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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武科举考官防弊探析*

2014-04-17王晓勇

教育与考试 2014年2期
关键词:会试士子乡试

王晓勇

在“官本位”的清代,科举制度无疑有着极大的吸引力,不少士子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考试,采用各种舞弊手段,由此滋生很多弊端,由于考官在取士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发挥着极大作用,因此针对武科举考试的考官群体制定各种防弊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武科举中考官的科场防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考官的回避

武科举在防止考官作弊方面,最主要的是对武科举考官的籍贯和家庭的情况,并有针对性地限制其主持考试时出现本家族或者本省内武科士子的情况,将家庭和籍贯作为任命武科举考官的一个重要约束手段。这种做法符合中国的国情,作为一个人情社会,中国的家族和亲缘关系相当牢固,甚至同乡同省的情谊也会在很多场合产生强烈的影响〔1〕。这种牢固的感情和乡情在科举考试中容易产生一些弊病,包括出现“科甲朋党”或者取士过程中为了照顾亲情和乡情而不秉公校阅,这也是长久以来对科举考试公平公正性冲击的诸多力量中最不可忽视的力量之一。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早在唐、宋、元、明时期,就开始出现科举考官的回避制度,到清代这种回避制度的规定更为严格。在武科举考试中,与内外帘官员有亲缘或者地缘关系的应试举子,或者与应试举子有着亲缘或者地缘关系的官员都要在科考中尽量回避,以免出现录取不公的现象。武科举考官的回避主要包括亲属回避和籍贯回避两大类。

首先是亲属回避。为了防止考官因自身或者同僚亲属参与科举考试而导致舞弊现象,对武科举的考官及其同僚提出了姻亲回避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况:

有亲属参加考试的官员不能获得出任乡会试主考、同考和监试官的资格。嘉庆五年九月军机大臣就考官问题会同兵部议奏:“开列武乡会试主考、同考官及监试御史、提调、收掌等官时,各处应送人员,如有本族及有服姻亲考试者,即自行呈明不必开送。”〔2〕送交审核备选的考试官员“均于文内声明并无应行回避之人,始列入本内。”〔3〕如果出现因为考官本人没有自行呈明却经皇帝钦点入场主持考试,最终出现本“应行回避之人因而中式者”的情况,则“照例将本官革职,该生褫革。 ”〔4〕

对武乡会试的部分考试官员规定限制参加武科举考试的亲属范围。在武会试和顺天武乡试中“内场主考、监试、知武举、提调、收掌等官及场内办理供给之顺天府治中、通判,其子弟姻亲俱令回避。”〔5〕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考官的姻亲回避要求并非针对所有参与武乡会试的考官,主要是针对主考、监试、提调、同考等官员。之所以划定这些考官,是因为他们“均有承办试卷之责”〔6〕,如果允许其子弟姻族入场应试,容易出现“字句舛错而代为改窜、甚至代人传递”〔7〕等关照之事。而对于非主持考试的官员则没有要求,如“两翼副都统、参领、章京等官及顺天府所委巡绰等官之子弟姻亲俱不回避。”〔8〕此举属于一种尽量降低科场回避章程给考官亲属带来负面影响的办法之一。

对各省官员子弟参加武科举作出限制。清代早期规定较为严格,康熙五十一年(1713年)御史段曦就上奏表示各省武乡试起送兵丁参加考试时“务查果系兵丁实在行间効力之人会同文职官员公同出具印结保送”,“各省武闱凡本省文武官员子弟不准顶食兵粮入场考试”,〔9〕如果出现“现任本省官员子弟临期顶食兵粮冒滥入场”的现象,则将“入场中式者察出”、“保送出结官会同吏部照例议处。 ”〔10〕奏议得到康熙帝批准并遵照施行。到清中期乾隆年间,规定有些松动,“籍隶他省官员随任子弟,概不准就现任本省应试,并不准其入伍食粮有占该省兵额”,而对“籍隶本省员弁游击都司系五百里以外”者和“籍隶本省的守备系隔府别营”〔11〕者,允许其弟子“令各归本县”应试。

