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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取样:侦查手段与个人信息保护

2014-04-16魏光禧

警学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排查个人信息

陈 建,魏光禧

(重庆警察学院,重庆 401331)

DNA取样:侦查手段与个人信息保护

陈 建,魏光禧

(重庆警察学院,重庆 401331)

在DNA数据库中寻找直接匹配的数据,这种比对出现无关样本随机匹配成功的可能性极低。侦查人员需要利用DNA排查和从遗弃的DNA中隐蔽采样,以锁定犯罪嫌疑人。在DNA取样中要遵循五个基本原则,包括最后使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直接原则、目的明确原则、完整正确原则。DNA取样中需要平衡个人信息的合理预期与侦查手段解决暴力犯罪的利益。

DNA排查;隐蔽采样;个人信息;侦查手段

一、引言

(一)案例1

2014年2月12日,南京市浦口区公安分局根据DNA信息破获一起尘封20年的命案。源于徐州市公安局破获了一起盗窃案件,将嫌疑人的DNA信息取样,并录入了刑事办案数据库。南京市浦口区公安分局民警通过联网,发现该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DNA特征居然与20年前南京浦口“2· 28”抢劫杀人案中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高度一致。1994年2月28日凌晨,56岁的烟酒店女店主刘丽霞被杀害,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发现,店里的货物整齐,基本没有丢失东西,现场没有打斗的痕迹,只是钱箱倒扣在地上,一百多元的营业款不翼而飞。唯一有价值的证据是在现场提取的极少的一点生物检材,这成为后来破案的关键。

(二)案例2

2013年10月,山东滨州学院发起了一场采集学生DNA的行动,五千多名本科男生全部被一一采血验DNA。负责此次DNA取样的滨城区公安分局通告称,该区发生了针对学生宿舍的盗窃案,涉及资产二十余万元,为了尽快破案,排除学生间的误会,通过采验全部男生的DNA,寻找犯罪嫌疑人。

案例1中,DNA的采样与鉴定作为人身同一认定的最好侦查手段,能够提供犯罪侦查的很多答案,犯罪嫌疑人留下的精斑、血迹、唾液、毛发等身体物质里的DNA帮助侦查人员找到真凶。案例2中“地毯式”的DNA取样鉴定,却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DNA是脱氧核糖核酸的英文缩写,含有独特的基因标识符,刑事技术人员通过分析,可以确定其来源。[1]根据目前的刑事技术分析水平,即使小到一支香烟上的唾液、方向盘上的皮肤细胞、地毯上的一根毛发,都可以将一个犯罪现场和一个自称无辜的人联系起来,或者将几个犯罪现场进行串并案。但是,DNA分析的性质限制了DNA作为证据的使用,因为一个侦查人员要进行DNA匹配,必须既要获得现场中犯罪嫌疑人的DNA,又要占有DNA数据库中该犯罪嫌疑人DNA的图谱。侦查人员从在犯罪现场提取到的检材中分离出DNA,进行分析并生成图谱,然后将该图谱与DNA数据库中已知的图谱进行比对。例如,我国DNA数据库取样的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前科人员、失踪人员及其家属等,将近20万份。[2]如果能够匹配,就可以将该犯罪与该犯罪嫌疑人联系起来;如果不能匹配,那么侦查人员还必须在DAN数据库之外另找途径,寻找DNA图谱,比如DNA排查和隐蔽采样。

