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的秩序困境及其制度逻辑
2014-04-16陶建钟
陶建钟
风险社会的秩序困境及其制度逻辑
陶建钟
风险社会是一种新的秩序格局而非文化想象,它超越了资本逻辑而根植于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严重分裂。风险社会呈现的全球图式,意味着后发现代化国家也被迫卷入其中,其实质是社会秩序的风险。社会秩序面临包括制度的自发性、亚政治与泛政治突显、社会个体化倾向、信任系统消解和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质疑等困境。风险社会的应变之道,在于在反思现代性基础上,以积极的姿态来寻找制度的文化合理性。
风险社会 秩序困境 制度逻辑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纵深拓展和资本主义结构矛盾的逐级显现,现代社会风险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风险社会的到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共识,它以一种新的秩序格局和公共空间在重新定义着社会秩序结构。风险社会“作为一个概念并不是历史分期意义上的,不是某个具体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阶段,而是对目前人类所处时代特征的形象描绘”①。因而从风险社会理论的实践意义而言,它立基于对当代社会结构变迁与发展问题的理性反思和路径探索,而不仅仅是文本意义的概括或文化想象。
风险社会及其哲学思辨
1.风险社会的哲学根源
风险社会作为人类社会面临的一个历史困局,陷入“我们越想拓殖未来,我们就越有可能触发意想不到的事情”②的被动选择。工业文明的巨大成就,建立于技术与知识快速扩张的基础上,伴随着对自然的高度侵占与肆意开发,使自然对于人类的风险威胁被人类中心主义的幻觉所掩盖。而这种拓殖冲动,并不会因为自然生态对人类的频频警告而中止。因此,风险理论家也往往从生态危机来展开对于现代性的反思。风险社会的主要来源不在于自然,而在于拓殖自然的制度与技术。从现实根源的角度讲,肇发风险社会的制度与技术背后的力量,实际上是贪婪的资本逻辑。然而更需要追问的是风险社会背后的哲学逻辑,为何风险社会紧随工业文明悄然而至?
我们认为,社会秩序是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相制相倚中不断地变迁与演进的。价值理性指向的是人类的意义世界和未来秩序,而工具理性却指向当下的效率、效益目标。工具理性的扩张,收获的是巨大的物质财富和技术进步。工业社会正是工具理性极度泛滥的阶段,人们沉浸于制度与技术带来的无比的物质快感与财富成就中。工具理性不仅在经济领域得到高度推崇,而且无可避免地渗透到了政治领域与社会领域,工具理性实际上已经主导了整个现代化进程。工具理性泛滥的悲剧性结果,在于工具理性对于社会秩序的全面侵蚀。国家希冀以工具理性确立的秩序规则来化解风险,从而不断地强化自身的力量与范围。然而正是现代制度的弊端滋生了这些风险,以政治为核心的规范和体系的高度精细化,遮蔽了隐藏其中的自身风险。正如斯科特所言,“多数19世纪晚期和20世纪初期国家发展的悲剧都来源于三个因素致命的结合。第一个是对自然和社会管理秩序的雄心。‘极端现代主义’可能是表述这种雄心的合适词。第二个因素是毫无节制地滥用现代国家权力作为达到目标的工具。第三个因素是缺乏抵制这些计划能力的软弱和顺从的市民社会。”③因此,作为传统现代性基础的工具理性,在创造了世界的同时也种下了毁灭世界的种子。价值理性的动态发展过程,迟缓于工具理性的急速膨胀过程,工具理性的不断堆积与孽生,使其成为强大的统治性力量和惯性动能而陷于不可控制,由此揭开了风险社会的历史帷幕。是故,“风险恰恰是从工具理性秩序的胜利中产生的”④。
2.风险社会的全球图式
风险社会衍生于工业现代性的过度伸张,率先进入现代化的资本主义国家理应率先置身于风险的语境之下。然而风险何以超越了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成为人类必须共同分担的全球图式?对这个问题的追问,有助于我们理解风险社会的内在逻辑。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是对工业社会的一次消解,“工业社会的中轴原理是分配财富,分配好处;而风险社会的中轴原理是分配风险,分配坏处,分配危险”⑤。导致分配财富到分配风险的中轴转换的逻辑,在于工业社会在创造高度生产力的同时,也制造了大量的风险因素和无法预测及意识不到的不确定的风险。技术和制度对世界的改变越大,隐藏的风险也就越高。风险在没有排除的情况下只能不断地堆积叠加,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发生强烈的共振。不仅在生态领域,在政治领域也同样存在着这样的可能。风险制造同样遵循着财富制造的外部性原理,即风险的主要制造者在自身承担风险的同时,也把大量的风险转嫁到了其他主体身上,且这种风险是不可耗尽的。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风险的穿透与侵袭能力大大增强,如果说欠发达国家被迫卷入了发达国家主导的全球化进程,那么风险社会又一次把它们裹挟其中;而风险的飞回棒效应使得发达国家同样无法逃脱风险的境遇。正是“由于‘时空抽离化’(时间与空间相分离)和‘脱域机制’(空间与场所相分离)的不良作用,任何一种社会风险都将呈现出全球化效应,都可能是意外后果或副作用的全球化效应的一个组成部分”⑥。风险社会并不是人类自愿选择的结果,但风险却成为了跨越国界的整个时代的标志性特征。
