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国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融合对策研究
2014-04-16冯晓青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技术创新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互动关系。为了更好地推进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技术创新,关键是要建构两者有效融合的机制。为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技术创新融合,建立一体化的运行机制,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本文拟对此作出初步研究。①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技术创新融合,本身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限于篇幅,本文只能就其中一些方面予以探讨。
一、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战略的融合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就企业而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战略都是为实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策略和手段。不仅两者缺一不可,而且需要战略性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加强技术创新工作,提高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由于政策具有导向性和指导性,制度具有极强的规范性和指引性,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强化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融合,并制定一系列对策和措施加以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事实上,中国不同层面、不同部门颁发或公开的一些政策、制度,对于促进上述两者的融合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保护知识产权”。中国政府越来越认识到技术创新对提升中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意义,并启动了国家创新工程。该创新工程高度强调了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其总体目标是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大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的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技术进步成为提高中国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主要途径,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是中国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目标。而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无不是重要的手段和保障。至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年11月通过的《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也需要从技术创新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角度加以落实。
不过,整体上,中国企业技术创新中忽视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或者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缺乏对技术创新的足够重视,是暴露的共性问题。今后需要在政策和制度层面大力加强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融合。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应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
技术创新本身是一个经济和社会过程,强调创新成果的市场化、产业化和商业化,认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技术创新的目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内容上包含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以及重视知识产权的应用。知识产权的应用与技术创新之间具有高度的交叉关系,在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进入了市场化、产业化和商业化,才称得上是知识产权的应用。当然,也有一些情况不以此为准,例如从竞争战略的角度,出于阻遏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目的,不一定需要自己或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不过,这不会影响知识产权应用于技术创新的高度重合性和相关性。同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其他环节也与技术创新战略之间具有紧密联系,如知识产权创造既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源头和资本,也是技术创新的源头和基础;知识产权保护是智力成果产权化和成为市场经济主体战略性无形资源的根本保障,也是技术创新的基本法律保护形式;知识产权管理则是运用知识产权获取收益的基本手段和技术创新经济价值实现的保障。
三、在技术创新各阶段融入知识产权战略理念、思路和策略
技术创新作为一个系统的经济和社会过程,大体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设计的立项,研究与开发,研究成果产权化,以及产权化后的知识产权的商业化、产业化、市场化等不同阶段。这些不同阶段都涉及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理念、思路和策略问题,需要很好地引入包括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在内的战略形式,以最大限度地从技术、法律和管理层面推进技术创新工作,实现技术创新目标。企业应以市场为导向,在技术创新的不同阶段均引入知识产权战略。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牵头组织单位应定期对本重大专项申请和获取的知识产权总体情况进行评估分析,跟踪比较国内外发展态势,研究提出下一阶段知识产权策略。应从科技项目立项时就要确定熟悉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介入,对科技项目研究中可能出现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和协调,促进一批在相关领域内有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使之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指导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培养知识产权专门管理人员,形成研究开发人员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沟通机制,实现对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中要切实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使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立项、执行、验收等计划管理的全过程,力争从计划源头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这一规定,体现了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协同性,有利于在技术创新中贯彻知识产权战略理念和思路,以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对技术创新作用的发挥不是孤立的,它需要以完善的政策、技术和市场环境为依托,贯穿于企业技术开发、产品研制和产业化的全过程,贯穿于企业科技创新、生产经营和服务全过程,其基础则是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界定,这在整个技术创新过程中都予以体现。技术创新的不同过程和环节中都可能形成知识产权,以下不妨以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专利战略,立足于企业技术创新全过程,探讨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融合的具体实现机制。
