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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社会治安的条令和乡规民约

2014-04-14陈学文

关键词:乡规民约

陈学文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 浙江 杭州 310007)

明清时期社会秩序、治安治理除了政府发布条令外,民间亦相应实施自治自律,以保证百姓安居乐业、社会稳定。他们采取集众议决、歃血为盟,订立乡规民约(含族规族约),以规范或约束居民日常行动。这种乡规民约带有自律性,以填补政府条令和治理机制的空缺。这些乡规民约的文本多分散在文集、族谱和日用类书中,整理、开发、利用虽是颇费精力而却有意义的。

一、乡规民约的制订

乡规民约亦称地方契约,由村社或族众经“置酒歃血预盟”的隆重仪式而制订,慎重其事还须推出约正、族长、里老来监督执行。如广东“乡约之设,正仿古人闾师党正之义。俾其宣化于乡,以佐官司政刑之不逮。……乡约者,所以约一乡之人而归于善也。……公举一年高有德,孝悌力行之士,以为一都之约正。並择一二老诚、端议正直之辈,以为之副。而后同乡共井,仿吕氏乡约之仪,始于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终于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之意。”[1]乡规民约既具有自律性,又受道德伦理的制约,而背后还有官府的支持,如严重违约者将受到政府条令、法律的制裁。乡规民约对于完善、健全村社的自治管理曾起到过良好的作用。各地乡规民约略有不同,从实际出发,群策群力,制订了切合地方需求的若干乡规民约,概由民众自我推行。

据明代日用类书记载,乡规民约对地方农业生产作了约定,力保农作顺利进行:

乡约

“夫国以民为本,本固则邦宁;民以食为天,食足则信孚。此农事至重,实王政之首务也。切照本乡居民稠密,别无经营,惟资耕种,以充岁计。是以既殚东作,庶有以望西成,兹当禾苗盛长之时,不许纵放牛马践伤,鹅鸭啄食,各家务宜牢固关闸。爰自某月日会众议约,以后倘有无籍着,不依乡约,照例惩罚,如有抗拒不遵,定行呈首官府,众共攻之,以一科十,纵律无正条,其情可恶,必敬必戒,故谕。”①余象斗纂:《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卷十七《民用门》。明万历已亥(二十七年)孟秋书林余文台 ,43卷,上下二栏层刻印。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本。蓬左文库亦有收藏,缺序。1993年我在东京大学、名古屋大学讲学时之暇,曾至日本名古屋蓬左文库查阅过此书,见该书蓬左藏本有“潭邑书林余文台双峰堂刊”,盖有尾阳内库印,宽永末年(1624——1643)买本。今收录在日本《中国日用类书集成》卷3—卷5,汲古书院,平成十一年(1999)刊印。日本仁井田陞参校过这二种藏本,现是采用仁井田陞校勘本。

乡约很强调民本思想,农事实为王政之首务,必须保证农事按季节播种收成,防止人为破坏,丰衣足食,民孚邦宁。乡约是集众商议而制订,订立之后,要求村民遵约,如违,损一罚十,还呈官府惩办。

还有地方契约样本,侧重于地方维持社会秩序和治安治理。

地方契约

“立禁约地方谋等,为严申大禁,以一风俗事。窃见乡设禁条,原非私举,事有明征,法无轻贷,岂强者依势横行,弱者缄口畏缩,或殉情以容隐,或贪和(私)以偏获,卒至禁令败坏,风俗益颓,人畜交相为害,不暇悉数。某等目击斯祸,痛惩厥奸,为此置酒会立条,以儆后患。如有患(犯)者,与众共罚,若有抗拒不服,会同呈官理论,但不许避嫌徇私,受钱卖放,又不得欺善畏恶,挟仇排陷,有一于此,天日鉴之,神雷击之。凡我同盟,至公罔私,庶乡邻不至受害,而风俗自此淳厚矣。谨以各项禁条开具于后,故不虚立。”②醉云阁杨居理道卿父订《新刻陆鲲庭先生纂辑云锦新联》卷六。按:该书又称《云锦书笺》,又名《新锲陆林二先生纂辑士民便用云锦书笺》,金坛介生周钟书于醉云阁。下又署仁和陆培鲲庭甫汇编,明州林时对殿飏甫音辑,潭阳杨居理道卿甫校梓。我于1993年在日本内阁文库查对过此书,上有眉批。日本内阁文库藏明刻本,书上盖有浅草文库、薕葭堂藏书、日本政府图书三颗印章。