3.风险社会的实质
按照贝克的理解,风险社会首先是终结了自然和传统的一个概念,风险也由此获得其社会性的定义扩展而主要指社会风险。“当代社会的风险问题在本质上体现为社会性、集团性、结构性”⑦。正是社会风险不可剔除的政治要素与社会要素,使风险社会问题最终需要还原到社会秩序的风险上来。为了应对风险带来的不确定性,国家别无选择地以制度与规则来增强其结果预期的确定性。但是制度化的风险使人所建构和控制的制度规则并不能有效地化解风险,反倒是衍生其他各种风险的根源与诱因。由此,风险的制度化转化为制度化的风险,并陷入悖论式的死循环:一方面,风险的控制与治理依赖于对制度结构本身的调整与优化,甚至创制新的制度结构;另一方面,变动的制度结构又在不断地制造风险,并且制约与限制着人的活动。这种结构性的矛盾,使制度与规则不能自身求解而陷于不可治理状态。因而,作为现代社会公共治理体制核心的民族国家,其自身最大的风险在于对抗风险成为首要职能而形成强力偏好,并以官僚体系的封闭性排斥社会治理结构的合理分权,从而在根本上忽视了制度创制能力与治理能力的有效提升。
风险社会下的社会秩序困局
风险社会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秩序的风险,“它不仅改变着社会,而且改变着人类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从制度和文化上改变了传统社会的运行逻辑”⑧。风险社会对于社会秩序的解构与重组,给社会秩序设置了新的挑战甚至困局。
1.制度的自反性
社会秩序是一种制度秩序,社会成员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可约简为由一定规则所规范,并可以由特定权威来控制的交往关系,从而增强社会成员行为及其结果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同时,人类应对风险的过程也是不断制度化的过程。“我们就可以把工业化,也就是说,把从18世纪延伸到20世纪的生产力的发展视为风险的形成过程和对它们的回应过程,即制度化的回应过程。”⑨然而风险社会分配中轴的转换有力地解构了制度的确定性,在制度化风险的负效应与风险制度化的正效应难以衡量时,制度面临着选择困境:制度应当指向现实问题解决,还是指向未来的风险预期?现实导向的制度,着眼于解决当前频繁出现的风险问题。但制度本身的历史沉淀性与制度惯性并不适应现代性急剧展现的场景,制度的规制能力与防控能力在风险的多样化面前捉襟见肘。制度缺席导致风险衍生与秩序失控,而制度在场却又与风险本身纠缠互生徒增不确定性,风险社会下应对风险的制度恰恰成了风险的寄舍。未来导向的制度,着眼于以未来的风险来决定我们的选择,以期增加制度的排险能力。然而“对于人化风险,历史上没有为我们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和知识,我们甚至不知道这些风险是什么,就更不要说对风险的精确计算,也谈不上对风险结果的预测”⑩。现代风险的频繁出现与肆虐后果,容易使人产生悲观主义的倾向,不断拷问着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因而希冀以制度的确定性来对抗未来风险的不确定性,实际上使制度自身也陷入不确定性。
2.“亚政治”与“泛政治”的凸显
风险社会下政治体系的边界日益模糊,政治与生活的界限被重新打破,公域与私域在风险的挤迫下纠合在一起而呈现泛政治化。“在风险时代,社会变成了一个实验室,没有人对实验的结果负责。私人领域风险的制造意味着它不再被认为是与政治无关的事情。”风险的不可分割性和普遍伤害性,使个人对于风险的规避必须纳入到国家甚至全球的共同治理结构中去。“在风险社会,一直以来被认为是非政治性的事情变成了政治性事情。规避和管理风险也包括了对权力和权威的重组。”传统社会的“我饿”主题已被风险社会的“我怕”主题所替代,个人对抗风险的无力与恐惧,使“焦虑的共同性替代了需求的共同性,从中产生了由焦虑转化而来的联合,并且,这种联合的意识越来越自觉,已经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政治力量”。泛政治的兴起,往往与亚政治联结在一起。泛政治表达的是个人对国家权力的一种依赖,希冀在国家权力整体的安排下来消解风险。而亚政治则表达的是个人的一种自救与对国家权力的不信任,它指民族国家政治系统的代表制度之外和超越这一制度形式的政治方式。亚政治以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自我组织,要求开放政治边界和政治竞争,甚至采取脱离法律保护的政治参与方式来动员风险救治,从下方型塑国家政治形态的变迁。“当公民对政府降低风险的期望与政府降低风险的能力之间形成真空地带,社会就会向亚政治敞开大门——社会抗议运动和社会动荡就会出现。”
3.社会个体化倾向
风险社会作为现代性的反思性阶段,部分地继承了现代性所引发的社会结构变迁成果,如妇女从家庭中的脱离、工业的灵活化及工作场所的多元化等,使社会呈现个体化的倾向。风险社会所面临的风险,既是现实的又是潜在的,每个社会个体都将是风险的受害者而不是选择性施与。风险剥离了阶级、阶层的社会身份屏障而使之平等化,风险平等化使得人们需要在风险面前重新思考自身的个体化存在。在制度化风险不可改变的情况下,个体不同的选择影响着风险遭遇的可能差异。这个差异性,可以视作风险个体化后对制度化风险的一种代偿或弥补。因此,“风险社会的结构不是由阶级、阶层等要素组成的,而是由个人作为主体组成”。风险的个体化促使社会秩序出现新的结构性变迁,原有的秩序安排都将在社会风险的个体化中被重新定义,促使解放政治向生活政治的重大变革。解放政治是以阶级和阶层为基础,关注的是政治制度与体制的改变从而实现平等和分享;而生活政治是以个人为基础,关注的是个人的选择与决策从而规避与减少风险。