企业专利战略是企业利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和专利信息,谋求获取技术竞争优势的总体性谋划。专利战略与技术创新相互作用,具有一致的目标。专利战略的实施需要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予以落实,即从企业新技术与新产品立项和决策、技术和产品开发计划的实施到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全过程中运用专利战略予以指引和指导。在技术创新中融入专利战略理念、思路和策略,可以很好地以专利战略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像日本夏普公司的核心技术开发与专利战略的紧密结合,就为中国企业实施以专利战略为指导的技术开发,实现技术创新与专利战略的有机结合提供了范例。该公司拥有液晶显示核心技术。公司将技术开发活动与企业专利活动紧密结合,在技术开发中引入专利战略理念,实现技术开发与专利战略的“有机互动”。公司还专门成立了独立于知识产权部的一个由数十人组成的“专利战略小组”的组织,该组织与技术开发活动保持着动态联系,如技术开发小组确定的研究课题,会得到专利战略小组从专利申请、授权、市场前景等方面的意见,以指导后续技术开发活动,调整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公司技术开发部门与专利战略小组配合默契,使得技术开发活动与公司专利技术保护、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有效结合,从而保障了公司技术创新,为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
以下将具体以技术创新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为基础,分析专利等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引和作用机制。
1.立项阶段
技术创新的源头是智力成果创造,而这离不开基本的立项。立项阶段具体又可以分解为选题的调查与确立、可行性研究以及正式立项等。
(1)选题的调查与确立:专利文献与信息分析。在项目立项前的选题阶段,企业应立足于市场经济主体自身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同时需要进行基本的专利情报信息分析。美国经济学家梅耶斯和马威斯曾研究了157个创新案例,结果发现有98项创新构思是被企业外部信息源所激发的,也有不少创新构思甚至全部来自于企业外部的构思[1]。这里的企业外部信息的获取,就技术信息而言,离不开专利信息战略的实施,而且该战略形式在技术创新的整个阶段都具有重要价值,甚至可以认为专利信息战略是伴随技术创新的动态战略。企业专利信息战略包含专利信息调查、专利文献与信息分析、专利信息网络服务、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专利信息管理制度等内容。专利信息战略在企业技术创新全过程的实施反映了专利制度下的技术扩散机制中专利制度信息功能的重要性。从工业化国家的经验看,无不将对专利文献纳入信息的战略性利用伴随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专利信息战略的核心是专利信息分析,即对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其他大量的专利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整理,并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研究出具有竞争情报功能的结论和规律。专利信息分析也可以称为专利情报分析,“企业从研究开发项目选题决策到研究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专利情报分析都可以有效地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为企业制定技术开发战略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依据”[2]。
(2)立项选题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立项选题确定后,应对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安排。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4条规定:“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在立项选题阶段,还涉及著作权保护问题,因为对相关技术和市场情况提出的分析报告,对自身和竞争对手分析的成果都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由于这些智力成果还具有实用性和竞争价值,在没有公开的条件下还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3)可行性研究。一旦选题确立,则应进行可行性研究,以便进行研究开发决策,制定出具体的研究开发计划。例如,日本三菱公司在研究开发管理中,确定了研究开发立项的严格程序,其中重点是可行性研究。公司的研究开发工作由研究所负责。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有以下四个环节:首先在每年夏天由各工厂或研究所提出提案,两者所占比例大体相当;其次,每年9月份,研究所对提案进行可行性方面的评估;再次,每年12月左右,经评估认为不具有可行性的提案,申请人可以申请复核;最后,通过可行性评估的提案,经工厂厂长和研究所所长同意后,予以正式立项[3]。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专利信息分析,通过专利信息分析获取相关的技术、经济和法律信息,进而结合技术创新目标确定技术方案、关键技术、技术创新点及其效果。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明确相关的知识产权目标和指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项目(课题)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提交本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状况分析,内容包括分析的目标、检索方式和路径、知识产权现状和主要权利人分布、本单位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项目(课题)的主要知识产权目标和风险应对策略及其对产业的影响等。在可行性研究中,建立企业专利技术评估机制具有必要性,这样可以为企业考虑是否值得予以立项、是否值得投入研究开发资金和人力资源提供决策依据。其中,除了专利信息分析外,市场分析也是必要的。这是因为,研究开发应面向市场需求,否则即使研究开发本身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先进性,但由于市场需求不大,难以实现技术创新目的。故在可行性研究中,应引入市场分析,以保障企业研究开发决策牢固地建立在满足市场需要的基础之上。为此,企业研究开发部门和技术决策部门应当与市场营销部门进行沟通,营销部门可以根据对市场动态的把握向研究开发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可以更好地根据市场需要来确定企业的研究开发方向和选题。
(4)正式立项。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之上,应制定项目研究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明确目标专利技术检索与分析的情况和结果,载明在研究开发阶段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情况,如通过研究开发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数量、类型、技术含量以及获得知识产权的大致过程,并应对企业可能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制度加以明确。可行性报告出台后,则应对此进行评审,形成可行性研究评审报告,该报告应对拟定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创新和突破点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情况、技术开发路线、未来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风险防范等问题做出评估。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以后即可正式立项。