这份“地方契约”十分珍贵,在一般文献中均不易见。反映出明代民间采用“置酒会立条”隆重仪礼订立乡约,以正风俗,限制强者欺凌弱者,维护社会平等,也反对官府徇私舞弊,“欺善畏恶”,促使社会秩序正常。

诸多乡规民约立足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管理,特别是对保护生态环境等订立了许多禁约,对我们研究明清时期社会、经济、文化等都是很有价值。下面将从禁止赌博、禁止偷盗抢劫、防止斗殴三方面加以引述。

二、严禁赌博

赌博为古往今来社会一大弊病,而犯赌者一旦陷入就不可自拔,因为赌博始自娱乐,继自贪财,愈陷愈深,且赌博又常与偷盗结合,是社会不安定因素。明政府严禁赌博,对设赌场亦予以处罚。“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明会典》卷—七零《刑部十二》)民间对赌博深恶痛绝,亦订有禁约。

禁赌博约

“为禁约赌博事,切惟业农务本者,固无博戏之为游手好闲者,乃有赌博之病,伤风败俗,荡产倾家,皆基于此。奈本乡生齿日众,礼仪之教不明,遊逸之风愈炽,中间有等无籍之辈,生理不务,惟图招群结党,专为赌博之事。或投钱铺牌,以竞输赢;或掷色局戏,以争胜负,终日忘飨,彻夜失寐,仰事父母之无赖,俯育妻子之无依,盗心从此而渐生,奸谋由是而辄起。小则穿穴逾墙,无所不至;大则鸣火持刀,靡所不为。若不禁革,深为未便。为此,会议禁革,今后务要洗心涤虑,痛改前非,守义存仁,各遵本业。如有长恶不遵者,定行惩治,轻则会众加禁,重则送官发落,为此俱陈,的不虚示。”③京南龙阳子精辑,潭阳余文台梓行,《鼎镘崇文阁汇纂四民捷用分类万用正宗》卷五《体式门》,万历三十七年刊本。日本阳明文库藏本,日本《中国日用类书集成》卷10-11,汲古书院,平成十一年刊行。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和蓬左文库亦藏,但书名为《类聚三台万用正宗》(《士民捷用分类学府全编》)。按:又有明佚名《释义经书士民便用通考杂学》卷二,亦有载此服书式,但有几字不同。

民间宗族亦有禁赌族约,如江苏海安崔氏《虎墩崔氏族谱·族戒》·《戒赌博》:“赌博之为害不小,倾家产,坏心术,丧行止,甚则为盗为非,以致割恩伤爱。子弟一或犯此,未有不摧残破败者。……凡我族人,务各守分,毋贪他人财产,自贻伊戚。一有不遵守约束者,许众呈之族长,痛治其罪,仍将摊场财物入祠公用。父兄故纵者并罪之。”④《虎墩崔氏族谱·族戒》,万历刻本,转录李文治·江太新著《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93页。

此族戒不仅对犯赌博者“痛治其罪”,还将财物充公入祠,更要将赌者父兄亦治之以罪,使全社会全族人痛恨之。

天启边氏《经堂家训》(天启甲子二月二日,十世同著)有禁赌钱的家规:

“禁赌钱:

凡人初赌时,只云解闷,又云小赌,有何大害。不知小者大之基,赌钱初则失钱,钱尽则失物,物尽则破产;及至破产,上不能事父母,下不能畜(蓄)妻子,名为匪类,甚而卖子质妻,身居下品,此时悔之晚矣,能无惧矣。”(录自同上书《李江氏著》,322页)

明代村社赌博之风盛行,江南尤盛。如苏州“夜聚晓散,在在成伙”。⑤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十。浙江海宁,“赌博之事,当初止有市井丛人之处,间有不良落此陷中。今(万历三十八年)乡村旷野,无处无之。”[2]

三、防止偷盗

明政府对偷盗行为多次发布禁令:

“窃盗

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倂贓论罪,为从者各减一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茔内树木者,杖八十。……

强盗

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白昼抢夺

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贓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人者斩,为从各减一等,並于右小臂膊上刺抢夺二字。”[3]

还有《盗马牛畜产》、《盗田野谷麦》等条令,相比之下,以对强盗罪最重。

乡规民约对偷盗多偏重禁止小偷小摸行为,有《禁六畜作践禾苗》、《禁田园山泽约》、《禁盗鸡犬约》、《禁盗田园瓜果菜蔬约》、《禁偷盗笋竹约》、《坟山禁约》等。这些禁约多从保护农作物丰收,不受外来的人为破坏,维护生态平衡,使田园“青苗蔽野,绿荫连山”,达到“收天地自然之利”。兹录一节以见一斑:

禁六畜作践禾苗约

“尝闻国以民为本,本固则邦(国)咸宁;民以食为天,天顺则人民均富,理固然也。切照本境僻处遐陬,民居稠密,不务工艺(以)营生,罕作经商而觅利,惟藉播谷以给赡家之衣食,种植以供上国之税粮,日用巨细所需分毫悉赖于此。吾侪方春之时,而竭力于耕播也,可谓劳矣。至于当夏之际,而心勤于耕耨,厥惟艰哉!诚以耕播耘耨之勤劳,预望仓廪丰实之饶裕,使八口之家无啼饿哭寒之苦,一乡之内有含哺鼓腹之乐。嗟夫!俗有淳漓,民有纯驳,知稼穑之艰难者固多,徇一己之私欲者亦有,或纵牛羊践踏,或放鹅鸭蹂食,若不设禁,诚为害夫!既往者不可追,而未来者尤可救,早晚禾苗之吐秀,乃感天意垂荣,牛羊鹅豕之践戕(害),实由人心之不谨,是则忧之,良可惜哉!爰会乡众佥谋严禁之约束(示),仰週知悉。约以厶月厶日为始,各家人等务令(宜)遵守,畜养牲口俱要谨慎严固关栏,毋得故意纵放践食。巡视遇见,登时戮死,不必赔偿,亦无争竞。倘有无籍之徒,恃强之辈,出恶(首)言(妄争),即投申明亭,上从公断,治罪依乡例,庶使人知所警(惧)。物遂(其)生,殆见(田)苗而秀,芃芃然于东阡之内,由秀而实,栗栗然北(西)陌之中。惟愿其五谷丰登,共享太平之盛世,四民乐业,同于至治之雍熙,谨示!”①云锦 广寒子 编次,艺林杨钦斋刊行《新刻全补士民备览便用文林汇锦万书渊海》卷九《民用门·四民便用》,万历庚戌(三十八年)刊行,日本前田育德会尊经阁文库藏本。今收入日本《中国日用类书集成》卷6-7,汲古书院,平成十一年刊行。按:引文中()为笔者所加,以供备考。

此乡约写得很好,有理有情,劝人为善,珍视他人劳动,祝愿人人能享受“五谷丰登”、“太平盛世”的欢乐。对违法者实施处罚,重者“投申明亭,上从公断,治罪依乡例”。

在族约中也有《禁盗田园》的公布:“各家田地园圃山场,申约严禁偷盗,食践者,痛责三十板,家人犯者,痛责四十板。”並罚以银两。②《宜兴筱里任氏家谱》卷二之五,《宗法》,转录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55页。

民间亦有禁盗伐林木的族规族约,如福建“东阳后堤榕树并海岑榕树数十株,乃先世培护风水,不许人等剪伐及纵放牛羊践踏,违者议罚。”③嘉庆福建莆田县《浮山东阳陈氏族谱》·《家规》。转录李文治·江太新著《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族田义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18页

广东廖氏《家规》严禁偷窃:

“入室偷盗财物,罟(网)利鱼塘,偷窃猪牛田禾,赃数逾贯者,由主事禀官究治;赃数不及一贯或超过一贯,但已退赔者,不告官府,族内罚停胙三年;偷窃园内瓜果,圈内鸡狗,晒晾衣物,池塘鱼虾等,罚胙一年”。④南海《廖维则堂家谱》卷一《家规》,转录李文治·江太新著《中国宗法家族和族田义庄》,社科文献出版社,2000年,144页