4.信任系统的消解
信任是社会合作的重要基础,在任何社会都需要有一定的信任系统加以支撑。一般而言,人际信任系统与制度信任系统是社会信任的两大基石,两者相辅相倚,共同构成社会秩序的黏合剂。人际信任主要建立于亲缘、地缘等社会交往关系之上并形成较小的信任半径;制度信任主要建立于制度本身的权威性与普适性,展现的信任半径辐射较广。而风险社会的结构性断裂,引发了传统社会中人际信任和制度信任系统的双重危机。一是现代性的发展使熟人社会被高度切割,人际信任被投放到陌生人世界中去重新理解,社会信任半径进一步收缩。二是“现代社会的信任出现了一种新的信任关系——功能性信任,这种信任是建立在对专家系统及其背后制度的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不同于传统社会相对具有的整体性特征,风险社会下社会结构是以功能分化为主导的非人格化结构,风险的未知性与多样性需要有不同功能模块的制度系统去对应。由于制度系统的抽象性并不足以建立公众对于风险的具像化理解和专业性解释,专家信任系统在很大程度上赢取了风险的解释权与制度的替代信任权。但专家信任系统作为一种有选择的信任系统具有其潜在的不稳定性,根源在于专家信任系统的人格化特征。专家信任系统对风险判断的学识、品性、利益倾向等,将被公众毫无保留地迁移到制度信任系统。人格化的专家信任系统,将使制度信任系统不可避免地打上人格化的烙印。或者说,在功能性信任的条件下,“公众对于专家信任系统的信任成为现代社会信任的重要内容,专家系统能否取得以及维持公众对其的信任,成为整个社会的信任系统稳定与否的晴雨表”。是故,风险社会在消解了传统社会的人际信任系统后,进一步消解了制度信任系统,在人格化与非人格化之间摇摆而使制度信任系统产生自我矛盾性及更大的不确定性。
5.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质疑
风险的巨大威胁和民族国家抗击风险能力的不自足性,使得原有被广泛认同的权威基础发生动摇。“以民族国家模式为基础的现代性方式及其理念,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则失去了解释和控制引导的能力,旧的社会规则愈来愈不适用于新的社会现实,有逐渐被边缘化的趋势。”风险社会频繁出现“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使政治权威难以“通过科学的、合法的和政治上的方法来确定其证据、归因和补偿”。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是指,风险产生的现实往往是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而所有的参与人却都设法回避责任而使风险的责任边界模糊不清。也就是说,在官僚体制下确立复杂的制度体系和法律规范却无法找出真正的风险承担者。风险的越来越具体化与多样化,与国家权威无力对风险进行有效分配形成了内在的矛盾。国家权威基于稳定思维对于风险的隐瞒及转嫁行为,更激发了人们对于制度合理性的质疑。在无法确定风险的承担者情况下,人们对于风险恐惧的归因无可避免地迁移至作为风险救治当然主体的国家权威体系。
风险社会的制度逻辑:寻找制度的文化合理性
风险社会对传统的社会秩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对人类理性进行着严厉的诘问。但历史并不会因此终结,即使是悲观的风险理论家,也秉持着悲观中乐观的基本态度。“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也是我们进行社会变革的动力。摆在我们面前的唯一出路,就是自觉地变革在工业社会这一历史阶段中所形成的制度、社会结构和行为模式。只有这样,才能走出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的应变之道,在于在反思现代性的基础上,以积极的姿态来寻找制度的文化合理性。制度,仍然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有效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风险社会求解的基本思路。
1.制度的理性自觉
风险社会下制度化风险的存在,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制度的自身价值。否认制度文明,实质上也是否认了人类千百年来积累下来的文明成果。制度如果说是引发风险的原因,同样,制度也是解决风险的途径。我们讨论制度的二律背反,实质上是潜在地放大了制度的局限,而忽略了制度的方法论意义。风险理论家对于制度主义的偏爱,也正是在于制度是我们可以作合乎理性要求进行改善的、相对可靠的现实工具。我们只能以制度的确定性去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而不是以风险的不确定性来否定制度的确定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让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一种理性自觉?
