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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与路径: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云南调研

2014-04-17

教育与教学研究 2014年9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毕业生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成都 610041)

为配合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战略计划,作为国家首批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于2012年7月就如何培养西部基层法律部门所需要的人才前往云南作调研考察。先后走访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云南安宁县检察院、云南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丽江中级人民法院、云南南涧县人民法院及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与法院院长、各庭庭长、办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基层实务部门的同志就西部地区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展开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一、当前法学毕业生在西部基层实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进法学毕业生适应能力弱,磨合期长。通常独立工作的磨合期短则一年,长则三年。适应能力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专业理论知识与司法实务脱节。比如在面对完全不懂法律的当事人时,不会用通俗的语言与当事人交流,甚至过度强调“法言法语”,导致与当事人沟通困难,增加办案难度。另外,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和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强化调解职能已成为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重点。从此次调研的数据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通常占到各类案件结案率的近七成,越是基层的法院,调解的结案率越高。虽然新进毕业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但在处理具体纠纷时往往无法将这种知识转化为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面对当事人时缺乏技巧,有时候甚至束手无策,无法有效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从此次调研的法院反馈的意见来看,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沟通的、懂得调解的方法和艺术的人才,是他们急需的。二是新进毕业生普遍对国情、省情、社情缺乏基本的了解,有时甚至表现得无知。表现在审判实务中就是只扣“法条”,在处理基层纠纷时缺乏宽严相济、服务大局的意识,对法律的解读有片段式和视野单一的倾向,不能有效平衡各方预期。三是新进毕业生因实务工作的枯燥大大超过其预期,感觉当初的理想与热情被泯灭了,由于不能及时协调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不能调整自身状态,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感到迷茫,工作热情不高,从而延长职业磨合期。

(二)专业基础训练和综合能力仍显欠缺。在面对实务工作时,法学毕业生在校期间的专业基础训练和综合能力仍显欠缺。比如一些基层单位(如云南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招聘面试中以司法案例出题,要求考生分别代表控辩双方,以不同的立场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有哪些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如何处罚等进行现场辩论分析,部分考生表现出对知识点把握的欠缺。有些毕业生表现为快速查找法律条文的能力弱,表现出在校期间的学习方法训练不够。有的毕业生则缺乏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提升、总结和归纳的能力,写作能力不强,语言表达不佳,阻碍了自己业务能力和素质的提高。新进的法学毕业生,普遍表现得专业背景知识零散,知识结构单一,知识面狭窄,缺乏对其他学科知识的了解和学习,导致在实务工作中无法对专业知识进行整合运用。另外,作为民族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民族风俗、民族习惯法缺乏基本了解。很多少数民族法学毕业生不懂本民族语言,对日后的本职工作开展十分不利。

(三)对法律的认知、信仰和敬业精神不够,表现为法律良知的欠缺。据基层实务单位反映,通常法学毕业生在基层工作后极易走两个极端:一是法学理想主义盛行,不顾国情现实,脱离社会实际,追求法律的理想状态。当在现实中屡屡碰壁时,就变得牢骚满腹、愤世嫉俗甚至思想偏激。二是抛弃理想,成为缺乏法律思想和信仰的“匠人”,只把法律当成工具使用,甚至成为“玩法”的高手。表现在工作中就是吃苦精神不够,责任心、进取心不够。

(四)法律人心理不健康的问题不容忽视。部分法学毕业生性格内向,不好沟通,人际交往和协调能力差,抗压能力差,导致在工作单位人际关系不和睦,影响工作热情。

二、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应然目标

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精神和目标,未来的卓越法律人才应是具有扎实基础的、较宽的专业适应面的、较高的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和法律实务技能的人才。分层式的法律人才培养是未来要实现的首要任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未来法律人才培养的重点。其中,西部基层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则是培养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的,培养能适应西部长治久安的需要的,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的,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由此可见,国家对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定位有三层含义:

第一,“下得去”。所谓“下得去”,就是指法学毕业生应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的要求,具有敬业奉献精神,愿意在经济相对滞后、地理位置比较偏僻的地方去工作和生活。另外,学校应当有效地引导法学毕业生树立恰当的择业观,确保培养出来的西部基层法律人才能够服务好西部基层地区。