其次是籍贯回避。主要指参与武科举乡试的考官,其籍贯应当在自己所参加的武乡试所在省份之外。在文科乡试中,要求主考官回避本省,同考官也要严格遵循地区回避政策。〔12〕在武科乡试中,不仅负责内帘的主考官和同考官需要遵守不能回归本省主持考试的规定,对于其他一些考官,如统领武乡试考务的监临官、主要负责外帘考务的监试官和提调官等,均同样需要执行严格的地区回避政策。

清代各个直省的武乡试中,所有监临官、主考官和同考官、提调官等考务官员,除了部分由满洲和蒙古人员担任外,其余均由其它省份人员充任,可见对于考官籍贯的地域回避管理相对严格。除各省武乡试外,还有一个地位较为特殊的武乡试,即地处京畿重地的顺天武乡试。从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起,对武乡试主考官和同考官作出一项特殊规定:“顺天武乡试内场,于开列主考官及同考官名单内,将直隶人员扣除。”〔13〕由于直隶在清代一直是武科举大省,士子的整体水平较高,从地理位置上看,直隶环绕在顺天周围,因此,负责顺天武乡试的主考官籍贯排除直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直隶士子因地缘关系而获得特殊照顾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对于考官的回避问题,清代所有武乡试中无论顺天还是各个直省,都严格遵照执行。而在武会试中,由于武会试的应试者是全国各省的武举人,因此难以像武乡试一样作出严格的考官籍贯回避制度,但仍参照文科会试,保留了“本省人不看本省卷”〔14〕的惯例。

二、考官的约束

考官的回避规定主要是各级武科举考官选择之前的防弊举措。在考官确定之后,对于考官及其随从吏员的约束也有着比较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又可以细分为外在约束与内在约束两种。

首先是对考官的外在约束。主要指通过诸多规定约束考官行为,客观上使其避免泄露考试信息和发生考试舞弊行为。外在约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对武科举考官本身进行约束。符合条件的官员在得到任命之后,虽然有不得事先宣布通过考差的各省内外帘工作岗位和人物情况的规定,但由于科考关系重大而考官在取士中又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被任命的考官会不可避免地成为各方试图作弊者的渴望结交的对象。对这些考官从“待人接物”上进行严格控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所谓的“待人”是指考官和其他非考务人员的接触。在考官确定工作职责后,要尽量隔绝他们与外界的联系,尤其是避免接触到参加考试的士子。其中关键一点在于考官的住宿安排,清代前期对于出任武科举考官的官员住宿并无明确规定,乾隆七年(1742年)十一月甲申御史薛澄就曾指出其弊端所在,表示“外场考官应行关防也。凡武乡会试,首重外场,乃向来惟内闱考官严行关防,而外闱考官谢恩后各回私家,次日始行赴闱,兼有衙门画题事件,不惟酬应纷繁,于考校之事未能从容,且恐启夤缘请托之弊。”〔15〕为了使考官能够处于更严密的监视和管束之下、杜绝因为考官归私宅而出现和士子协商暗通关节的现象,乾隆四十年(1775年)覆准兵部供役人等具交提调官严格管束〔16〕,乾隆四十八年(1782年)起清廷又采纳御史李廷钦的建议,对考官的住宿情况提出特殊要求,“武会试监射大臣及兵部堂官宣旨后,即不准归私宅”,不仅如此,还不准在外围附近武举之处居住。为了考官能够处于远离士子的位置而不容易被打扰,要求考官“俱于城内距外围稍远之处住宿”,并且将这一规定试用范围扩展到武乡试,除了对考官居住条件作出规定外,还严禁考官的幕友子弟等出入往来。如果出现士子私通关节等事,即由该督抚严参究办。