(1)价值理性的回归
风险社会从发展的模式来看,是发展理念与方法的偏差导致制度异化而出现了不可逆转的后果,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同时却付出了高额的社会代价。“工具理性的泛滥与价值理性的匮乏使得现代人的生活充满着风险与焦虑,人们无法自由自主地选择有意义的生活……生活失去了确立性和方向感,增加了社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分裂,使制度产生严重的失衡而沦落为风险社会的帮凶,而价值理性却在喧嚣的物质成果面前步步失守。因此,风险的根源在于价值理性的隐退与工具理性的张扬,只有让失落的价值理性重新回归,我们才不至于在制度的歧路徘徊,甚至渐行渐远。
(2)制度的修缮调整
风险社会下,制度本身的失范与消解恰恰是风险扩张与加剧的重要根源。因此,风险的规避与应对,理应在制度的视野内对规范性的内容给予恰当的定位和正确的评判。可以讲,“现代社会的形成乃是源自于人类应对不同时期风险挑战的结果。从本质上来说,风险的主要特征表现为环境的不确定性及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对风险的规避主要体现在推进科学技术更新和组织、制度演化的努力上”。制度的演化修缮,在于修复制度残缺或制度僭越的两种制度性缺憾。制度残缺主要体现在科技体制的管理上,如果科技体制的制度导向发生偏差甚至错误,科技必然成为伤害自身的破坏性力量。“风险社会的教训是:政治和道德正在获得——必须获得!——替换科学论证的优先权。”因此,必须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使之重新政治化、道德化,而不是放任其成为不确定性的源泉。制度僭越则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主体的管理上,风险对于社会秩序的威胁使制度背后的国家权力不断扩张,编织越来越密的制度网眼使人困于其中,希冀以制度的确定性来维持秩序的稳定性。然而,“秩序的道德评价是必须的,只重视秩序的功能,忽视其道德含义常常是滥用暴力和恐怖的开端”。因此,制度的调整修缮同样意味着对制度人本定位和道德品性的要求。
(3)制度的反身确认
反身性的基本含义是“自我指涉”,即自己指向自己。“从哲学上看,包含三个方面:自我反驳、反思以及诠释学循环,这三个方面之间,存在着一种基本的关系:反思与自反。”如果说自反性是现代性发展中的一种意外后果,那么反思则构成对自反性的一种修正。现代性的结构性矛盾,在反身性现代化中得到另一种印证,而制度的自反与反思,则是反身性现代化直接的社会显现。制度本身是理性主义的结果,是为追求确定性秩序的一种社会创制。但制度的自反性风险与后果,需要制度本身不断地进行自我反思,以价值理性为尺度来审示制度的结构与过程,从中不断地确认符合反思性现代性的内容,从而实现“理性的理性化”或者“理性的改革”。制度的反身确认,是在两元矛盾中不断寻求自我升华的过程,也是整个风险社会内在的一种反身性特征。“在风险社会,现代社会成为反思性社会,这就是说,它本身既是结果又是问题。”
2.制度的文化启蒙
风险社会不仅是一种实然的景象,同时也涉及意义理解和观念认同的问题。按风险社会的建构主义者看来,我们实际上也生活在一个不断被建构的风险文化中。因此,走出风险社会的结构困境,不仅需要从制度层次上来加以规避,而且需要建构合理的风险文化来加以自省。如果说制度主义者侧重于以制度结构为研究思路,那么风险文化“依存于非制度性的和反制度性的社会状态中,其传播不是依靠程序性的规则和规范,而是依靠其实质意义上的价值”。或者说在风险文化时代不是以规范为中介,而是以价值为中介。因此,“人们更多地不再是通过理性的精确计算和颇具规范性的假定来排除风险,而只是通过具有象征意义的运作方式,特别是通过具有象征性的理念和信念来处理好涉及风险文化的各种问题”。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这种文化的反思性如果离开了制度的依托,难免会陷入纯粹的建构主义的窠臼而缺乏现实的指导力量。正如吉登斯所言,风险文化论者提出的反思性总是和情感、感觉、联想相联系,在审美意义上的反思性很难找到现实的载体,更无法制度化。然而,风险文化给予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那就是必须对制度进行一种文化启蒙。贝克在回应风险文化的批评时,认为自己既是风险的现实主义者,同时又是风险的建构主义者,实际上已经认识到了这种文化嵌入的必要性。“风险社会的概念阐明了以失去自然和文化之间的严格界线为特征的世界。今天如果我们谈论自然,我们就谈论了文化;如果我们谈论文化,我们就谈论了自然。”制度的文化启蒙,是在制度的框架内以人性为出发点来反思风险社会及其出路,在某种程度上统合了建构主义与制度主义在风险解决路径上的分歧,使制度的反思性与文化的反思性在反身性现代性中找到了共同的语言体系,即使两者对于反身性现代性的理解颇有差距。实际上,风险文化论者与制度主义者并不完全矛盾与冲突,风险文化坚持的理念与信念的价值元素,仍然属于制度的范畴,只不过归属于非正式制度而已。