一般来讲,侦查人员DNA采样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DNA排查(DNA Dragnets),另外一种是从遗弃的DNA中隐蔽采样(covert involuntary sampling of abandoned DNA)。DNA排查就是从涉嫌某一个犯罪的所有个体组成的特定群体中进行大面积DNA取样。[3]例如,案例2中,特定的取样群体就是包括所有该学院的本科男生。从遗弃的DNA中隐蔽采样,就是针对一个特定的个体采集其遗弃的DNA,比如从烟头、筷子、擦手的湿纸巾等。遗弃的DNA是指能够进行DNA分析,并且能够从该特定个体身体中不经意或者不自愿地分离出来的任何量的人体组织,而且这种分离不能是来自警察的强迫。从遗弃的DNA中隐蔽采样近年来成为我国侦破尘封多年的积案的有力法宝,但是这种采样方法也有从非自愿采样发展为欺骗采样和强迫采样的不良势头。例如,在某一起案件侦查中,一名侦查员人假装是犯罪嫌疑人孩子的老师给家长寄去一封家访信,在回信中提取该犯罪嫌疑人的DNA。因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如何处理被遗弃的DNA成为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犯罪侦查中,迫切需要建立规范取样行为的规范和具备可操作性的取样程序、标准。特别是取样行为直接涉及个人信息权,可能导致公民因为担心被国家DNA取样、监视而不敢自由地端起杯子喝水,不敢吐痰、擤鼻涕。

二、DNA侦查手段与个人信息

(一)现场勘验:DNA的指引

当犯罪嫌疑人在现场没有留下任何其他物证,而且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DNA对于确定犯罪嫌疑人发挥着关键作用。在DNA的指引下,可以根据一个犯罪现场寻找另一个犯罪现场,根据犯罪嫌疑人寻找被害人,根据被害人寻找犯罪嫌疑人,根据被害人寻找犯罪现场。DNA的检材主要有七种:(1)血液;(2)烟头;(3)唾液;(4)口香糖;(5)毛发;(6)精液;(7)细胞物质。[4]随着法医技术等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对于DNA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不断降低,这使DNA侦查手段更加简单、方便、普及。即便如此,侦查员人必须认真细致地保护好DNA,因为它极易被污染,比如,掉入侦查人员的头发、口水,或者使用了被污染的器皿,不正当地储存、运输等。

通过DNA,可以获得很多信息,包括性别、籍贯、家族等。对性别的判断是非常准确、可靠的,但是对于籍贯、家族的判断,目前技术还不太成熟。特别可惜的是,目前的技术无法实现根据DNA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这是现在科研攻关的方向,包括根据DNA来判断肤色、眼睛的颜色、头发的颜色和发质、雀斑、肥胖程度、身高、体形和行为习惯等。DNA图谱不仅可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生理信息,还可以判断其家庭关系,通过犯罪现场提取的DNA与公安部数据库中的DNA图谱进行比较,即使不能确定到犯罪嫌疑人,也可能确定其亲戚,或者其他同其有相似基因的人。这将大大缩小侦查人员搜寻的范围,但是,个人信息被侵权的人群范围进一步扩大。犯罪嫌疑人的亲戚的DNA信息无端被公开,而且侦查人员会倾向于采集更多亲戚的DNA,以确定最终目标。

(二)DNA数据库:适用与真实

侦查人员将现场提取的DNA信息,输入DNA数据库中进行匹配,在库中寻找直接匹配的数据,这种比对出现无关样本随机匹配(random match)成功的可能性极低。以中国汉族人群为例,对1个仅有CODIS系统9个STR基因座分型结果的新增样本,其期望随机匹配概率在1.427×10-11和1.234×10-11之间。还可以考虑DNA数据库中是否存在该犯罪嫌疑人DNA的亲属,如果存在亲属,通过亲属关系的线索很容易锁定该犯罪嫌疑人。如果将判定标准提高到似然比大于等于1 000,使用11个STR,大约会有25.6%的真实父子关系将被漏判。对于兄弟关系,如果确定关系标准是似然比大于1 000,使用19个STR,仍有13.9%的真实兄弟关系被漏判。[5]