所谓“接物”是指考官接受各种场外物件。为防止有人利用考官请家人取物品而进行贿赂的行为,乾隆四十年(1775年)规定,顺天及各省乡试考官入场后,凡衣服等物未能携带完全,允许在规定时间“补行家取”,但“举子进场后,不得仍向家中索取什物,并令巡察各官,遇有考试官自家中送到什物,即全行驳回,不准放进”〔17〕。通过限制考官接收物品来起到防止考官家人私递关节条子的现象。

无论限制考官接触人员,还是禁止考官接受物品,都是对武科举考官行为的严格限制。这种限制虽然给考官带来生活上的诸多不便,却是杜绝交通贿卖之弊所必须采取的举措,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无论是主持武乡试或者武会试,每一科的考官数量相对有限,因此目标十分明显〔18〕,很容易成为各色人等交通贿买的对象,而清代对于科场违纪的处罚十分严厉,轻则官丢,重则身陨,这种对考官的限制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其实施的一种有效保护举措。

对考官随从人员也有相应约束。要使对考官的约束产生效力,仅仅将关注点放在监试御史、主考官等考官身上是不够的,这些官员很少独自一人参与科考,绝大多数都会有一些辅佐的吏员和跟役等随从人员,而这些人员正是科场舞弊的人群。为防止这些人员成为沟通考生和考官的桥梁,需要对其严加约束。乾隆四十年(1775年),规定监射大臣勿得随带多人,“各闱箭册俱系大臣等自行登记,毋庸假手官员,不得随带官员,随带跟役概不得过四名。兵部供役人等俱交提调严行管束。”〔19〕在受卷、弥封二所书手、皂役安排方面,由于“武会试人数较文场甚少,受卷弥封二所经办之事亦简”,仅需数人而已,却设置三十名书手专司缮写,由于人员“闲冗既多”,导致弊端滋起,因此乾隆十六年(1751年)采纳兵部侍郎裘曰修的建议改为“受卷所酌留书手四名,弥封所稍繁酌留书手六名,其余二十名裁去。”同时这两所各添设皂役四名以应对“启闭弹压之事。”〔20〕在跟役和吏员进入考场方面,为避免其串通参加考试的武士子进行舞弊活动,“武乡会试入闱官员之跟役及执事人等,入场时概行严加搜检。”如果出现“串通士子代为怀挟情弊”则教送“该管衙门从重治罪”,同时还追究考官本人的连带责任“官照失察家人犯赃例议处。”〔21〕在出考场方面,起初并无明确规定,执事人员所带吏胥,向于受卷、弥封之后就可以放出。到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采纳兵部左侍郎蒋檙的建议,吏员不得先期出场,需要等到榜发之后,才能逐名点放,以此杜绝与考场外士子互相交流、串通作弊的现象。

其次是对考官的内在约束。内在约束主要是指对考官在主持考试过程中取士态度的控制,通过对滥用职权随意选拔士子导致取士质量堪忧的考官进行相应的惩处,来督促考官取士时用心校阅。外在约束仅为武科举考官拔取真才提供了一个基础条件,能否真正够抵御各种舞弊现象的侵袭拔取真才,则需要依靠考官内心的抉择。在各个级别武科举考试中用以督促考官取士行为的内在约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对武童试考官的约束,雍正十一年(1733年)曾下令“府州县官考试武童,倘不悉心校閱滥行录送”以至于如果再武童试中出现弓马平庸、文理不通之人混入内场,越号、换卷、传递、代笔、贿嘱、倩代的行为,或者府、州、县考试时考官希望广收博取市宽大之名,无论骑射优劣悉行录送,导致技艺不堪汉仗猥顼之辈混入内场的情况,都由学政题参议处。学政在阅外场时尤当加意选择,如果将平常懦弱之人,滥列好字号入场取中,亦著督抚查参。虽然有此规定,武童考试中考官不悉心校阅、放松管理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谢阶树上奏“湖南省考试武童,经该学政查出重名者,宝庆、永州二府属各有一千数百余名之多、桂阳、郴州、衡州所属,每县亦各有数百名。此外冒考者竟有僧人、屠户、皂役、脚夫等项杂流之人,并匿丧顶替各弊,不一而足。”〔22〕皇帝阅奏后震怒,“传旨严行申饬。该抚即会同该学政实力整顿。其查出冒考、匿丧一干人犯,均提案审明,照例分别治罪并通饬所属,嗣后考试武童,务严行甄别,如有仍前作奸犯科者随时惩办,以除积弊。”〔23〕道光年间针对武童试中因为应考人数,动辄以技艺羸弱之人取充学额的现象,专门下诏要求“取士必严初进”,令各省武童试考官“考试武童宜慎重遴选、严加选择,如人数不敷即行缺额,毋得滥竽充数。 ”〔24〕