2.技术方案阶段
在技术方案阶段,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技术创新战略融合体现为将知识产权目标融入技术方案,提出明确的知识产权数量和类型目标,以及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在本阶段,企业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方案本身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及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中国现行关于科技计划项目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对科技计划方案的制订和实施都有对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目标的规定。例如,《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确定知识产权目标,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科技部2003年《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规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时,对于明确提出技术指标要求的重点领域,应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内外(包括主要国家和地区、主要研究机构和企业等)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作为制定发布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研究开发路线的参考,避免研究开发盲目性和重复。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科技计划管理单位组织项目评审时,应根据需要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参加,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同一项目申请者的知识产权目标可行性进行汇总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依据。《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第5条规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科技计划管理单位组织项目评审时,应根据需要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参加,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同一项目申请者的知识产权目标可行性进行汇总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依据。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尽管这些规定是直接针对科技计划项目中实现知识产权目标、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其对于规范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各个环节重视知识产权问题仍具有指导意义。
应当说,在中国现有大量的技术创新活动过程中,技术方案缺乏知识产权目标从而导致后续技术创新活动偏离知识产权战略思维、忽视知识产权确权和保护的问题是非常严重的。以中国药品专利保护为例,从1993年到1999年,中国制药行业取得的科技成果1 168项,但只有32项专利申请。可能最有代表性的事例之一是国家863计划实施后,产生了大量的科研成果,如1997年在生物、信息、能源等领域取得的成果1 250项,发表论文2万多篇,但当时申请的专利仅242项。由于忽视技术方案阶段的知识产权目标,也会对本阶段产生的知识产权不够重视。
3.研究开发阶段
(1)研究开发阶段应注意的要点。技术方案一定确定,则进入研究开发阶段。研究开发阶段是技术创新的实质性阶段和技术创新理论向实践进发的基本途径,也是知识产权创造的关键环节。在本阶段,随着研究开发进程的深入,企业需要随时渗入知识产权保护。像微软近年对知识产权管理进行重大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知识产权创造纳入产品开发流程中,也就是在产品的开发中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4]。同时,由于技术发展及其相应法律状况变化的动态性,为保持研究开发的前沿性,本阶段专利情报战略和信息分析仍然具有重要地位。企业利用专利信息和情报,可以启迪研究开发思路、启发研究开发人员的创造性思维,借鉴现有技术经验,推进创新进程;通过专利信息跟踪和研究,指导和调整研究开发方向与思路,形成新的技术解决方案,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与水平。美国的一项关于技术创新调查数据显示,“不重视专利信息,凭空构想,只有1%~3%的方案能够成功”[5]。
从技术创新的过程看,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不仅需要融入专利信息战略,而且需要紧密结合市场信息,跟踪市场情况的变化,以市场需求指导研究开发活动。这方面国内外企业均有值得借鉴的经验。以联想集团公司为例,公司重视专利开发以产品为中心、产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逐步形成研究开发—专利申请—市场开拓的良性循环。公司总裁柳传志认为,企业研究开发的真正价值在于能否将技术与发明不断地运用于产品,这也是“贸—工—技”原则的延伸和发展。公司具有清晰的研究开发思路,即不能为技术而技术,技术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要能满足市场需求,通过获利为下一轮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提升提供资金支持。中兴通讯公司则将满足市场需求作为技术创新的基本原则。公司将研究开发立足于市场。具体做法是,由研究开发人员和市场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小组,使研究开发的产品有经营要求,直接与市场挂钩。公司还要求研究开发人员要花一半时间去接触市场,将研究开发平台牢牢地根植于市场前沿[6]。再以芬兰诺基亚公司为例,公司高度重视研究开发与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将研究开发与市场对接。公司的研究开发人员与生产、制造、采购、市场营销等部门都保持密切的联系,这些相关部门的人员从所在部门的角度对研究开发活动提出意见,并反馈到研究开发人员那里,从而使研究开发人员的研究开发活动具有较强的市场适应性。有关的实证研究则证实新产品开发阶段市场调查与评价的重要性。例如,库柏曾随即选取了30个工业企业作为调查样本,分析其在创新初期的时间分布和有效创新的主要维度,并重点研究了最成功的创新和最不成功的创新之间的区别。该成果显示,在最成功创新中,技术开发与生产活动所花费的时间占55%,营销活动花费时间占31.3%,市场调查与评价活动花费时间占13.7%;而在最不成功的创新模式中,技术开发与生产活动所花费的时间占7.1%,营销活动花费时间占28.3%,没有市场调查与评价活动[7]。可见,成功企业的市场调查与评价活动在研究开发阶段占据了一定时间,而这对于企业研究开发与市场需求相衔接,保障未来的研究开发成果适应市场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2)研究开发阶段创新成果的保护。企业在研究开发阶段会形成一些创新成果,对这些成果需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例如,研究开发阶段形成的图纸、资料、研究开发计划和以一定载体形式记载的技术构思、实验数据、电子文档等均属于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也属于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事实上,不局限于研究开发阶段,在技术创新每一阶段都涉及对相应的创新成果的保密问题,需要纳入商业秘密保护。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在这方面提供的经验就值得借鉴。其针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知识产权的全过程管理,在项目执行的各阶段均要求参与项目管理、研究开发、验收和成果鉴定的人员保守秘密。对研究开发阶段形成的阶段性创新成果,则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申请专利,而不是要等到系列技术开发完成后再申请专利,以免耽误申请专利的时机,这是因为,各国专利法一般实行先申请原则,在本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存在他人申请同样专利的情形。由此可见,在企业研究开发阶段,实施专利信息与情报战略、专利申请战略、著作权保护战略、商业秘密保护战略等都是必要的。