第二,“用得上”。所谓“用得上”,就是要求法学毕业生应当具有良好的专业实践能力,要将在学校学到的专业知识转化为服务当地法律实务的能力。首先,法学毕业生应对工作所在地的社情、民情等有理性的社会认知。目前我国高校法学院的教育普遍存在一种过度崇尚西方法治民主的倾向,这种教育倾向对于培养西部基层的法律实务型人才并没太大的好处。西方法治是建立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基础上的,而我国西部基层地区,大多是民族地区、农村地区、经济和自然条件艰苦的偏远地区,这些地方的法律问题多是由民族矛盾、宗教矛盾、群众矛盾引发,以工业文明条件下诞生的法治理念和制度来评价和处理西部基层的法律问题,显然难达预期。所以,培养法学毕业生对中国社会问题、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思考能力十分重要。其次,在西部基层这种熟人社会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高情商也是必须具备的,通过与当地民众建立良好的关系,能获得他们的信任,对推动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守十分有利。能够立足西部基层乡土民情的现实、实现法律正义的目标才是我们当下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正确方向。

第三,“留得住”。所谓“留得住”,不仅指西部基层地区客观上应能够为法学毕业生提供一个实现理想、施展才华的平台;同时指学校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不应仅仅热衷于传播西方法学先哲的自由与民主思想,还应当有义务培养学生敢于面对现实的冷静、理性和勇气。

三、完善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的路径

(一)强化对法学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不仅要求具备合格的公民道德底线,更要求对蕴涵着人权、民主和普遍正义等道德价值的良法的信仰,能够深邃地体悟法治的精神和原则,公正地适用法律弘扬正义。当前“以权压法”、“以钱诱法”等司法腐败、滥用当事人信任的律师和滥用司法权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存在,均是法律人普遍欠缺法律职业道德素养的体现。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须具备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原则,法学教育必须担负起职业伦理教育的培养重任,做好最初的职业伦理启蒙,并鼓励学生主动去了解社会,并有意识地训练和培养自己洞察力、判断力和正确的价值观。西部是欠发达地区,很多地方还是学者所说的“乡土熟人社会”。在这种环境下履行法律职责,首先要站得住脚的是你的法律职业道德,而不是法律执业能力,法官个人的道德形象往往直接影响到民众对法律的信任[1]。正如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毕业的校友、全国优秀法官龙进品所说:如果你的专业水平有限,老百姓会宽容;如果是你的职业道德有问题,则绝不会得到他们的原谅[2]。另外,作为面向西部民族地区的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有意识培养法学毕业生的“平民化意识”,培养其对家乡、对乡民的感情,实现法官的本土化;如果缺乏这种平实的感情和工作作风,是不可能成为一个合格的西部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正如龙进品法官所说:乡民首先信任的是“人”,其次才是“法律”。所以,如何成为乡民信任的法律人是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律人才首先需要做到的。

(二)对教学课程设置进行改革,提升对西部基层法学人才有效的知识教育。第一,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应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知识储备。针对西部基层法律人才要强调面向西部、面向基层的需要,可以适当减少中国法制史、经济法学、商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的教学时间,甚至可以适当将部分课程由必修课改为选修课。适当延长一些传统科目如刑法、民法的教学课时,还可以尝试将原来的物权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等课程由选修课改为必修课。第二,作为面向民族地区的法律工作者,熟悉并能使用本民族语言是应当具备的基本专业能力。龙进品为了能更好地与当地村民沟通,打消他们的顾虑和戒备,曾主动了解当地风俗人情,学习当地的日常用语[3]。善于用民族语言办案是他成为受当地民众完全信赖的“公家人”的重要原因[4]。因此,民族语言能力是西部基层民族地区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技能之一。第三,基于传统的熟人社会、人情社会,传统宗法制度对西部基层社会环境的影响,有必要在教学过程中训练学生熟悉这种社会环境,并且能以相应的视角来审视和处理法律问题。不妨在教师平时的案例教学中,以及模拟法庭活动中完成这项训练任务。