第二是对武乡试考官的约束。在武乡试中规定“考试另编好字号,并分别双单另入内场,再考试文艺比较取中。”〔25〕通过对外场不同成绩士子的区别编号,督促考官将人材壮健、技勇兼优者选拔入内场,杜冒滥进诸项弊端,完成选俊储材的任务。如果武乡试考官不悉心校阅,将弓马平庸、文理粗通之人,滥列好字号使之混入内场,出现“赴号换卷,传遞代笔,贿瞩代倩”〔26〕等作弊行为,则将考官黜革议处。在清代武乡试中确实存在一些因武乡试考官主观因素而出现的舞弊事件,这些考官受到了较为严重的惩罚。如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山西武乡试中,武生刘际昌等贿赂监鼓官捏报中箭数量,乾隆帝传谕对山西巡抚严切审究后获得贿嘱确情:“参将德成监视箭靶,漫不经心,使擂鼓兵丁受贿舞弊却又无觉察”,责令严加议处,此外失察之提调、监试道员费淳、方应清,参将韩正国着一并被议处,同时督促各省督抚等嗣后办理武闱事宜时务须留心查察,不得存姑息了事。除了在武乡试中约束考官取士行为外,在更高一级的武会试中,还通过对武举的考核来判断武乡试考官是否尽力拔取人才,如雍正七年(1729)议准,举行武会试时。如各省所送武举弓马人材皆不堪者,将“乡试取中之监试各官,照文场例处分”〔27〕。

第三是对武会试考官的约束。通过在殿试之前安排测试可以考察武会试考官是否用心校阅,对于会试中技艺不佳的士子,追究会试考官的责任。康熙四十年(1701年)规定“殿试之前将六部满汉堂官开列,奏请钦点二三员,传集中式武举,按照会试原册弓刀石斤重号数,令其逐一演试,如有前后参差者,即行参奏,原挑之监射大臣,交部议处。 ”〔28〕乾隆四十年(1775年)规定“中式武举殿试前奏派大臣按会试原册,所填弓刀石斤重号数,令该武举逐一演试,有前后参差者,照文会试磨勘处分,并将原挑之监射大臣议处。”〔29〕除武殿试前安排的测试外,在武殿试举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士子开弓违式技艺平常的现象,则将武会试“原闱监射、较射大臣议处,覆试王大臣察议。 ”〔30〕如嘉庆十年(1805年)武殿试时“湖南省武举谌思棠,广东省武举邓天保二名,照所注弓力试看,俱不能开。”皇帝认为“武会试抡才大典,监试覆试均应认真校阅,其技艺平常者,岂应滥行与选?此技艺庸劣,前此会试及覆试时如何阅看?殊属草率。”因此做出严厉的惩罚措施,下令将“初次派令覆试”的二阿哥由军机大臣“面行传旨申饬”,〔31〕将其余武会试考官中校看武举谌思棠和邓天保的“庄亲王绵课、尚书明亮、尚书邹炳泰”以及派出覆试的“成亲王、定亲王绵恩、协办大学士费淳、尚书长麟”等人,交与“宗人府、吏部、都察院分别察议”,〔32〕并从此规定“嗣后武会试覆试派出之王大臣若不认真校看”〔33〕则一并交部议处。 到咸丰九年(1859年)又作出补充规定“自庚申恩科为始,将较射大臣处分添入武场条例”。〔34〕

