进行校企合作;企业方不能只以营利为目标,忽视基地的教育功能。政府和行业组织要引导学校和企业树立正确的利益价值观,打消投机心理。第二是要构建通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化解利益主体间的矛盾。校企合作利益主体间可成立由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参与的校企合作委员会或行业职业教育集团等校企合作协调组织,使校企合作利益主体各自的利益诉求通过此组织传达至校企双方的决策机构。第三是要建设以学校为主体的股份制生产性实训基地。目前校企合作一般停留在“联合办学、订单培养”层面,但校企双方在资源共享、人员互聘、产教结合、产品设计开发、应用技术研究推广及合作生产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拓展的合作空间。通过生产性实训基地股份制校企合作,实现校企合作从“协议式”向“股份制”彻底转变,使校企在教学、培训、研发、师资、就业、资金等领域合作更加紧密,生产与教学更加协调,真正实现校企“双主体”育人,共建利益共同体。

3.共建共享,改善教学条件。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企业的生产技术、实践环境、资金设备、科技转化等优势很容易发挥,但由于普遍缺乏与企业进行深入合作的能力,学校不能给企业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等原因,学校的优势很难体现。所以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高职院校应充分利用自身人才、知识、信息、科技成果等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与社会服务工作,以提高办学质量为核心,不断提高校企合作能力,建设一支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攻关、员工培训、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服务的教师科研队伍,培养出能够适应企业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要求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

以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学院与企业、社会培训机构等合作办学,共建共享,引进企业进校园建生产性实训基地,厂校融合,校企共建“学生实训、顶岗实习、学生就业、教师实践、技术开发应用”功能于一体的校内外实训基地。使每个专业都具有“课程+项目+生产车间”的“一体化”教学工作室、实训工作室,形成真实或仿真的工作环境与职业环境,提高和保证实训项目开出率。学校建厂房、提供场地或租赁场地并配套基础设施,公司进行厂房改造和投入设备,共建工程机械装配维修中心和机械产品加工中心,主要的措施是按多元方式寻找投资主体,企业投入资金和设备与学校共建机械加工、多媒体制作等校内实训基地;按多样化要求完善基地功能,集专业教学、产品生产、员工培训、师资培训、技能鉴定、教学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研发于一体;明晰产权,企业自主生产经营,按协议免费接受并指导师生实习;成立协调理事会,校企双方共同管理基地,共同研究处理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高职教育创新产学结合机制,深化校企合作,与企业共同创造有利的人才成长环境,利用各自的资源禀赋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型、智能型和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是当前高职生产性实训基地应该努力发展的方向。我们应该充分理解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内涵与特征,提高专业社会服务能力,完善生产性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利益机制,共建利益共同体,有效破解校企合作难题,推动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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