(三)强化教学实践环节,要让学生充分地重视和有效利用实践环节,从而尽快地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对接。第一,法律的魅力不仅在于逻辑而且更在于经验,在校法学生要想尽快适应社会,实践环节十分重要而且珍贵,它是在校学生接触法律实务工作的最佳也是最快的途径。首先,必须让学生在思想上重视它,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教导。其次,可以考虑建立一些诸如“课外实务指导”、“社会实践训练”等平台,指导学生认真对待实践环节,并能真正从中获益。第三,建立“高校—西部基层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将西部基层实务部门纳入到人才培养的机制中。在培养目标、课程体系的设计、教材开发、教学团队组建和实践基地的建设方面,双方共同参与。同时,也可以聘请司法实务部门(包括公、检、法和律师)有办案经验的骨干就实务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高校举办专题讲座,让高校教师到实践基地调研和锻炼,以改变空谈理论、不接“地气”的教学传统。要促进实践课程内容的更新,克服目前法学本科教育与实践割裂的局面,以培养西部实务部门真正需要的人才。

(四)强化法科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第一,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自主学习、终身学习是对现代人的基本要求,只有不断充实和完善已有的知识结构和吸收新的知识信息,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其他经济发达地区不同的是,民族地区的法律人才,加强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学习和了解对今后工作的开展十分重要。第二,学生适应法律职业需求的工作业务能力的提升,包括逻辑思辨能力、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虽然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法律理论和条文又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如何对法律条文进行准确的解释、如何在法律逻辑上进行推理以论证一个法律事实、如何在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抓住主要关系,无一不依赖于良好的思辨能力。而良好的职业语言表达能力,不仅可以使艰深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术语变得使当事人易于理解,还能对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清晰的说明,使法律文书呈现得逻辑清晰。当前,基层法院工作倡导大调解,急需具有较好调解技巧的人才;而一个优秀的调解人应当是一个法律逻辑思维清晰的,善于把艰涩的法律理论和枯燥的法律条文以平实语言解释给当事人的人,同时又是善于在冲突双方之间寻找解决矛盾平衡点的人。第三,学生适应社会、与人沟通协作的能力。在当前和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独生子女群体正在成为法学受教育的主体,由于独生子女在其成长过程中多多少少存在自我意识过度化的倾向,而这种倾向又极易与我们法学教育中传导的“独立、个体权利尊重、个体诉求表达”的法律精神形成共鸣。所以,如何引导这种共鸣,培养受教育者在拥有独立的精神、良好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表达的同时,能懂得倾听他人意见,发现他人所长,学习为了一个目标能与他人团结协作的集体精神,是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

(五)增强国情、省情、社情教育,引导法科学生拓展知识结构,实现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所需的完备知识体系。法律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法律是为现实社会服务的规则,它决不存在于真空之中。脱离现实社会就无法回答和解决现实问题,法律教育就会离人才培养的目标越来越远。法学教育必须经常性地给学生灌输国情、省情、社情教育,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这种知识和信息的循循灌输,将会使学生逐渐形成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判断能力,懂得在实践工作中平衡理想与现实的差距。虽然法学是公认的专业性极强的一门学科,但它同时也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法律问题往往不是法律本身能够回答的,它不仅需要经验的积累,还需要有丰富的知识体系来支撑。一个成功的法律职业者常常具有多学科、多领域的知识修养。北大法学院朱苏力院长曾说:“就法学专业知识而言,北大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足可以担任任何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之职,但那并不代表他们能处理好一桩案子。”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与西方法学教育有很大差异。以美国为例,其法学教育属于研究生层次,其优势主要有两个:一是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前已有高等教育的学习经历,无论是学习方法、学习经验还是理解力都高于仅接受中学教育的学生。二是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前已有其他学科(包括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人文学科)的教育背景,使他们在从事法学专业学习时有更为广泛的知识结构和研究视野,这些都是成为一个合格甚至优秀的法律人所不可或缺的知识积累和素养要求。相反,由于我国高校法律本科专业面向的基本都是应届高中毕业生,这使得我国的法学专业学生在专业学习过程中无论是学习方法、学习经验还是理解力和多学科知识积累方面都存在着极为明显的局限性。有鉴于此,除了专业知识的传授外,鼓励学生广泛涉猎其他学科的书籍,建立坚实的综合性知识结构无疑是必要的。

[1]陈卯轩,王允武.乡土中国法律生活视野中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以全国优秀法官龙进品成长为视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

[2]云南南涧法官龙进品:扎根深山的好法官[OL].人民网,2011-03-04.

[3]乡土法官龙进品[Z].中国网络电视台,2011-03-06.

[4]法官背着国徽在山头为村民设庭断案[OL].中国新闻网,20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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