三、考场环境和取士过程中的防弊

除了针对考官的回避、内在外在约束等防弊举措外,在武科举考试中,还包括考场环境和录取过程中针对考官的各项防弊举措。

首先是考场环境的防弊举措。在武科举考试中,最重要的考试环境莫过于科举考试的专用考场——贡院,贡院又称贡闱、贡场、闱场,是科举考试最为有形的一种体现。在文科举中,它是进行乡会试考试唯一的场所,在武科举中,它是进行内场考核的重要场所。清代科举考试大约三年举行一次,平时贡院处于停用状态,由于风雨侵蚀或者人为损害,使贡院年久失修出现破败不堪的景象。贡院围墙低矮,而武科应考士子由于大多身体条件出色,很容易翻墙入场进行作弊的现象,如乾隆年间武会试就出现山东武举周鼎等逾号底墙希图换号的案件。因此,乾隆七年(1742年)御史薛澄条奏建议“将邻号院墙增高数尺,并照外围墙一体加之荆棘”〔35〕,乾隆十年(1745年)九月内兵部侍郎归先光也主张:“顺天府修葺页院之时,将号底墙垣加高数尺,上插枳棘与外围墙并峙,以除越墙乱号之弊”。修葺贡院的建议很快得到采纳,顺天府在武会试及顺天武乡试举行前修葺贡院时都注意将内场贡院墙垣增高,并上加荆棘。除此之外还“仿照外墙之制在贡院四角各建一楼”,以防士子越墙出舍。在进行考试时,“每楼派委首领官一员(即瞭望官),带役数名专门负责瞭望稽察。”〔36〕如果该员有徇纵等弊端,则交由知贡举、监试官参究处治。

除了对贡院进行整修和添设专员外,士子进行外场考试时,也有专门官员负责领取箭矢和内场考试座位安排中的防弊活动。在外场领取箭矢方面,武会试和顺天武乡试的外场及覆试,由兵部“先期行文顺天府每闱在马道适中及步箭落箭之处各搭盖收箭棚厂一座,步军统领衙门每闱委派营弁五员,拣派兵丁十五名。马射时在头二三靶处各拟派营弁一员,兵丁三名、步射时在落箭处,派拨营弁二员,兵丁六名专司打箭送往棚内。”〔37〕参加考试的武生武举“各于箭枝上书写姓名,射毕后亲身赴棚报名领取”,未经考生领取的箭枝著派营员按名送交提调司员查收。对于考试期间“有间杂人等在落箭处及收箭棚附近处,窥伺希图打箭者”将其“立即锁拏枷号在本闱示众。”如果“该营员营辖不能严肃,致有间人滋扰,即行参办。”〔38〕在内场考试座位安排方面,考试之前的武会试及顺天武乡试外场棚座由兵部先期仰委托大兴、宛平两县照例备办,提调官亲赴外围查验棚座。由于清代武科举对士子的外场成绩相对重视,一般外场成绩好的士子会优先得到选拔,为了防止外场成绩不佳的士子混入内场协助其他考生作弊的现象,雍正七年(1729年)特别作出外场成绩不同分别安排内场号舍的规定:“顺天武乡试及武会试,头场、二场试弓马技勇人材,分别双好、单好字号。将双好字好号人。编入东文场坐号。单好字号之人,编入西文场坐号,归号之后,令巡绰官按号查对,倘有不符,立即询究。 ”〔39〕

