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绿色税收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2014-04-16陈尚斌龙小燕李晓茯
陈尚斌 龙小燕 李晓茯
1.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应与我国的立法进程相配合。国外的绿色税收体系除了有较为完备的征收和管理体系外,一个主要的特点就是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我国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从法律的角度为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可靠的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中,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立法与现实经济生活的运行还有较大差距,我国依法促进节能减排、降低能耗的力度将会加大,法律调控的范围也将逐步扩大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建立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亟须完善立法体系和更新立法原则,以法律为依托,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原则,保障绿色税收体系有法可依。
2.设计合理的绿色税收体系。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的征收种类大致包括能源税和环境税两种。同时还设立专门的税种,如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垃圾处理税等,这些都为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有利的参考,保证了税收征收及管理的良好运行。我国现行的税收体制中,针对污染排放的专门税种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同时,缺乏系统完善的税收体系,相关税收的透明度亟待加强。因此,我国可以考虑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按照不同种类能源的消耗量及污染排放量征收相应的能源和环境税,以此来鼓励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的使用,抑制能源的消耗和污染的排放。同时,增强绿色税收体系的协调性、稳定性,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加强其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由政府引导干预向非正式组织、企业、个人共同治理多层面推进。提高税收的透明度,建立听证制度,鼓励全民参与,加强监督。
3.绿色税收应实行增减平衡的原则。瑞典的绿色税收改革实行了有针对性的税收增减制度,针对环境税和能源税增加征收税种。同时,减轻国民和企业的纳税负担,对企业进行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行为予以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使环境保护和低碳经济发展互相促进,实现两个维度的增减平衡。一方面,绿色税收可以将环境税收的重点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进行征收,减少对就业和劳动所得的征税,将税收在劳务和自然资源间进行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同时,扶持和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运用税收差异和优惠政策对低碳环保的企业采取降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方式,鼓励其产品研发和科技创新,调动企业的环保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对循环和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引导和鼓励,减少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以此实现双重的增减平衡。
4.应建立上下联动的税收征收体系。美国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绿色税收的征收标准,联邦政府制定统一征收额度,各州政府根据各州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采取上下联动的征收方式,由政府主导,各州政府配合征收。同时,从征收到管理建立了完善的征管体系,征收的税金纳入专门的基金账户进行管理。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征管需要国家和各地方政府相互配合,统一协调。环境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绿色税收的征收既不能完全由中央政府主导,也不能完全划归地方,对于大规模的全国性的污染应由国家征收;对于规模较小的地方性的污染行为,可以由地方征收,收入用于地方改善环境。征收的税金实行“专款专用”制度,明确各项税收的使用范围,使筹集的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瑾瑜摘自《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4年第26期《绿色税收体系建立的国际经验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