3.制度的生态政治
风险社会理论家在寻求风险社会的应变之道时,大多以生态政治或生态民主政治为其归途。吉登斯把摆脱生产主义,恢复积极的生活价值作为风险社会的可能出口,强调社会性价值的重建。而阿赫特贝格则更直接地指明了风险社会需要的政治发展方向:“如果风险社会要成功地迎接其自身带来的道义上的和其他方面的挑战的话,就急需沿着生态民主政治的方向发展,大体上说,这种发展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要建立在公民广泛参与基础上的协商式民主。”风险理论家对于生态政治的诉求,实际上已经超越了生态环境治理的生态现代化的范畴,而是一种社会治理的有益尝试与探索。循着风险理论家给定的思路,我们认为风险社会的生态政治出路,关键在于以符合生态法则的政治思维与方法,建立与完善制度的生态政治。也就是说,在多元化主体、多样性存在、多方向生长的制度(包括非正式制度)之间,形成合乎生态法则的一致与冲突、分化与整合、分权与制衡的过程中实现良性互动。“用生态的、整体的世界观看待社会政治现象,认识、分析社会政治现象,应当视作政治学领域的一场文化革命。”制度的生态政治,要求国家主导的风险治理从一元化视角向多元化方向发展。由于风险的遍在性与风险个体化,民族国家无法以国家力量单独抗击风险,并且承担着风险被大量转嫁的可能。同时,风险社会条件下没有任何一个社会主体能置身于风险之外,出于风险规避的自我关切也使其有参与风险治理的需求,而不是简单地寻求国家力量的庇护。因此多元化的风险,必须有治理结构主体的多元化安排来加以适应。“在保持国家有效性的同时,明确界定个人、公民社会、市场以及国家的职能,合理地分配风险,建构多中心、合作式的复合治理成为可供选择的理想模式。”这种复合治理,在强化国家能力的同时保持各治理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使之具有足够的生长空间与风险治理能力,形成多元参与、互相协作的生态政治图景,逐步走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复合治理下的风险治理,是一种力图实现“强国家、强社会与强个人”的国家治理模式,最终在多方互动中实现定义风险、选择风险、分担风险和减少风险的秩序目标。
③[美]詹姆斯·斯科特:《国家的视角》,王晓毅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116页。
④[德]乌尔里希·贝克等:《自反性现代化》,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页。
⑤[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⑥刘岩:《发展与风险:现代性的两歧——西方风险社会理论述析》,《北华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⑦薛晓源、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
⑧张成福、谢一帆:《风险社会及其有效治理的战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⑨[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⑩[英]安东尼·吉登斯、克里斯多弗·皮尔森:《现代性:吉登斯访谈录》,尹弘毅译,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责任编辑:丁惠平〕
陶建钟,1974年生,浙江省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科学发展观与浙江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