国家库建于公安部,负责接受储存各省级库上报的信息,实现对全国DNA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省级库建于各省级公安厅局,负责录入或撤销厅本级的DNA信息,接受管辖区域内各市级库上报的全部信息,实现对本辖区内DNA数据信息的存储、比对、管理、比中信息发布、统计分析。市级库建于地市级公安局,负责录入、存储、上报、管理本地区的DNA信息,可以实现全国网上比对查询。[6]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已经建成规模不一的DNA数据库342个,拥有技术人员1 600余名,数据库国家库中已经有各类信息1 038万条(其中违法犯罪人员信息903.6万条,现场物证信息52.2万条),2011年以来全国通过DNA数据库直接比中刑事案件涉案人员4.8万人,直接比中各类案件3.9万起,打拐DNA数据库已经录入DNA信息14.7万条,累计比中被拐卖、失踪儿童 1 559名。[7]

(三)DNA数据库无效时的替代侦查方法:DNA排除与隐蔽采样

1.DNA排查。DNA数据库的内容和匹配技术可能造成DNA比对的失败,侦查人员为了进一步扩大比对的范围,必须采取替代的侦查方法,其中一种就是DNA排查。DNA排查,是指在一个悬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让公民自愿地提供DNA样本,以便消除犯罪嫌疑。DNA排查意味着在没有搜查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一个集体中的大量人群进行全部的DNA采样,仅仅因为这个集体中某一个个体跟犯罪有关联。如案例2,全校5 000名本科男生被要求DNA采样,只是因为其中一个男生可能涉嫌犯罪。在我国,对于DNA排查的范围、条件、程序都没有法律可依,使得有些侦查人员不积极寻找其他证据,依赖大范围DNA排查。而且要求公民自愿提供DNA样本,以便消除其犯罪嫌疑有违无罪推定,证明犯罪是侦查人员的责任,任何公民没有证明其无罪的义务。

2.隐蔽采样。除了DNA排查,侦查人员也可以通过从遗弃的DNA中隐蔽采样,以锁定犯罪嫌疑人。例如,肥东县城闹市区连续发生5起黄金项链劫案,案值约5万元。民警通过细致寻找,成功在一堆被丢弃的瓜子壳中分离出DNA,锁定犯罪嫌疑人。隐蔽采样比DNA排查更容易成功,而且侵犯个人信息的程度较少,因为它采样的范围特定。但是隐蔽采样是在被采样人不知情、非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的,容易造成“监视的蔓延”和“随时被秘密侵犯的个人信息”,造成警察国家的恐怖气氛。

三、DNA取样中的基本原则与法律规制

(一)DNA取样中的基本原则

1.最后使用原则。侦查人员应该将DNA侦查作为现有侦查手段的进一步增强,而不是一种对传统侦查工作的替代。DNA取样不能随机选择普通公民进行DNA排查,而应该首先利用除DNA取样之外的其他侦查手段进行侦查,锁定一个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尽可能地缩小犯罪嫌疑人的排查范围。DNA取样应该作为最后使用的手段,以加强并佐证之前传统侦查获得的证据。

2.利益平衡原则。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和国家控制犯罪的侦查手段之间需要达到利益平衡。处理这一具有冲突性的利益关系,需要明确使用DNA侦查手段和DNA数据库的范围,需要明确判断个人信息保护例外和考量侦查公共利益的因素。

3.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指DNA取样原则上应该直接向本人收集。DNA取样不能秘密进行,被取样人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当向当事人DNA取样不能,或只能以不成比例的昂贵代价取样,或可能危及侦查机关解决暴力犯罪的利益时,侦查人员可以在当事人不知悉的情况下(秘密)从遗弃的DNA中隐蔽采样。

4.目的明确原则。目的明确原则是指DNA取样时必须有明确的特定目的,禁止超出目的范围收集、处理和利用DNA中的个人信息。特定目的对侦查机关来说就是根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需要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所具有的目的。DNA链条包括密码区和非密码区,侦查人员使用的DNA分析方法只分析和检测DNA链条非密码区中的短串联重复,并不涉及密码区。DNA链条中的非密码区不包含合成蛋白质或者其他细胞产品成分,并非基因产品,只包含相当有限的基因信息,不能显示健康、外貌等重要信息。