有人认为多盗贼也有与政府缺乏严密的防范措施有关,如广东城乡日夜均有盗贼出没,这与官司缺乏有力防范有关,如明代当时地方官项乔就极力主张加强防守措施。他说:“照得近来强窃盗贼,不惟乡间充斥,城内亦多有之,虽盗贼之不才而贪财以犯义,亦守备之不设而谩藏以诲之之故也。”⑤《项乔集》下,卷十,政类下,《为严旧规以防守地方事》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704页

尤其是地方基层组织的里甲为保证地方安全,须每夜巡查,並向官府保证,以制裁偷盗。“禁兵某,今于与执结为巡盗事,遵依每夜巡逻地方等处,係各清宁,並无盗贼,中间不敢扶控。如虚,甘罪,所结是实。”⑥万历二十四年刻《万事萃宝》卷十九《矜式门》

四、防止斗殴

明政府有对斗殴处罚条令。“凡斗殴(相争为斗,相打为殴)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但对斗殴致死者,则处以“绞刑”。“斗殴及故杀人: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全刃,並绞。”[4]

骂詈:“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5]

对于骂詈、斗殴的处理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刑罚,但杀人致死者就处于绞刑。

五、路引·保状

明代对流动人口实施统制,凡离乡百里外出经商探亲访友,必须办理路引作为个人身份的凭证,相当于今之通行证。由离乡外出者向里甲申请,再由里甲向上级机关呈报,由县一级政府登记在册,核准后签发路引作为凭证,让沿途关卡查验放行,这种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仍不失其历史借鉴的意义。

明政府规定:“凡远出,先须告引①余文台《类聚三台万用正宗》卷二十一《客商门·客商规鉴论》,万历二十七年刊本。“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路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渡关津论。”[6]明人徐琴堂释曰:“秦关燕壁,路阻且长,倘非弃儒生未有不苦于盘诘者。今某贸易江湖,非区区守故园而老者,与以执照,庶身有照验关,无留难矣。”②徐筆洞先生精纂《新刻鄴架新裁万宝全书》,又名《新刻搜罗五车合併万宝全书》,万历四十二年刻,存仁堂梓·卷九《民用门》,日本宫内厅书陵部藏。今收入日本《中国日用类书集成》卷之八,汲古书院印,平成十一年。

对无路引《私越冒度关津》:“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渡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外出境者绞,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同罪。失去盘诘者,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若有文引,冒名度关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冒着,罪坐家长。守把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将马驘私度关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7]

持路引者还须按规定到指定的关津查验放行,“守把”者如失职、持引者冒名度关津者,亦都要处以刑罚。沿途关津查验路引亦有职责规定:“凡关津往来船只,守把之人,不即盘验放行,无故阻当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官宦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若撑驾渡船稍水,如遇风浪险恶,不许摆渡,违者笞四十;若不顾风浪,故行开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钱者,杖八十。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8]路引还须按严格程序核准办理,巡检司不能越权办理路引,杜绝徇私枉法。“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若冒名告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为他人者,并杖八十。若于经过官司停止去处,例给路引,及官宦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擅给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并同罪。若不从及不知者,不坐。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如之。其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6]由此可见,对办理路引是列为政府重要公务,把流动人口的管理提高到法律程序上去执行。

路引样张查阅诸文献均未见录,只有保存在日用类书籍中“民用门”、“体式门”中的“活套”,大同小异可见其具体内容。如《五车拔锦》中就有“路引”的活套:

“出外给引状式

某县某里某图某人为告给文引事,缘某前往某等处探亲经商,诚恐前途阻滞,理合告给文引,庶免关津留难,为此给引是实。”③锦城徐三友校正,闽建云斋郑世魁梓行《新锲全补天下四民利用便观五车拔锦》卷二十四《体式门》,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明万历二十五年刻本。今收录入《中国日用类书集成》卷一、二中,汲古书院,平成十一年印行。又日本蓬左文库藏抚金华亭徐会瀛汇辑,书林茂斋詹圣谟梓行《文林聚宝万卷星罗》万历二十八年刻,卷二十五《体式门·外出给引状式》条同载。该书又名《新锲燕台校正天下通行文林聚宝万卷星罗》有五云豪士天乐生言(序)。另一《给引状》:“某县某都某里某人,为告给文引事,身因往某处买卖,犹恐沿途经过关津把隘去处,恐有阻隔,理合告给文引,照身庶免留难,为此给引。上告同里长某人老人某人。”④徐筆洞先生精纂《新刻鄴架新裁万宝全书》,存仁堂万历四十二年梓,日本宫内厅书陵部藏,卷九《民用门·给引状》。今收入《中国日用类书集成》卷之八。

