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分配制度安排的结论与启示
2014-04-16孔祥智谭玥琳郑力文
孔祥智 谭玥琳 郑力文
成员异质性下的“精英控制”已经成为当今我国合作社发展的普遍现象,并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广泛存在。精英挤占普通社员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然而,即便是在精英绝对控制的合作社中,拥有决策权的核心成员也会出于一些考量制定有利于社员的利润分配机制和服务模式,资产专用性便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实上,资产专用性影响的是核心成员与普通社员间的博弈能力。核心成员之所以在合作社中发挥重要作用,源于其拥有某种优势资源。在不同的合作社中,核心成员拥有的优势资源可能有资金、土地、技术、管理技能、社会资本等不同形式。优势资源的专用性势必对合作社分配的制定造成影响。当核心成员拥有的关键资源具有较强专用性时,为增强社员满意度及忠诚度,保证规模效益的有效发挥,核心成员就会给予普通社员更多的服务和让利。本文案例中的九间棚金银花专业合作社,便是决策者在考量品牌资产专用性后为激励社员给予其合理利润分配的例子。除此之外,实物资产专用性在农机合作社或拥有冷库等更大型专用设备的合作社等先期投入较大组织的决策中可能发挥着更大的作用。而当核心成员的优势资源为销售渠道、资金或社会资本时,由于这些资源专用性较弱,核心成员可较容易地将其转移至其他领域,因而缺乏让利社员的内在激励。尤其是在市场资源匮乏的地区,相比核心成员具有的可适用于多种产品的销售资源,普通社员所生产的农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只要合作社能够解决其“卖难”问题,普通社员往往默许核心成员获得更多好处。
在“精英控制”型合作社中,核心成员所拥有资产或资源的专用性对分配机制的影响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社员对合作社提供关键资源的依赖程度。本案例中的平邑县被誉为“中国金银花之乡”,金银花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同时也是国家商品粮基地、无公害蔬菜基地、畜牧业基地和干鲜果品基地。普通社员参与合作社的核心要素是土地。如不与合作社合作,普通社员亦有将产品卖给其他收购者或将土地转作他用等诸多选择,在精英控制的合作社分配机制的形成中起到了较强的约束作用。
鉴于此,本文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应确保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基本权利。资产专用性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农民可通过“退出”机制削弱核心成员资产的规模效应,进而对精英决策产生影响;
第二,应增强农民的生产能力,增强其技能及要素用途的多样性,减弱其对合作社优势资源的绝对依赖,增强其谈判能力;
第三,针对一些精英投入资源专用性较弱的合作社,核心成员缺乏让利于普通社员的激励。因而应继续坚持“按交易额返还”和“资本报酬有限”的原则,并利用法律手段切实保障该原则付诸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中,资产专用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精英控制”导致弱者利益受损的局面,但随着品牌的不断推广和种植规模的不断扩大,集团对合作社社员的依赖程度可能减弱,或将改变由资产专用性引发的有利于社员利益的分配格局。此外,资产专用性只是影响合作社领导者决策的因素之一,组织所在区域的竞争关系、成员间的非生产性社会关系、决策者的个人特质等都可能影响决策行为。
(成林摘自《地方财政研究》2014年第10期《精英控制、资产专用性与合作社分配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