5.完整、正确原则。侦查机关在进行DNA取样时应该保证档案记录的正确、最新及完整,以使其在做出比对结果之时,能合理保证对该个人具有相当程度的公正性。犯罪嫌疑人仍然有对DNA取样事宜的知情权,并有权进行查询,对违法或者不当处理行为提出异议。犯罪嫌疑人仍然有对DNA采集事宜的知情权,并有权进行查询,对违法或者不当处理行为提出异议。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侦查人员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正确与完整。

(二)DNA取样中的法律规制

个人信息所体现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或利用直接关系到个人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8]我国《宪法》第38条对于人格尊严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根据该规定,DNA取样直接关系个人尊严,是我国《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DNA取样的禁止是常态,为了侦查犯罪进行的DNA取样是例外。但是我国法律对于何时、何种条件构成这样的“例外”没有规定。法律并未明确授权的DNA取样与未授权的DNA取样之间的界限,取样前没有法律授权,取样中没有法律监督,取样后没有法律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关于犯罪嫌疑人之外的人群的DNA排查以及对遗弃的DNA的隐蔽采样,都缺乏规定。公安机关推动相关规范和标准化工作,制定了《法庭科学DNA数据库建设规范》,但是该规范仅仅针对DNA数据库的建设,对于DNA排查和DNA隐蔽取样也没有规定。而且该规范只是技术人员的操作规范,并没有提供DNA取样的法律授权和审查制度。本文将为公安机关的法律规范构建一个框架,以评估遗弃的DNA中个人信息的合理预期,确定判断根据我国现行侦查技术进行的DNA取样是否侵犯了个人信息权的标准,从而指导侦查人员合法、合理地进行DNA取样。

1.DNA中个人信息权的合理预期。DNA中个人信息的合理预期包括两部分:DNA不被他人收集的预期和DNA不被他人分析的预期。在DNA收集方面,DNA数据库建设、DNA排查中,DNA个人信息所有人的合理预期包括身体完整权、控制权;在遗弃DNA的隐蔽采样中,DNA个人信息所有人的合理预期包括知情权、安全权。“合理期待”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法律在公民对隐私保护的合理期待与维持社会安全和秩序的利益之间实现平衡。合理的隐私期待虽然存在,但是在某些情形下会减少,比如警察采集犯罪嫌疑人的DNA不被认为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在DNA数据库建设、DNA排查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决定是否允许被采集DNA检材的权利,但是一般群众显然有未经许可不得被强制采集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仍然有对DNA采集事宜的知情权,并有权进行查询,对违法或者不当处理行为提出异议。犯罪嫌疑人也有权要求侦查人员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正确与完整。对于遗弃DNA的隐蔽采样,判断其合理预期比较困难。在国外,公民习惯于通过家庭检测试剂盒进行DNA采集与分析。[9]这样的试剂盒可以在网上购买,一个公司甚至提供“家庭的DNA检测试剂盒”,不收取额外费用。因此,公民对于DNA不被他人采集的预期降低。但是在中国,由于受传统思想影响,人们认为皮毛等东西都是受之父母,不能随便送给别人或者对外公开。人们对于遗弃DNA不被采集的预期较高。遗弃的DNA虽然是自愿遗弃,但是并不乐意被他人采集。比如,在中国,尸体往往进行焚烧,而捐赠给医学机构进行研究或者展览的就比较少。

在DNA分析方面,不同的分析方法和范围,DNA个人信息所有人的合理预期也不同。如果侦查人员在DNA实验室中最后保存的不仅仅是被采样人的DNA分型结果,而且包括被采样人的DNA生物样本,那么应该享有的合理预期就更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更强大的DNA鉴定方法不断出现,其中的一些方法完全能够揭示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不加监督和控制,侦查人员也倾向于获取尽量多的个人信息。