4.研究开发成果的确权、验收和应用阶段
(1)技术成果报告的撰写。研究开发阶段完成后,进入研究开发成果的确权、验收和应用阶段。在研究开发成果确权阶段,应对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总结,提交研究开发成果报告或称之为技术成果报告,并移交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技术资料。研究开发成果报告应当载明研究开发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研究开发起止时间、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研究开发过程及其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2)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确权。中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8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研究开发阶段取得的研究开发成果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源泉,但这些创新成果本身并不等于知识产权,而是需要通过适当的知识产权确权才能实现。换言之,研究开发阶段产生的技术成果,即使具有很强的创新性,由于尚没有实现产权化,而不能由技术优势本身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上述确权主要表现为对已经取得的知识创造成果及时进行知识产权化,主要是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以免知识创造成果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使创新者的权益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并因这种保护而获得垄断性利润。在知识产权制度下,企业在研究开发基础上产生的技术成果实现产权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转化为知识产权,只有及时转化为知识产权,企业研究开发成果也才能真正获得对技术和市场的控制。
在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确权阶段,需要充分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应关注的问题主要有:确定需要保护的客体;选择保护的方式;根据企业外部法律状况和面临的技术及市场风险选择保护机制或保护机制的组合;选择确权的时间;选择确权的地域范围;注意确权的技巧和策略。这里不妨以企业专利确权为例,阐述企业技术创新中专利申请的目的及其战略内涵。1993年,国外学者阿伦德尔对英、德、意等国企业专利申请动机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调查所列重要程度中,保护创新成果不被模仿居首位,其次是改善企业谈判地位和防止第三者的侵权诉讼,接着是增加许可收入、进入国外市场和评估内部研究开发生产力。调查还发现,在产品创新与工艺创新中,上述动机在产品创新中表现得更重要。同年,杜格特与卡布拉对法国29家企业的调查则发现,最重要的动机是保护创新成果不被模仿;其次是防御阻拦和改善谈判地位,比例占到62%;之后为许可收入、外国市场和研究开发人员激励,选择比例分别为28%、25%和18%。1994年,科恩等在耶鲁调查基础上对美国制造业的工业研究开发进行了调查[8]。从该调查发现,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申请专利战略韵味很浓,很大程度上是希望牢牢把握对技术的控制权。确实如此,在当代随着技术竞争日益激励,企业主要通过研究开发活动获得创新成果,然后将其申请专利的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专利确权行为,而是具有很强的战略考量。企业专利申请行为服务于其更广泛的战略目的,它使得在技术竞争越演越烈、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竞争的基本形式的今天,企业专利申请行为承载着更多的专利制度的战略功能。在专利战略对企业日益重要的环境下,企业专利申请和专利利用的战略价值日益提升,它使得企业专利申请行为更加服务于企业战略,旨在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战略利益。
(3)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确权后的产业化应用。研究开发活动取得的技术成果或者说创新成果,经过知识产权确权,最终目的则是实现产业化应用,以及时实现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目标。即从技术创新的角度看,研究开发成果在通过验收后,最重要的是推动其产业化、商业化。当然,从知识产权战略的角度来说,有的成果获取知识产权的目的并非为了在实践中被运用,进入商业化运作阶段,而可能主要是取得竞争优势,阻止他人使用。以专利为例,有些价值较高的专利,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直接利用该发明去获取利益,而是形成专利壁垒,排除竞争对手在相关技术和产品市场的竞争,更多地获取市场竞争价值。当然,从一般意义上说,更多地需要通过商业化活动才能实现其价值。因此,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融合,在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商业化阶段最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和价值。
然而,企业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商业化不佳恰恰是中国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结合部”的一大软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2 716家企业的知识产权问题调查,在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应用方面,问卷显示,2000年以来授权专利的实施率在30%以下的企业占52.4%,82%的企业未开展过专利许可贸易,79.2%的企业未进行过专有技术贸易,88.5%的企业未进行过商标许可贸易。如何通过完善制度和优化实施环境推进知识产权的运用,强化技术创新,确实是值得重视的重要问题。
结论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技术创新战略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而不是彼此分离的。知识产权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无论是创新成果的构思、技术方案设计、创新成果的产权化和产品化,还是创新成果的市场化和对创新成果的保护等,都是知识产权战略运行的环节和内容,两者之间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在推进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时,需要保持与技术创新战略的良性互动。这种良性互动体现于两者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也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基于此,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应当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在技术创新中应实施知识产权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使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高度融合,从而实现技术创新目标,提高中国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与知识产权战略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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