其次是录取过程中考官的防弊举措。清代武科举首先进行外场马步射的考试。康熙年间对于外场成绩合格的考生于“面上用印记”,同时在“空白印册”上填写本人亲供,由内帘官员负责验明身份入闱,“以杜代倩顶替之弊”。因武乡会试首场考试与三场考试持续时间“为期将及经旬”而对士子“左右两颊用以印记,士子保护维艰,日则不能盥洗,夜则难以就枕,且观瞻不雅。”后在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改为“合式戳记引武生武举左右小臂。”〔40〕在考官记录外场成绩箭册方面,规定“考试骑射、技勇,考试官及兵部堂官、监试御史各持册一本记注,考试毕,公同密定双单好字后,三册封固,兵部同御史册各携入贡院,查对编号。”〔41〕起初这些考官册由主持考试的官员各自携带回家。到乾隆七年(1742年)考虑到此举于防弊不利,“或启家人漏泄撞骗之弊”,规定“外场考试官号册一并封固入箱带入贡院”。〔42〕为进一步加强防范以昭慎重,在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对装载箭册的册箱做出规定:武乡会试中每闱各备一箱,每晚将“册箱封锁后交提调官收掌……箱钥交与监试之员”,次日公同取出,“校阅外场事毕,打完双单好字号后,公同封固,送入内场。箱钥交与监试御史带入内场。 ”〔43〕

在内场考试中同样存在很多防弊举措。在内场试题的命制上,为防止试题泄露,嘉庆六年(1801年)规定 “武科密拟试题,试题由读卷大臣密拟武经一段约百余字,钦定后在考试前一日齐交内阁刊刻题纸”,同时由“兵部奏请钦派护军统领一员,带领护定军校等,在内阁前后门外,严密稽察。”〔44〕在内场考试举行时,由监试御史发给试卷,各闱御史在“点名时各认其考试之人,倘有顶替代倩作奸之徒则立即拏究照例治罪。”〔45〕在士子完成内场考核交卷时,内帘考官将原册所填的马、步射和技勇成绩逐一询问,士子如能应对相符,则可以获准“给籤放出”,如果回答与原填马步射技勇成绩全不相符,则确“系顶冒,由考官照例查究。”内场考试完成之后,由监试官、提调官会同受卷官和弥封官在至公堂上亲自分卷并亲用号印在卷面盖戳,禁止“假手书吏”以防滋生弊端。在对试卷的进行弥封时,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奏准“武闱内场弥封,将卷面折叠,外用厚纸两层封固以昭慎重”。嘉庆十六年(1811年)御史吴椿奏曾奏请 “武闱乡会试卷糊名之处照文乡会试一律加厚。”到光绪九年采纳御史曾培祺的建议:“武闱内场试卷,弥封白纸再行加厚,仿照礼部弥封之式,将姓名籍贯,由上下卷角,斜叠数层,严密封固”,同时“钤盖关防,以昭慎重”。〔46〕在内场考官阅卷时,对用笔的颜色进行严格区分,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规定“覆准武闱乡会试内帘阅卷房考官定以紫笔,主考官定以蓝笔”,由于士子答题时用的是黑笔,阅卷考官使用有别于考生答题颜色的笔判卷,有效降低其利用职务之便替考生修改试卷的潜在危险,如果试卷中有“紫笔添改”痕迹,则将房官议处,如果试卷中有“蓝笔添改”痕迹,则将主考议处。后因为“主考官专用蓝笔,易滋脱落洗改之弊”,将之后阅卷改为“房考官定以紫笔,主考官定以赭黄笔”,其他“印卷戳記,及一切应用蓝笔之处,具照文闱之例,改用紫色。”〔47〕考官用笔颜色的规定,使得试卷上的文字颜色没有互相的交叉和重叠,既能够起到防止考官修改士子考卷的作用,也使卷面比较清晰明快,同时不同颜色来自不同的考官,也有利于责任的判定。

四、结语

武科举考官的科场防弊,是清代整个考场官员场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代武科举考官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无论是考官的籍贯、家庭和地域回避政策,还是对考官的各种内、外在约束,或是对考场环境的控制和取士流程中种种防弊的监控举措,都体现出了清代作为科举制度的完备时期,在科场舞弊管理中的成熟与严密,对科场舞弊起到了较好的防范与威慑作用,对保证武科举的客观、公平、公正收到了一定的实效。

〔1〕姜传松.清代江西乡试研究〔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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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沈云龙主编.钦定科场条例,卷二七,考官士子关防〔M〕.文海出版社,1973:1939-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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