明万历时吕坤对路引的使用以及防止意外,有着明晰的思考和周全举措,为此,他特地设计了一份路引的具体内容,以人验证,以持引人和路引所列诸项内容相符者才可放行。他所设计的路引项目如次:“若州县为远行,照得本州县卫所某百户某人,年若干岁,身长几尺,无须微须,方面瓜子面,白色黑色紫棠色,有无麻疤。今由某处,前至某处,何项生理。家有父某人,母某氏,子某人某人,兄某人弟某人。如在衙门,即以奸盗押回原籍查究。此引回日缴还原发衙门。须至丁引者。右给付某处某人,准此。州押印,县押印。”⑤吕坤《实政录》卷四《远行丁引》

从吕坤所记的情形来看,路引项目具有以年龄相貌特征来查对持引人的内容,还要登记持引者家属姓名,以便核对身份和查究家属情况。这是较完备的路引。但是至今仍未发现路引的样张。

路引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是一个有效措施。对申请、呈报、审核、发放都有一整套完备的程序,防止出漏洞。对冒名使用,不按指定关津检查放行,发放路引、关津查验路引放行,亦都有严格程序,可见明代政府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已很重视。路引持有者还须向乡村居住地的里长、老人禀报,实亦是一种监督机制。

乡村里甲对地方治安和管理也尽职尽责,除了对路引监督外,还负责取保等事。在日用类书中亦见到保状和地方执结,辑录于次:

保状

“县坊某隅某总居民某,今当本县老爷处,承保到在官(押)犯人某等外出,听候,不敢违误,所保状是实。”

地方执结

“某都某图里老总甲某等,今于与执结,为地方遵依结到守,本里地方并无生面之人在于地方顿歇,如违事发甘罪,所结状是实。”①余文台《类聚三台万用正宗》卷十七《民用门·呈状类》,万历二十七年刻本,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仁井田陞文库本,今收入日本《中国日用类书集成》卷三至卷五, 汲古书院平成十一年刊印。

为保证某里人充任公职的证明:

“某都某人等,今当本县老爷处,承认识字农民某人几名,不系父子相继,兄弟出入娼淫,子弟出入隶学书手,亦无公私过犯,今蒙审闻,执法是实。”②余象斗纂:《新刻天下四民便览三台万用正宗》卷十七《民用门》。

地方基层组织如里甲以及耆老对地方治安、社会秩序的维护都须尽职尽责,如须对乡民或童生的人品行为,时须出具证明,如余文台《三台万用正宗》卷十七《民用门》:

“领状:

某都某图某人等,今当本县老爷处实领到某事云云,中间並无冒领,所供是实。

舖行领状:

县坊某行某人,今当老爷处承领到蒙硃票计过某件,计价银若干正,中间不敢冒领,所领状是实。”“某里某图某,为岁考事,遵依结得,本童俱系良民,自幼在家肄业,习读经书,身家並无刑丧过犯,又非曾经黜退人数,今家取结,中间不敢扶同妄控,所结是实。计开:一名童生某,系某图某籍习某经,一三代曾祖某祖某父某,保结生员某。”③《万书萃宝》),万历二十四年刊本,卷十九《矜式门》·《童生结状》。转录吴蕙芳《万宝全书:明清时期的民间生活要录》页473-474。

童子执结:

“某都某图某为岁考童子事,本生自幼在家习读经书,身家並无刑丧过犯,又非曾经出退人数,今蒙取录,所结是实。”④徐筆洞先生精纂《新刻鄴架新裁万宝全书》,卷九《民用门》,万历四十二年刻。

农民执结:

“某都某里长某等,呈为举报农民事,蒙案着落各该都选报识字农民,今审得本都内有某能通书算,亦无私过犯人才颇堪选用,理合具呈,须至呈者。”

认状:

“某都某等,今当本县老爷前承认识字农民几名,中间並无父子相继,兄弟出入娼媱,子弟隶卒等项,亦无公私过犯,执结是实。与童子其要三代祖与父里老长保之名。”⑤徐筆洞先生精纂《新刻鄴架新裁万宝全书》,卷九《民用门·呈结诸式》,万历四十二年 存仁堂梓。

领农民状

某都某人等,今当本县老爷处承认识字农民某人几名,审得並无公私过犯,今蒙审问,执结是实。”⑥余文台《鼎锓崇文阁汇纂四民捷用分类万用正宗》卷五《体式门》,日本《中国日用类书集成》卷10-11,汲古书院,平成十一年刊行。

保状、地方执结等文书,对研究明代地方社会管理是一难得史料。

结 语

明清时期社会治安由政府发布若干条令和民间集众盟议制订乡规民约(含族约)以维护社会治安和百姓安居乐业。政府、民间、宗族三方协调,互相配合,共同管理,这一举措,虽因时空嬗演,但仍有一定的历史借鉴意义。

乡规民约多带自治自律性,但多从规劝、教育和道德伦理的自觉约束出发,启发民众自觉遵守,辅以地方耆老、宗族年高德劭者的督促,形成一股无形的约束力,协同政府管理好社会治安。

宗族制在数千年历史中有其正负两面社会功能,不能一概全面否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有时尚能发挥其正面功能,正如蔡元培先生所指出“宗族者社会国家之基本,无宗族即无社会无国家。”

在中国数千年历史中,历来很重视家庭教育,从小培养子孙承继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如忠孝信义等,从正面培养国民良好素质,这对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有着深远意义。如明代就有《训蒙八规》:

“凡为人要识道理,识礼数,在家庭事父母,入喜(书)院事先生,並要恭敬顺从,遵依教,与之言则应,教之事则行;敬兄长,处朋友,毋得怠慢,自任己意。”①崇祯元年刻本《万宝全书》卷三十三《训童门》。转引吴蕙芳《万宝全书:明清时期的民间生活要录》,台湾政治大学丛书之6 ,2001年 382页。

清康熙时李毓秀非常重视家教,特编纂了《弟子规》一书,注重童训:“入則孝,出則弟(悌),谨,信,泛爱众,親仁,余力教。”凡32条。从细微末则以教育儿童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培奍他们孝悌谨信爱众親仁的宽厚心态和优秀品行。

浙江永嘉项氏为东南望族,他们制定的家训就很注重社会公德,如《项氏家训》:

项氏家训: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邻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项乔集》卷八)

教训子孙:

“从幼教训:人家子孙从幼便当教以孝弟(悌)忠信礼义廉耻八个字名义。”

各安生理:

“果能各安生理,则不相凌夺,不相假借,从自有生民之乐矣。”(《项乔集》页515)

中国日用类书是我国文化宝库之一,它贴近民间,记载了社会经济文化习俗多方面珍贵资料,而这些资料在正史等文献中往往阙载。但很多日用类书流散于域外,日本学界早已注意及此,并进行了整理研究,近汇编成十四卷的《中国日用类书集成》。我国学界对此仍处于方兴未艾阶段,为深入中国历史文化的研究,必须充分重视中国日用类书的开发和利用。

[参 考 文 献]

[1] 郑之侨.《农桑易知录》卷三《农桑善后事宜》十一《选乡约》[M]//李龙潜,等点校.明清广东稀见笔记七种.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129.

[2] 许敦俅.敬所笔记[M]//陈学文.中国封建晚期的商品经济.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31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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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時行.明会典:卷一六八《刑部十一》[M].北京:中华书局,1989.

[6] 申時行.明会典:卷一六七《刑部九》·《诈冒给路引》条[M].北京:中华书局,1989.

[7] 申時行.明会典:卷一六七《刑部九》·《私越冒度关津》条[M].北京:中华书局,1989.

[8] 申時行.明会典:卷一六七《刑部九》·《关津留难》条[M].北京:中华书局,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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