总之,判断对于DNA取样行为是否存在合理的隐私权预期,主要考量三个因素:第一是DNA的来源;第二是分析DNA个人信息的方法和范围;第三是利用DNA的侦查行为的背景。

2.DNA侦查行为的权衡。从DNA中分析得出的个人信息是以电子图谱的形式储存在公安机关的数据库中。从《民法》角度讲,个人信息不仅具有隐私权的性质,还具备财产权的性质。对DNA图谱的储存就是对于他人个人信息的占有,而在一个数据库中对一个样本进行搜寻和比对,就构成《刑事诉讼法》上的搜查。DNA搜查行为应该分为一般搜查和需经批准的搜查,DAN取样的审查和监督应该在这两个搜查行为之间划分一条清晰的分界线,区分对待。一般DNA搜查是针对在警察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某个人涉嫌犯罪而对其进行DNA取样的情况。因为对象特定,DNA图谱能够匹配的可能性极大,而且此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于DNA个人信息享有的合理隐私预期降低。需经批准的DNA搜查是指在不存在特定的犯罪嫌疑的情况下,而对普通公民进行的DNA排查。当DNA搜查涉及的隐私利益较小,合理预期较低,而政府获取DNA信息的利益较大,而且不能进行犯罪嫌疑人特定化或者锁定犯罪嫌疑人将有巨大危险和损失时,进行DNA搜查具备合理性,能够获得批准。政府进行DNA搜查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DNA比其他形式的证据,比如指纹、图片等,更加可信;第二,DNA比对的结果可以量化,更加精确;第三,对于一些尘封多年的悬案,比如案例1,DNA可能是唯一可以帮助破案的证据;第四,DNA可以找出数据库中具有前科的人员,他们具有相对较大的再作案的可能性。

对于普通公民的DNA取样审查与犯罪嫌疑人不同,需要考量的因素更多。普通公民并没有任何犯罪的趋势,仅仅因为侦查人员的排查而与案件产生关联。如果对普通公民进行DNA取样,并将其DNA图谱储存在犯罪侦查的数据库中,政府可能搜查出他是某一个罪犯的亲属,而给生活增添了更多的麻烦事,比如政审不通过,就业受歧视,低保不批准等。而且其DNA可能会揭示更多的隐私,比如身体特性、医疗信息、家族信息等。总之,侦查人员要对普通公民进行DNA取样,要么获得公民个人的同意,要么提交中立机关审查获得允许进行DNA取样的搜查证。

[1]See Thomas J.Moyer&Stephen P.Anway,Biotechnology and the Bar:A Response to the Growing Divide Between Science and the Legal Environment[J].22 Berkeley Tech.L.J.671,683-84(2007).

[2]斐黎.现代DNA分析技术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3]See Fred W.Drobner,DNA Dragnets:Constitutional Aspects of Mass DNA Identification Testing[J]. 28 Cap.U.L.Rev.479,479-80(2000).

[4]See John W.Bond.Value of DNA Evidence in Detecting Crime[J].52 J.Forensic Sci.128(2007).

[5]葛建业,严江伟,Bruce Budowle,Ranajit Chakraborty,Arthur Eisenberg.关于法庭科学DNA数据库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1,(3).

[6]姜先华.中国法庭科学DNA数据库[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6,(5).

[7]陈邦达.DNA数据库:实践、困惑与进路[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3,(2).

[8]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8,(4).

[9]See Randy Dotinga,Home DNA Tests Just a Click Away[EB/OL],http://www.wired.com/medtech/ health/news/2005/09/68692.

(责任编辑:郑爱青)

D918

A

1671-0541(2014)06-0044-05

2014-09-12

陈建(1975-),男,重庆潼南人,重庆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刑事侦查理论;魏光禧(1985-),男,湖北孝感人,重庆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本文系重庆市科委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项目《重庆市云计算开发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个人信息犯罪侦查与防范对策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CSTC2013JCCXA00049;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重庆市云计算开发中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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